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證! #是黨證!#不只是黨證而且還是民進黨高官
『高院認為6人確實於警政署大門(含其上警徽)、圍牆及鐵拒馬上潑灑紅漆或書寫文字,
但並未使上開物品本體、外形受損壞,
亦未使該等物品用以屏蔽、管制之效用喪失,
難認有毀棄、損壞之情;
另外物品雖因遭潑灑紅漆及書寫文字而影響美觀及整潔性,
然油漆可以去漬油等有機溶劑清洗去除,且不會損及附著之物品本體,對該等物品美觀及整潔性影響甚微,
況美觀或整潔性並非警政署之大門、圍牆、鐵拒馬之特定效用或目的,
故認被告等人所為亦未使該等物品「致令不堪用」,未合致毀損罪之構成要件。
此外,高院也不認為這些字句有侮辱公署之嫌,故判決無罪,全案確定。』
連結: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10603/1997878.htm
#吳濬彥
#黨證無敵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8萬的網紅公視新聞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林鈺雄:當獨裁即將到來 抵抗才是正義 林鈺雄則回顧近年來數起社會運動,像是關廠工人臥軌案、彰化反台電高壓電施工、苑裡反風車、苗栗大埔反徵收等案例,相關抗爭者不是被偵查中、就是起訴,甚至有檢察官聲請簡易處刑,林鈺雄認為,這是使用刑法的人出了問題。 林鈺雄回顧近年來數起社會運動,像是關廠工人臥軌案、彰...
侮辱公署罪構成要件 在 李姓中壢選民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我國的 #司法 真的能相信嗎?真有所謂的 #司法獨立 嗎?未來 #人民 要對 #警政署 #警察局 #潑漆 的話也能夠和 #民進黨 享受同樣 #免罪 待遇嗎?>
民進黨幹部吳濬彥等6人,3年前到警政署大門警徽上以紅漆書寫「交出323暴警」等文字,再於大門上潑灑紅漆,一審依毀損罪判6人各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3萬元,二審台灣高等法院逆轉,都判無罪確定。
高院認為,吳男等人分別在警政署大門、圍牆及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之鐵拒馬上潑灑紅漆或書寫文字,但並未使其本體、外形受損壞,亦未使該等物品用以屏蔽、管制之效用喪失,難認有毀棄、損壞之情。
高院指出,這些物品雖因遭潑灑紅漆及書寫文字而影響美觀及整潔性,但油漆可以去漬油等有機溶劑清洗去除,且不會損及附著之物品本體,對該等物品美觀及整潔性影響甚微,未使該等物品「致令不堪用」,不符合毀損罪的構成要件。
合議庭表示,吳濬彥在警政署大門、圍牆上以紅漆書寫「交出323暴警」、「323」及「四周年」等文字,非屬抽象謾罵或嘲弄詞語,至潑灑紅漆部分,依常情觀之,亦難謂寓有何貶損、污衊評價之意,不構成公然侮辱公署罪。
檢方起訴指控,吳濬彥、張迪皓及張耿維等6人,在2018年到警政署大門警徽上以紅漆書寫「交出323暴警」等文字,再於大門上潑灑紅漆,並在行政院之4號門、5號門前,再將紅漆潑灑於擺放在該處的鐵拒馬。
民進黨6幹部潑警署大門紅漆 二審竟大逆轉無罪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10603001980-260402
#民進黨幹部 #吳濬彥 #張迪皓 #張耿維 #檢方 #潑灑紅漆 #高等法院 #公然侮辱公署 #無罪
侮辱公署罪構成要件 在 The News Lens 關鍵評論網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批評政府機關,不正是人民行使權利的一部分嗎?】#讀者投書
所謂侮辱公署罪,規定在《刑法》第140條第2項,構成要件非常簡單,就是「對於公署公然侮辱」。換個角度想,國家本身是否有如此偉大,以至於連批評的話語都不能講,甚至要將批評的行為入罪化呢?
若國家應當要謙卑、服務於人民。那當我們在批評我們所寄望的群體或機關的時候,不正是我們在行使權利的時候嗎?到底規制批評公署的行為,是要保護甚麼樣法律上的利益?
#潑漆案 #323暴警 #言論自由 #侮辱公署罪
侮辱公署罪構成要件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林鈺雄:當獨裁即將到來 抵抗才是正義
林鈺雄則回顧近年來數起社會運動,像是關廠工人臥軌案、彰化反台電高壓電施工、苑裡反風車、苗栗大埔反徵收等案例,相關抗爭者不是被偵查中、就是起訴,甚至有檢察官聲請簡易處刑,林鈺雄認為,這是使用刑法的人出了問題。
林鈺雄回顧近年來數起社會運動,像是關廠工人臥軌案、彰化反台電高壓電施工......等案例,相關抗爭者不是受偵查中、就是遭起訴,甚至有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這是「使用刑法的人出了問題。」
林鈺雄則回顧近年來數起社會運動,像是關廠工人臥軌案、彰化反台電高壓電施工、苑裡反風車、苗栗大埔反徵收等案例,相關抗爭者不是還受到偵查中、就是起訴,甚至有檢察官聲請簡易處刑,「這是使用刑法的人出了問題。」
林鈺雄分析法律面對公民不服從可能有的辯論,首先,阻卻違法事由很難被信服。林鈺雄說,法律中傳統的阻卻違法事由難以適用,例外情況多是以「入罪」為下場;而超法定阻卻違法事由之中,常要求必須獲得被害人之承諾,但在實務上相當困難,像是關廠工人臥軌,還需獲得「被耽誤時間乘客」的允許,林鈺雄認為不太可能。
也有人主張將「民主體制被破壞」視為超法定阻卻違法事由中的類似緊急避難,但現有緊急避難多保障個人名譽、並強調危難即將發生的「現在性」。但像是反國光石化、反美麗灣等預防未來、整體性的危難,就很難適用。林鈺雄認為,避難的危難情況認定,應該要以急迫性取代現在性,也要考量超越個人的整體法益。
至於刑法該如何評價公民不服從,林鈺雄認為,以刑法犯罪三步驟來看:第一,構成要件該當性是否具備,林鈺雄認為現在被提出的許多罪行,像是侮辱公署、妨害公務等,其實很難成立。再者,違法性應考量侵害法益極輕微、類似緊急避難的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而在有責性部分,林鈺雄也認為可以過當行為受到緊急避難之保障。總而言之,林鈺雄認為公民不服從跟緊急避難有交集之處,因此未來若要審理相關案件,應該可從緊急避難的審查架構去思考。
http://pnn.pts.org.tw/main/2014/05/01/%E5%85%AC%E6%B0%91%E6%8A%97%E7%88%AD%E8%88%87%E4%B8%8D%E6%9C%8D%E5%BE%9E%E9%81%8B%E5%8B%95%E7%9A%84%E6%B3%95%E5%BE%8B%E8%A9%95%E5%83%B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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