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淪喪
從印尼外館的電文看得很清楚,外館的憂慮在於,蘇嘉全以及蘇震清叔姪帶著國營企業主管私訪印尼、排除外館參與,恐係為「遂其個別私利」,並「損及我國整體對外經貿談判及外交效益」。而這顯然不是單純蘇嘉全與蘇震清的個人私德問題,而與國家外交經貿利益相關,屬於「可受公評之事」。
事實上,最高法院104年臺上字第1091號判決早已明確揭示:「言論屬意見表達,如係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之真偽,均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尚難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又 #陳述之事實如與公共利益相關,#為落實言論自由之保障,#亦難責其陳述與真實分毫不差,祇其主要事實相符,應足當之。」
有趣的是,法院明知以上的指控均來自於外館的電報,羅智強等人係依據電報進行評論,卻迴避此點,指謫羅智強等人所謂「蘇震清跟蘇嘉全幾乎年年都到印尼」、「蘇震清跟蘇嘉全卻多次繞過外館,直接帶著國營企業訪問印尼」是「不實的事實陳述」,顯然是避重就輕,更可說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詞」!
難道蘇嘉全是因為羅智強等四人說他「幾乎年年到印尼」提告嗎?這句話對於蘇嘉全有什麼名譽損害可言,必須要賠200萬元並登報道歉?
更荒謬的是,羅智強等人是依據外館電報的內容,質疑蘇嘉全以及蘇震清是否確實有繞過外館訪問印尼,損及我國整體政經利益;法院卻是以外館質疑之事實錯誤為由,判決羅智強等人敗訴。難道,#國民對於政府公文書的內容,#都不能具備正當合理的信賴?
https://www.storm.mg/article/3948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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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兩則實務案例
🔹第一重判斷基準
🔹第二重判斷基準
🔹以誠信原則作為時效抗辯之界限
🔹案例評析(代結論)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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