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顧【小燈泡案5週年:我們的社會改變了嗎?】
5年前的3月28日,患有思覺失調症男子王景玉當街砍死女童「小燈泡」,震驚全台。這起案件激起的多重社會問題,並未隨著兇手去年無期徒刑定讞而止息。過去幾年,台灣社會以一年一例的頻率發生精神疾病患者當眾隨機殺人事件:2018年5月台中,30多歲男子賴亞生闖進牙醫診所尋找妹妹未果,刺死上前勸阻的牙醫師;2019年7月嘉義,50多歲男子鄭再由於自強號上,因補票事宜刺死上前處理的鐵路警察;2020年3月新店,20多歲男子王秉華與妻子爭吵後,下車隨機砍殺機車騎士。
■一起不幸個案散發的漣漪,從政治到文化影響無遠弗屆
另一方面,這起案件也不僅只停留在個案家庭的不幸悲劇,而是進一步向公共領域幅射出各種不同面向的深刻影響:政治上,當年在媒體前因冷靜發言而引發大眾不同角度議論的受害者家屬「小燈泡媽媽」王婉諭,於2020年當選第10屆立法委員,持續關注兒少、社福與精神疾病照護相關議題;文化上,以該案作為田調與劇本素材之一的電視劇《我們與惡的距離》2019年播出後,引發熱烈的迴響,帶領大眾更進一步思考難以理解的犯罪事件背後的人性與社會面貌。
延伸閱讀:【星星上的小燈泡,照向通往理解的漫長歧路】https://bit.ly/3cqhO3C
小燈泡案發生隔天的3月29日,剛當選中華民國第14任總統、尚未就職的蔡英文即發出公開信,表示將「用盡全力」修補「社會安全網」,明確提出要從制度上積極改善、避免再發生類似憾事的承諾。
當類似案件仍一再發生、精神疾病犯罪者的司法判決持續引發外界爭議,我們盤點此案5年後,到底帶來什麼結構與制度上的改變?特別在社安網進一步的安排、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處境,以及因精神疾病減刑或無罪後的監護處分,在過往5年間有了什麼變化,相關政策是否能回應現實?
■社會安全網將投入252億元預算,為何仍與現實脫節?
行政院於2018年初核定「強化社會安全網第1期計畫」(107-109年),3年投入近70億元,今年即將進入社安網2.0的計畫,預計投入252億元。這個以家庭與社區為中心的計畫,理想上希望整合分散在不同部門的社福資源,用更全面的角度關照高風險家庭的需求,實際的作法則是補助各地方政府增設社福中心、增聘專業社工人力。
但在今年1月初跨黨派立委召開的社安網公聽會中,第一線工作者反映的卻是中央大量進用人力的同時,卻未建置完善的督導與行政分工機制,導致人力也不斷流失,而將自殺個案與精神疾病患者關懷訪視這兩種截然不同性質的工作模式合併,更是與實務經驗嚴重脫節。
雖然政策上號稱要朝向「整合」的服務方向,仔細檢視卻發現,執行面上仍如多頭馬車,社安網是委由各地方社會局執行,但實際在社區第一線面對精神病人,了解其病況穩定程度與生活狀況的「社區關懷訪視員」與「自殺個案關懷訪視員」則隸屬於衛福部的專案計畫,猶如網絡中的尷尬存在,即使已運作超過10年,仍面臨一年一聘沒有專業發展遠景、人力極度不足的窘境。
延伸閱讀:【與受苦者相遇──社區精神病人關懷訪視員的現場反思】https://bit.ly/2Vtne4h
審計部近日公告訊息指出,近年社區列管精神病人約13萬至14萬餘人,衛福部原推估全國所需社區關懷訪視人力為425名,但囿於預算限制,僅有99名人力,每人平均約須負擔350至400名個案訪視工作,較英國(1:35)、香港(1:50)、日本(1:10)高出許多,監察院去年也對衛福部提出糾正案(字號:109內正0006),衛福部承諾將於今年再增加75名社區關懷訪視人力,只是類似的承諾在3年前(2017)就已提出:「每年增聘超過百名社區關懷訪視員」,但現實上從2017年至今,只從96名增加3名。
■ 被害人參與訴訟,提升司法中弱勢處境
當年小燈泡案發後,家屬往往透過新聞媒體獲知偵查進度,造成被害人的二度傷害,除了凸顯所謂的「偵查不公開」淪為口號,在後續的審理過程中,也讓當事者深刻感受到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弱勢處境。
由於我國的刑事訴訟制度是以被告為主體,最關鍵的調查證據,訊問證人、鑑定人或被告,上訴權,都只能由檢察官進行,被害人家屬猶如法庭中的邊緣人,有鑑於此,2019年底立法院三讀通過加強被害人訴訟參與新制,若是「故意、過失致人於死或致重傷」案件的被害人,或性侵害等案件的被害人,得於檢察官起訴後,在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可向法院聲請參與該案訴訟,以具體的制度規範使被害人有表達意見、檢閱卷宗的權利,加強在訴訟過程的參與程度。但有學者認為,當缺乏最關鍵的調查與訊問權,被害人在法庭中弱勢的地位並無改變。
■精神鑑定頻惹議,以無限期延長的監護處分回應民意
小燈泡案兇手王景玉,在近三年的審理過程中,分別在一、二審委託榮總與台大進行精神鑑定,結果都呈現出其犯行受精神疾病的影響,符合《刑法》第19條減刑的條件,最後於去年4月15日由最高法院以無期徒刑定讞,刑後監護處分5年。
該判決結果與家屬及大眾的期待有明顯落差,法務部長蔡清祥更表示,不願意樂見「每個犯了重罪的人都是用這樣的理由(精神疾病)來讓自己的責任減輕」;整個社會已醞釀出一股對於犯下重罪者屢因精神疾病減刑的不滿集體氛圍。不久後的台鐵殺警案一審、同年8月桃園男子梁崇銘吸毒弒母二審,接連因《刑法》第19條獲判無罪,瞬間引燃了民間的怒火,針對該如何處理精神疾病犯罪者的問題,立法院各黨團在上個會期先後提出10多個版本的修法草案,顯示出回應民意的急迫壓力,中央部會與各專業代表更頻繁召開會議,討論此一橫跨司法與醫療的複雜問題,甚至具體提出設置一處專門針對精神疾病犯罪者的「司法精神病院」。
本月初行政院正式宣佈,將修法刪去現行《刑法》第87條監護處分最高的5年上限,經由專業每三年評估一次,可無限期延長監護處分的時間,意謂著往後即使因精神疾病無罪或減刑,犯下重罪並風險仍高的病患,國家仍可透過此一方式將其無限期與社會隔離,確保民眾生命財產的安全。
小燈泡的幼小生命不幸消逝5年過去,面對仍不時發生的精神病患觸法事件、與實務脫節的社安網、標準令大眾困惑的司法判決,整個社會似乎已經失去耐心——像當年小燈泡媽媽嘗試理解地追問著:「他到底怎麼了,這些人他們的故事是什麼?」——去理解犯罪者背後的生命歷程,從而思考如何從家庭、教育、經濟等更廣闊的社會面向徹底改善與解決相關問題。
為了止息沸騰的民意,國家在面對精神疾病重罪者,選擇朝向防堵的思維,無限期的隔離。此刻箭在弦上的政策推行後,未來勢必要面臨更多從醫療單位的資源落差、受處分者的人權主張、精神疾病患者的汙名化更加嚴重等議題的挑戰。(文/張子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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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中被告閱卷權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法普】【10分鐘刑事訴訟法小教室】 #檢察官是什麼?
圖解檢察官在刑事訴訟法中的角色與任務。
「檢察官是『#法律守門員』(Gesetzeswächter),其使命是透過程序正義尋求實體正義,肩負從偵查、公訴到刑事執行的刑事司法公正性。工作貫穿偵查、公訴到執行的整體刑事訴訟程序。」
「檢察官負有 #客觀義務,除了調查犯罪證據與事實外,也須注意被告的利益(有利與不利皆須注意),是實踐程序正義、追求實體正義過程中的靈魂角色,並有義務維護其職權的獨立行使,不受政治力或其他不當外力的介入。」
「檢察官的工作是『人』的工作,是在人力可及的範圍內去蒐證、努力防止受到人力誤導、辨別真偽、尋找真實,而既然是『人』的工作,當然有其極限,更不可能像連續劇《包青天》那樣,進行各類光怪陸離的『日審人、夜審鬼』等不符合科學與法定程序的超自然辦案。
不少民眾往往誤認檢察官是以一己喜好決定是否起訴,但真實的檢察官不是在辦公室裡批閱卷宗就好,也不能僅憑個人或公眾道德感判斷起訴與否,而需要東奔西跑、協調並指揮各單位、反覆確認與思量和案件相關的證據或線索,並從法律與偵查學的角度來擬訂偵查計畫,目的是盡力確保每一個案件都符合程序正義、人們的權利不受侵犯、能夠得到公正的對待。」
摘錄自:《扭曲的正義:檢察官面對的殘酷真相,走向崩潰的檢警與媒體》P.41-43 〈檢察官執掌概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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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中被告閱卷權 在 852郵報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陸媒報道咁講
全文:https://www.post852.com/?p=320326
12港人涉嫌偷越邊境案今日宣判,10名被告分別判處7個月至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2名未成年人獲不起訴處理,移交香港警方。《深圳特區報》報道,該報記者獲准入法院旁聽,指被告之一喬映瑜在最後陳述時幾度哽咽,向法院表示「已經認知到內地法治的公平公正及嚴謹,我亦獲得應有的權利」。
報道引述喬映瑜稱,因為過往自己的偏見和衝動,做出很多對社會對家庭有危害的行為,並觸犯了一連串法律,現在感到萬分後悔,希望法院對其寬大從輕處理,讓她可以盡快回歸社會,作出貢獻,同時有足夠時間彌補家庭。
報道續指,多名被告表示,以往輕信他人傳言,對內地執法、司法機構存在嚴重誤解,現已親身感受到公平公正的對待,也深刻反省了以往的過錯,對家庭、社會的不負責任,後悔萬分。
該報詳述案情,形容12人是「有組織有預謀的偷渡」,而他們無論是在偵查階段、還是審查起訴、審判等訴訟階段,司法機關均依法保障其合法權利,檢察機關「依法保障辯護律師閱卷權,主動聽取辯護律師意見」,充分考慮了辯護律師對相關涉案人員提出的從輕、減輕處罰的建議。
中山大學法學院教授楊建廣向該報表示,法院的判決符合法律規定,也彰顯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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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中被告閱卷權 在 犀利檢座- 《刑事法筆記系列》 刑事被告閱卷權的前世今生 的推薦與評價
刑事訴訟法最一開始(23)只有規定「辯護人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後來(71)因為偵查不公開,增加限於「審判中」的文字,明文規定只有審判中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