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鬥陣來關心】領域外仲裁判斷及民事判決在我國效力及執行
作者:林宜璇律師/徐錫言律師
法律爭端解決的途徑通常以訴訟或仲裁為之,若在我國管轄權區域外做成之判決或仲裁判斷,要在我國境內進行強制執行程序時,涉及外國判決或仲裁判斷承認的問題。
在民事訴訟上,我國法院對於外國判決之承認,基本上採自動承認制,意即若無民事訴訟法第402條之規定等情形,諸如該外國法院之確定判決依照我國法律外國法院無管轄權、敗訴之被告未經合法送達且未應訴、判決之內容或訴訟程序違反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或無相互承認者,我國法院始不承認其效力。在執行程序上,依強制執行法第4-1條規定,依外國法院確定判決聲請強制執行者,需經我國法院以判決宣示許可其執行者,得為強制執行,故於我國聲請強制執行前,應取得我國法院請求許可強制執行之訴之勝訴判決,始能聲請強制執行。
在仲裁判斷於我國之效力與強制執行時,依照仲裁法第48條規定,應先向法院提出聲請,經法院審理無仲裁法第49條規定之有背於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或依照我國法律該爭議不能以仲裁解決之情形時,經法院裁定承認後,與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並得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
惟值得注意的是,因基於我國與中國特殊關係,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規定,在大陸地區做成之民事確定判決、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台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該裁定認可之裁判或判斷,以給付為內容者,得為執行名義。另實務上認為經我國裁定認可之民事確定判決或仲裁判斷,在我國僅具有執行力,無與我國法院做成之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故我國不受大陸地區法院裁判之拘束,大陸地區之判決在我國法院裁定認可之後,債務人仍得向我國法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而仍有再進行爭訟之風險。
(本文之內容不代表本所之立場或法律意見)
債務人異議之訴勝訴 在 李進勇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停止強制執行之訴遭駁回 縣府抗告力爭司法正義
記者會完整說明:https://youtu.be/8Z2yXWNijiY
今日上午在縣府召開記者會,回應達榮公司查封縣府土地一案,強烈表達不滿及悲憤心情,希望讓各界瞭解達榮公司是惡意的當事人,並呼籲司法機關彰顯公平正義,更嚴正聲明縣府為求縣民利益,在司法的努力不中止的堅持與決心。
悲的是因林內焚化爐,縣府已付給達榮公司近20億元,且後續利息、本金及其他費用,財政負擔竟高達40億。憤的是達榮公司是惡意且違約的當事人,竟搖身一變成為受害者,受到司法袒護,十分不公平。尋求公平者,必須帶著乾淨的手才能進入法庭,惡意的達榮豈能獲得司法保護!
林內焚化爐的環境影響評估,為興建廠商達榮公司應盡的義務,經最高行政法院「環評無效」撤銷後,幾經縣府催促提出環評,卻置之不理。當初達榮公司環境影響評估說明書中,隻字不提焚化爐預定地離淨水廠廠址不到2公里的事實,當時興建焚化爐議題,引起當地民眾與民意代表強烈抗爭,達榮公司豈有不知之理。
另原應經過二階環評的案件,竟迅速經一階環評即通過,且興建過程中又發生賄賂案,涉案的當事人雖受法院判決,現仍在更審中。達榮公司是惡意的當事人,司法單位卻以無罪推定偏袒該公司,公理何在?惡意的當事人不可進入衡平法院,又豈能受到信賴利益保護。
縣府於105年2月4日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爭取公道還原事實,縣府並於債務人異議之訴裁判確定前,105年2月25日,提出停止強制執行之訴,要求暫停查封土地之拍賣,3月3日卻遭法院以縣府故意拖延訴訟而駁回。我在此嚴正的聲明,官司未決,每年縣府即要付出5%的利息,拖延對縣府來說無益,對窮困的縣庫更是沈重的負擔,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進入司法程序是為爭取公平正義;擔保的土地仍在(查封之11筆土地經鑑定為10億9,714萬餘元),並不影響達榮公司的權益,反而是縣府土地一經拍賣,未來官司如由縣府勝訴,縣府將無從追討,如此駁回的理由,縣府怎能悅服,已於3月14日提出抗告,力爭到底。
為確保縣府及縣民最大利益,縣府對司法的努力不中止,更呼籲司法機關應深入了解事件本質,不應保護惡意的當事人;至於查封土地一案,也絕不會影響2017燈會的籌備與進行,請縣民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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