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蹤 MarketFocus 看更多詳盡財經及投資分析】【#BF投資焦點】【中紀委出手】曾力挺馬雲 杭州市委書記周江勇被指嚴重違紀違法 家族企圖入股螞蟻傳言令阿里巴巴跌4%
阿里巴巴(9988)風波一浪接一浪。中央紀委國家監委上周末突宣布,浙江省委常委兼杭州市委書記周江勇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在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由於阿里巴巴總部設於杭州,而周江勇自2018年5月起出任杭州市委書記以來大力支持阿里巴巴發展,甚至曾親授「功勳杭州人」的榮譽稱號給馬雲,周江勇突落馬後傳言滿天飛。有媒體甚至聲稱周家勇的家族成員曾在螞蟻集團申請上市期間企圖以5億巨款搶購股票,螞蟻集團雖已發聲明否認,強調純屬謠言,但阿里巴巴已受害,今晨它在股市升浪中獨憔悴,股價一度下跌多達3.9%
阿里巴巴股價今晨曾低見151.7元(跌幅3.9%),之後曾倒升1.33%至160元,但隨即又回吐,股價嚴重跑輸其他中概科網股。例如騰訊(0700)在回購消息刺激下,今晨曾最多升4.37%,京東(9618)及嗶哩嗶哩(9626)最大升幅更高達5.3%及9.72%。有分析則提醒,投資者現階段欲追買中概科網股博反彈風險很高,尤其是中國監管機構對滴滴出行及騰訊音樂的「處分」仍未公布。若真的想趁低入市,買一籃子科技基金又或是盈富基金(2800)會較安全。
中紀委近日連番出手惹外界關注,8月19日,當局指浙江省人大常委會機關黨組書記馬曉暉涉嫌嚴重違紀違法,主動投案。至上周末,官媒又指浙江省委常委、杭州市委書記周江勇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正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的紀律審查及監察調查。
54歲的周江勇3年前起擔任杭州市委書記,周長期在浙江工作,無論是在溫州還是在杭州周江勇都受到關注。改革開放以來,溫州的經濟發展速度在浙江受到矚目,特別是民營經濟。今次的執法速度極為驚人兼保密,因杭州市碳達峰碳中和工作領導小組日前第一次擴大會議召開時,周江勇還以「市碳達峰碳中和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的身份出席會議,省市報章亦有顯要報道此事,未料江隨即落馬。
綜合內媒體報道,2019年9月7日杭州市政府曾舉行公開儀式,由周江勇親授馬雲「功勳杭州人」的榮譽稱號,並稱這是「極高榮譽,是致謝,更是致敬。」馬雲亦在儀式致辭回應:「沒有杭州,就沒有馬雲,也就不會有阿里巴巴」,「我覺得杭州政府和阿里巴巴之間,代表了一種全新的政企關係,一種親情關係。」數天後,杭州市政府與阿里巴巴集團簽訂「全面深化戰略合作協議」,周江勇聲稱將堅定不移支持阿里巴巴發展。同年11月11日,阿里巴巴的天貓雙11購物節成交額再創新高,周江勇更曾親赴阿里巴巴總部,還穿上阿里巴巴的紅色T恤,反映周與馬雲及阿里巴巴關係甚佳。
但周江勇下馬後即有內媒報道,聲稱浙江一家金融科技公司的上市計劃在2020年11月被緊急叫停(疑指螞蟻上市失敗一事)。而在此IPO之前,周江勇家族有人涉嫌曾耗資5億元欲購買螞蟻股份,上市失敗後獲退5.2億元(料包含了利息);當地另一領導幹部的家屬,據報亦曾斥資5000萬元買股份,後來亦獲退5200萬元。
不過螞蟻集團昨日已發表「嚴正聲明」闢謠,聲明指對於網傳相關人員入股螞蟻集團的不實謠言,作以下回應:「螞蟻集團在此前IPO的發行過程中,公司嚴格遵守兩地法律法規,過程公開透明,不存在謠言中提及的相關人員入股的情況,更不存在突擊入股及退款相關情況。螞蟻集團也從未與謠言中提及的律師事務所及律師開過任何形式的業務合作。螞蟻集團將通過法律程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Text by BusinessFocus Edito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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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打針都懷疑
#連疫苗國際採購都要搞破壞
下文引自柯建銘...
【手段不正當 動機不純正 請國民黨停止義和團式的議事操作 更不要妨礙防疫工作】
這二天衛環委員會的衝突,起因為上週四國民黨衛環委員會的召委陳玉珍,在未徵詢在場委員意見,也未充分討論的狀況下,僅花短短30秒就強行表決通過衛環委員會「疫苗採購調閱小組」的臨時提案,這不僅不尊重衛環委員會的全體委員,程序完全不合法,同時也讓人不禁開始懷疑國民黨的動機,究竟這麼急著想要知道疫苗採購的合約,到底是為了什麼?如果真的是為了替全民監督政府,那大可正大光明的慢慢討論,然而國民黨最後卻選擇劍走偏鋒,用違法的方式讓提案強渡關山,這是國民黨必須要向全民解釋的。
我們都知道台灣的國際處境艱難,就連在採購疫苗上,也屢屢受到中國的處處掣肘,這一次能夠拿到疫苗,已經是所有人努力奔走之下的成果了,然而國民黨卻不思疫苗得來不易,前有質疑政府為何不跟中國代理商購買,眼見無效,現在又開始私設刑堂,上周三把陳時中部長叫來衛環委員會開疫苗採購的秘密會議,得不到想要的答案,隔一天就用如此粗糙的方式,欲利用立法權逼衛福部把國民黨想要的東西拿出來,這是何等的褻瀆國會的神聖尊嚴呢?
民進黨黨團的態度很清楚,疫苗的採購過程可以被監督,也必須受到檢視,然而絕對不是向國民黨這般毫無道理的硬來,因此,今天民進黨黨團衛環委員會的成員也連署了一份提案:「因疫苗之採購,依國際慣例簽有與國外廠商之保密協議,並涉及能否安全取得等複雜國際因素,為避免疫苗採購生變,於確保疫苗取得無虞、保障國人健康,待國人施打完畢、疫情穩定後,由本會成立疫苗採購文件調閱專案小組。」,我們認為,在疫情穩定,全體國人獲得疫苗的保護之前,確保疫苗的供應無虞,絕對是第一要務,因此,我們在此呼籲國民黨,切莫再用如此義和團式的議事操作,干擾疫苗的採購與防疫工作,這絕對是國人無法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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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強行通過提案
成立 #疫苗採購調閱小組
違法表決!動機可議!
COVID-19疫苗已經開打,政府取得的疫苗價格,涉及與廠商簽訂的保密協議,但國民黨黨團卻 #不惜用違法手段,強行通過提案成立「疫苗採購調閱小組」。
3/18(四)立法院衛環委員會召委 #陳玉珍 三大議事瑕疵:
❌提案沒書面資料,議事人員沒宣讀完全,沒人知道提案內容
❌從宣讀到表決只有20秒,未依議事慣例討論
❌主席不讓委員表述意見
#國民黨到底在急什麼
蘇貞昌 院長已經呼籲,買疫苗有簽保密契約,不能因為違反保密規定而買不到疫苗。國民黨卻還堅持成立調閱小組,清查疫苗取得的價格與供貨時程,形同逼迫政府違反國際慣例。
現階段,只要COVID-19疫苗的取得過程相關資訊,不慎遭到洩漏,都會影響疫苗是否能順利到貨,國民黨難道不知道嗎?
#民進黨提案被暴力杯葛
民進黨並不是不願公布疫苗採購內容,也提案要求「待國人施打完畢、疫情穩定後」再成立調閱專案小組,#卻被國民黨以暴力杯葛議事,不願討論溝通。
我們不禁要問:國民黨到底在急什麼?!難道不能等到台灣順利取得疫苗,國人都安心施打完畢後,再來成立調閱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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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協議違法 在 [討論] 薪資保密協議~~到底是在幹啥小?犯法? - 看板Tech_Job 的推薦與評價
※ 引述《awaeleven (在植樹節植牙)》之銘言:
: 來吧~勞委會的附檔。
: 17215號函。原檔為pdf
: 我截圖
: https://ppt.cc/vY9A
: 大家享用吧
大家好,電資工會又來了~
我們打電話去勞動部做了進一步的確認,得到的官方見解是「薪資保密條
款不能訂在工作規則中,但是可以寫在勞資雙方簽定的契約中。」
勞動部的理由為,公司修訂工作規則不需勞工同意,只要向主管機關核備
並揭示後就生效,而薪資保密條款對勞工不利,因此不宜放在工作規則裡
;不過勞動契約是勞資雙方協商後的形成共識,經勞工同意當然可以限制
保密。
勞動部也補了一句:「有些勞工自己也不希望薪水被公開啊。」
請在發出諸如「不希望公開自己不要講就好,干保密條款屁事」、「合約
明明就公司自己訂好,不爽不要簽,哪有協商」、「公司都要員工薪資保
密,但是履歷上又愛問人家前一份工作的薪水是多少,還要附證明勒」、
「聽說公司都會互通行情價,怎麼就沒保密」之類的吐槽之餘,看一下我
們對於薪資保密條款的見解。
首先,勞動契約中能不能有薪資保密條款(或者寫在保密協定裡)?
我們認為不應該有,因為這個條款只有單方面的規範和罰責,勞動部也認
證了它對勞工不利,但是,法律沒有說不可以。因此就像競業條款一樣,
法律沒有規定的事就可以用契約規範。
接著,薪資保密條款簽了就有效嗎?或者把範圍放寬一點,勞工簽的任何
契約一定都有效嗎?
不一定,即使簽定契約,契約雙方仍然要有差不多的權利義務,顯失公平
的部份是有可能被判定無效的。就像大家所熟知的,競業條款基本上必須
要有對應的措施補償勞工因遵守條款造成的損失。
那麼,如果出現爭議,或者真的違反契約,契約效力和違約處份是誰說了
算?
如果雙方和解,就是和解書說了算(如果簽了個顯失公平的和解書,可能
又不算了);但是不和解的話,就要民事法院見,這時候就是法官說了算
-由法官參酌雙方的實際狀況,就契約效力和處份方式做出判決。
以很有名的鴻海控告兩位員工違反競業條款,要求巨額違約金,最後一二
審皆敗訴的案例來看好了,我們從判決書[1]中挑出兩個有關的見解:
1. 那份競業條款是定型化契約:法官根據兩個人與鴻海簽的合約內容完
全相同、勞工沒有磋商機會、並且單方面限制勞工的權利,認定這份
合約屬於定型化契約。
2. 競業條款中顯失公平的部份無效:一審法官認定競業條款全部無效,
二審法官則認定競業條款過嚴部份無效。
二審判決結果是,鴻海要求的違約金被駁回,兩位員工的競業禁止範圍縮
限在某段期間內不得在中港台從事相關業務。
根據這個判決去檢視業界的保密條款的話,幾乎所有的合約都是定型化契
約(包含勞動契約、保密條款和競業條款)。而如果真的不小心踩到線,
但是認為罰的錢太多或者條款根本不公平,也請記得不是單純地合約說了
算-但是要做好法院見的準備。
下結論(胡忠信再度上身)
就我們取得的資料和見解,在有合約中有薪資保密條款的情況下公佈薪水
不違法,但是違約。因此公司自然有權依照合約要求處罰,或者法院見。
但是,人生中最重要的就是這個BUT,就算公佈薪水,公司也要先知道是
是誰才行,因此隱藏可供辨識的資料是超級有用的方法。若不幸真被查了
出來,公司也不見得能照著合約辦事-因為公佈薪水而被開除或罰個幾十
幾百萬很明顯是有失公平的待遇。
不過上法院總是件麻煩的事,而且會黑到發亮,所以還是從根本做起,公
佈薪水的時候,努力不要留下線索吧!
[參考資料]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勞上字第53號民事判決,有興趣的人可以找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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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ech_Job/M.1400284494.A.355.html
※ 編輯: chucklee (27.147.5.164), 05/17/2014 07:59:24
不好意思修個錯字 合解->和解 OTL
※ 編輯: chucklee (27.147.5.164), 05/17/2014 10:40:43
是"工"會,你每次都打錯字 /_\
這裡應該是"沒聽說過"吧?
我想公開薪水這種小事應該是不值得上法院
內部處分就結案了
不過光條款和罰責的存在
就可以給勞工很大程度的嚇阻力(?)
也可以在內部處分的時候給公司很大的主動權
就...看低的那一邊敢不敢去要求加薪了
現實狀況下我也沒做過啦... OTL
目前沒有~
因為目前有履歷表專案,會先把它處理完。
接著處理合約議題是個不錯的方向。
感謝大大的建議!
※ 編輯: chucklee (27.147.5.164), 05/18/2014 02:11:44
說造謠未免太沈重,
我在結論裡說得很明確,
只要合約有條款,這個行為就違約了,除非法院給了不同的判決。
因此針對你的問題,我會說"會"。
前提如前所述,有禁止條款,而且公司知道是誰做的。
接下來要不要興訟就是公司的選擇,會不會勝訴是另一回事。
我剛剛也想到,
我一直忽略掉公司選擇直接執行契約的情況,
情況就會逆轉,如果有異議要去告公司。
所以可能性不是只有會被公司告,甚至要告公司保護自己。
因為每個議題都會有太多狀況和選擇,
無法用"會不會被告"這種簡單的二分法來看。
所以我們選擇分析所有可能發生的事,
然後說我們認為怎麼做相對安全。
我相信如果沒有這些疑慮,
問offer的時候就不需要用 N 打擦邊球。
至於選競業條款當案例是因為我短時間內找不到其他案例,
而且我認為在說明並非所有契約都有絕對效力這點上,
這兩者是沒有差別的。
如果從公開薪水造成違約到民事訴訟的推演過程有問題,
歡迎直接指出來討論,
有可能發生的事而沒有案例,
只是還沒有發生,不代表不會發生。
最後我很堅持名字請打對,是工會
※ 編輯: chucklee (27.147.5.164), 05/18/2014 11:20:22
我前一份工作的罰則是12個月月薪
所以訂有罰則的薪資保密契約是存在的
即使沒有罰則
公司內部也是有約談、考績、調職之類的手段
這情況我真的沒想過
也許你認為沒有違反
但是公司可以認為違反
最後可能還是要去問法官
推文裡有很多有趣的意見
點出一些我們當初沒有設想到的狀況
可以協助我們的論述更完整
我想也重申一次工會的立場
我們贊成公開薪資
這篇的用意不是在嚇那些討論offer或薪水的人(雖然好像有這樣的效果...)
而是目前的環境下
提醒有志於此(?)的人可能的後果,並做好自保措施
所以如果不小看到好像認識的人,請裝作不認識
※ 編輯: chucklee (27.147.5.164), 05/18/2014 19: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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