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改清算】香港地產商十大高危「#壟斷行為」
外電指地產商受中央施壓引起全城烘動,地產股亦隨著恒大爆煲而大跌。其實所謂「遊戲規則已經改變」並非重點,「壟斷行為」一詞才是對地產商來說可以內容無限擴充的紅線,如何才構成「壟斷行為」暫時沒有任何定義,以下嘗試探討香港地產商十大最高危的潛在「壟斷行為」,從而預視香港地產商將會否/如何遭到整改清算。
■ 1 #囤積居奇
單是四大地產商抬面有上千公頃土儲,估計仍有大量未登記、仍然掌控在俗稱「艇仔公司」的中介手上的土儲,亦未完全反映入公司年報, 圈地規模遠超枱面所及。
這些土地資源本來是尋常百姓的家園、自給自足的農田、自然生態的棲息地,都被囤積高度集中化起來。這些囤起來的土地資源無論有多不適合作發展,現時都歸咎政府阻礙他們點地成金,也不讓出來還原各種用途,為社會作業及自然環境重建生機。只肯短借出來作過度屋,收回之後又能借機變豪宅。
地產商的囤積壟斷,並不限於公開在公司年報上的一千公頃土地儲備,還有每年囤起上萬個已建成空置單位。本來針對此問題的《一手樓空置稅》條例草案,準備好通過最後都可以失踪泡湯,繼續容許地產商將手上空置單位待價而沽,彰顯了後國安法時代地產影響力仍然法力無邊。
■ 2 #壟斷式圈地
除了大規模囤地自肥,過往在新界的圈地模式也很可能構成所謂「壟斷行為」。
一直以來透過在新界與村長「打好關係」,大地產商之間已形成了無形的收地地盤,亦令其他潛在競爭者無法進場,明顯的例子如新界東北及洪水橋,明顯有著分區割據之收地格局。加上還有政府配合的規劃選址及原址換地,大大鼓勵了地產商進一步圈地壟斷。
土地業權外,亦透過不限於「田地生產」的手法,從小業主手上集中化市區業權作重建,亦成功爭取放寬強制拍賣門檻的政策,大大加強收購議價能力,掃平中下階層在舊區的生存空間。
■ 3 #操控衣食住行每個環節
過往談到「地產霸權」,一般都指不單是在住屋問題上由地產主導,而是在交通運輸、電子消費、物業管理、飲食娛樂、城市活動,深植日常生活的每個環節,各種服務選擇、物價水平、生活質素都牢牢挾制在地產商手中,連街市規劃也可以操縱。
真正的霸權壟斷莫過於市民根本無法決定自己的民生大小事,而當今被套上「壟斷行為」的罪名,很可能就是因為他們在各行各業霸佔龍頭地位,未有全面「讓」給「其他競爭者」入場所致。
■ 4 #公眾輿論帶風向
地產利益不只在政治體制及大大小小的政策委員員內,過往還透過籠絡「經濟學者」、地產經紀、退休高官等知名人士,透過媒體版位、董事袍金、團體資助、政黨捐獻、評論專欄、顧問研究的方式,讓社會各界都有專業打手或代理人協助主導社會輿情,帶出有利地產商利益的論調,實現公眾輿論的壟斷。過往遇上反對地產利益的社會聲音,曾有抽廣告、發信傳媒及團體作「提示」的做法。
透過以上的廣泛動員做到轉移視線、sideline反對聲音的效果,過去成功創造出「土地不足」、「地權複雜」、「收地困難」、「環保霸權」、「補地價 = 白做」、「一日最衰都係辣招」等論調,令地產利益能夠以公眾利益之名滲透香港日常議題,主導土地房屋施政。
而當今還能保有「帶風向」的權力,在全面管治權下當然會被理解為新時代香港隱患。
■ 5 #利益主導政府施政
當今各種被質疑為地產利益度身訂造的土地房屋政策,例如土地共享、原址換地、發水露台、強拍門檻、加大濕地發展密度,放寬祖堂地等,都會獲得過政府大力幫手背書成訂立, 一般都會以「地產商發功」來形容背後難以得知的政策制訂過程,卻可從「許士仁案」、「梁展文案」反映這種「功力」並非空穴來風。
人脈財力使然,這亦未必是能透過削阻地產商在特首選舉的影響力,就能輕易破除,這些都應該會被明眼人看在眼內。
■ 6 #區位租值壟斷
壟斷不僅只在資源上、媒體中,還能透過主導基建配套達到區位上的壟斷,令區域中心地段全面配合地產利益,才能有效收割小市民的租值。
這樣就不停留於大地產商的行為,領展、港鐵、市建局三座大山顯然也是加劇城市空間階級化及房屋問題的元兇,不過暫時仍未有在輿論上分享著地產商相同的待遇。
■ 7 #阻礙政府收地與發展
近年提出10塊私人地事隔兩年有7塊擱置,1,000公頃未發展棕地不斷避開地產商土儲只額外收得47公頃,可以預視背後現今依然有著巨大的收地力場,守護著他們愈儲愈多的土地儲備。
事實上,過往有不少案例發展商動輒進行司法覆核及上訴,發展商成功率亦相當高。明明收回土地條例是最難以挑戰的尚方寶劍,政府一直都避開而選擇更貴更破壞的填山填海。
現今恆隆地產陳啟宗試圖甩獲反指土地短缺全因反對派,但明顯土地發展最有力的反對派,其實就是地產商本身,這並不是發展商憑口就能帶過的事實。
■ 8 #非正規掠地起豪宅
地產商不僅會大手收購公共事業如電力、巴士、媒氣等行業進行壟斷,更甚者是「不務正業」,利用這些公共事業大搞地產,懂得將旗下/合作團體的巴士廠、變電站、碼頭、機樓、科學園區、教堂等公共設施申請改劃成私樓住宅項目,如同黨媒所形容恒大在不同省市「以車圈地」的騙地模式。
這除了大大影響香港賣地庫房收益及公地公用的潛力,變相廉價搶地,將原有批租作公共用途的土地變成私樓豪宅圖利。
■ 9 「#智商勾結」
還有透過私下「捐獻」或參與某某智庫組織,一方面能因慈善牌可獲免稅優惠,另一方面亦能借助他們影響政府施政,製造對地產利益更有利的政策環境,一石二鳥,可謂「智商勾結」,但這些行為大眾是看到的,亦可理解是另一種助長壟斷的行為。
■ 10 #大孖沙「#鋤Dee會」
根據不少過往報導,傳聞大地產商們曾私下組成「鋤Dee會」,有傳成員包含恒大許家印、「重慶李嘉誠」張松橋、「大劉」劉鑾雄等大地產商,這種富豪「共富」的合作模式,方便在過往地產股票市場大手交易,互惠互利做Deal。
不論鋤Dee會是否存在,或者是否已經在新時代香港式微,外人不得而知,但若然還有這個沒有社團註冊的「團伙」,今時今日也很有可能以「壟斷行為」被取締。
小結:風聲已聞 危難未至
現時其實只聞風聲草動,未有實質行動,但現今地產商還想以小恩小惠打發就算,更想借機以解決住屋問題之名大撈一筆,現屆仍較親地產界時或尚可蒙混過關,靠拿劏房業主Slumlord祭祭旗,但長遠且看「壟斷行為」的紅線如何變化,如何換莊,畢竟香港地產收益供養不同利益版塊,政商之間還是你中有我的利益共同體。
想留意更多有關地產商壟斷行為:
【本研Podcast】Ep57 - 施壓中 - 地產商就嚟冇得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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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90的網紅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160411東森 借名登記陷房產糾紛 買方可舉證是善意第三者自保 影片網址→https://youtu.be/q9Egoeg76RQ 附加說明:礙於新聞秒數有限,新聞內容表達可能會讓部分讀者誤解,小弟在此再次說明一次,如何判斷是否有借名登記?方式「其中之一」就是看謄本的「他項權利部」是否有「非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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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時報第110期 📌銀行法「準違法收受存款罪」之再檢視/張天一(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副教授)
本文深入討論銀行法第29條之1準違法收受存款罪之規定,首先分析其構成要件「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或報酬」判斷標準,整理實務上紛雜的各種認定模式,再由準違法收受存款罪的立法背景及常見行為樣態切入,觀察本條與其他刑法犯罪間之關聯,辨析本罪的規範目的。並提出觀點認為,吸收資金進行投資之行為,本質上與銀行的存、放款業務較無關聯,尚不應以銀行法之規定處罰之。
✏關鍵詞:吸收資金、違法收受存款、準收受存款、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或報酬、約定還本
✏摘要:
本案被告等四人具有近親關係,家中經營珠寶行,被告等雖知悉其珠寶店既非依銀行法所組織登記之銀行,亦未經主管機關(金管會)許可經營存款業務,故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亦不得以借款、收受投資等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或其他報酬。
✏試讀
🟧「利息或報酬等是否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判斷標準
銀行法第29條之1中「與本金顯不相當」應如何認定?於學說上向來存有爭議,且法院於個案處理上所採取之判斷標準,亦存有相當之浮動性,如前述案例中,歷審所採之判斷標準即並非一致。惟此一要件對成罪與否之影響性極大,倘若在個案處理上所適用之標準差異過大時,將會造成法律適用上之高度不確定性,而可能侵害個案中被告之權益。
對於「與本金是否顯不相當」之認定上,較常見之判斷標準有下列數項,概述如下:
一、與刑法「重利罪」採相近標準
二、以「金融機構平均定期儲蓄存款之利率」為標準
三、兼採「定期儲蓄存款之利率」與「民間互助會之利率」為標準
四、其他之判斷標準
🟧準違法收受存款罪之立法背景及行為態樣
銀行法第5條之1與第29條之1規定係於1989年所增訂,同時亦提高第125條之罰則,其原因在於臺灣在1980年代間,由於正值經濟成長期,國民收入增加,雖與今日相比,當時金融機關之存款利率並不算低,但在80年代中期,因經濟成長趨緩,政府多年調降利率,加上當時投資管道較少,開始出現眾多之民間投資業者,以高利率吸引民眾加入,其中多半為「以後金養前金」性質之老鼠會。在80年代末期,因銀行法之修正,政府加強查緝地下投資公司,遂引爆一連串地下投資公司之倒閉風暴,其中最著名者即為「鴻源案」。
就銀行法第29條之1立法理由觀察,係針對當時臺灣社會如與雨後春筍般出現的地下投資公司進行管制,因地下投資公司等以借款、收受投資或加入為股東等名義,大量吸收大眾資金,立法者認為此等行為實質上等同於收受存款之實。但對於此類型之收受存款行為,當時僅能以違反公司法第15條第3項規定,認相關公司「經營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由於處罰過輕,無法發揮有效之遏止作用。為保障社會投資大眾之權益,以及維護經濟金融秩序,故將此等行為擬制為收受存款,故第29條之1所禁止之行為,一般稱之為「準違法收受存款行為」。
換言之,若行為人有第29條之1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之行為,立法者將其視同為同法第29條中「違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行為,由於除有特別規定外,僅銀行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故行為人所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之行為,即得依同法第125條規定加以處罰。本文認為在處理第29條之1「與本金顯不相當」認定標準的問題上,要先釐清該條文之規範目的,因為規範目的與構成要件之設計上具有關聯性,必須先檢視現行法中「與本金顯不相當」之要件於設定上是否正確與適當,始進而處理其判斷標準之問題。
就吸收資金之實際案例觀察,大致上可以分成三種型態:其一、行為人以投資等為名目吸收資金,但實際上並無進行任何投資,而具有詐欺之性質。其二、行為人雖以投資等名義吸收資金,但重在吸收會員加入,欲加入者必須於繳交一定費用後,始取得會員資格,而已成為會員者必須再行招募下線會員,方得取得報酬。亦即加入者獲取報酬之基礎,是來自於招募會員,與其所繳交之費用或是有無進行投資無關,此種為目前常見之老鼠會型態。其三、行為人以投資等名義吸收資金,且確實以聚集之資金進行投資,至於是否存在如老鼠會之層級性組織結構,並非重點。行為人可能在一定期間內有依照原本之約定,支付紅利或報酬給投資者,但其後因為各種因素導致投資成果未如預期,未能繼續依約支付紅利或報酬。
🗒全文請見:對銀行法上「準違法收受存款罪」之再檢視──兼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403號判決及其歷審判決,張天一(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副教授),裁判時報第110期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3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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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登記案例 在 報導者 The Reporter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今日疫情重點【新北幼兒園群聚案確認為delta變種病毒,同棟住戶增3例社區接觸者;新北市9日起為期一週,禁止餐廳內用、關閉運動、藝文場館】
Delta變種病毒進入北部社區。台灣今(8)日新增7例COVID-19(又稱新冠肺炎、武漢肺炎)本土案例,其中6例為新北市幼兒園群聚案,該案累計23人確診,其中10人經基因定序後確定為Delta變種病毒株,但與桃園國籍航空機師感染的Delta病毒序列不同,為不同群聚案。新北市市長侯友宜也宣布,從明(9)日起為期一週,新北市禁止餐廳內用、關閉運動、藝文場館等場所,強化二級警戒。
截至目前為止,新北市幼兒園群聚案接觸者已匡列1,062人,其中1,013人列為居家隔離,49人列為自主健康管理。而新北市長侯友宜表示,該幼兒園群聚案件中,包括一名自埃及返台的幼童父親,該名埃及籍所住社區分為A、B兩棟,與確診者同住的B棟大樓約400名住戶全部居家隔離,另一棟約505住戶也將列自主健康管理。
■幼兒園群聚已23名確診,包括台大醫院麻醉護理師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衛福部部長陳時中今日下午於記者會上表示,本日新增7例COVID-19本土案例、2例境外移入。本土案例其中包含2例男性、5例女性,年齡介於30歲至80多歲,發病日介於今年8月27日至9月7日,個案均分布在新北市;其中6例為已知感染源與新北市幼兒園有關、1例關聯不明。
新北市板橋幼兒園群聚案持續擴大,累計有23人確診。陳時中表示,這起群聚事件中,新增一名從埃及返台的幼童父親(案16160),他於8月4日自埃及來台探親,入境時與居家隔離期滿採檢結果皆為陰性,9月6日因曾接觸確診者,由衛生單位安排採檢確診,Ct值為38.9,但暫列為境外移入個案;他所住的社區也找出3名確診者,包括一名台大醫院麻醉護理師(案16158),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專家諮詢小組召集人張上淳也在記者會中指出,該名護理師已完整接種2劑莫德納疫苗又遭感染,屬於國內首例接種莫德納疫苗後遭突破性感染的狀況。
張上淳指出,該名確診護理師是經由院內的健康監測機制,前日因身體不適通報有呼吸道方面症狀,經採檢後確認陽性,Ct值38.5,台大醫院也啟動疫調,匡列密切接觸者與風險人員92位,與擴大篩檢全院1,100位同仁,昨日下午採檢結果皆為陰性。
■幼兒園群聚基因定序為Delta,但與機師群聚案不同
陳時中表示,經過基因定序結果,新北市幼兒園群聚案已有10名確診者完成基因定序,確定為Delta病毒株。但他也強調,跟桃園機師群聚案的Delta病毒株序列不同,「可以說是不同來源的群聚」,要等新北疫調完成以後才能得知案件全貌。
如果新北市幼兒園群聚案源頭並非桃園機師,那源頭是否為埃及返台的幼童父親?陳時中表示,幼童父親Ct值37.9,病毒量很少,已嘗試做基因定序,但還沒有結果,目前不能斷定病毒來源是該名幼童父親。
陳時中表示,現在首要任務是避免疫情擴散,但仍要釐清感染源源頭。目前找源頭的方式仍是以釐清確診者的疫調足跡為主,是比較可行的方式,並沒有打算將過去的確診案例擴大做基因定序。
■新北強化二級警戒:9/9~9/15餐廳禁內用,運動、藝文場館關閉
新北市前天(6日)出現幼兒園群聚案,當日晚間新北市府即宣布全市進入「強化二級」警戒,緊縮醫院陪病、室內外群聚人數規定。今日確定幼兒園群聚案基因定序為Delta後,新北市長侯友宜下午進一步召開記者會宣布因應管制措施:
1. 餐飲禁內用:餐飲業、美食街、超商、市場、夜市等場所一律外帶、禁止內用
2. 公有運動場館不開放:室內(運動中心、體育館、學校委外游泳池)、室外(棒壘球場、籃球場、網球場、足球場、溜冰場、田徑場、游泳池)
3. 藝文場館不開放:圖書館提供線上預約,定點取書。戶外空間容留人數降載、維持社交距離
4. 溫泉大眾池、露營場、旅宿業附屬設施(健身房、泳池、兒童遊樂室)不開放;風景區人流管制持續降載50%
5. 校園強化管制:居家隔離學生PCR未確認前,就讀班級、安親班、補習班預防性停課;國、高中生加速施打BNT疫苗
以上餐飲業、運動場館、藝文場館三項的管制措施實施時間為9月9日至9月15日為期一週,侯友宜表示,因為相關措施對經濟衝擊很大,所以目前時間先抓一週,「這一週是關鍵,若能控制下來最好」,相關政策會隨時滾動式檢討。
■全國升三級警戒防止Delta?陳時中:有新一波疫情才會考慮升級
借鏡紐西蘭出現第一例Delta病例後,全國升上最高級警戒至今,疫情才慢慢趨緩,台灣是否有可能考慮跟進,全國升上三級警戒?
陳時中表示,紐西蘭有紐西蘭的做法,台灣有台灣的做法。「目前(疫情)控制得相當好,有新一波疫情會考慮升級,但目前沒有這樣的考慮,希望大家努力把它控制住。」他也強調,桃園機師群聚案已經將擴散可能性圈到最小,雖然幼兒園群聚案情況比較複雜,但希望新北市也能控制住。
台大兒童醫院院長黃立民接受《報導者》訪問時表示,Delta進入社區,不一定要升上三級,但應該要回到今年5月時的警戒情況,加強社區的廣篩,及早找出確診者並盡快隔離,也應該加速疫苗的施打,特別是高風險者第二劑一定要快點打。
■高齡者儘速打第二劑? 指揮中心:疫苗政策不變
由於高風險族群如高齡者,感染Delta的重症跟死亡率遠遠高於年輕人,而現在BNT輝瑞疫苗又是先以12歲至18歲青少年優先施打,現在是否會改變疫苗政策?
陳時中多次強調,目前疫苗施打政策沒有任何改變,但「日後各種可能性都有」。目前已經開放第八輪疫苗施打,大部分是高齡者,呼籲民眾盡快施打。他也呼籲,若民眾出現呼吸道症狀、嗅味覺喪失等情況,一定要積極就醫採檢,才能避免疫情擴散。
指揮中心在兩天前(6日)宣布第八輪疫苗施打計畫,約100多萬劑的AZ疫苗,提供給AZ接種間隔滿10週以上的民眾,接種第二劑;以及已登記接種意願的18歲至22歲民眾,施打第一劑。
(文 / 林雨佑;設計與資料整理/黃禹禛、戴淨妍;攝影 / 中央社;圖片/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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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登記案例 在 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160411東森 借名登記陷房產糾紛 買方可舉證是善意第三者自保
影片網址→https://youtu.be/q9Egoeg76RQ
附加說明:礙於新聞秒數有限,新聞內容表達可能會讓部分讀者誤解,小弟在此再次說明一次,如何判斷是否有借名登記?方式「其中之一」就是看謄本的「他項權利部」是否有「非銀行/民間企業/甚至私人」設定抵押的情形。不過,通常這樣的方式,很容易遭查稅,所以未必會這樣做。
因此,另外一種方式就是,出資者與人頭之間用「私契」:協議書、讓渡書、授權書等等之類的。像這類的的私契,房仲方也就很難查詢到了。
另外,通常選擇用私契方式,相關可以辦理過戶的文件(權狀正本、印章、私契等等),照理說都會在出資者方那邊保管,借名人頭根本無法對房子行使任何權利(例如買賣),因此,此次的新聞案例中,出資者並未保管、擁有借名人頭的一切文件,任由人頭把房子賣掉,也是蠻離奇的事情,因此,房仲方也算是蠻無辜的。
記者 賴正鎧、王志偉 採訪報導……↓
記者賴正鎧:民眾在買房時如果不幸捲入借名登記的房屋糾紛,問題是相當的多,但其實在一開始從謄本上面就可以略知一、二。
房仲業者陳泰源表示:賣方作房屋貸款的時候,他的權利人並不是我們一般常見的銀行,如果是非銀行,甚至是民間私人企業、甚至是個人名義來給他做設定抵押貸款,那就極有可能是借名登記。
購屋時民眾可以多留意一下謄本的「建物他項權利部」,如果不是跟銀行貸款,而是登記私人企業,就可能是借名登記的房屋。
房仲也表示在交屋前多做一個動作,可以確保自身的權益。
房仲業者 陳泰源 表示:買方一定要再一次雙重確認檢查屋況,確定沒問題,好,我們再碰面交屋,交完屋後,賣方把鑰匙都給你之後,馬上立刻換鎖。
買新房之後,趕緊換一個新的鎖,也可以鎖住一層保障。
但如果還是擔心會捲入借名登記的糾紛,再教你一招。就是在買賣時請賣方再次確認房屋的所有權人是誰,並且把對話過程錄音錄影下來,也可以在契約書上備註,如果賣方說謊,買方就能證明自己在購買時不知情,是法律上所謂的的善意第三者。
律師 張智偉:可以要求賣方在買賣契約當中,載明說這個房子並沒有例如借名登記權利的瑕疵。
買賣時多一個小步驟,錄音錄影,證明自己是善意第三者,就能保有權益,買房細節多,民眾多留意一點,就能多保障一些。
網址→http://blog.yam.com/taiyuanchen/article/139851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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