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時報第110期 📌銀行法「準違法收受存款罪」之再檢視/張天一(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副教授)
本文深入討論銀行法第29條之1準違法收受存款罪之規定,首先分析其構成要件「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或報酬」判斷標準,整理實務上紛雜的各種認定模式,再由準違法收受存款罪的立法背景及常見行為樣態切入,觀察本條與其他刑法犯罪間之關聯,辨析本罪的規範目的。並提出觀點認為,吸收資金進行投資之行為,本質上與銀行的存、放款業務較無關聯,尚不應以銀行法之規定處罰之。
✏關鍵詞:吸收資金、違法收受存款、準收受存款、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或報酬、約定還本
✏摘要:
本案被告等四人具有近親關係,家中經營珠寶行,被告等雖知悉其珠寶店既非依銀行法所組織登記之銀行,亦未經主管機關(金管會)許可經營存款業務,故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亦不得以借款、收受投資等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或其他報酬。
✏試讀
🟧「利息或報酬等是否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判斷標準
銀行法第29條之1中「與本金顯不相當」應如何認定?於學說上向來存有爭議,且法院於個案處理上所採取之判斷標準,亦存有相當之浮動性,如前述案例中,歷審所採之判斷標準即並非一致。惟此一要件對成罪與否之影響性極大,倘若在個案處理上所適用之標準差異過大時,將會造成法律適用上之高度不確定性,而可能侵害個案中被告之權益。
對於「與本金是否顯不相當」之認定上,較常見之判斷標準有下列數項,概述如下:
一、與刑法「重利罪」採相近標準
二、以「金融機構平均定期儲蓄存款之利率」為標準
三、兼採「定期儲蓄存款之利率」與「民間互助會之利率」為標準
四、其他之判斷標準
🟧準違法收受存款罪之立法背景及行為態樣
銀行法第5條之1與第29條之1規定係於1989年所增訂,同時亦提高第125條之罰則,其原因在於臺灣在1980年代間,由於正值經濟成長期,國民收入增加,雖與今日相比,當時金融機關之存款利率並不算低,但在80年代中期,因經濟成長趨緩,政府多年調降利率,加上當時投資管道較少,開始出現眾多之民間投資業者,以高利率吸引民眾加入,其中多半為「以後金養前金」性質之老鼠會。在80年代末期,因銀行法之修正,政府加強查緝地下投資公司,遂引爆一連串地下投資公司之倒閉風暴,其中最著名者即為「鴻源案」。
就銀行法第29條之1立法理由觀察,係針對當時臺灣社會如與雨後春筍般出現的地下投資公司進行管制,因地下投資公司等以借款、收受投資或加入為股東等名義,大量吸收大眾資金,立法者認為此等行為實質上等同於收受存款之實。但對於此類型之收受存款行為,當時僅能以違反公司法第15條第3項規定,認相關公司「經營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由於處罰過輕,無法發揮有效之遏止作用。為保障社會投資大眾之權益,以及維護經濟金融秩序,故將此等行為擬制為收受存款,故第29條之1所禁止之行為,一般稱之為「準違法收受存款行為」。
換言之,若行為人有第29條之1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之行為,立法者將其視同為同法第29條中「違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行為,由於除有特別規定外,僅銀行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故行為人所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之行為,即得依同法第125條規定加以處罰。本文認為在處理第29條之1「與本金顯不相當」認定標準的問題上,要先釐清該條文之規範目的,因為規範目的與構成要件之設計上具有關聯性,必須先檢視現行法中「與本金顯不相當」之要件於設定上是否正確與適當,始進而處理其判斷標準之問題。
就吸收資金之實際案例觀察,大致上可以分成三種型態:其一、行為人以投資等為名目吸收資金,但實際上並無進行任何投資,而具有詐欺之性質。其二、行為人雖以投資等名義吸收資金,但重在吸收會員加入,欲加入者必須於繳交一定費用後,始取得會員資格,而已成為會員者必須再行招募下線會員,方得取得報酬。亦即加入者獲取報酬之基礎,是來自於招募會員,與其所繳交之費用或是有無進行投資無關,此種為目前常見之老鼠會型態。其三、行為人以投資等名義吸收資金,且確實以聚集之資金進行投資,至於是否存在如老鼠會之層級性組織結構,並非重點。行為人可能在一定期間內有依照原本之約定,支付紅利或報酬給投資者,但其後因為各種因素導致投資成果未如預期,未能繼續依約支付紅利或報酬。
🗒全文請見:對銀行法上「準違法收受存款罪」之再檢視──兼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403號判決及其歷審判決,張天一(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副教授),裁判時報第1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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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登記要件 在 陳禾原律師.In Your Best Interest.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禾你說法—談最高法院最新關於債害債權要件的解釋>
依民法第244條規定,債務人如果將自己的財產處分給他人(無償或有償),有害債權人的債權的話,在符合一定條件下,債權人可以聲請法院撤銷。
不過,若是債權人享有的債權是對於特定物(例如針對特定不動產),而非一般金錢債權,此時是否還有上面撤銷相關規定的適用,最高法院歷來是有不同見解。面對這樣的爭議,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652號裁定表示此問題將交由大法庭裁判(如下),後續的發展如何,將嚴重影響實務上諸多債務糾紛的攻防策略,非常值得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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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652號裁定(節錄)
主 文
如理由二所示法律問題,提案予本院民事大法庭裁判。
二、本案提案之法律問題
89年5月5日民法第244條第3項修正施行後,甲基於借名契約終止後對乙之特定物返還(下稱特定物債權)請求權,於未轉換為金錢損害賠償債權(下稱金錢債權)請求權前,倘乙陷於無資力,甲得否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及第4 項規定請求撤銷乙、丙間系爭應有部分之贈與契約及贈與登記,並請求丙塗銷贈與登記?
三、本院先前裁判法律見解
㈠甲說:肯定說
理由:修正後民法第244條第3項規定,係基於債務人之全部財產為全體債權人之總擔保,債權人應於債權之共同擔保減少,致害及全體債權人之利益時,方得行使撤銷權,即撤銷權之規定,旨在保障全體債權人之利益為目的,此觀修法意旨固明。然於債務人違反特定物債權之履行,而得轉換為金錢債權時,倘債務人之資力已不足賠償損害,或其所為之無償行為,將引致不足賠償損害而有害及債權者,仍屬債權之共同擔保減少而害及全體債權人之利益,此時該特定物債權之債權人,自得行使民法第244 條之撤銷權(本院98年度台上字第1647號)。
㈡乙說:否定說
理由:修法後民法第244條第3項之立法理由為「債務人之全部財產為總債權人之共同擔保,債權人應於債權之共同擔保減少致害及全體債權人之利益時,方得行使撤銷權。易言之,撤銷權之規定,係以保障全體債權人之利益為目的,非為確保特定債權而設。爰於第3 項增訂不得僅為保全特定債權而行使撤銷權之規定」。故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特定物債權,倘未轉換為金錢債權,自不得依上開法條之規定行使撤銷權(103年度台上字第1214號判決)。
四、徵詢其他各庭之結果
經徵詢其他各庭意見後,見解仍有歧異。
借名登記要件 在 高嘉瑜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市場攤商疫苗施打有漏洞
港湖區人潮擁擠的737、湖光市場等7處攤商也需列入第一波疫苗施打!】
🔔依據嘉瑜看到的經濟部函文,近期市場攤販在北北基施打的對象,是以「市集」為單位的方式呈報給台北市市場處,再由台北市市場處呈報給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優先順序除了中正、萬華、有確診者優先外,另外以場域規模大者優先(要件為市場數150以上;攤販數250以上)。
🔔此次台北市傳統市場第一波施打區域有30個公有市場、37個攤販集中場(含夜市)、2個民有市場。以港湖區為例,台北市內湖、南港區分別開放施打的區域卻只有東湖的五分街市場及西湖市場、南港成德市場。
#台北市真正人潮擁擠的大型傳統市場竟沒有被列入在這次的接種區域?
#市場若產生防疫漏洞牽一髮而動全身
#嘉瑜呼籲「737商圈」「湖光市場」應盡速列在第一波名單中
▶內湖區的「737商圈」、「麗山市場」、「湖光市場」皆已透過自治會及里長造冊完成,就待經濟部及市場處協助,列入施打名單!
▶內湖「737商圈」、「湖光市場」規模相當龐大,也是內湖最熱鬧的兩個主要市場,且市場內走道狹窄,人潮摩肩擦踵,是內湖人主要採買熱區,但竟未列入接種名單!
#嘉瑜呼籲開放下一波疫苗讓所有市場攤販都能接種
#嘉瑜呼籲勿重蹈環南市場的覆轍
👉有許多民營市場因自治會的制度未臻完備,故無法以市集為單位的方式去登記造冊,因此未能在這一波的施打範圍內,政府應儘快輔導自治會並有效掌握實際於傳統市場工作的攤販人數,針對這些攤販進行全面施打,同時藉由自治會的協助,也能有效掌握有紓困需求攤商的人數。
👉關於部分市場未列入接種區域中,究因於疫苗尚未完全到貨,然而這一波接種的數量是以「攤位數」的方式去統計,而非以「實際市場從業人數」來統計,嘉瑜呼籲台北市市場處在未來應以「實際從業人數」來統計,並且儘快呈報經濟部,讓經濟部與指揮中心能夠超前部署,在下一波疫苗到來前已做好疫苗分配的相關數據分析,使市場攤商得以迅速完成疫苗施打。
❤️以嘉瑜所心繫的港湖區為例,位於內湖成功路上的「湖光市場」、鄰近捷運港墘站的「737商圈」,竟然沒有被列入這次的施打範圍。這些市場的共同點為人潮高度密集、鄰近捷運站(分別為內湖捷運站、港墘捷運站)、住宅區遍布、鄰近學區(康寧國小、東湖國小等)。
❤️其餘規模較小之市場也應列入之後的接種區域中,以港湖區為例,像是麗山市場、文德市場、中研市場等,因為傳統市場是人與人之間維繫情感的「好所在」,卻也是群聚感染風險非常高的地方,因此市場的防疫刻不容緩!!!
❤️這群認真工作的攤商們如果接種不到疫苗,以下有幾種可能發生的情況: 一來容易使前來買菜的民眾增加染疫風險;二來民眾在搭乘捷運、公車時容易傳染給搭乘同車的乘客;三來因為鄰近學區以及住宅區,代表這些以市場為中心的附近區域居住著許多可愛的小朋友,若能降低攤商感染的風險,小朋友以及與民眾同住的家人在健康上能夠獲得更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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