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工能以實名制購買口罩嗎?】
(本篇貼文轉錄自桃園市群眾服務協會移工庇護中心負責人汪英達的部落格)
俗稱「武漢肺炎」的新型冠狀病毒擴散以來,我們都看了很多論述,都知道健康的人不需要戴口罩,但是出入醫院、到人多且封閉的公共場所、搭乘人多擁擠的大眾交通工具,最好要戴口罩;本身就有疾病的,出入更是最好要戴口罩。這是我以下要談的前提。
我不認為所有人都需要每天一個口罩,更不是要鼓吹缺乏口罩的恐慌,但很多人確實有戴口罩以隔絕病毒與細菌的需要。
2月3日,政府宣布自2月6日開始以實名制分配購買口罩,每個人都必須憑健保卡到有健保的藥局購買,每週只能買兩片。我願意相信政府經過審慎評估,但政府似乎將「擁有有效的健保卡」視為理所當然,認為在台灣居住或工作的本國或外國人,都應該有有效的健保卡。
這與現實狀況是有不小差距的,而這個差距可能影響不少人的權益,甚至造成防疫漏洞。
作為移工工作者,我這邊主要討論移工可能遇到的問題,以下把不同層次的問題分點列出,提供政府與社會大眾瞭解與參考,也希望這些問題能很快有解決之道。
在開始進入正式討論之前,先簡單回應很多人可能會有的疑問:移工有健保、有健保卡嗎?
答:大部分都有,但境外聘僱的漁工沒有。所有依據就業服務法引進、聘僱的藍領移工(包括家庭看護工、工廠、工地、養護機構、屠宰場和去年剛核准的少數農業項目、以及沿近海漁船的來自印尼、越南、菲律賓和泰國的移工),僱主都必須為其投保全民健康保險。但遠洋漁船上的外籍漁工多半都是境外聘僱的,他們就算在我國籍的漁船工作,還是被排除於勞動法之外,也完全沒有我國的勞保和健保,只有僱主另外為其加保的商業保險。至於在台工作的白領移工,僱主也都應依法為其申請健保。
以下,就分點列出我認為這項政策會讓移工碰到的各種問題與困難:
1. 境外聘僱漁工無健保,無法購買口罩。遠洋漁船上、以境外聘僱方式聘僱的兩萬多名外籍漁工,是完全沒有健保的。他們連以實名制購買口罩的機會都沒有。先不要說境外漁工可能在台灣停留時間不長,可能有的需求也不大,但政府施政不應該預先排除任何群體的人,使其權益可能受損。萬一有艘遠洋漁船剛好有外籍漁工生病就醫住院,在完全沒有家人在台的情況下,同船或不同船的其他漁工在醫院照顧,此時如果僱主未提供,醫院也忘記提供,可能會造成防疫問題。
2. 有些移工健保卡被僱主扣留,無法自己購買。眾所周知,台灣多數移工其實都無法自己保管部分或全部個人證件和文件(包括護照、居留證、健保卡、勞動契約等)。無法自己持有健保卡的移工人數無法統計,我的經驗是有的,只是可能並非多數(很多是被僱主扣留護照,但居留證、健保卡移工自己持有,但也有的這三種證件都完全被僱主扣留),如果部分移工連健保卡都無法自己持有,又如何能夠到藥房購買呢?
3. 很多家庭看護工行動自由嚴重受限,並不大能自由進出僱主家,也缺乏固定假日,很難自己外出買到口罩。不管是因為實際的照顧工作所需,或者僱主的管理與監控方式,不少家庭看護工並不能隨時自由進出僱主家戶,而且大部分都沒有固定週休,又如何能夠自由到藥房購買口罩?
4. 即使移工(特別是家庭看護工)可以暫時離開僱主家,到附近的藥局買口罩,也很可能因為排隊時間太久而無法等待(很多僱主無法容忍讓移工暫時離開太久)。
5. 很多看護供與被照顧者對口罩的需求高於每週兩片。很多看護工需要時常帶被照顧者到醫院、診所、洗腎中心看診、復健或洗腎(復健甚至可能是每天)。我們都知道醫院感染風險較高,是被要求/建議要戴口罩的,故一週兩片的量,對不少移工和被照顧者而言很可能是不夠的。
6. 移工不見得能配合單雙日購買。很多工廠都採不同的輪班方式,移工的休假和例假日常常都會每個月被機動調整,加上僱主常常會要求加班、挪移工時與假日,所以不見得能夠依據自己的居留證號碼在指定日期購買。當然,工作總有下班,但不少工廠限制移工在工作日外出的自由,所以能夠外出購買的日期就相對更受限了。漁工即使有健保,但漁業是看天吃飯,很難預測休息日的時間,通常是天候不佳、無法出海時才休息,而且就算不出海,也時常會被僱主派予各種工作,因此也不容易配合在指定的那幾天購買。
7. 更重要的,在目前的移工管理制度下,移工的健保常常都會有少則一個月左右,多則數個月的健保空窗期,在這空窗期內,移工都是很難甚至根本無法及時擁有健保的。即使部分日後可以在重新納保後回溯、退費,但那只有醫療就診的費用。如果新政策是要求以當時有效的健保卡刷卡買口罩,那空窗期中的移工,就真的完全被排除在外了。移工的健保空窗期分成以下幾種:
7a. 移工工作一段時間之後才能申請健保。每個移工的僱主,都必須要移工開始工作三天內向當地勞工局報備,之後向勞動部申請聘僱許可,在取得了勞動部的聘僱許可函(如果沒有任何錯誤,一般會在申請的兩週內拿到)之後,才能以這份公文到當地移民署辦理居留證,兩週後,就拿到正式的居留證,之後才可以向健保署申請健保。也就是說,一個移工從開始在僱主處工作那天開始起算,就算完全沒拖到時間,按部就班一步一步的走程序,最快也要大約要一個月以後才可以申請健保(當然,幾乎都是由僱主或仲介代為申請)。健保會以工作起使日起算,所以申請後是會回溯的,但移工在這至少一個月內就是不可能有健保卡,因此當然不可能拿健保卡買口罩。而實際上,這段空窗期往往會更久,因為:
7b. 健保署要求要有卡式居留證才能申請健保,因此這段空窗期會更長。事實上,從幾年前開始,不知道到底為了什麼,移民署對初入國第一次申請居留證的移工,一開始都只給一張A4大小的紙本臨時居留證。雖然這張效期半年的紙本臨時居留證,照理說法律效力是完全等同於日後正式辦理的卡式居留證的,但實際上,至少在我有限的經驗裡,如果只有紙本居留證,健保署是不會同意辦理健保的,一定要看到正式的卡式居留證,才願意幫移工辦理健保。這是移工在初次來台後的健保空窗期。所以這樣一來,一個移工剛來台灣的這第一段健保空窗期,完全取決於僱主或仲介何時在一個月後拿到紙本居留證後,何時再次到移民署幫他申請正式的卡式居留證;由於紙本居留證效期半年,因此這段空窗期最長有可能可以長達半年。雖然這段空窗期日後都可以憑勞動部的那張聘僱許可函回溯,中間有醫療花費,都可以申請退費,但移工在這段空窗期當中就是沒有健保卡啊!他那又如何可能到藥房憑健保卡購買口罩呢?
7c. 移工轉換僱主當中,常會出現健保空窗期。移工常常碰到轉換僱主的狀況,不管是僱主或是移工因為各種相處、態度或工作要求的原因,不管是經過仲介私下協助申請,還是透過申訴。轉換可以跟勞動部先申請廢聘,也可以直接轉換。其中跟勞動部申請廢聘的,僱主在拿到廢聘函之後,都可以依法向健保署申請停保。這就是移工在轉換之間的健保空窗期。前述轉換間的空窗期,有以下兩種方式終止,也就是再度擁有健保,但也都會有一段空窗期:
7c-1. 廢聘到轉換僱主之間的空窗期。移工一旦找到新僱主,新僱主就要依據前述6a、6b的程序,向勞工局通報、向勞動部申請聘僱許可,並在約兩週後拿到勞動部的聘僱許可函,再拿這張函幫到移民署重新居留證變更地址(同時新僱主也會登記在新居留證上),兩週後拿到新居留證,才能重新申請納保。也就是說,與第一次來台時一樣,即使成功轉換僱主之後,也還要等一個月,健保卡才能重新有效。這期間,就會有一段暫時沒有有效健保卡的空窗期。如果移工在這段期間就醫,醫療院所拿他的健保卡刷卡,會顯示為無效。
7c-2. 廢聘到仲介或安置機構重新為其申請加保的空窗期。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外國人在台灣居住六個月以上,就應該為其申請健保。原僱主聘僱許可被廢止之後,移工當時居住的安置機構或者仲介公司應該為其申請納保。但從廢聘到重新納保之間,也會有一段空窗期。
7c-3. 居住未滿六個月的移工,轉換期間根本無法納保。更恐怖的在這裡:同樣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的規定,在台居住未滿六個月的外國人,必須要有工作才可以納保。也就是說,移工如果在來台未滿六個月就因故轉出、廢聘,在轉換到新僱主之前,根本完全不能納保。我們幾個月前才遇到一位移工在轉換期內居住在仲介宿舍,身體嚴重不適,仲介卻以「當時沒有僱主」為由,未協助就醫;我們協助申訴、安置之後,要幫他申請健保,健保署依據前述規定,完全拒絕。我們向衛生福利部發函陳情,但衛福部回答得完全沒有任何轉圜空間:來台未滿六個月的外國人若無僱主即無法加保,除非修改法令。因此,來台未滿六個月又在轉換期內、暫時無僱主的移工,也是無法以有效的健保卡到藥房購買口罩的。
7c-4. 來台未滿六個月、沒有工作的外籍、陸籍配偶,同樣有健保空窗期。這與與7c-3的情況完全相同,除非受僱,否則他們也得等到來台滿六個月之後才能申請健保,因此這段空窗期內的外配、陸配,也同樣無法以健保卡購買口罩。
關於以上這些我列出的問題,不能僅以「僱主、醫院、安置單位或仲介有責任為移工準備口罩」,或者「這些都是極端特殊的情況,這些情況的移工真的需要自己買口罩的不多」這樣的回應草草帶過。
移工既然在台工作、居住,應當有在有需要時自由購買口罩的權利。但如果政府規定的實名制,指的是要憑當時有效的健保卡到藥房刷卡購買,那麼以上這些狀況的移工,都很可能被排除在外,就有可能成為防疫的漏洞。
事實上,很多移工已經從各種管道知道了關於新型冠狀病毒的各種資訊,也瞭解在某些狀況下應該戴口罩。我們都知道口罩難以在短時間內完全滿足所有人的需求,也理解政府再分配口罩的用心,但前面這些問題,真的是政府必須考量的。
每個人都應該勤洗手、需要時戴口罩、提高自己的免疫力,並配合政府的防疫措施,以防疫情擴散,而在台超過七十一萬的移工,當然該被放在全國的防疫體系當中,不能例外。
休息日例假日挪移 在 厭世工程師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默默跟一個
不過我們都沒在管這個的顆顆
【 勞基法三讀了,你該怎麼看?】
在許多衝突後,勞基法的修改終於到了一個(暫時的)終點。
然而,雖然已經有很多懶人包在瘋傳,但我們仍覺得 #整理雙方立場的作品還比較少些,所以就趕緊整理了一下,希望能同時讓大家暸解不同的看法!
折騰這麼久的勞基法,到底改了什麼?到底不同立場的人,又抱持著怎樣的意見呢?
現在就跟著圖文不符一起來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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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條:休息日之加班費改為核實計算 █
詳細:取消假日加班 1~4 小時算 4 小時;5~8 小時算 8 小時的規定,改為做多久就領多少。
😍 支持方:這樣老闆才會讓人去加班,不然勞工都領不到加班費。
😡 反對方:之前說要以價制量降低工時,並維持休息日的完整性,但修改後不使工時上升,也讓休息便得零碎。
█ 第三十二條:加班上限彈性化 █
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加班一個月可達 54 小時;但每 3 個月內不得超過 138 小時。(使用此規定延長工時時,需要報告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 支持方:可以調整加班總量,才能配合旺季,維持企業的競爭力。
😡 反對方:這樣有可能出現連續 4 個月加班 54 小時的極端狀況,更容易產生過勞。
█ 第三十二條之一:加班費可用補休抵 █
休息日或平日的加班,可以在勞工與雇主同意的狀況下,
按照工作的時間換成補休。
另外補休的期限則是勞資雙方議定,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才能把假換回錢。
😍 支持方:想休假的可以選擇休假;想領錢的可以拿錢,
勞資方都多了一種選擇,變的更有彈性。
😡 反對方:因勞資協議沒有作用,會變成資方省加班費的後門;
且補休時數也沒按照加班費的費率換算(如加班可休1.33小時或1.66小時),而是做一小時換一小時休息。
(加班費本身費率沒有調整)
(若補休後屆滿要換回錢,新法有規定要拿的數目要跟當初加班或休息日應得的薪資相同)
(但這邊有另一個漏洞,因為工資清冊只需保留五年;且約定的補休沒有期限,因此若約定超過五年後才補休,可能會沒有依據判斷當初的費用是多少)
(實務上休假的小時要對應到加班的哪一個小時,若休息時間沒有完全休完應該怎麼計算等,還是有蠻多地方要釐清。)
█ 第三十四條:輪班工作間隔下限彈性化 █
原法律規定為,輪班制勞工,在兩班換班時至少要間隔 11 小時(不過本規定因為行政院尚未公布,所以還沒實施);修改為「中央主管有公告,再經過工會或勞資協議同意者」,可把間隔下降為 8 小時。(使用此規定延長工時時,需要報告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政府目前為止尚未公告任何產業)
😍 支持方:符合產業現狀,輪班更有彈性,增加產業競爭力。
😡 反對方:工會與勞資協議都沒有作用,反而會使很多勞工增加過勞的風險;而且輪班制常見於醫護以及運輸業等跟社會大眾的健康安全相關的行業,可能影響到整個社會的安全。
█ 第三十六條:例假可以挪移 █
原規定為間隔六日一定要有一天例假;修改為「中央主管有公告,再經過工會或勞資協議同意者」,可以在七天內調整例假日。
(政府目前為止尚未公告任何產業)
😍 支持方:勞方可以放更長的假,資方也更有彈性,皆大歡喜
😡 反對方:可以第一天頭與第十四天尾休例假,造成做 12 休 2 的狀況。(加上休息日為 14 休 4)
█ 第三十八條:特休可遞延 █
原規定為特休當年沒休完就要換成錢;現在修改為可以延後一年再放假,後一年仍沒放完再換成錢。
😍 支持方:勞工可以積更多的假,放更長的假期,出國玩也比較方便,而且錢也沒少只是比較晚拿而已。
😡 反對方:遞延一年會有很多不可預測的因素,勞方真的能拿到屬於自己的錢/權利的時間晚了一整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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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整體來說 】
😍 支持方認為勞資之間更像是一個互利的關係,有更大的彈性,能促進效率,並讓雙方都拿到自己想要的東西。
😡 反對者則覺得,因為勞檢不確實,勞資協議也沒有罰則,再加上勞資雙方的權力並不平等,所以一切的彈性都有可能變成資方利用的後門。
你又怎麼想呢?歡迎留言跟大家一起討論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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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
https://www.mol.gov.tw/…/1070110%e6%96%b0%e8%81%9e%e7%a8%b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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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製作團隊 】
企劃:成祥、志祺
設計:ZuZu
另感謝陳劼敏網友的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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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工作日之工時挪移,這是彈性
休息日之挪移,也是彈性
例假日之挪移,也是彈性
加班工時在三個月之間挪移,也是一種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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