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法考前猜題
<借名登記:106年度第3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借名登記這個爭點,各位同學想必都熟到不能再熟了吧,在考前的幾天,越是基礎以及熱門的爭點,大家越要熟悉唷,因為這種大熱門爭點,一定要論述清楚且有邏輯性,才能獲得高分!
爭點:出名人違反借名登記契約,而將借名登記之標的物處分於第三人時,該處分行為之效力為何?
提醒同學,針對出名人處分效力之問題,最高法院已作成106年第3次民庭決議,採有權處分說見解,因此考試時務必將決議字號一併引出,才能獲得高分。此外,更重要是,無論同學作答是偏向「無權處分」或「有權處分」之想法,都務必要把兩說的核心理由各自表達清楚哦!(無權處分說:惡意相對人資訊最充足,有最小成本防止紛爭發生,故由惡意相對人承擔風險;有權處分說:借名登記多是出自不當目的,為嚇阻借名登記契約之濫用,則由借名人承擔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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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分超高的民法💡
#爭點
出名人違反 #借名登記 契約,而將借名登記之標的物處分於第三人時,該 #處分行為之效力 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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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學說?
1️⃣無權處分說
出名人違反約定對登記財產為物權之處分行為,對借名人而言屬 #無權處分,除相對人為善意之第三人,應受#善意受讓或信賴登記之保護 外,受讓相對人為惡意時,應依民法第118條無權處分之規定而定其效力。
2️⃣折衷之無權處分說(詹森林教授)
出名人之處分行為,原則上仍屬 #有權處分,但相對人為惡意時,應例外依 #無權處分 規定處理,以兼顧借名人權益。因為借名人採取任何措施都無法全面防止出名人擅自處分財產之風險,但惡意相對人在與出名人交易時,明知該交易可能損害借名人利益,且可事前取得其同意。依 #優勢風險承擔原則,在借名人與惡意相對人之間,應由惡意相對人承擔無權處分之法律效果。
3️⃣有權處分說(吳從周教授)(106第3次民決)
出名人處分該不動產,不論第三人是善意或惡意,皆應屬 #有權處分。因為借名人透過借名契約獲得經濟上利益時,本即應考量該行為所生之風險,#借名人僅得依內部關係之債務不履行請求損害賠償,#或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返還所受利益。何況借名登記的存在原因多為投機、逃稅或其他規避法律之目的。在最高法院已依契約自由原則認定借名登記契約有效之前提下,將出名人處分行為解為有權處分,可以抑制不當的借名契約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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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小提醒
針對借名登記下出名人處分效力之問題,最高法院已作成106年第3次民庭決議,採#有權處分說 見解,因此考試時務必 #將決議字號一併引出,才能獲得高分。此外,更重要是,無論是同學作答是偏向「無權處分」或「有權處分」之想法,都務必要把兩說的核心理由各自表達清楚(無權處分說:惡意相對人資訊最充足,有最小成本防止紛爭發生👉惡意相對人承擔風險;有權處分說:借名登記多是出自不當目的👉借名人承擔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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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點民法複習 在 志祺七七 X 圖文不符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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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節重點:
01:29 【複習一下上次的釋憲】
02:02 【專法派:所以另立專法就好啦!】
05:17 【反專法派:專法就是歧視!】
06:38 【美國種族隔離政策】
08:47 【同性伴侶專法就是隔離政策?】
09:46 【那專法派又怎麼看這個類比?】
10:27 【反專法派又怎麼回應這個質疑?】
12:18 【所以關鍵到底是什麼?】
13:17 提問T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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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歧視在英文中是用 discrimination 這個字,但這個字在英文中反而比較中性,不一定具有負面意思,像是當某個規定是「特別優待年輕人」(discrimination in favor of the young)的時候,也會用 discrimination 這個字。
【 製作團隊 】
|企劃:鯉鼬
|腳本:鯉鼬
|剪輯後製:Pookie
|剪輯助理:絲繡
|演出:志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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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集參考資料 】
→ 107年公投案意見發表會播出場次表:https://bit.ly/2JBVYtY
→ 釋字第 748 號 【同性二人婚姻自由案】:https://bit.ly/2udD8Cj
→ 什麼是「歧視」?:https://bit.ly/2JthC6k
→ 大法官解釋釋字第 584 號:https://bit.ly/2Wjj92h
→ 擁抱身邊的孩子吧!挺同成戰犯 尤美女:公投後9同志自殺:https://bit.ly/2MAjr0f
→ 中選會發布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第7案至第16案投票結果公告:https://bit.ly/2UfGKPv
→ 同性婚姻確定將立「專法」,柯建銘拜託尤美女「放了民進黨」:https://bit.ly/2FNOntj
→ 同性婚姻:台灣公投受挫,同志平權運動路在何方:https://bbc.in/2B3mvxx
→ discrimination:https://bit.ly/2HvrjkY
→ 法律歧視能只看效果嗎?對同婚專法「隔離但平等」的批判:https://bit.ly/2DftOkl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https://bit.ly/2FPGLXl
→ 人民選擇職業應具備主觀條件之限制:https://bit.ly/2FPWA0m
→ 律師諮詢
→ 專法就是歧視!台灣與奧地利的婚姻平權辯論:https://bit.ly/2UbOrq2
→ 假保障真歧視的同志伴侶法(江河清):https://bit.ly/2Dz19tk
→ 黑人民權運動的另類省思:如何面對同婚立法中的差異問題?:https://bit.ly/2S5pWL2
→ 【這一秒的歷史】兩世紀以來美國黑人平權運動:https://bit.ly/2HA5y3h
→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與黑人民權運動發展之析論:https://bit.ly/2PSCeZN
→ 維基百科:南北戰爭:https://bit.ly/2B5wDWu
→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與黑人民權運動發展之析論:https://bit.ly/2PSCeZN
→ 維基百科:普萊西訴弗格森案:https://bit.ly/2RgH3HY
→ 維基百科:布朗訴托皮卡教育局案:https://bit.ly/2CJLfef
→ 立專法保護?隔離且平等還是假隔離真歧視?:https://bit.ly/2UbI3iq
→ 另立專法是比反同更可怕的歧視:https://bit.ly/2BN2Dl6
→ 同性婚姻和黑人飲水機:另立名目就是歧視:https://bit.ly/2QiGM7J
→ 【投書】同婚運動的死結──專法就是歧視?:https://bit.ly/2RdvTnf
→ 原住民族基本法:https://bit.ly/2Rgy61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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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同性婚姻】「專法是否歧視」的正反論辯 接下來我們應該怎樣做?:https://bit.ly/2B4yQ4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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