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時會收到粉絲回饋說我的故事總能鼓勵他們前進
回頭看看 我真的也遇到太多鳥事
決定改行做健身教練時
身邊同事 教會朋友 都說那是業務ㄟ 你行嗎?賺不到錢吧
報名參加健美比賽時,健身房主管上下打量我:你?健美比賽?
健身房高階主管半夜喝到爛醉把我從房間叫出來說:你拿獎都是運氣運氣啦,像我就是實力 懂嗎?
決定換一間公司時,老闆說你一定會過的淒淒慘慘
當我開始經營粉專時,我的健美老師說艾瑪是扶不上檯面比賽只能在網路拍美照的阿斗
在俱樂部而且已經當上國手時,同事主管說參加健美比賽對工作沒有用
當我開始經營yt時遭到惡意毀謗,被說蹭他熱度被館粉說不可能經營起來,你這種人一定會過得很淒慘,會窮死
遭到信任的朋友背叛.遭到前同事前主管上法院作偽證
說我對這些酸言酸語所有攻擊及委屈不曾有一絲難過是不可能的
在家哭到撕心裂肺,在健身房偷偷拿毛巾擦鼻涕(哭的時候鼻涕比眼淚多那一型..) 但不管發生甚麼事 我不曾停止自己的腳步
一樣剪片 運動 備餐 有時奈奈問還好嗎?有辦法拍片嗎,我說眼睛腫妝化濃一點就可以
走到現在遇到的惡人實在太多了
但我很清楚自己要的生活跟未來
所以不曾停止腳步過
不管你多傷心遭受多大打擊,腳步不停止,努力都會有回報
至今因為疫情關係 健身房經濟萎靡狀況下
我的個人團課還是非常受到學生的支持 整個爆滿狀態..
不管是很多學生續課 或回頭課著是新學員加入
也有從新竹桃園宜蘭台中花蓮台南來的學員
(順便提醒大家一下,我目前只在台北上課,還有課程這期沒報到要在等等下一期了,不能預先搶課,因為我要給續課學生優先報名,太害怕錯過請私訊小幫手哈)
不被看好的教練工作,不用推銷就爆滿
不被看好的比賽,已經拿到國手資格,總冠軍職業卡
不被看好的YOUTUBE影片,目前有兩個頻道一個68.9萬人訂閱,熱門影片有一千五百萬觀看,一個18.7萬人訂閱 99%都是外國粉絲
我還會繼續努力,因為我的目標比這些都還要遠大
自己的未來 自己創造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2萬的網紅乾坤門五術,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反送中事件在香港發生了極大的暴力示威,癱瘓了香港的經濟與社會的安定,到底是什麼樣的法案,讓香港人如此大動干戈?中美貿易戰,即將在2019年六月底,要在日本短兵相接了!美國與中國,到底要出什麼招?美墨協議出來的什麼樣的結果?英國要脫歐,誰是領頭羊?伊朗與日本,到底又在玩什麼把戲?FACEBOOK即將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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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這就是罄竹難書的感覺…
『: : 噓 tn: 喔喔 最不尊重女人就柯seafood啊
: 對啊
: 最尊重女人的就是民進黨跟基進黨啊
民進黨立委王定宇和顏若芳同居疑雲王表示房租八千太貴以後不租了
王定宇服務處遭潑漆 門上被寫「X人妻很爽嗎、可惡」卻不追究
Y女稱位前總統府發言人丁允恭墮胎3次被罵「像母牛這麼會生」
民進黨立委羅致政兩度與女助理粘珮瑩開車上摩鐵開房間。
民進黨台北市議員童仲彥家暴妻子骨裂昏迷住院多日
蔡英文談到學運領袖陳為廷的襲胸案,她說,「年輕人嘛,不要讓他的傷痕太深」
民進黨的人頭黨員的陳進興及高天民涉及白曉燕案,並於全台各地強姦少女。
柯文哲為民進黨嘉義市長參選人涂醒哲助陣,批評陳以真年輕長得漂亮,可去坐櫃檯或當觀光局代言人,不適合當市長,他質問陳選上市長「公文會是自己批嗎?」。
民進黨籍議員王世堅8年後的現在,他還在帶同一位美眉上摩鐵。(2014)
壹周刊第478期報導,陳水扁兒子陳致中7月3日載著花名「妮可」有嫖妓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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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馬英九與男星巧克力之性愛光碟,謝長廷:「我有看過,但是不想拿出來.」
民進黨籍前副總統呂秀蓮之「玉山週報」爆發「小騷貨」男男性騷擾事件。
民進黨籍立委邱議瑩表示:「只有女人才會口說不要就是要」引發替強暴犯找藉口的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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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籍議員張瑞山、立委賴清德等人力挺強姦殺人犯,開記者會為姦殺犯討國賠4500萬
民進黨830遊行,綠營名嘴吳國棟上台大飆五字經、三字經,台下鼓動叫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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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加害人去勢?民進黨籍立委蔡啟芳痛批:這種事情是男歡女愛!有人有這樣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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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行政院長張俊雄雙人枕頭,踢走元配迎娶二奶朱阿英.
民進黨籍行政院長張俊雄1998年發生毆妻事件,將元配徐瑞英從四樓一路踹到一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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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內部性騷擾案頻傳,主席謝長廷表示性騷擾無傷大雅「又不是要槍斃的事,科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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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籍立委林重謨表示:很多大學教授送花給他,支持他罵別人是妓女!
民進黨籍議員王世堅在議場以「下三濫」、「不要臉」等字眼辱罵新黨市議員李慶元
民進黨侯水盛立委公開叫囂:中國小姐很漂亮,我保留強暴的權力.
民進黨侯水盛立委公開叫囂:「我隨時都要強姦她!」
民進黨國代劉偵祥阻撓國民黨發言,與同僚以敲拍桌及狗叫干擾強姦你太太、幹你娘
民進黨立委朱星羽於國會以一連串國罵加上一連串性暗示辱罵省主席林光華
民進黨立委郭俊銘、郭榮宗、郭玟成、謝明源猛踢親民黨立委鍾紹下體並罵出連串三字經
民進黨立委陳婉真舉行遊行途經彭孟緝住宅,以宣傳車廣播辱罵幹你娘等並拍手叫好
民進黨中評委梁牧養在全代會中辱罵黨工「幹你娘」等三字經
民進黨籍立委蔡啟芳:「學者有啥了不起,我幹你娘哩!」
民進黨籍立委林重謨在電視節目中,公然辱罵同座來賓李永萍「菜花立委」
民進黨籍立委林重謨:「要不要喝菜花湯?越打我票越高!」
民進黨人士王百輝在台中地方法院公然辱罵警察「走狗」而且還罵出幹你娘
民進黨立委杜文卿因機場攜帶香菸數量超額以三字經辱罵要求其申報關稅的官員
公然以性病辱罵女性後民進黨立委林重謨與立委蔡啟芳聯手舉行三寶飯加菜花湯
民進黨聯誼會組長林阿棋,強姦未成年少女鄧如雯與其母親與姊妹.
謝長廷/陳水扁/顏錦福保釋強姦犯林阿棋種下鄧如雯殺夫案慘劇的種子.
民進黨不分區立委候選人檢察官蔡宏展性騷擾告訴人蔡季玲,並看手相說她會「劈腿」
陳水扁總統親信與金主共同吃花酒的新聞,被拍到現場官員輕薄辣妹的醜態.
民進黨2005年任務型國大代表廖冠博,假借拍寫真強姦50餘名女子.
民進黨籍立委高志鵬、余政道及市議員李慶鋒出入金主蔡銘杰招待所,有辣妹陪酒。
民進黨籍總統府參議郭文彬載酒店辣妹進出招待所,坐擁辣妹,酒池肉林。
民進黨立委蔡啟芳直言,「喝酒穿插鶯鶯燕燕才好喝,大家都不是聖人。」
民進黨中執委,柯建銘國會辦公室主任張登瑞酒店包場糾紛怒動手毆打酒店小姐。
第一金控董事長謝壽夫上周四在立法院接受立委費鴻泰質詢,「Shit」脫口而出
民進黨籍黃昭星等欲爭取提名候選人聚集群眾於高市議會對進入議場市議員罵髒話
黃啟川和多位市議員稱接到恐嚇電話,開頭就一串髒話,電話自謝長廷市政府總機撥出
杜案不滿指責民進黨立委在立法院連番怒喝、拍桌、罵三字經,將自己的內褲亮出來
民進黨立委林淑芬在中正紀念堂辱罵對方「蔣家奴才」等。影片:http://0rz.tw/d33nh
民進黨籍議員周柏雅因不滿時任市長的黃大洲答詢,罵黃「幹你娘」「肏雞巴」
民進黨周柏雅罵髒話事件,民進黨議員則批評黃大洲的氣量太小了。周柏雅是真正勇者
民進黨周柏雅用三字經罵大洲案,周拒絕道歉:三字經並非髒話,而是台灣人慣用語.
周再次拒絕道歉:只要對台灣話了解的人都知道,三字經只是台灣人口頭禪.
周表示:沒理由道歉,說三字經要道歉以後他怎麼質詢,且三字經並無不敬之意.
民進黨籍國代候選人林濁水許桂霖等率眾抗議,叫囂髒話並以鐵釘割割傷員警.
林率眾案,群眾叫囂:我只是拿雞蛋攻擊警察,警察竟用破碎的蛋殼反丟我.
唐飛請辭案,多民進黨籍立委黨團會議以「幹你娘」等三字經批評新潮流是民進黨的亂源
王世堅請汪笨湖為他助選時,強調一定要「講卵葩,講到台灣人出頭天!」
孫國華制止民進黨立委林重謨不當發言,被林重謨痛罵是「狗屎」
外交部長陳唐山說新加坡不過是一個鼻屎大的國家,捧中國的卵葩.
民進黨立委王幸男:陳義雄家屬人人得而誅之,並揚言要率眾到陳家並痛罵五次沒卵葩
民進黨立委王幸男:卵葩等性器官用語和「五臟六腑」一樣;是道地傳神母語,並無不雅
講髒話?民進黨辯稱:以貼近基層的語言.
民進黨立委蔡啟芳:「陳文茜的乳房是交際用的,我也想去跟她交際一下。」
謝長廷嫡系五弟子之一,青發部主任王銘源在建國高架橋下企圖強姦黨工未遂.
民進黨嘉義市長參選人黃正男公開坦承:陳水扁曾強姦我兩三次.
民進黨立委蔡式淵被指強姦小姨子.民進黨立委朱星羽:蔡式淵他害太太自殺.
美麗島英雄民進黨籍張富忠被控性騷擾女助選員、扯掉女老師上衣、酒後毆打女公關.
民進黨籍雲林扁友會副會長黃乃徽被女子控訴多起性侵害,後黃乃徽請辭此案不了了之.
民進黨立委林國慶在馬英九訪日被罵「支那的男妾」時補充說馬「不男不女的東西!」
綠營名嘴金恆煒在馬訪日被罵"支那的男妾"時說馬"賣後庭花的男性,賣屁股的相公!"
民進黨立委廖本煙性侵A女,A女提出沾有精液的衛生紙的證物
民進黨立委廖本煙「小心越南新娘餘毒」的言論,引起外籍新娘上街抗議
白色恐怖受害者許榮棋指民進黨立委蔡同榮性騷擾民視女主播及某位小姐.
民進黨黨部被搜出大量未成年裸照、安毒吸食器及大量色情光碟等
2001年陳水扁國策顧問陳朝傳被指控涉嫌性侵害X小姐.
民進黨汐止市黨部主委蔡茂雄多次餵毒並使用蘆薈液性侵猥亵3名男孩,判刑十六年.
民進黨汐止市黨部主委蔡茂雄對多名未成年男童餵毒性侵害,黨中央:只是個案.
教授林福順因性侵害案件離開台大,陳水扁遂聘為國策顧問.
民進黨立委張旭成性騷擾黨工黨中央:「無法可管」,當事人汪鳳英未獲處理而自殺
汪鳳英:我甚至願意用紙畫下張旭成「興奮時的尺寸大小」,來證明張旭成始亂終棄.
施明德前妻艾琳達:十多年前,張旭成進入她的房間並爬上她的床像是「發情的小狗」
民進黨多黨工檢舉被主管摸大腿強吻。時主席謝長廷:已調中國事務部副主任懲處
杜文卿案民進黨辯稱杜只說「幹,我這個立委做得有夠沒尊嚴」,沒罵三字經.
民進黨籍新竹縣黨部主委劉國海當街打架被警制止,向警方咆哮「幹你娘」等三字經
因黨內民代屢次在議場內辱罵三字經,在二全代提議「民進黨」黨員三字經「盡量少念」
因監委、軍購未排入院會議程,民進黨立委賴清德抗議大罵「幹你媽」等三字經
民進黨籍議員林淑芬陽明山污辱員警:你是在凶啥肖?幹你娘雞巴與幹你娘、幹你娘雞巴
民進黨籍台北市議員陳正德以連串的「三字經」與「 七字經」等大罵中正一分局長
民進黨立委劉俊雄、徐志明、郭玟成痛罵台聯立委蘇盈貴「幹你娘」爆發激烈口角
民進黨總統候選人謝長廷表示:中國大陸妹進來,咱的尪就被搶了了.
民進黨總統參選人謝長廷2007年十二月表示,應該討黨產「開查某(嫖妓)免錢」.
民進黨立委朱星羽與民進黨籍立委賴清德在議場發生肢體衝突,並用三字經互罵.
民進黨立委朱星羽:「人家看你不起,我替你抱不平,這個龜兒子!」
民進黨立委朱星羽指出越南婦女傳統服裝穿著"暴露",越南新娘氣哭:朱星羽侮辱我們!
民進黨支持者祈夫潤於任教的華梵大學因性騷擾女研究生被起訴
民進黨立委巴燕‧達魯於2010年9月遭指控涉嫌猥褻兩名有親戚關係的女童
民進黨支持者兼名嘴鄭弘儀在台中市長候選人蘇嘉全造勢晚會上大罵政府幹你娘
民進黨籍議員張茂楠性騷擾拍許淑華臀部5下,同志洪健益議員:聲音很響
民進黨籍議員梁文傑於2011年在澳門受台灣組頭招待42萬元港幣旅行
前蔡英文競選總部副主委,民進黨立委落選人李顯榮與樁腳妻子通姦,女方因此遭起訴
民進黨前淡水黨部主委,三協成糕餅行負責人李志仁因猥褻少女遭判刑14個月
民進黨立委賴坤成:摳乳頭是花東稀鬆自然交友模式無法見容於高尚優雅的天龍國媒體
民進黨十年政綱教育篇起草人台大教授林萬億於情人節與女助理開房間被老婆抓姦
民進黨文宣部副主任李厚慶與三立女主播白舒樺共被妻子捉姦,保險套中有李的DNA
民進黨議員周威佑於2014/4/11於FB表示: 吳妍華,你愛做權力的妓女,乾脆去給狗幹
民進黨立委黃淑英: 我在這裡呼籲馬的團隊國民黨,不要把踐踏女人當有趣、當創意!』
Re: [新聞] 柯粉護理師辱林靜儀引「群醫網戰」! 美女醫PO美照帶頭回擊 https://disp.cc/b/163-dLBU |新聞原文 https://disp.cc/b/163-dLzf
#強化三級警戒 #武漢肺炎 #新冠肺炎 #COVID19 #COVID2019
偽證會被關嗎 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momo親子台對智財局提告到最高行政法院的訴訟結束,「焦糖哥哥」的商標之爭我方大獲全勝。沒有其他狀況的話,這代表我正式廢止momo親子台十多年前搶註「焦糖哥哥」的兩類商標成功,原本被電視台控制的「焦糖哥哥」商標,未來將全部回到我身上。
換句話說,按照momo親子台與台長陳景怡先前寄給我的存證信函與電視台粉專發文的法律見解,從此刻起,如果momo親子台、粉專、YouTube頻道有再出現「焦糖哥哥」的畫面、名字都屬於侵權盜用,請五天內找焦糖哥哥本人商討賠償事宜。
如果按照台長陳景怡之前超譯法律說連「焦糖」兩個字我都不能用,同理可證,現在momo親子台連「哥哥」兩個字都不能用喔,因為會混淆誤認我的「焦糖哥哥」裡「哥哥」的商標。😉
我們怎麼贏的?官司結束了所以我可以說了,但更專業的法律討論就留給顏律師。還在那邊因為我支持民進黨所以能贏的人,我是蠻羨慕這種人的——因為無知讓他們更能無拘無束好好地活著。
一、申請廢止時
顏律師問我:「你有沒有什麼證據能證明焦糖哥哥是你自己取的?」我就找出前十年來我錄過的節目、新聞報導有提到我為什麼取「焦糖哥哥」,而不是巧克力哥哥、黑糖哥哥。除了我愛衝浪🏄當時曬成焦糖色的皮膚,還有當時跟我同公司的布丁姐姐(她當時已經是藝人了),經紀人安綺姐想將來可以用焦糖布丁🍮一起表演跟主持。
在法庭上,也因為安綺姐出庭作證的證詞直接打爆momo親子台說謊,所以他們又傳了一個跟我們短暫同事,後來在momo親子台錄製歡樂谷的製作助理出庭作偽證。
她的目的就是捏造「焦糖哥哥是自己一人試鏡,當時安綺姐並沒有來。」這樣的偽證目的是要讓安綺姐的證詞失去或削弱效力,結果顏律師一反問「妳怎麼確定焦糖哥哥是自己去的,妳當時有在門口迎接他嗎?」
但給智財局最有力的證據是我剛到momo親子台時,蘋果日報就幫我做了半版的收藏玩具公仔的介紹,當時我就在使用焦糖哥哥的名字了。momo台當然也提出反駁說如果我沒有在momo親子台怎麼可能有蘋果日報專訪。我聽到真的笑到肚子痛,我就請律師跟智財局說,那為什麼只有電視台討厭常封殺的「焦糖哥哥」有半版專訪,而其人沒有XD。
所以我常說是momo親子台需要我幫他們曝光,而不是我需要momo台來曝光,看看那悲戚的0.01收視率🙄️
我們也提出google搜尋「焦糖哥哥」證明全台灣前十幾萬筆資料都只有我「本人」,僅此一家絕無分號。
另一方面的助力不在預期中,這一點我要感謝酸民、黑粉、噁爛政客、收錢網軍、紅色媒體,這些人及組織為了黑我只能不斷用「焦糖哥哥」才能指涉陳嘉行本人。所以不論是智財局裁判人員,或智財法院法官都知道講到「焦糖哥哥」就是在講我本人。
雖然那些栽贓言論非常噁心、惡質,但我能大獲全勝這些網軍功不可沒。我真心想為他們獻唱一首「感恩的心」。
二、鋼鐵人、哈利波特、PlayStation
大家還記得商標大戰剛開始時,有一票自稱智財權威的律師論述「鋼鐵人」,來類比「焦糖哥哥」推衍出momo親子台會勝訴。如果真的是純粹法律討論,我認為這是好事讓大家更了解著作權保護。但我個人感覺帶風向的成分大於討論法律啦,而且還有人投稿到法律期刊帶風向。
我當時告訴自己要忍住,等momo台在最高行政法院失敗後,我再來發文打臉這些人。簡單說焦糖哥哥不是角色,就跟豬哥亮一樣,因為演出後被廣為人知。鋼鐵人、哈利波特都有清楚的角色設定,兒童台的哥哥姐姐哪有什麼設定,連衣服都能互換、主持棒都能輪流了,這樣能叫「角色」??你們是能看到鋼鐵人跑去霍格華滋嗎⋯⋯
我直接講啦,兒童台不給哥哥姐姐角色設定,就是方便資方能控制哥哥姐姐,誰不聽話他們就換掉誰,反正大家都是免洗筷,電視台認為誰主持、誰表演都一樣。
我原本要去註冊焦糖哥哥,結果momo親子台當時製作人威脅我「你敢自己去註冊我就把你換掉」。當時我在兒童台時就常跟資方對抗,我常被他們封殺外,連當初談好的活動都能一句「口頭約」不算而不付錢。
跟請泡芙姐姐編舞然後不付錢一樣,不付錢的理由我說出來給大家笑笑——電視台忘了編預算,所以不能給妳錢,可笑的是這種不給錢的事還不是只有一次兩次而已。
但也因為這種多行不義必自斃的行為,當智財局與智財法庭請momo台提出他們有在使用「焦糖哥哥」商標時,他們完全沒有證據,但倒是製造了一堆資料(大概一次六公斤),結果,智財局與法院認定這些資料與本案無關。momo台律師為何罵智財法官沒有國際觀?因為他們舉了很多國外判例,其中一個是PlayStation的例子,但焦糖哥哥根本沒有任何節目啊,不論是momo歡樂谷、歡樂谷DVD,甚至桃園燈會都不是掛上「焦糖哥哥」四個字。白話說我不是主角,那些不是我的主秀、個人演唱會,我只是PlayStation遊戲光碟中裡面的一個環節,我不是PlayStation本人。
為什麼momo親子台完全沒有證據能證明他們使用「焦糖哥哥」商標,答案就是他們封殺我不給我機會,我沒有任何個人的節目、專輯、活動。當然代表momo台從頭到尾是搶註焦糖哥哥商標,但不使用就算了還拿這個寄存證信函要我賠他們錢。顏律師希望我別用「商標蟑螂🪳」形容他們,所以我就算了。
momo親子台就是自食惡果而已,沒有幹那些壞事,今天就不會全部敗訴。
三、焦糖哥哥談政治
這在momo親子台接受風傳媒獨家專訪但又不敢具名的報導中就提過了,台長批評我為何離開了還要用「焦糖哥哥」名義聊政治。
大家可以回憶一下momo親子台對中國市場的野心,當時四川地震發生時,我們還要拍影片支持。但看看台灣發生這麼多事情,momo親子台有要哥哥姐姐拍影片嗎?因為不能聊台灣政治、不能講中華民國、不能講新疆血棉花,但可以支持中国。
momo親子台想去中国掏金能理解,畢竟當時我因為「康熙來了」在中國的知名度比電視台還高,我也去了幾次中国做沒有酬勞或低到可笑的工作,還要陪那些長官應酬。其中有些人真的好相處我也聊得開心,但有的會在那邊吃豆腐(物理與精神上的),講說我不配合就很難在這邊發展。笑死,我就沒有要去中国發展啊,況且真的想紅我靠自己絕對比靠momo親子台快。
如果不信,媒體還可以去問問momo親子台跟他們的委任律師,在法庭上是不是又提到焦糖哥哥為什麼要公開講政治的事情。
事實上不是不能講政治,是不能講跟momo親子台立場不同的政治。
我都離開momo親子台六年了,我要講什麼是我的自由,這裡是台灣、是中華民國,你們要言論跟思想審查去中国發展吧,那邊很適合你們。
最後送給大家一段話:
「你不能自由地講 你就不能自由地想」
——大法官許玉秀
謝謝顏紘頤律師的綠紫黃三色書房
偽證會被關嗎 在 乾坤門五術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反送中事件在香港發生了極大的暴力示威,癱瘓了香港的經濟與社會的安定,到底是什麼樣的法案,讓香港人如此大動干戈?中美貿易戰,即將在2019年六月底,要在日本短兵相接了!美國與中國,到底要出什麼招?美墨協議出來的什麼樣的結果?英國要脫歐,誰是領頭羊?伊朗與日本,到底又在玩什麼把戲?FACEBOOK即將推出家密貨幣,這能成嗎?請各位一起來看看,陳老師的「陳時世界週報」!
以下是所謂的「送中條例」的相關法案內容:
本條例引用出處為「維基百科」.
1. 謀殺或誤殺(包括刑事疏忽導致死亡);構成罪行的殺人;意圖謀殺而襲擊。
2. 協助、敎唆、慫使或促致他人自殺。
3. 惡意傷人;殘害他人;使人受到嚴重或實際身體傷害;襲擊致造成實際身體傷害;威脅殺人;不論是以武器、危險物或其他方式蓄意或罔顧後果地危及生命;與不法傷害或損害有關的罪行。
4. 性罪行(包括強姦);性侵犯;猥褻侵犯;對兒童作出不法的性方面的作為;法定的性罪行
5. 對兒童、有精神缺陷或不省人事的人作出嚴重猥褻行為。
6. 綁架;拐帶;非法禁錮;非法關禁;買賣或販運奴隸或其他人;劫持人質。
7. 刑事恐嚇。
8. 與危險藥物(包括麻醉藥、精神病科藥品,以及在非法製造麻醉藥及精神病科藥物時所用的先質及必需的化學品)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與販毒得益有關的罪行。
9. 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或金錢利益;盜竊;搶劫;入屋犯法(包括破啟及進入);盜用公款;勒索;敲詐;非法處理或收受財產;偽造帳目;與涉及欺詐的財產或財務事宜有關的任何其他罪行;與非法剝奪財產有關的法律所訂的任何罪行。
10. 破產法或破產淸盤法所訂的罪行。
11. 與公司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包括由高級人員、董事及發起人所犯的罪行)。
12. 與證券及期貨交易有關的罪行。
13. 與偽製有關的罪行;與偽造或使用偽造物件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14. 與保護智慧財產權、版權、專利權或商標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15. 與賄賂、貪污、秘密佣金及違反信託義務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16. 偽證及唆使他人作偽證。
17. 與妨礙或阻礙司法公正有關的罪行。
18. 縱火;刑事損壞或損害(包括與電腦數據有關的損害)。
19. 與火器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20. 與爆炸品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21. 與環境污染或保障公眾衛生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22. 叛變或於海上的船隻上所犯的任何叛變性的作為。
23. 牽涉船舶或飛機的海盜行為。
24. 非法扣押或控制飛機或其他運輸工具。
25. 危害種族或直接和公開煽惑他人進行危害種族。
26. 方便或容許任何人從羈押中逃走。
27. 與控制任何種類貨物的進出口或國際性資金移轉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28. 走私;與違禁品(包括歷史及考古文物)的進出口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29. 關乎出入境事宜的罪行(包括以欺詐方式取得或使用護照或簽證)。
30. 為了經濟收益而安排或方便任何人非法進入某司法管轄區。
31. 與賭博或獎券活動有關的罪行。
32. 與非法終止懷孕有關的罪行。
33. 拐帶、遺棄、扔棄或非法羈留兒童;涉及利用兒童的任何其他罪行。
34. 與賣淫及供賣淫用的處所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35. 涉及非法使用電腦的罪行。
36. 與財政事宜、課稅或關稅有關的罪行。
37. 與從羈押中非法逃走有關的罪行;監獄叛亂。
38. 重婚。
39. 與婦女及女童有關的罪行。
40. 與虛假或有誤導成分的商品說明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41. 與管有或淸洗從觸犯本附表所述任何罪行所獲的得益有關的罪行。
42. 阻止逮捕或檢控曾犯或相信曾犯本附表所述罪行的人。
43. 任何人可因其而根據多邊國際公約被移交的罪行;由國際組織的決定所訂定的罪行。
44. 串謀犯欺詐罪或串謀詐騙。
45. 串謀犯或以任何種類的組織犯本附表所述的任何罪行。
46. 協助、敎唆、慫使或促致他人犯本附表所述的罪行,或(作為犯本附表所述罪行的事實之前或之後的從犯)煽惑他人犯本附表所述的罪行,或企圖犯本附表所述的罪行。
以上條例,尚有不足之處,篇幅限制,未能全部列出。本條例引用出處為「維基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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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怎麼處理刑求發生後的筆錄?
相信很多人都聽過英美的「毒樹果實理論」,證據的非法來源為毒樹,基於
該違法取得的證據再以合法手段間接取得的其他證據(第二次證據或衍生
證據),則如同從毒樹長出來的毒果,不得使用。
可是台灣法院怎麼處理刑求後的筆錄?讓我們從兩個案子來看:邱和順案,以
及徐自強案。
本文很長,請大家慢慢閱讀,謝謝!
圖文好讀版: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35070312.A.7D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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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billy3321.github.io/images/qiu/qiu11.jpg
(刑求指南)
邱和順案:只要筆錄製作的時候看不到刑求痕跡,就可以採用!
照道理來說,如果製作警詢筆錄的時候發生刑求,刑求會發生威嚇力,當事
人不敢不從,那麼所有的筆錄應該會受到影響,不得採用。
https://billy3321.github.io/images/qiu/qiu01.jpg
(邱和順案的288份筆錄)
可是,邱和順案中,警方已被發現有明顯刑求事証,法院的作法卻是排除發
生刑求的那些自白筆錄,其餘繼續採用。
司改會前幾週提出再審,找到兩個當時的員警,願意出庭作證,指出邱案的
被告自白是在刑求的狀態下所作出的,相關筆錄應當不得採用。
監察院有調查過被告,被告做出這些陳述:
「有一次我看到陳仁宏被訊問完出來手是發抖的,我問他怎麼了,陳說他剛
剛被灌水。邱和順的部份我也有問他,不是你們做的你們不要承認,他說如
果不承認也是很難過,以臺北市刑大的做法會很難過,乾脆到法院的時候在
講。」
「陳仁宏有跟我說他是被刑求的,邱和順也有。」
「邱和順說如果不承認會被警察修理,他要等到檢方、院方的時候如實說明。」
「他說警察在檢察官訊問前,有交代要照當時警察問的筆錄講,不然之後也
會被修理,而且檢察官複訊的時候,警察也在旁邊,因此不敢講。」
「他們警方訊問的時候會把其他人的供述告訴同案犯嫌,之後筆錄就可以串
起來。」
「該案當時邱和順被警方問有無做陸正案的時候,邱和順說沒有,警方就說
羅濟勳說有你怎麼說沒有,叫羅濟勳把犯案經過講給邱聽,邱之後仍否認,
否認後被刑求,刑求後就把羅濟勳講的經過都講出來,一個卡一個。」
「...之後我們要找陸正的屍體,有一個說屍體埋在山上,另一個犯嫌說是
丟在海邊,我們之後就去找屍體,我是負責去海邊搜尋,陸正家屬有帶一些
銀紙在那邊燒,當時有個犯嫌就跪下去、哭,我們問那犯嫌說如果案子不是
你做的,那你為什麼要跪下去、要哭,他說當時是警察從後面踢我的腳我才
下跪,哭是因為案子真的不是我們做的,希望老天爺找到真兇。」
「當時有人跟我說這案子不是他們做的,因此當時犯嫌在看守所的時候有講
如果警察逼到最後找不到屍體的時候,就要說屍體丟在竹南的海邊,之後法
警也有查到當時供述有結合就是因為他們有傳紙條。」
可是司法院在新聞稿中卻說,雖然警察有以不正方法訊問共同被告,但是有
明確刑求的自白已經排除證據能力,其餘的供述沒有證據可以認定是遭到警
察恫嚇,也沒有明確證據指出之前的刑求會影響到後續的自白。結果法院認
定,有刑求的自白和其他自白因為「因果關係中斷」而具備證據能力,可以
拿來判刑。
司法院甚至還忽視有位被告曾說,「檢察官只有一個人,我要面對的是十幾
二十幾個警察,我要是向檢察官說我被刑求,檢察官離開後我要如何面對警
察?」,在新聞稿中稱,因為警察、檢察官是不同的訊問主體,所以警方的
刑求不影響檢察官的筆錄!
https://billy3321.github.io/images/qiu/qiu13.jpg
最後,司法院說,就算有警察出來作證刑求還有在其他筆錄中發生,但是因
為判決已經處理過刑求問題,所以不能再提起再審,駁回!
司法院新聞稿
https://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asp?id=193651
邱和順案,還可參考小弟之前寫的懶人包: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33860691.A.B6F.html
徐自強案:要詳細證明發生刑求,才能排除證據能力!
徐自強案也有類似狀況。徐自強案中,所有的關鍵證據都遺失了,能夠將徐
自強定罪的,只有共同被告陳憶隆和黃春棋的筆錄。而這兩個人都曾說過,
他們遭到刑求。
黃春棋曾說:
「(警訊為何坦承在一個月前與陳憶隆、徐自強一同將黃春樹綁走?)我受
不了他們刑求我。」
「(你對今天借提有何意見?)希望以後借提警方訊問時有律師或家人在場,
警方借提時把我眼睛矇住,吊起來灌水,還捏我奶頭,用不知何物夾我手指。」
甚至借提(警察、檢察官要求犯人出去做筆錄)後回到看守所時,健康檢查
還發生身體有疼痛、瘀傷的狀況。更八審判決書也坦承,說他遭到刑求,並
不是沒有證據。
在更八審的時候,法庭找來陳憶隆在法庭上和徐自強交互詰問,陳憶隆說:
「(你在警局都有承認你與黃春棋二人有參與整個作案過程啊?)在警訊時,
我是被矇住雙眼,我沒有看到他們怎麼寫,後來才知道他們把我們整個都寫
有作案,其實與我講的不符。」
「(對自己在警訊中的陳述有何意見?)警訊中我根本未說什麼話,警方是
依黃春棋口供所作,警察還要我背內容過程。」
「(偵查中你陳述是預謀殺人?)警察要我們配合否則會借提出去。」
(借提出去可能就刑求了)
「(你說徐自強買硫酸為何這麼說?)黃銘泉有問他,他們說徐自強買的,
警察說徐自強住那裏,就說徐自強好了。」
https://billy3321.github.io/images/qiu/qiu17.jpg
https://billy3321.github.io/images/qiu/qiu18.jpg
https://billy3321.github.io/images/qiu/qiu19.jpg
於是在更八審判決書(101年上重更(八)字第8號判決)中,法庭就將警察
前面的筆錄排除於證據之外。但法院還是說,警詢筆錄還是有可能正確,所
以在判斷其他證據能力和可信性的時候,還是可以參考警詢筆錄。
也就是說,刑求來的筆錄可以參考喔!好棒!
筆錄除了警察部分以外,還有檢察官的部份。在偵辦的時候,是檢警交互詢
問,可以知道檢察官的筆錄也會受到警方刑求的影響。可是,法院卻採信檢
察官的筆錄。
徐自強的共同被告黃春棋、陳憶隆兩人雖然是共同被告,但是在徐自強的部
份,他們轉為證人。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3規定:「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
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以及第186條規定:「證人應命具
結」。所謂具結,就是依法宣誓自己所做的證述是真實的,並無虛假,並且
如有違反的話,會受到刑事懲罰。照理說,如果他們兩位身為證人,證明徐自強有罪的
證詞應該具結,才有證據能力。
結果法院說,證人沒有具結,不代表他的陳述就一定沒有效力。因為證人是
被告,修正以前的刑事訴訟法186-3說,「與本案有共犯之關係或嫌疑者,不
得令其具結」,所以就算沒有具結,還是可以當做證據。甚至法庭還說,再
怎麼樣,這些話都是檢察官聽到的,是檢察官調查結果,可以採為證據。
法院這樣的說法,明顯違背釋字582號所說,在修正的刑事訴訟法186-3刪除
前,法院為發現案件之真實,保障被告對證人之詰問權,還是要依據人證的
法定程序,對共犯證人加以調查。
釋字582號還說,「如僅因共同被告已與其他共同被告互為對質,即將其陳述
採為其他共同被告之不利證據,非但混淆詰問權與對質權之本質差異,更將
有害於被告訴訟上之充分防禦權及法院發見真實之實現。」而判決書內採用
檢察官筆錄的說法,明顯與這段話互相違背。
結果,徐自強就因為這樣的證據,被判無期徒刑。
後來,這份判決被最高法院駁回。最高法院沒有對採用檢察官筆錄的部份有
意見,卻對警詢筆錄無法作為證據有意見。
最高法院說,黃春棋所說的刑求和健康檢查表記載的傷勢不合,不能證明傷
勢是刑求造成的。問題是,人從看守所出去做筆錄,做完回到看守所就出現
傷勢,這明顯就可能是刑求,最高法院卻認為要有完整的證據證明傷勢與刑
求有因果關係。這合理嗎?
然後最高法院還說,因為黃春棋和陳憶隆以前沒有說遭到刑求,而原判決已
經大量引用這些陳述,要高等法院好好處理刑求的部分。最後,高等法院還
說,在當時警察不用錄音錄影,所以警察找不到警詢錄音錄影是正常的。
可是,邱和順案是民國1988年偵查,當時就有偵訊的錄音錄影;徐自強的黃
春樹綁架撕票案是1995年偵辦,而且還是侯友宜專案偵辦,卻沒有警詢錄音
錄影,最高法院的說法十分奇怪。
徐自強案,可參考小弟之前寫的懶人包:
https://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25306607.A.ADF.html
看完這兩個案子,相信大家一定很疑惑,如果遇到刑求要怎麼辦?根據以上
兩案的例子,如果遭到刑求,你一定要確實的陳述過程,而且還要驗出傷害。
也就是說,灌辣椒水、毛巾蓋臉加水這種不會有明顯外傷的刑求,永遠都不
會被法院認定。你要祈禱警方使用會留下傷痕的刑求方式,比如夾手指、毆
打。
接下來,刑求的過程你必須全程記得,刑求可能兩三個小時,是誰施暴,就
算眼睛被矇上,你也要知道是哪個警察動手,刑求的順序也要記清楚。
再來,你要每一次製作筆錄都遭到刑求,每一次遇到檢察官,都要說自己受
到刑求,法院才會不採信筆錄。否則就算上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還是會要
求必須證明因果關係,才會採信真的遭到刑求。否則,就是「因果關係中斷」,
可以繼續採用其他的筆錄。
這就是我們法院面對刑求的態度。
刑求常見嗎?曾待在看守所的徐自強在上次的「給鄉民問」活動中曾說過,
在他還在看守所時(1996~2012),當時所有的刑案被告都遭到刑求。只要
是借提,常常出去了以後,用扛著回來,「連走路都不能走」,回來就吐血
也是常有的事情。
https://youtu.be/vvJcavg1B64?t=12m17s
對照前面,美國司法的毒樹果實理論:如果證據來自於不當手段,那麼就算
是衍生證據,也不得採用,是不是差很多?
國外怎麼看呢?以美國為例,無論是警察機關、檢察機關,他們製作的筆錄
都算是「傳聞證據」。而無論是辯護律師,或是檢察官,都可以先私下對證
人做訪談,了解證人知道的部份。但無論如何,只有證人在法庭上說的話,
才會被法官或陪審團採為證據所用。
所以大家看到英美的司法劇,幾乎都會聚焦在證人、律師和檢察官在法庭上
的攻防,很少會看到筆錄部分。
如果證人說的話和筆錄或先前訪談內容違背,辯護律師、檢察官可以拿筆錄
出來「彈劾」(比如說:「你之前說的是XXX,不是現在說的YYY,為何你的
陳述不一樣?」),讓陪審團或是法官不相信證人說的話。但無論如何,筆
錄都不能作為證據之用,也不能讓陪審團、法官看到。
而法官只會看到證據,也就是說,法官永遠都不會看到檢警的筆錄。只有證
人在法庭上的陳述,才能作為證據,法官或陪審團可以決定是否採信,以此
決定該如何做出判決。
可是台灣以前不是。台灣以前在戒嚴時代,警察、檢察官取得筆錄以後,就
依照筆錄內容起訴,法院也依照筆錄判案,沒有在傳證人。白色恐怖期間就
是這樣,審問、判罪,全都靠筆錄。
現在,台灣法院會傳證人了,但是證人在法庭上的陳述和筆錄不合的時候,
要採信哪一邊?就變成法官的自由了。甚至,法官還會認定,檢察官做的筆
錄,和警察的筆錄不一樣(邱案、徐案均如此。)。就算雙方的詢問交互進
行,警方的刑求很可能會影響在檢察官處的陳述,他們也是這樣認定。
而且,台灣的檢察官,會把筆錄作為證據,在起訴的時候一起移交給法官。
法官看過筆錄後,就很難把筆錄的印象從心頭抹去,這是人性。
尤伯祥律師在上次徐自強案開庭的會後講評說,我們法庭沒有經過轉型正義,
面對這些可能有不正訊問的證據,法院一般不是要求檢察官、警方證明,而
是要求被告說明刑求經過,說遭到誰刑求,甚至還要檢驗身上是否有傷痕。
但問題是,刑求很多時候長達幾個小時,還是矇眼進行,被告真的知道是誰
動手,還記得刑求順序嗎?這根本不可能。有些刑求,比如矇眼在臉上蓋上
毛巾灌水,或是灌辣椒水,也不一定會產生身體上的傷痕。而且只要發生過
一次刑求,未來被告就會很擔心會遭到刑求,自然會產生威嚇力。法院對刑
求證據嚴格的認定,明顯違背常理。
我們能做什麼?我想,最能做的,就是一起到法庭旁聽。很多到司改會申訴
的當事人都說,如果沒有人旁聽,法官做決定就容易草率。因此,一起到法
院旁聽,讓法官知道「有人在關心」,可以讓他們更謹慎的做出判決。
明日,徐自強案即將開庭。這一次,法院將會傳喚共同被告黃春棋到場作證。
屆時一定會有針對刑求的交互詰問,歡迎大家一起到場聆聽,看看我們的法
院怎麼看待刑求問題。
時間:6月24日 9:30
地點: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大廈專一法庭
台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27號,小南門捷運站旁
https://hsu2015.jrf.org.tw
其他的開庭時間還有:
7/8(三) 9:30 言詞辯論
7/15(三) 14:30 言詞辯論終結
之後,大致就是宣判了。法官上次開庭說,預計今年九月初將會宣判。
因為明天的庭會開整天,歡迎大家隨時過來旁聽,一起來關心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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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09.220.23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35070312.A.7D1.html
※ 編輯: billy3321 (140.109.220.235), 06/23/2015 22:39:55
的確還沒有引進。但我想,參照一下國外經驗和作法,應該是可以的吧!
司改會的確是廢死聯盟其中一個,但小弟還不支持廢死喔~
按證人係陳述其見聞以為證據方法,故其陳述需與其所知相符據實陳述,
為確保證人證言之真實性,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證人
應命具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令其具結:一、未滿十六歲者。二、
因精神障礙,不解具結意義及效果者。」、第一百八十七條「證人具結前,
應告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對於不令具結之證人,應告以當據實陳
述,不得匿、飾、增、減。」,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三「
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
以確保證人陳述之真實性。
小弟不是讀法律的,但小弟認為具結的精神應該是在避免偽證。
不知道這個解釋是否ok呢?
幫補法律條文:
第 158-4 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
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
意思就是,違背法定程序取得證據,可以因為要維護公共利益,所以採用喔!
像是偵查中要求要全程錄影,但如果某段落,偵查人員忘了錄影時,雖然
違反法律的規定,但如果法院認為這樣的情形並沒有嚴重侵害對於被告的
權益(例如被告也認為沒錄的部分沒有造成他太大的侵害時),就能使用
這段沒錄影的部分作為證據。
不管怎麼判,都找的到法條來背書 Q_Q
幫補法條: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18-1
依第五條、第六條或第七條規定執行通訊監察,取得其他案件之內容者,
不得作為證據。但於發現後七日內補行陳報法院,並經法院審查認可該案
件與實施通訊監察之案件具有關連性或為第五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之罪者,
不在此限。
依第五條、第六條或第七條規定執行通訊監察所取得之內容或所衍生之證
據與監察目的無關者,不得作為司法偵查、審判、其他程序之證據或其他
用途,並依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予以銷燬。
違反第五條、第六條或第七條規定進行監聽行為所取得之內容或所衍生之
證據,於司法偵查、審判或其他程序中,均不得採為證據或其他用途,並
依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予以銷燬。
可是,通保法只有限制監聽呀
是否可以給小弟更完整一點的說明呢?如果有問題我可以修正,感謝!
https://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20713/34365113/
小弟已經修改具結定義如下:
具結,是依法宣誓自己所做的證述是真實的,並無虛假,如有違反的話,
會受到刑事懲罰。
小弟不懂,為何理論上不得採用刑求後的筆錄,實務上卻可以?
為何理論、實務兩套可以振振有詞?
小弟會拿毒樹果實理論,多少是因為許多朋友對這個比較有概念。以此作為引子,
帶到台灣法庭對刑求筆錄認定的嚴苛要求上。
這並非吹捧美國制度,但如果可以以此為鏡,應該可以拿來思考台灣制度是否有
問題。畢竟,他山之石,可以攻錯。
昨日的徐自強活動上,有人說:
徐自強這些冤案當事人是在替我們受苦。因為他們,台灣的司法才有改變的機會,
我們的人權才能受到更多保障。
刑事訴訟法第154-1:「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
小弟是以為司法人應該要把無罪推定原則放在心上的,沒想到台灣法官還真的
是有罪推定,而且他們明知道有問題,還是繼續在實務上這樣做啊....
那只能祈禱自己不要上法院了,否則要一直證明自己無罪,在家睡覺沒人證
就可能變成殺人犯了.....
小弟會認為,警方會這樣大剌剌的刑求,是因為刑求出來的結果會被採信,
而且法官也會用。
如果今天法官發現有刑求可能,所以不用,甚至排除所有筆錄的證據能力,
自然警方就比較沒有刑求的動力了。
所以,的確如你所說,警察是問題,但採信的法官、依此上訴的檢察官,也
不能說完全沒有責任。
這不是四十年前的辦案手法,嚴格來說,如果徐自強說的是真的,那麼直到
1995年,還有刑求的存在。甚至,2012年還有可能。
而且,直到今天,有刑求疑慮的筆錄,法院依然認可。最高法院駁回邱和順
案再審,也就這幾天而已。
小弟完全沒有貶低的意思。
只是,理論上無罪推定是為了保護人權,但實務上卻不採用這個作法,真的
讓我覺得很扯。
小弟得說,被抓到警察局,可以拒絕夜間偵訊,以及做筆錄全程錄音錄影,都是
法律保障的權益喔。
因為夜間偵訊,可能導致疲勞偵訊(也就是幾天幾夜不睡覺偵訊),是刑求的一
種;另外,偵訊時錄音錄影,也是避免警察刑求的方式之一。當然,警察可能會
在刑求的時候關閉錄音錄影設備,這也是可能發生的問題。
所以,有律師在場陪偵,是很重要的事情。這是為了防止最後做出奇怪的筆錄。
總之,小弟還是希望您能夠了解相關權益,如果被抓了,記得要捍衛自己的權益
啊。
https://jrf-tw.gitbooks.io/citizen_defend_rights_99_steps/content/5/5-5.html
前幾天有律師在討論的時候說:
華人的民族性,就是很想要找出真相,所以拼命調查,就怕有罪的人被縱放。
可是大家卻忘記,人是有極限的,不一定真的可以看到真相。結果,因為太過
想要看到真相,反而把自己往造成冤獄的方向推去。
關在牢裡快樂嗎?您可以參考一下徐自強的說法喔。
https://youtu.be/vvJcavg1B64?t=33m18s
小弟還不支持廢死喔.....請不要誤解我。而且這篇完全沒討論到死刑啊....
小弟的確在司改會工作,但還不支持廢死,我不懂這哪裡假掰了?
上次已執行的人也有一起開記者會,出來喊冤喔。
他們也希望再審可以還他們一個清白。
這的確是個大問題。小弟會認為,如果刑求過,被告就可能因為擔心再次刑求,
所以供述會傾向讓警察滿意,所以不應該採信。
若真的要採信,應該只採信法庭上對質、詰問的記錄,比較沒有問題。
每個都有冤,只是因為已經關出來了....而邱和順隨時會被執行死刑,比較緊急。
建議您先了解一下邱案,謝謝。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33860691.A.B6F.html
※ 編輯: billy3321 (223.136.236.165), 06/24/2015 14:16:36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