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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最高法院刑事裁判年鑑 2016
【作 者】張熙懷│臺灣高等檢察署一級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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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刑事程序法則及證據法則,邁向世界刑事訴訟思潮的主流趨勢,人權保障及程序正當衡平,經歷2003年9月大幅度修法施行,為世人所關注。立法者是作者,執法者是讀者,法律的生命在於實踐。觀察最高法院近年來新興的刑事裁判,是察覺臺灣刑事訴訟成長軌跡的最佳渠道。
✔本書將2016年最高法院4,902則裁判大數據(Big Data),透過檢選、篩選、擷取、歸納、整理,梳理出各刑事庭、各法官所著裁判要旨,完備成書。善學者,假人之長以補其短,擁有本書就能輕易全盤掌握臺灣刑事訴訟發展新趨潮流。
【章節簡介】
🔺刑事實體法篇
一、法律之變更
二、公務員
三、故意
四、過失
五、不作為犯
六、違法性錯誤
七、因果關係
八、加重結果犯
九、刑事責任能力(精神狀態)
十、原因自由行為
十一、緊急避難
十二、未遂犯
十三、不能犯
十四、中止犯
十五、共同正犯
十六、幫助犯
十七、身分犯
十八、繼續犯
十九、接續犯
二十、集合犯
二十一、累犯
二十二、犯罪競合
二十三、吸收犯
二十四、定應執行刑
二十五、沒收
二十六、易刑
二十七、緩刑
二十八、假釋
二十九、湮滅證據
三十、偽證
三十一、誣告
三十二、公共危險
三十三、偽造文書
三十四、妨害性自主
三十五、賭博
三十六、過失致人於死
三十七、傷害
三十八、妨害自由
三十九、妨害秘密
四十、竊盜
四十一、強盜
四十二、背信
四十三、貪污治罪條例
四十四、政府採購法
四十五、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四十六、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四十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四十八、藥事法
四十九、水土保持法
五十、廢棄物清理法
五十一、食品衛生管理法
五十二、證券交易法
五十三、銀行法
五十四、洗錢防制法
五十五、商業會計法
五十六、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五十七、人口販運防制法
五十八、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五十九、野生動物保育法
🔺刑事程序法篇
一、管轄
二、舉證責任
三、法院依職權調查證據
四、司法警察發動刑事調查之門檻
五、送達
六、律師依賴權
七、證人拒絕證言權
八、具結
九、證人證詞之任意性
十、權利事項告知
十一、被告自白之合法性
十二、共犯自白之證明力
十三、補強證據
十四、勘驗
十五、鑑定
十六、測謊
十七、監聽
十八、羈押
十九、限制出境
二十、沒入保證金
二十一、釣魚
二十二、傳聞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
二十三、傳聞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
二十四、傳聞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
二十五、傳聞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
二十六、網路視訊訊問
二十七、品格證據(習性推論之禁止)
二十八、彈劾證據
二十九、訴之撤回
三十、起訴對事之效力
三十一、準備程序
三十二、訴訟條件欠缺之補正
三十三、調查證據之聲請
三十四、對質詰問
三十五、交互詰問
三十六、物證、書證之法定調查程序
三十七、量刑
三十八、情狀顯可憫恕
三十九、適時行使異議權
四十、被告科刑資料調查
四十一、經驗法則、論理法則
四十二、諭知管轄錯誤、免訴、不受理係不當判決
四十三、有罪判決書之記載
四十四、一事不再理
四十五、上訴
四十六、抗告
四十七、具體上訴理由
四十八、自訴
四十九、不利益變更禁止
五十、一造缺席判決
五十一、一事不再理(禁止雙重危險)
五十二、再審
五十三、更定期行之聲請
五十四、執行
五十五、卷存文書、磁碟屬政府資訊
五十六、緩起訴
五十七、刑事補償法
五十八、證人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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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最高法院刑事裁判年鑑2015│張熙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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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證罪自訴 在 駱克刑法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導讀最新實務-106台上1581判決-偽證罪之訊問主體】
關鍵字:#實務必考熱區、#偽證、#公署、#執行審判職務
【自擬題】小駱於小克自訴小稔誣告案件作證時,回答自訴代理人小律律師的主詰問時為虛偽陳述。小駱之後被以偽證罪起訴,小駱辯護人抗辯:偽證罪的訊問主體,限於審判時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及偵查中之檢察官,小駱是回答自訴代理人小律律師的主詰問,不受偽證罪之規範。試問:辯護人之抗辯有無理由?
最高法院於107年5月31日作成106台上1851判決,此判決對於偽證罪之訊問主體是否限於審判時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及偵查中之檢察官何?有所闡釋,簡述如下:
Qoute:「…刑法第168條之偽證罪,係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之行為。所謂『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係指行為期間須在執行民、刑事或行政訴訟等審判機關,依法開始審判程序尚未終結前而言,非指訊問之主體限於審判之公署。…」
👉106台上1851判決闡釋「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是指作證的行為期間是在執行民、刑事或行政訴訟等審判機關,依法開始審判程序尚未終結前而言,並不是指訊問的主體限於審判之公署。所以於案審判程序中進行交互詰問時,證人對於檢察官、辯護人、自訴代理人等所為的主詰問、反詰問、覆主詰問、覆反詰問之回答,都屬偽證罪規範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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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書目:
駱克,《實務必考熱區-刑法分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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駱克,《實務必考熱區-刑法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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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這是一篇刑法解析文
偽證罪自訴 在 柯建銘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柯建銘:法院曲解事實 為馬英九脫罪】
柯:黃世銘偽證若被訴 將提再審馬案
立法院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自訴前總統馬英九涉教唆洩密等罪,高院昨判無罪定讞。柯表示,當晚應為馬親自致電前檢察總長黃世銘,已告發黃世銘、隨扈林有振涉偽證罪,只要北檢起訴,就會對本案提起再審。
柯建銘則對高院判決結果發表聲明指出,馬英九介入司法個案,教唆黃世銘洩密已是罪證確鑿,沒想到法院卻忽視如山鐵證,縱放毀憲亂政之人,著實讓人遺憾;法官掩飾馬英九教唆洩密的犯罪事實,實乃「黃鐘毀棄,瓦釜雷鳴」。
他表示,馬英九利用總統權勢干預司法,將黑手伸入司法以及國會,破壞台灣得之不易的民主法治,法院卻無視馬英九教唆黃世銘洩密的事實,濫用自由心證做為馬英九的遮羞布,踐踏司法尊嚴。
柯建銘質疑,若無重要事項要報告,馬英九怎會在半夜與黃世銘通話八十八秒?法官認定通話無從證明洩密,這顯然是馬要求黃世銘再來報告一次,但法官竟認為是黃力求表現才主動報告,這就是濫用自由心證,無所不用其極地替馬脫罪;說出連馬英九辯護律師都不敢說出的理由,根本是曲解事實、枉法裁判。
http://m.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1142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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