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對時事 竊佔罪追訴權時效起算點
部分學者認為是繼續犯 實務認為是狀態犯
實務見解延伸出來的概念
1.因為實務上述認定,發現犯行的時候往往已經追訴權時效完成
對國土保護不利
2.另一方面因為正犯侵佔完成時,依照實務上見解,既然不是繼續犯,行為也已終了,事後的幫助也不會成立幫助犯(但要討論贓物罪)
3.認定成繼續犯或許上述問題就能得到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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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個你不愛聽的話
不愛看到有人在清境打卡 住宿
在這個全台灣侵佔罪
最密集的地方打卡有什麼好高興
支持國土破壞嗎
你住的這麼貴是因為
中央山脈北三段的大景就在清境對面
(難道你以為是最高海拔的小七在那裡的原因嗎)
從奇萊 能高到安東軍
但大部分的人
指不出任何一座山的名字
如果你由奇萊往清境看
你會發現你眼前的清境
是一堆噁心建築物的集大成
從對面的北三段可以很清楚看到
清境的地層是被掏空的
你真的很敢花錢冒險賭一下
大型暴雨 土石流來 會怎樣
愛台灣.....
這樣的愛法我不太能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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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即成犯:一做就犯罪,例如侵占罪,易持有為所有。 著重於行為的開端,一開始就犯罪。 · 二、狀態犯:做了有後遺症。 著重於行為的尾端,結束後還有侵害法益的狀態存在,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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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佔 狀態犯 在 [問題] 繼續犯的判斷- 看板Examination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我想請問大家關於繼續犯的問題
下面是我自己理解的繼續犯
繼續犯係專指違法行為之繼續,非指犯罪所生之違法狀態的繼續。行為人犯罪雖已既遂仍
須持續進行其犯罪效果始能彰顯。
犯罪行為繼續 犯罪狀態繼續
即犯罪行為在相當時間內繼續存在 即犯罪行為已完畢,而犯罪行為所生
之違法 狀態仍繼續存在
Ex 刑法302 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Ex 刑法277普通傷害罪
在被害人被關的時間內行為人一直為拘禁行為 行為人為傷害行為後,繼續的是因傷
害行為故屬犯罪行為繼續 而生的被害人受傷狀態,而非傷害行
為的繼續,故屬犯罪狀態繼續。
那刑法335普通侵占罪為什麼不是繼續犯?行為人不是一直為侵占行為嗎?為什麼不是犯罪
行為繼續?
有沒有對繼續犯比較簡單易懂的解釋?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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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大我是自己讀的,沒有上過紀老師的課,而且對繼續犯的定義也不懂
所以才會上來問大家QwQ 那可以請你解釋一下紀老師對繼續犯的定義嗎?
謝謝c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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