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合約(Non-disclosure agreement,亦時常簡稱為NDA)或者在契約中特別訂立保密條款,是一般商業上十分普遍的合約型式與內容。在智慧財產授權、代工或一般委任契約中經常可見,甚至在僱傭契約中也有其蹤跡。
商業行為之所以訂立保密合約的目的,當然是因為這些機密資訊帶有商業上的價值(例如具有專利價值的相關技術、具有營利價值的客戶名單等),或者可能成為敵對競爭對手的武器(例如公司未來營運上的規劃),因此必須要求知曉這些機密內容的交易對象、委託對象,甚至是自家公司的員工,都有加以保密的必要。
而交易價格算不算得上具有保密必要的資訊呢?對製造商或代理商來說,若不是採取零售模式來販售產品(也就是透過超商、賣場或電子購物方式販售),大部分都是透過與買方個別磋商買賣契約,一次出售大量產品的方式進行。
因此賣方與A協商後的價格,與賣方將產品販售給B的價格,不見得相同。如果這些價格不小心洩漏出去了,想想看,這名賣方不只可能打壞與A或B的關係(因為買貴的那方一定不開心),往後其他的客戶都會拿其中的最低價格來與賣方議價,造成賣方的獲利減少,也造成賣方在商業市場上無法再以同一種產品取得優勢,對賣方的影響十分巨大。
以現今疫苗在國際上的搶手程度來看,疫苗廠商想藉此獲取最大利益,並不足為奇。因此廠商將疫苗價格列入保密協議的範圍,要求我方在一定期間內不能洩漏有關疫苗價格的資訊,也是可以預料得到的正常商業模式。
保密協議的另一個特點,就是如果有一方沒有履行保密義務,便會面臨賠償對方損害的結果。而因為機密遭洩漏後的具體損失金額通常難以估算,因此會以「懲罰性違約金」來進行,也就是在合約中約定一個特定的賠償金額(通常會在合約標的金額的1倍到10倍之間,例如購買1億元的疫苗,賠償金額可能落在1億到10億之間),只要有人違反,另一方就可以直接求償高額的賠償,甚至導致合約解除、終止的命運。
看到這邊,相信大部分的人都能夠了解指揮中心不能透露疫苗購買價格的原因。然而每次看到記者會上還有記者跳針詢問疫苗價格,不禁令人懷疑,到底是那名記者的耳朵不好,理解力不夠,還是另有隱情呢?
另外,大家每天收看的疫情指揮中心記者會,有沒有發現有的記者提問真的非常幽默又饒富趣味呢?我們特地為大家精選了五個經典提問!
👉今天晚上八點,請大家記得準時收看瑩真律師頻道的最新影片喔!
PS.底下另外附上兩則新聞連結,一則是菲律賓官方面對媒體詢問疫苗購買價格,也是以屬於保密協議內容而無法透露來說明;另一則新聞則是尼泊爾向中國購買國藥疫苗,卻因為被媒體揭露購買價格而惹得中國森氣氣,所以疫苗價格到底是不是有保密的問題,應該可以很清楚了。
中國國藥對於尼泊爾媒體洩漏疫苗交易價格一事氣噗噗:
https://www.livemint.com/news/world/china-unhappy-with-nepal-over-disclosure-of-sinopharm-covid-vaccine-price-11624146501724.html
菲律賓官方指出疫苗價格屬於保密條款規定範圍,無法對外揭露:
https://www.rappler.com/nation/covid-19-vaccine-prices-still-covered-non-disclosure-agreements
保密協議違約金 在 Workforce勞動力量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大家都還好嗎?今天真的是熱暈了☀️我們要來說說,有些公司為了培育員工而在教育訓練費用上砸重金,並要求員工負擔部分費用,雖然這部分法令上沒有明定,由勞資雙方協議好即可,但若是要求員工需在職一定期間,提前離職的話就應返還教育訓練費用,甚至另外付出違約金,這個很明顯就是涉及勞基法第15條之1的「最低服務年限」約定~
·
我們在以前已經有撰寫過一篇文章來介紹最低服務年限規定的細節,簡單來說要有合法的約定,雇主就必需舉證教育訓練費用是由公司支應,並且有給予員工受到「綁約」限制的合理補償。不過每個個案的約定情形都略有不同😅😅😅如果發生爭議時,可能還是得依照實際情形由第三方來判斷囉!
·
你們的公司也會安排教育訓練嗎?有的話可以在底下留言跟我們說說唷𝔾𝕆𝔾𝕆
#Workforce勞動力量
#替員工安排教育訓練是值得鼓勵的
#但不能太超過捏
#不然也可以找我們做教育訓練啦
保密協議違約金 在 家庭法律急診室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發生了外遇,要怎麼救火才不會越燒越大?-談談外遇保密協議🔹
〖新聞內容〗TVBS女主播秦綾謙3年被前夫林炳輝(吳炳輝)率徵信社,拍下與小鮮肉安德烈共處畫面,雙方簽訂保密協議,由秦、安各支付190萬元,換取林不得提告並銷毀蒐證資料,但此事竟被報上媒體,秦懷疑林家人洩密並追討380萬元返還金獲勝訴,不過林名下已無資產,秦再次提告追討,法官今判林母須代為支付380萬元。(本文同時刊載於 法律新幹線)
.
無獨有偶的,最近藝人阿翔也鬧了外遇風波。
.
當感情出現了第三者,但還是想給對方一個機會時,關於帶有懲罰及保密性質的協議書,該如何寫,才可以保障到自己的權益,又可以對對方產生嚇阻作用呢?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專業的說明。
.
.
🔴〖#協議書的內容不得違反公序良俗〗
.
如同我們之前在介紹婚前協議書該如何約定時(連結在此👉https://reurl.cc/qjZ3R),曾經跟大家說明,任何約定的內容,不能違反公序良俗(#民法第72條 規定參照)。
而目前實務見解認為,只要是和 #涉及離婚條件預立 的情形,將會被認定為無效(#最高法院50年台上2596判例意旨 參照)。
.
因此,倘若在協議書中約定他方若違反一定條件,需 #無條件同意離婚。例如他方若再被發現有外遇情形,則無條件同意離婚,就會因為上開的實務見解,而遭法院認定為無效。
.
「那麼,該如何約定,才能達到一定的效果呢?」
.
這時,我們可以考慮加註的是有關 #違約金 的條款。
以阿翔的例子為例,假設正宮Grace願意為了三個孩子再給阿翔一次機會,但希望阿翔簽下協議書,給自己一個保障的話,建議Grace可以在協議書中加上:
「若阿翔於簽立本協議書後,再有與本人以外之第三人有逾越社會通念所認知之正常朋友交往分際之行為(包含但不限於傳送內容曖昧之訊息、易使用引人誤會之稱謂、精神外遇等),同意無條件給付本人新台幣○○元」。
.
.
🔴【#關於刑事告訴權的拋棄】
.
依照現行#刑法第239條、#第245條 規定,通姦罪是告訴乃論之罪(中翻中:被害人需向檢察機關明確表示要對什麼人提出刑事告訴的意思,檢察機關接下來才能進行訴追)。而 #刑事訴訟法第239條 亦明定了,若對配偶撤回告訴,此時撤告效力並不及於小三(小王)。
.
換句話說,若配偶一方的行為構成刑事通姦罪,那麼他方配偶縱然對自己的另一半表示原諒之意,並不當然等同於也原諒了第三者。
.
因此,在擬定外遇善後協議書的同時,若有他方要求需同時拋棄刑事通姦告訴的權利,記得事先確認清楚,拋棄刑事告訴權的對象是誰,有無包含及於第三人。以免雙方因認知不同,而再次產生摩擦、誤會。
.
.
🔴【#民事侵權行為責任】
.
處理完了刑事告訴的問題後,請大家別忘了,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間互負有貞操、互守誠信及維持圓滿之權利與義務,此種利益即 #民法第195條第3項 所稱之「#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
因此,侵害配偶關係所生身分法益之行為,並不以通姦行為為限,倘夫妻任一方與他人間存有逾越朋友交遊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甚而肌膚之親,其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已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就會構成侵權行為,他方配偶就可以向出軌一方及第三者請求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
.
回到新聞本身來看,據報導內容,主播當時與對方簽立的保密協議,亦提及要求對方不得提告。但此處的「不得提告」,請大家務必注意,除了刑事通姦的告訴之外,別忘了可能還有民法上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
而雙方既然寫了下協議書,記得就此部份亦應一併清楚約定,以免事後除了發生法律效力的爭議外,又在雙方心中種下心結。
.
.
😽文後呢喃
婚姻的維持,靠的其實是雙方的信任。若是雙方的互信產生了裂痕又無法即時彌補,任憑再周全的書面約定,也挽救不了千瘡百孔的婚姻。
.
看完了今天的說明,還是請大家平常多多花心思經營夫妻生活,以免暈船後,找了再厲害的律師,也無濟於事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