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短訊
【最高法院106年2月14日第3次民事庭會議(借名登記案)】
借名登記在台灣的土地實務上並不少見,在實務上向來有對於出名人違反借名登記契約所為之物權處分行為是否為有權處分之爭論,以下為您整理最新之最高法院民事庭見解,以及反對說論述。
🔹法律問題🔹
借名人甲與出名人乙就特定不動產成立借名登記關係,乙未經甲同意,將該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第三人丙,其處分行為效力如何?
🔹民事庭會議決議🔹
💡採甲說(有權處分說):
不動產借名登記契約為借名人與出名人間之債權契約,出名人依其與借名人間借名登記契約之約定,通常固無管理、使用、收益、處分借名財產之權利,然此僅為出名人與借名人間之內部約定,其效力不及於第三人。出名人既登記為該不動產之所有權人,其將該不動產處分移轉登記予第三人,自屬有權處分。
🔹關鍵字🔹
借名登記 http://qr.angle.tw/hkr
債權契約 http://qr.angle.tw/h8z
物權處分 http://qr.angle.tw/zkl
🔹延伸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76號判決(無權處分說):
按稱「借名登記」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其成立側重於借名者與出名者間之信任關係,在性質上應與委任契約同視,倘其內容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者,固應賦予無名契約之法律上效力,並類推適用民法委任之相關規定。惟出名者違反借名登記契約之約定,將登記之財產為物權處分者,對借名者而言,即屬無權處分,除相對人為善意之第三人,應受善意受讓或信賴登記之保護外,如受讓之相對人係惡意時,自當依民法第一百十八條無權處分之規定而定其效力,以兼顧借名者之利益。
🔹延伸閱讀🔹
▪我國不動產借名登記契約之發展現狀--特別著重觀察內部效力與外部效力演變之互動/吳從周
http://lawdata.com.tw/tw/detail.aspx?no=229346
▪2013年民事法發展回顧/吳從周
http://lawdata.com.tw/tw/detail.aspx?no=210687
▪論不動產借名登記契約——以所有權歸屬為中心/卓心雅
http://lawdata.com.tw/tw/detail.aspx?no=72784
▪借名登記契約之意義與效力/月旦法學教室編輯部
http://lawdata.com.tw/tw/detail.aspx?no=67447
▪登記生效與登記對抗之間/陳自強
http://lawdata.com.tw/tw/doi/…
▪誰叫你要登記在我名下!怪我囉?/月旦法學教室編輯部
http://lawdata.com.tw/tw/detail.aspx?no=407350
▪民法入門/李淑明
http://www.angle.com.tw/book.asp?BKID=8272
🔹延伸影音🔹
▪
▪再訪兩個實務難題:借名登記與違章建築/吳從周
http://www.angle.com.tw/media/ListDetail.aspx…
借名登記所有權歸屬 在 天堂島嶼.撒哈拉.蔡適任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讀樸門(二)
讀到【向大自然學設計──樸門 Permaculture 啟發綠生活的無限可能】裡的《借鏡他山之石》,作者如何主動為他那生性孤僻且不善交際的有機農業老師大衛的農園尋找「社區支持型農業」的會員,讓我感動到很想掉眼淚!「社區支持型農業」支持網絡一旦建立,不僅讓小農可以活下去,讓有機農品可以回饋社區,改善當地居民飲食品質.這例子讓我很深地體悟:能否與社區建立連結交流互惠網絡,關乎有機農園存亡哪!很感佩作者主動尋找會員的作為裡的樂觀堅定!這真的是我該學習的哪!
這陣子添購好些與綠能及有機農業相關書籍(家裡藏書暴增,書單很長,我每天都很忙),是為未來回沙漠定居並創造做準備.閱讀樸門時,我在心裡不斷感謝上天,讓沙漠徹徹底底改變我,讓我因此而樂在閱讀有機農耕書籍中,快樂地做著「回歸田園」的夢──夢想在一塊乾淨土地上,向自然學設計,以最能善用自然資源的方式,仰賴土地而活.
摩洛哥政府禁止外國人購買偏遠地區的土地,打碎我曾想在沙漠建造有機農園的夢想.若我真要購地、農耕,或許得以租借土地的方式,或將土地所有權登記在他人名下,讓我不免猶豫.
讀著樸門,想著這事,忽然有了關鍵領悟,我笑了!若我在沙漠想建造一座有機農耕園地,最初與最終目的不過是將自己對沙漠的愛實踐在能為沙漠創造的美好裡,並在創造美好的過程中,持續與自然互動、向沙漠學習.若能達成這樣的目的,便也就夠,即使土地不歸屬於我,又有何失去?到頭來,根本沒有任何人能真正擁有土地,因我們不過是大地的過客呀!
借名登記所有權歸屬 在 例外於第三人惡意時無權處分): 借名登記契約乃當事人約定 的推薦與評價
最高法院106年度第3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日期:民國106年2 月14日院長提議: 借名人甲與出名人乙就特定不動產成立借名登記關係,乙未經甲同意,將該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 ... ... <看更多>
借名登記所有權歸屬 在 [問題] 借名登記vs代理行為,兩者是否能並存? - 看板Examination 的推薦與評價
※ [本文轉錄自 LAW 看板 #1ZQozH6P ]
作者: MrTaxes (謝謝提醒) 看板: LAW
標題: [問題] 借名登記vs代理行為,兩者是否能並存?
時間: Wed Nov 9 12:40:47 2022
某甲因為看準A屋可能會增值,但是因為本身信用瑕疵無法貸款,
於是就找了好朋友某乙,說要用某乙的名義貸款並購買A屋,
某乙同意,並且簽了一個授權代理書,讓某甲代理某乙去貸款買地。
過程當中的簽約、貸款、移轉等,皆由某甲出面簽乙的名字。
但是之後發生以下情況:
因為景氣大好,A屋果然增值,某甲主張自己是該屋的所有權人,
該屋只是借名登記在某乙名下。但某乙則主張,某甲是自己的代理人,
代理人的行為效力歸屬於本人,故乙也主張自己是該屋的所有權人。
請問甲和乙,誰的主張比較合理?
另外,若景氣大壞,A屋貶值,甲乙當事人做出和上述相反的主張,
又是否也合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2.78.75.10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667968849.A.199.html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MrTaxes (112.78.75.107 臺灣), 11/09/2022 12:40:54
所以借名登記和代理行為,應該只有其中一個會成立。
※ 編輯: MrTaxes (1.200.244.232 臺灣), 11/09/2022 19:40:29
"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後,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其移轉之承受人以原住民
為限。"
若借名人非原住民,因違反上述強制規定而必須讓借名登記契約無效。
雖然借名登記契約無效,那是內部關係的問題,並不影響與第三人間的物權移轉。
故所有權歸屬於具有原住民身分的出名人。
但在其他不違反強制規定的情況下借名登記契約有效,借名人為實質的所有權人。
借名登記效力的判斷,會影響所有權的歸屬。
您這邊的說法和上述有些矛盾。
※ 編輯: MrTaxes (1.200.244.232 臺灣), 11/10/2022 00:56:43
因為借名登記有效的情況下,財產權的歸屬本身也是個爭議。
雖然106年第3次民事庭會決議,其認為出名人有處分權。但很多學說見解不同看法。
而在廢除判例和決議制度後,並無以往的拘束力。各種分歧的見解各有理由。
衍生的問題就是,在借名登記契約有效的情況下,誰有處分權?
再回到原本問題,個人認為在借名登記的情況下,甲用乙的名義做成的法律行為,
若認為是代理行為,則會似乎會概念上的衝突。
因為代理行為是為他人事務,但借名人卻是借用他人名義,實質上為自己的事務。
若借名人主張說自己的行為就是代理,是否就等於否定借名登記關係的存在?
※ 編輯: MrTaxes (1.200.244.232 臺灣), 11/10/2022 09:09:29
※ 編輯: MrTaxes (1.200.244.232 臺灣), 11/10/2022 09:19:39
※ 編輯: MrTaxes (1.200.3.234 臺灣), 11/11/2022 19:49:42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