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和W律師討論出本「一百個錯誤法律觀念」,我們目前列了以下錯誤法律觀念,如果大家有發現什麼錯誤觀念,或覺得有什麼法律觀念很重要觀念要正確,也歡迎留言,感謝。
以下是錯誤法律觀念:
契約成立一定要書面白紙黑字
保證承保,但不保證理賠
簽名無效,蓋章才有效
公司名義簽約比較有保障
公司欠錢可找負責人個人要錢
父債子要還
刑事案件可以和解就不起訴案
取得債務人所有權狀,就能享有抵押權
沒有向政府登記就沒有著作權
欠錢惡意不還要坐牢
嫁出去的女兒沒有繼承權
養子女不是親生的也沒有繼承權或只能分少一點
協議離婚雙方簽名就完成
協議離婚必須處理的議題
檢察官可以幫我討債索賠
沒工作收入無法取得子女監護權
公平法是管制物價的法律
通姦違憲後抓姦也沒用
分居二年就可以離婚
打滿三張驗傷單才能訴請離婚
是借貸或投資關係不重要
欠錢躲超過15年就沒事
過期的本票支票完全沒有用
發生碰撞才算車禍
車禍處理很簡單
車禍和解書怎麼寫?
簽約只管對方有簽名蓋章就好
試用期約定不合法
有本票支票就可以向對方討債
離婚證人不用和雙方碰面
違反定型化契約範本的契約無效
網路上文案圖片可以任意複製下載
網路上影片可以自由下載並分享
出資委託的配音可以自由使用
創作甄選的參賽作品主辦單位可以自由使用
攝影師可以自由使用模特兒照片
車禍傷人可全由保險公司出面處理
車禍肇事責任鑑定會寫責任比例
對方同意就可以和他/她發生性行為
跟蹤纏擾目前無法可管
裝修房子簽合約太麻煩
裝修品質有問題就是刑事詐欺
網路購物七天內一定可以退款
公寓大廈社區不能禁止養寵物
管委會可以拒絕住戶影印任何文件
建商拖延公設點交無法可管
產品申請專利權就不會侵害專利
商標圖案近似就是侵害商標權
漏水爭議只能上法院訴訟
租約有公證就不必上法院訴訟
房東房客可以任意提前終止租約
簽發本票支票不寫禁止背書轉讓
存證信函內容隨便寫就好
老闆可以任意付錢資遣員工
建商廣告不實消費者當然能解約
房屋實價登錄灌水沒關係
隱瞞凶宅或重大瑕疵不會有刑責
屋況說明書內容不實一定能解約
遺產可以只留給女兒
打官司的律師費可以要對方賠
遺囑自己寫一寫就有效
虛擬貨幣不能用來付錢
App使用者資料可以蒐集賣錢
開加盟店比上班領死薪水好
房屋久占別人土地就免拆
加盟契約條件加盟總部說得算
竊盜罪只有當場抓到才會成立
加入工會根本沒什麼用
網路空間的言論自由無法可管
罷工是侵害他人權益的違法行為
面試新人時絕對不能詢問前科
工作場所可以任意設置監視器
契約違約金條款不受法律限制
員工五人以下公司免保勞健保
颱風天不上班會構成曠職
不動產買賣有仲介代書就無須履保
員工自己疏失發生職災老闆可免責
職場霸凌無法可管
法律問題諮詢免費律師就好
沒收犯罪所得可以保護被害人?
擔任國民法官很輕鬆
犯罪案件媒體可以自由報導
法官的邏輯一定也和我一樣
友善父母原則可以不用理會
沒付扶養費不能探視小孩
補習班倒閉信用卡分期帳款只能乖乖繳完
假扣押有甚麼功能?
關於假扣押常被誤解的觀念
運動比賽中任何傷害都可免責
粉絲抖內的金錢不用歸還
商品直播代言人有何法律責任
打官司有證人就夠了
私人錄音不能當證據
行政訴訟都會敗訴
銀行帳戶被凍結不能解除
營業秘密保護可以包山包海
合夥作生意靠信任不用簽約
取消訂位可以要求餐廳退訂金
無罪推定原則是真的?
沒錢請律師無法打官司
糾紛鬧上法院就不用調解了
打贏官司對方就會賠我錢
#錯誤法律觀念
借名登記敗訴 在 蘇家宏律師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上一代的情上一代最知道,後代幸福平安的兩大關鍵
近日新聞爆出『湯姆熊』創辦人之一張和義過世後,遺孀向張和義(表哥)的表妹要求搬出大安區的公寓房屋,表妹表示她所住的公寓是由她的媽媽跟表哥的媽媽合資購買的,但登記表哥媽媽名下,法院一審判表妹敗訴,目前上訴中…。
到底那間公寓是何人出資買的?表妹是否有權住在那間公寓?彼此間的法律關係是什麼?靜待司法的結果,並不是我要討論的重點。
但我看到很多類似緣起上一代,但是下一代對簿公堂的案例:
像老李跟他的弟弟感情很好,在60年前,老李做生意賺了一些錢,買了一塊地給弟弟耕種與使用,(總價2萬5,老李出了2萬,他弟弟出了5000元),登記在老李名下,之後老李生意有成,也一再跟弟弟口頭說這塊土地未來就給弟弟小孩用。
老李跟弟弟早已不在。
在那個年代,老李沒有交代隻字片語給子女,但因為子女對於叔叔仍有情分,對於叔叔以及堂兄弟在使用土地沒有意見。
傳承到第三代(老李的孫子),對於上一代或上上代的故事完全不清楚,但發現『土地登記』是自己但是『土地被親戚使用』,要解決就只能憑藉著子孫所理解的法律,只能起訴要求返還土地,法院只能看證據判斷…。
上一代之間彼此的情感濃厚,不論是共同投資做生意,共同買房,共有土地,借錢,無償借房子給親戚住…,都是『一句話』說了算。
然而隨著時間經過,到底當時是什麼狀況?
只有上一代才知道。
上一代的情分,其實可以寫下協議書,就像故事中的老李,如果把無償給弟弟使用土地的事情,清楚寫在協議書中,也載明弟弟有出錢…等等,雙方白紙黑字簽名,這樣的協議書就是創造了一個秩序,讓雙方都有所憑據,情分才能夠繼續。
當然,如果老李希望這塊土地就是要給弟弟一家,何不寫下遺囑,讓這塊土地就移轉給弟弟,一切清楚乾淨,平安無憂,兄弟之情也到了極遠之處。
我們的情,要靠『協議書』、『遺囑』加深感情的濃度與深度。
#平安得財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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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典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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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繼承
#協議書
#遺囑
借名登記敗訴 在 許秀雯 律師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跨性別學生應有權依其性別認同使用校園之公共空間
(此為原投書標題)
潘天慶/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常務理事、執業律師
美國一名女跨男之跨性別者Gavin Grimm,其就讀中學時,於2014年底遭到學校否定其性別認同為男性,並禁止Grimm使用男廁、拒絕更改學籍資料及製發登載Grimm為男性之成績單,Grimm因此對學校提起訴訟,主張學校違反教育修正案第9條及美國《憲法》第14修正案平等保護條款,案經維吉尼亞州東區法院判決學校敗訴,學校之上開政策違憲並侵害Grimm依其性別認同使用廁所之權利後,學校上訴,美國第四巡迴上訴法院於今年8月間,以2比1之票數(共3位法官)決定維持原判,仍肯定跨性別者有權依其性別認同使用廁所。
Grimm案之始末以及判決理由,均足為我國法院或教育當局借鑑,這是因為今年6月間,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才剛做成判決,認定1964年民權法第7章的「性別」歧視禁止,應包含「性傾向」與「性別認同」歧視,美國第四巡迴上訴法院旋即在Grimm案中援引上開意旨,駁斥學校所謂「性別係指生物性別」之論點。
而在我國,《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第6款已就「性別認同」有所規定,第12至14條也規定關於學習環境與資源,不得有性別、性別認同、性傾向、性別特質之差別待遇。則舉例言之:一個出生時登記為女性,自我認同亦為女性之順性別學生,可以使用女廁及住女生宿舍,則一個出生時登記為男性,自我認同為女性之跨性別學生,依照《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不得因性別認同而為差別待遇之宗旨,該跨性別學生也應有權使用女廁及住女生宿舍。
在跨性別學生求學期間,依其性別認同,給予其平等尊重之學習環境,是非常重要的事情,尤其是我國目前關於變更性別登記之行政程序,尚要求須完成性別重置之外科手術證明及兩張精神科醫師證明,而學生大多係未成年,進行手術依法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大部分學生在求學期間無法變更其性別登記,若此時我們不能讓他們依其性別認同使用學校的公共空間,不啻使跨性別學生在求學期間須承受相當大的壓力,將嚴重影響其受教權。
至於學校或社會屢屢會以「其他學生的安全」為由,拒絕跨性別學生按照他們的性別認同使用學校公共空間,在Grimm案之上訴法院判決中,法官說道「如果所謂的平等保護,不能使跨性別學生免於受到成人社會中經由幻想而產生的恐懼及毫無根據的偏見而帶來的傷害,這樣子的平等保護是多麼空虛」,也足使我們思考,是不是孩子們其實都很能包容及理解自己的同學只是想好好讀書的願望,反而是成年人的社會總存在許多對「性」的不理解甚至妄想?
我國的《性別平等教育法》早已禁止基於性別認同而生的歧視,學校應該要依法保障跨性別學生的權利,並且積極與家長及社會對話,而非因為壓力而棄守「教育」的宗旨,犧牲跨性別學生受教育的權利。
原文刊載於9月10日《蘋果新聞網》「蘋評理」即時論壇】
https://tw.appledaily.com/forum/20200909/HEYWXHEAGBCTTE7CROK2JOZXHI/?fbclid=IwAR0bt-TSuUHi87yYNPLaYT_2zXm6mJWxAqRMgHdXZAHafVHOiaRRx_gv-y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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