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4日子喬悠遊卡不慎遺失,被人撿走並擅自花用,已經構成刑事犯罪中的侵佔罪:「#侵占遺失物罪」 是行為人把「#別人遺失或暫時遺忘而離開身邊的財物」故意且有所圖地據為己有或讓第三人占據。
#侵占罪屬於非告訴乃論(公訴罪),只要提告就不能撤告: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以上法條取自:法律010
我們不追究但公告出來提醒大家,悠遊卡開通後請記名,綁定悠遊付可看到開銷明細,也知道這張卡在哪裡花用與搭車。
#凡走過必留下痕跡
#勿以惡小而為之
#勿以善小而不為
#即使是一百多元也不應該據為己有
侵占遺失物告訴乃論 在 徐湘華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手機 找 到 了!!! 驚訝又感動啊…😭😭 原本認為就算找到拿手機的人,八成也不會承認, 也可能因為手機鎖碼無法使用而被丟掉… 真的沒想到還能拿回手機啊~ 人生, 總有意想不到的事! 未來還是會騎Ubike, 但絕對不會把手機放籃子裡了😅😅
#SIM卡已被拿走還好手機沒丟
#謝謝阿sir調閱更多監視器畫面
#以車YouBike追人鎖定犯嫌
#外籍女犯嫌被盤查緊張坦承
#讓外國人知道台灣有法治
#侵占遺失物非告訴乃論
#真心感謝阿sir的努力及大家的念力
侵占遺失物告訴乃論 在 林于凱 高雄市議員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法律小常識
#如果我撿到錢了該直接送警察局嗎
最近于凱協助了一個蠻 OO 的案件。
有一位熱心的市民,撿到錢後,送往警察局,留下報案紀錄後離去,事後警局也頒給了感謝函。不料,數個月後,接到地檢署的傳票,要求出庭說明,案由是:配合侵占遺失物的偵辦。
檢察官表示,因為警局察覺在受理失主領取失物時,發現拾獲金額與失主宣稱的金額不符(差 2,000 元),因此無法結案,就這麼呈送給地檢署,而「侵占遺失物」屬於非告訴乃論,檢方如果受理了,就無法撤銷偵辦。
撿到錢的熱心市民 A,當然是傻眼了,撿到錢送派出所,怎麼還捲入侵占罪?
原來,當初撿到錢的時候,這位市民 A 並沒有點金額,只讓現場的店員點錢,裝入袋子中,A 就直接送到警局了(本來想讓店員處理,但因為太熱心,就自己送往警局)。
到了警局,警察清點金額完後,就紀錄下拾獲金額 8,000 元 (*) 完成報案(A 依然沒有親自點錢)。A 覺得完成美事一樁,就離開了。
結果檢察官偵訊時,這位店員宣稱當初拾獲在店內點的金額是 10,000,而失主也說是遺失 10,000 元,對照警局紀錄的 8,000 元,就是少了 2,000。監視器畫面中,也顯示店員清點金額時並沒有拿走錢,而 A 從店面送至警局的 10 分鐘路程中,發生了什麼事,因為經過數月,沿路的監視器已經洗掉了,沒有留下任何證據。
這樣一對照之下,A 就變成很可疑,也連續出庭了兩次,中間的過程,讓當事人感到身心俱疲。回到這個案件本身,如果當初 A 有清點現金,發現跟店員宣稱的金額不符時,就應該讓這筆錢留在當地,通知警察來帶走遺失物,就能避免後續的爭端;即便自己拿著遺失的金額到警局,也應該當場點清並且錄下清點的畫面,留住證據避免後續的困擾。
這個案子在我接到往來的期間,可以感受到當事人的壓力,即便最後是不起訴處分,當事人也表明這輩子不會再撿錢了。如果以後拾獲金錢,真的要點清楚,並且報案通知警方到遺失物現場比較保險。
(*) 描述之金額並非實際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