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人心碎的爬行猴,並非獸鋏下的唯一受難者。
5月8日,一隻遭獸鋏夾傷,在壽山登山口步道痛苦爬行的台灣獼猴震碎了多數人的心,台灣獼猴共存推廣協會緊急通報高雄市農業局前往救援,抵達時卻已不見動物蹤影。
隔日,協會導覽員上山尋獲該隻獼猴,獸鋏已脫落,後腳三趾卻也消失無蹤,傷口見骨。
【哪怕是國家公園 動物依然遭殃】
屬於野生動物樂土的國家公園,仍出現早在2011年野生動物保育法已禁用的捕獸鋏,除了顯示台灣山林保育的執法量能尚不充足外,也再次透露台灣獼猴的艱難處境,不僅要面對抹不去的污名、農損衝突風險、蓄意虐傷威脅、盜獵私養危機,就連只是待在自家山林,意外都會找上門來。
回顧過往,爬行獼猴並非獸鋏下的唯一的受難猴。
☞2020年:台東南迴公路旁一隻獼猴誤觸獸鋏不斷哀嚎,經民眾通報林管處營救。
☞2019年:高雄竹林發現公猴困於獸鋏上不斷掙扎,市府前往救援時已死亡。
☞2019年:新北市三峽獼猴母子誤入果園,遭捕獸鋏雙雙夾傷,僅母猴存活。
☞2017年:一隻母猴因捕獸鋏受困於南投山區,十尺外更發現已遭路殺的小嬰猴。
【收容所上百隻獼猴 多數身軀都殘缺】
屏東保育類野生動物收容中心曾收容百隻台灣獼猴,這裡的猴們來自台灣各處,入所原因並不僅有獸鋏意外,放眼望去仍可輕易觀察到沒了雙足、少了單臂,或只能用雙腳輔助進食的獼猴們。牠們仍活著,卻因為殘缺,再也無法回到野外的家。
許多人會說:「誰叫牠們要破壞作物、擅闖果園偷吃東西!」但如同同樣面臨人獸衝突的石虎無法分辨雞舍中的雞與野鳥有何不同;獼猴也難以理解果園中的果實為何不能摘取。
因為覓食生存乃是野生動物的天性,偷與搶則是人類賦予的定義。
不認獵物的獸鋏陷阱,除了獼猴,也可能誤傷石虎、黑熊、穿山甲等保育類動物,甚至是登山的遊客、執行公務的巡山員等。捕獸鋏的殺傷力對動物來說,是可能面臨截肢、傷殘或失去一輩子的自由,甚至因此喪命。
全世界獨有的台灣獼猴,卻在自己唯一的土地上過得有些辛苦,同為靈長類的我們,能不能嘗試給牠們更友善的對待與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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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釋字803號解釋出爐:既有法律並不違憲,原民狩獵仍只能使用自製獵槍並事前申請,兩年內因應實際需求修改管理辦法】
大法官於今(7日)下午針對原住民狩獵權,作成釋字803號解釋,審判長、司法院長許宗力強調,為了在原住民文化與生態保護之間保持平衡,本次解釋採「中度審查標準」(要求目的須追求重要政府利益,手段與目的須具有實質關聯性),針對原住民狩獵的法律規定,分散在《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以下簡稱《槍砲條例》)與《野生動物保育法》(以下簡稱《野保法》)中,大致上都並未違憲,明確需修正的是管理辦法。
■既有法律管制不變,原民狩獵仍只能使用自製獵槍並事前申請
此案源於2015年底,台東縣海端鄉布農族人Talum Suqluman(漢名王光祿),因使用不符合法規之獵槍以及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被判刑3年6個月定讞,即將執行前,最高檢察署為其非常上訴,最高法院於2017年裁定停止審判並聲請釋憲,創下最高法院首次提出釋憲案的首例。 2021年初,大法官宣布與其他兩案合併受理,並於3月9日舉行憲法法庭言詞辯論,正式從憲法高度正視原住民狩獵行為與現行法律制度的扞格與矛盾。
目前制度上對原住民狩獵行為主要的限制,一是只能使用「自製獵槍」(槍砲條例第20條第1項),大法官主張符合法律明確性,並不違憲;第二是狩獵前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野保法第21條之1第2項),除此之外無其他方式得以確保狩獵的數量並保護人身安全,符合比例原則,也不違憲。
■因應實際需求,修正技術性細節與管理辦法
在維持既有的法律框架下,本次解釋涉及技術層面的管理辦法,以及原住民可進行狩獵活動的條件,有稍微修正與放寬。
由內政部警政署函示的《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 中,對於「自製獵槍」的規格定義過於粗糙,無法保障生命權與文化權,因此大法官要求主管機關限期兩年內修正。
原本僅能因傳統文化、祭儀才能狩獵的規定(野保法第21條之1第1項),大法官認為因爲飲食需求的「非營利自用」,也應包含在整體的原住民傳統文化內,但獵捕的對象不能是保育類野生動物,除非族群數量逾越環境容許的程度。
而管理辦法中關於「非定期性」狩獵需求,亦即因生命祭儀(婚喪喜慶)或個人性的狩獵行為,需要在5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由於缺乏彈性,不符合原住民實際的日常生活,即日起廢除此項規定。其中需載明獵物數量與種類的規定,也因干預原住民狩獵的文化傳統(獵物是祖先與自然的賞賜,事先說好要打哪些觸犯禁忌),不再適用。
■王皇玉:上位階法律不違憲,生態保護仍佔優先性
長期關注原住民狩獵與現行法律制度矛盾處的台大法律系教授王皇玉認為,此次釋憲結果是在上位階法律並不違憲的情況下,要求修改下位階管制條例,她曾於2017年王光祿案於最高法院開庭時擔任鑑定人。
「仍然一直糾結在『自製獵槍』的概念,問題是族人根本沒有打造自製獵槍的傳統。但不管如何,要求用安全的槍枝狩獵,是目前大法官底線,但目前的解釋仍沒講清楚,行政機關兩年內要怎麼修正自製獵槍的定義,需再觀察。」王皇玉表示。
王皇玉過往曾於論文《建構以原住民為主體的狩獵規範:兼評王光祿之非常上訴案》中清楚闡釋,自製獵槍是在1983年《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訂立後,全面禁止民間自用槍制的情況下,原住民族不得已「被發明」的傳統,相較清朝、日治時期,原住民藉由戰爭與貿易取得當時的高性能「制式獵槍」,中華民國政府允許原住民持有的獵槍,是數百年來最落後且因不穩定有極大風險的「最爛」獵槍。
但整體而言,王皇玉仍肯認大法官因應原住民狩獵的實際需求,而要求行政機關修正管理辦法,以及將飲食與生活需求,包含進整體的狩獵文化,「過往《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9條中,即有關於『非營利』的自用需求,但野保法僅限傳統文化跟祭儀才能狩獵,像王光祿因為母親要吃山肉而打獵,沒有掛在文化的名目下就不可打獵,這說不過去,因此在《野保法》底下放寬非營利自用,值得肯定。但保育類還是不能獵捕,由此來看此一釋憲,生態保護仍佔有優先性。」王皇玉表示。
■戴興盛:大法官並未體會原民所遭受壓迫,自治之路渺茫
「大法官解釋採取同時尊重、並衡平考慮原住民族文化權與環境權的立場,形式上來說四平八穩。但最大的問題是,大法官對於實質議題的理解與詮釋是錯誤的、偏離現實的。偏誤一是,它將文化權與環境權理解為對立競爭的關係,但事實上,在良好的對多元文化尊重的環境中與適當的制度設計下,兩者基本上是具相輔相成關係的,然而今天的大法官解釋文,將使得台灣社會加深這兩價值間對立的印象。」東華大學自然資源與環境學系教授戴興盛表示。
戴興盛所帶領的團隊自2017年起,與太魯閣族部落協力推動部落狩獵自主管理,嘗試在國家制度規範與原住民文化中,找出平衡之道,長期在第一線參與並觀察當代原住民的狩獵實踐。
戴興盛強調,目前在台灣真正遭到威脅的是原住民族文化權,而非野生動物之生存,在第一線現場見到的是,原住民族文化權與人權備受壓迫,而野生動物數量激增至嚴重威脅鄉村與部落農作物之程度。他認為野生動物稀少之處,主要是因為人為開發導致之棲地破壞,以保育野生動物之由而大力限制文化權,是錯誤歸因。
「此次釋憲案,顯現大法官會議、以及大法官會議後面代表的漢人社會與國家體制,並未真正體會原住民族文化權、社會權所遭壓迫與流失之痛,這對更全面的自治進程更是一大打擊。本來往原住民族狩獵自主管理、以及更廣泛自治之路已經非常艱困且緩慢,在這次釋憲案之後,除非大規模的原住民族運動再起,改變整個社會與國家體制環境,否則原住民族自治之路將更為渺茫。」戴興盛說。
(文/張子午;攝影/鄭宇辰)
#延伸閱讀
【成為一個獵人──在法律夾縫與文化斷層中進入祖先的山】https://bit.ly/3eYiQEl
【錄下全球首筆野外穿山甲哺育影像,台灣研究員攜手獵人創紀錄】https://bit.ly/3t1QJt7
【刻板「原」罪從哪來?研究「微歧視」的台大學者盼修復族人創傷】https://bit.ly/3bt9GPo
#報導者 #獵人 #原住民 #釋憲
保育類動物定義 在 廖國棟Sufin.Siluko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國棟第一時間看到大法官針對王光祿狩獵案的釋憲新聞,久久不能自己。自栩司法守護者的大法官,如此漠視原住民族固有的權利,實在是痛心疾首。
在「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3 款的「自製獵槍」,多次判決中已經表明管理辦法中規定自製獵槍的明確性不足,又無法確保使用安全性,大法官以規範不足,有違自製獵槍的定義宣告違憲,#要求2年內檢討修正。這個國棟表示支持。
但是在「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21-1 條第 1 項規定所稱之「傳統文化」部分,居然限縮為#除有特殊例外,其得獵捕、宰殺、利用的野生動物,#應不包括保育類野生動物。難不成原住民打獵槍枝要裝設星光夜視鏡!不然晚上我怎麼知道對面的動物是不是保育類~
國棟最後沉痛的聲明:
1. 「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違憲的部分本應立即停止適用再檢討修正,恢復原住民族應有的權利為什麼還要再等兩年?
2. 「野生動物保育法」原本可以狩獵的客體,卻被限縮為除有特殊例外不得為之,請問不懂原民文化的大法官,要如何在實務上第一眼判斷哪一個是保育類動物?根本就是現原住民於不義。
身為原住民的中央民代,我會持續不斷為原民福祉對抗這不公不義的政府機關!維護原住民傳統文化。
#自製獵槍
#王光祿
#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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