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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線交易量刑的理論與實證
【作 者】王國棟│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兼庭長
【內容簡介】
💯這是一本理論和實務兼備的工具書!
📌清楚介紹內線交易法基本內容與實務運作原則
📌挑選近10年內線交易罪確定判決30則,整理分析法官量刑現況和影響的因素
內線交易被視為所謂的白領犯罪,我國政府為從重處罰內線交易行為,經過多次修法,逐次調高法定刑度或處以更高的罰金,但在實施重罰之後,如果犯罪構成要件的規定不夠明確,刑度提高,法院態度更趨謹慎,論罪科刑可能更曠日廢時,而且,許多案件,因在偵查中自白,繳交犯罪所得,獲得減刑至2年以下有期徒刑,再獲緩刑,故因為內線交易而入監坐牢者,比例極低,能否因此重典政策而有效嚇阻此類犯罪,尚待觀察。認定犯罪事實與刑罰裁量,是刑事審判最重要的兩大議題,也是具體實現國家刑罰權的方法。量刑是否具有妥當性,更是攸關國家人權、法治水準的關鍵成效指標。而影響量刑妥當與否的量刑歧異,因各國國情、法制的差異而呈現不同狀態,但為司法上的難題,舉世皆然,也是司法改革重點,故借鏡、取法他國法制,整合我國法制、資源現況,建立本土化並禁得起科學方法檢驗的量刑準則,應為量刑改革的重要任務。
本文係介紹內線交易與刑罰的規範目的,分析我國實務如何認定內線交易罪的構成要件,觀察各國內線交易及量刑法制實施情形,以及我國內線交易、量刑法制實際運作現況,並從實務觀點出發,蒐集近10年來,30件內線交易罪確定判決為樣本,實際分析法官量刑現況,設定可能影響內線交易罪量刑的因素,再召開由法學教授、法官及檢察官等專家參與的座談,集思廣益,討論出內線交易罪應該主要考量的9個量刑因素,以隨機抽樣法決定次序,採連鎖方式設計、填寫問卷,以了解各該量刑因素所佔的比重,提供法官將來量刑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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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中自白減刑 在 羅文好公民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台北地檢署偵辦立委集體貪瀆弊案,查出立委蘇震清、廖國棟、陳超明、趙正宇、前立委徐永明及各立委助理為幫太流董座李恆隆奪回sogo經營權,收賄超過5000萬元,幫他量身提案修法,將5立委及助理,連同行賄李恆隆、白手套郭克銘等12人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但檢察官考量李恆隆在偵查中自白行賄,讓他轉為污點證人,並建請法院未來審理時,依《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項予以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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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有一則新的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裁定作成囉!
最高法院108台上大3563裁定
本件是關於想像競合犯裁判上一罪中,若輕罪部分遭查獲後,行為人自承重罪部分,且該重罪確實符合自首要件時,是否得依刑法第62條減輕其刑。
最高法院過去曾作出73年第2次刑庭會議決議採取否定說看法,其後延續此見解,於最高法院判決中多採取相同意見,時至事前有最高法院法官認應採取不同意見,提案至大法庭,今作出108台上大3563裁定,認為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各罪部分是否適用第62條自首條款予以減刑,仍需分別認定之,不可一概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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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最高法院73年第2次刑庭會議決議:
提案:犯人因案被發覺獲案,以後於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訊問中陳述連續犯其餘行為或牽連犯他罪,是否有自首之效力?討論意見採甲說
甲說:裁判上之一罪其一部分犯罪既已因案被發覺,雖在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訊問中被告陳述其未發覺之部分犯罪行為,並不符合刑法第六十二條之規定,不應認有自首之效力。
最高法院108台上3462判決: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之自首,指犯罪之行為人,於其犯罪為偵查犯罪機關公務員發覺之前,向該管公務員自承犯罪並接受裁判而言,苟職司犯罪偵查之公務員已知悉或依據相當事證合理懷疑其犯罪事實及犯罪嫌疑人後,犯罪嫌疑人始向之坦承犯行者,僅為自白,而非自首。又具有裁判上一罪或實質上一罪關係之犯罪,倘其中一部分犯罪已先被有偵查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後,行為人始就其餘未被發覺之部分,自動供認其犯行者,即與上開自首之要件不符,自不得適用自首之規定減輕其刑。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8-199054-acf4e-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