#任何不安全駕駛都是需要防制的,不只是酒駕,還包含吸食毒品後駕駛和疲勞駕駛;這些應該都屬於「原因自由的不安全駕駛」。
也就是即便行為當下,行為人沒有意識或沒有故意,但他選擇酒駕或者吸毒駕駛的哪一刻,若是出於自由決定的狀態,#他就需要為自己的決定來負責。
林俊憲立委提案修法只針對酒駕,將酒駕再犯致死視同殺人犯罪,我想主要原因還是在迎合人民的喜惡,#而不完全是立法專業考量。
因為法律最重要的就是公平性,一體適用;照道理說,只要因為自己的放任與決定,而造成的危險駕駛都應該負責任,不單只針對酒駕。
例如不論學界或實務界都已證實:疲勞駕駛的危險程度,不低於酒駕;路邊臨檢也更難測出「疲勞程度」,所以更難防堵,而且疲勞駕駛更有機會一再反覆。
日前的孝子撞四輛超跑,引起社會大眾的同情,他就是疲勞駕駛。如果他是撞四個人?
大貨車駕駛陸乙豪駕車行經國道,撞上警車後造成2名國道警員與1名大貨車司機死亡,也坦承疲勞駕駛。
除了其他不安全駕駛都應該一起考量外,還要要提醒立法院:刑事處罰是比民事需要更嚴謹的標準。
故意殺人,除了犯罪行為、犯罪結果還需要有主觀故意⋯若酒駕再犯致死=殺人故意,哪酒駕再犯上路,是否立刻就屬「殺人未遂」了?
Kolas要小心再犯,要不然你就變成故意殺人未遂犯了。
我贊成針對「#原因自由的不安全駕駛」制定更高的懲處,但是不是真簡易為等同故意殺人?是不是只針對酒駕?希望能夠再審慎斟酌。
#疲勞駕駛堪比酒駕 睡4小車禍風險10倍
https://news.tvbs.com.tw/world/707174
內政部警政署統計,民國一百零五年我國有兩千三百零四人次,因疲勞駕駛引發交通事故,造成兩千六百七十五人次傷亡。
#長文一篇指頭又長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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