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病期間辦理保險解約,國稅局怎麼看?
這個案件的狀況是這樣:要保人在重病住院期間,辦理保險解約,保險公司還派人到醫院確認要保人的意識狀況沒有問題,就付了解約金三百多萬。要保人拿到這筆錢以後,做了三筆贈與,其他的就拿來當醫療費用支出。
後來要保人過世,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國稅局將這筆解約金增列為重病期間提領現金,屬於遺產,計入遺產總額,繼承人不服,開始進行行政救濟程序。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國稅局沒錯,理由是:
1、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舉債、出售財產或提領存款,而其繼承人對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不能證明其用途者,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仍應列入遺產課稅。」
2、國稅局有去調查要保人生前的就醫資料,發現要保人辦理保單解約時,意識狀態是不清楚的。
3、保險公司雖然有派人去醫院確認解約的意思是否真實,也在保戶親訪表記載要保人意識正常,但是跟病歷的記載不一樣,而且法官把保險公司專員及銀行理專找到法院作證,專員雖然承認親訪表上面是他寫的,但是要保人的意識狀態究竟如何,他說「忘了」。(這到底是怎麼回事啊?)
4、要保人在103年10月14日死亡,而他的存款於103年10月13日至同年月14日止,共提領及轉支合3,006,480元,要保人的繼承人主張要保人於103年10月3日有將保險解約金贈與自己130萬元,及贈與孫女劉千誼、劉欣燕各450,840元乙節,既然沒辦法證實,則就此部分,國稅局核定屬重病期間提領之存款,並沒有錯。
判決連結: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5 年訴字第 829 號行政判決
http://bit.ly/2GHMEF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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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不意外?漫談意外保險之八
案例:意外保險的被保險人A下班回家後進浴室洗澡,卻久久未出,家人破人而入,發現被保險人已氣絕身亡。屍體經法醫相驗後發現,後腦有明顯外傷,死亡證明書紀錄直接死亡原因為腦溢血。請問受益人該如何爭取理賠
問題:再談意外保險的舉證責任
生命可以有多強韌?許多冒險家攀上喜馬拉雅山的聖母峰,潛入太平洋馬里亞納海溝;但是,生命會有多脆弱?我曾經有朋友坐在客廳看電視時,安詳地離開世界,彷彿什麼事都沒有發生過。上面的案例,也是生命脆弱的一種表現形式,只是洗個澡,可能家人還等著他出來一起看電視呢,但,他硬是走不出來了。
這是一件相當棘手,也是非常常見的理賠糾紛案例。家屬遲遲等不到A走出浴室,在外頭叫門又沒人回應,只得破門而入,但被保險人A已經氣絕身亡。死亡時,被保險是躺臥在地上,全身赤裸。後腦部經與地面撞擊,致有撞傷及挫傷之傷口,且留有一些血跡。檢察官的相驗屍報告主要有以下的紀錄:
一、死亡的直接原因甲為「腦溢血」,乙為「後腦鈍力傷」及丙為「洗澡中跌倒」;這種記載方式,意思是說A先發生跌倒,導致後腦受傷,最終引起腦溢血死亡。
二、對其死亡方式勾選為「病死或自然死」。
法醫開出這般的相驗屍體證明書,A的家屬想要申請意外保險的理賠,實在不太可能了。姑且不論法醫對於A死亡原因的描述如何又如何,單就死亡方式的勾選「病死或自然死」,保險公司就不願意理賠了。
然而,檢察署法醫進行屍體相驗的目的,只是在確認死因有無他殺的可能性,換言之,法醫是從刑事偵查的角度來查驗死因,只要明顯沒有他殺的嫌疑,且家屬在相驗屍體時對於死因亦無爭執的狀況下,法醫多是勾選「病死或自然死」。所以,這樣的勾選方式,不過是種司法行政上的便宜措施,以免每一個相驗案件都要進行屍體的解剖,以查明真正的死因,造成地檢署相驗屍體工作的無謂負擔。
如此說來,保險公司實在不宜以相驗屍體證明書勾選的死亡方式為「病死或自然死」,就貿然以事故非意外所致拒賠的。不過,這樣的案子對保險公司也有查證上的困難,造成會有先拒賠再說的結果出現。
為什麼會出現這樣的實務運作方式呢?這麼說吧,類似A這樣在家人發現時已經沒有生命跡象時,人送到醫院只是盡人力地急救一段時間,沒有恢復生命跡象就不會有進一步的醫學檢查與救治動作出現。因此,除了法醫的相驗屍體證明書之外,對於保險公司理賠判定的需要而言,醫院的急救紀錄幾乎是毫無意義的。
承前,既然除了相驗屍體證明書之外,並無其他可以參考的文件資料,而對於意外發生的舉證責任,依法又落在請求理賠的受益人身上,保險公司當然是先拒絕理賠了。
所幸,這種案件到了法院,法官並不會單看相驗屍體證明書的記載,就判決受益人敗訴,而是會傳喚法醫到法庭作證,說明死因認定的過程及理由。通常來說,法醫是不會涉入保險公司與死者家屬的訴訟紛爭,斬釘截鐵地說明死因為何,大概都是把相驗當天所見做一個說明,確切死因則多推說屍體未解剖,不願隨意臆測判斷。
於是,法醫作證完畢後,這種案件就會被打回原形,由請求理賠的受益人舉證證明被保險人的死因。若以本文的案例而言,爭執的焦點會在A是因腦溢血發作才跌倒,還是因為跌倒才引發腦溢血?此時,被保險人過去的病史,就是勝敗的關鍵所在了。如本案,被保險人過往的病歷記錄若無任何心臟血管之相關病史,則其突然中風的機率就不高了。
此外,法醫或者其他鑑定人是否能完全排除「被保險人是因為跌倒才引發腦溢血」的可能性,也是法官會調查的重點。倘若無法完全排除,再加上被保險人過去無心血管疾病的病史,法官判賠的可能性相對地也提高了。
意外?不意外?我們下回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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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是,
看好大家的推文後.我再次提醒我的業務保險法規定以及我不會接受他們
再以重大疾病為由,想逃避支付利息一事以及繼續拖延。
並順便提醒如果理賠還是繼續拖,你也不聞不問不回覆我們進度,
那我只好透過評議中心申訴~
結果業務答覆我,日後一定會再繼續打"電話"到公司關心進度,並在第一時間回報我們~
到了滿一個月時,我仍沒有接獲任何消息。
所以我再次"主動"詢問業務目前進度,他回覆我,理賠部說明目前查詢多間醫院
(包含我們提出理賠申請的台大醫院),沒有一間調回病例。
癥結點一:即使從他們收到同意書開始算起也有半個月了,沒有任何一間醫院調到
這樣我們要等到什麼時候?中XX壽沒壓力反正拖一天是一天都不需要想辦法對嗎?
癥結點二:業務連我們寄出的理賠資料都沒看過,台大的病例我就差英文版沒申請
你們到底在幹什麼?
所以這時候沒辦法再為身為"遠親"的業務員留情面,直接打0800客訴理賠部,
稍後理賠部便來電,主題當然還是那些老藉口...醫院的問題...etc.
尤其是一句:我手上有4,50件理賠案件,沒辦法一一幫你們專案處理.....
(聽到這我頓時清醒!)你現在是要跟我抱怨你們人手不足嗎?所以我們4,50個家庭乖乖等?
最後我只留下一句:你沒辦法處理了,請你主管回電給我吧!
掛上電話,看來沒什麼好說的,我們就決定直接打給評議中心提出申訴。
*只要是本人打去評議中心,電話直接就可以受理,他們當天就會發出公文。
所以10分鐘就處理完了。
隔天,我接到同一位理賠專員的來電,問我支票要寄到哪裡?..................
他們說經過業務員"極力爭取",加上與主管討論這樣的狀況帶病投保的機會不大,
所以把我們列為專案,先行理賠,但是繼續調查。
說真的,這些都來的太遲了....
這不是應該一開始就討論的事嗎? 非得我們這樣花心思繞一大圈你們才肯看一下
我們的理賠申請資料嗎?
再者,其他弱勢家庭,真的等這筆理賠金過年,不懂法律,也不會上網查資料的人呢?
就這樣被你們蒙在鼓裡,等下去嗎?
我沒那麼偉大,真的可以顧及到那些可憐人,我只看的到我的親人為這筆錢煩惱傷心,
就差那麼一點點這次過年就真的很難過了....
而最重要的,我連我家人還有多久時間都不知道......
我只想說,理賠金也許真的不多,但是對於一些家庭來說都是救命錢....
生病的人以及家屬已經夠多事情操煩了,身為業務的能不能多一點體貼跟幫忙,
這次的事情與這位遠親關係算打壞了,說真的我也不願意,但是從頭到尾
他只來過醫院一次,本來還因為小孩不願意進病房,而我家人本人也沒接到過一通關心電話,
我們雖不同姓但是是親戚耶~~
當然你可以忙,可以因為帶小孩做家事沒辦法跟我們見面幫我們送件,但是能不能
在你的領域多幫忙一些?把我們的理賠文件看清楚?幫我們想辦法?....
看到板上也有其他版友也在為理賠進度煩惱,我的心得是別猶豫了,過了期限就提申訴,
公平自會到來....還有,.......慎選業務!!!
(抱歉文長)
※ 引述《Princess777 (♡七公主♡)》之銘言:
: (原文恕刪)
: 家人兩年多前投保中XX壽。
: 去年底在長庚查出腦部腫瘤,接著出院,兩天後台大急診,癌症
: (在長庚即知道可能是癌症,但醫生未切片,所以診斷書寫腫瘤)
: 這部分長庚的理賠以腫瘤理賠而不能以癌症理賠是嗎?
: 接下來,家人在11月底台大出院,我們12/10送件申請理賠。
: 12/23收到要簽調病例同意書,並註明"12/25未簽回申請取消"
: 然後現在是1/4,昨天詢問業務員,他回覆以下:
: 不論是保險法或示範條款,規定在公司收齊文件之後不高於十五日內給付,
: 若因可歸責於保險公司之事由,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
: 由於本次理賠內容為重大疾病,調病歷的時間則視被保人就醫醫院多寡
: (但他們調的幾間都沒就醫過!)而有影響,且以正式公文函詢,
: 保險公司無法要求醫院處理時程。
: 意思是說,即便法律這樣規定,但遇重大疾病即失效?
: 所以中XX壽可以慢慢調??
: 但下面S大推文說只要超過15天即須支付利息?
: 那怎麼我的業務員意思不是這樣?
: 謝謝
: : --
: : ◆ From: 111.255.90.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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