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網路上流傳一篇文章,指控 社團法人高雄市性別公民行動協會 的劉育豪老師2017年在小學三年級的課堂上教學生認識保險套的內容是欺騙家長。而文章中提出的質疑,目前都已經被 TFC 台灣事實查核中心 查證釐清!
▶文章質疑:
當時劉育豪老師撰寫給家長的家書中僅提到「能力指標2-2-4」,也就是教導學生「 尊重自己與他人的身體自主權」;因此家長並未授權給劉育豪老師進行「認識安全性行為並保護自己 - 保險套的使用(能力指標2-4-10)」的超齡教學。
▶事實查核與釐清:
1⃣ 當時的事件適用〈97年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而專家與教育部均指出,當時課綱的性別平等教育課程綱要採「融入式教學」,課綱提供能力指標,教師在教學時,可依照學生需求,結合時事或重要議題,納入課程教學。
2⃣ 劉育豪老師當時的課程設計,是基於學生對保險套的好奇提問,將學生需求融入教學,事先告知家長,授課後獲得多數家長正面回饋與支持。
3⃣ 傳言引述此課綱文件中的「學習正確使用保險套」段落,屬於附錄二的「性別平等教育融入國中健康與體育學習領域教學示例」。此段落屬於示範案例,並非硬性規定。
📌事實查核全文看這邊:https://tfc-taiwan.org.tw/articles/5302
📌2018年劉育豪老師針對該事件的公開說明:https://bit.ly/3tF30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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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議會第19屆第11、12次臨時會提案
案由:建請縣政府轉教育部將「防疫教育」編列於「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並藉由實地防疫操作強化危機處理與應變機制。
屏東縣政府函覆:依教育部107年6月8日發布之「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國民中小學暨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健康與體育領域」,依照不同教育階段學習重點,落實「身心健康與疾病預防」之學習內容主題,強化教導其學習內涵併融入於日常生活中,以促今學生對傳染疾病之了解與預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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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3條修正草案預告說明】
教育部尊重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第11案結果,為實現該公民投票案之內容,研擬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3條修正草案並預告,參採該公投案理由書之內容,及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並納入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防治教育課程,以充實國民中小學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內涵。
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3條修正草案,重點說明如下:
一、參採該公投案理由書之內容:公民投票案第11案理由書提及「透過性平法第12條關於『學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尊重及考量學生與教職員工之不同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並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之規定,本可實現尊重不同性傾向、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的性平法立法精神。」
二、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除情感教育、性教育之外,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第12條、第14條及第17條等規定,應涵蓋認識及尊重不同性別、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性傾向教育。
三、納入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防治教育課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之防治」是性別平等教育法的重要規定及立法目的,向為教育部所重視,且「性騷擾、性侵害與性霸凌的防治」已明定於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國民中小學健康與體育領域「附錄二」。
四、符合兒童權利公約:兒童權利公約、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兒童權利公約一般性意見、兒童權利公約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結論性意見等,均提及應確保兒童在性別、性取向、性別認同,以及青少年在性傾向,有不受歧視權。
為實現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第11案內容,教育部蒐集了各界意見,並於108年3月12、14日辦理2場「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3條修正草案諮詢會議」,邀請公投11案提案團體及社會各界團體提供意見,以書面配合當面溝通的方式,進一步蒐集更詳細且完整的建議意見,據此研擬了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3條修正草案並預告。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之預告網址如下: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advancedSearchResult.do…)
教育部致力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杜絕校園中之性騷擾、性霸凌、性侵害事件,竭誠歡迎各界提供意見,與我們一起努力。
#性別平等 #性別平等教育法 #性別地位實質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