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如果有人拿球棒攻擊人,說自己只是想打球呢?我只是舉例,千萬不要暴力呀!(#01J)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8萬的網紅公視新聞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更多新聞與互動請上:公視新聞網 ( http://news.pts.org.tw ) 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 ( http://pnn.pts.org.tw/ ) PNN 粉絲專頁 ( http://www.facebook.com/pnnpts.fanpage ) PNN Youtube頻道 ( ...
「傷害未遂」的推薦目錄:
- 關於傷害未遂 在 ETtoday分享雲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 關於傷害未遂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 關於傷害未遂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 關於傷害未遂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 關於傷害未遂 在 Re: [課業] 關於刑法278重傷害之未遂犯- 看板Examination 的評價
- 關於傷害未遂 在 【刑法法普】【也是謠言澄清】普通傷害「未遂」不是刑事犯罪 的評價
- 關於傷害未遂 在 #討論律師:傷害未遂罪 - 法律人板 | Dcard 的評價
- 關於傷害未遂 在 蔡正元提告擋車男反告重傷害未遂-民視新聞 - YouTube 的評價
傷害未遂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刑法司律一試考題分析:EP7
#讀享周易刑事法
【100司法官一試第33題】
有關加重結果犯,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加重結果犯是由故意的基本構成要件(基本罪),與過失之加重結果組合而成
(B)過失之加重結果,與基本構成要件之行為或結果須有因果關係
(C)行為人對加重結果的發生,須在主觀上已有所預見
(D)行為人對加重結果的發生,須有預見之可能性
【107司律一試第6題】
有關刑法第17條加重結果犯的論述,下列何者錯誤?
(A)傷害致死罪之成立,以行為人犯故意傷害罪為前提
(B)傷害致死罪之成立,行為人前行為不構成傷害罪,縱發生死亡結果,依情形可能構成殺人罪或過失致死罪,不成立本罪
(C)傷害致死罪之成立,如果傷害行為未遂,只要之後發生死亡的結果,犯罪成立
(D)重傷致死罪之成立,以行為人能預見死亡結果為要件
-----------------------------------------------
【100司法官一試第33題答案】(C)
【107司律一試第6題答案】(C)
-----------------------------------------------
【綜合分析】
依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521號刑事判決:「刑法上之加重結果犯,係 #故意之基礎犯罪 與 #加重結果 之結合犯罪。立法者創設此犯罪類型,乃在賦予加重處罰之法律效果。其以行為人能預見結果之發生為要件,所謂能預見,乃指 #客觀情形 而言,亦即行為人有 #注意之義務,並 #能預見而未預見,就加重結果之發生有 #過失。且加重結果之發生,與基礎犯罪之間,必須具有因果關係,其判斷上尤須該加重結果為基礎犯罪行為中所蘊含之獨特危險所造成,因而具有直接關聯性(或稱特殊危險關係),方足以作為加重處罰之正當性基礎,以符合罪刑相當原則。」因此,100司法官一試第33題(C)錯誤。
另依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964號刑事判決:「加重結果犯係指行為人就故意實行之基本犯罪行為,於一般客觀情況下可能預見將發生一定之結果,但因過失而主觀上未預見,致發生該加重之結果而言。亦即,加重結果犯乃就行為人主觀上意欲實行之基本犯罪行為,及客觀上可能預見結果之發生,二者間因有相當因果關係存在,予以加重其刑之法律評價。就基本犯罪而言,為 #故意犯;對加重結果而言,則為 #過失犯。而加重結果犯之成立,不以基本犯罪既遂為必要,如 #基本犯罪未遂,#並設有處罰未遂犯規定,#因而發生加重結果者,#即屬構成。#倘基本犯罪未遂,#亦未有處罰未遂犯之規定時,#雖加重結果已發生,#仍不能成立加重結果犯,此時應視刑法對於該加重結果是否設有處罰過失犯之規定,或有無合於其他犯罪構成要件,而分別論處。」由於普通傷害行為並未處罰未遂犯,故傷害未遂致死的情形,不成立傷害致死罪,107司律一試第6題答案選(C)。
傷害未遂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每當有人PO「OO公社」、PTT自稱「爆料」、「八卦」,高喊不服判決、司法不公時......
本粉專小編:查詢判決原文,小編群組討論法律意見。
某些不肖記者:(涎著臉)有影片嗎?有圖嗎?然後不看判決就亂下標題。
某些不肖律師(有的可能還是假律師):才不管判決怎麼寫,趕快留言亂出餿主意先,刷一波存在感。
例如鼓吹亂興訟「告他○○罪」、或是主張刑法上根本不存在的罪名(例如「傷害未遂」),試圖在劣幣驅良幣的律師市場搶些客戶。
殊不知,這些會在社群網路上留言哭哭討拍拍的人,通常都是不願意付律師費的那一群。
哀傷的是,大家好像覺得記者和那些自稱律師的咖比我們可信。(小編蹲地畫圈圈)
看完前一篇貼文底下一整排不看判決鬼打牆留言( https://bit.ly/3uyRyLo ),小編已崩潰。
#點判決連結進去看一下證據清單會死是不是?
醒醒吧!我們未來的「國民法官」需要的不是法條和證據,而是法師和符咒。
送你們一張驅魔符,小編先下線治療先,不然會中風。
傷害未遂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更多新聞與互動請上:公視新聞網 ( http://news.pts.org.tw )
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 ( http://pnn.pts.org.tw/ )
PNN 粉絲專頁 ( http://www.facebook.com/pnnpts.fanpage )
PNN Youtube頻道 ( http://www.youtube.com/user/PNNPTS )
PNN Justin.tv頻道 ( http://zh-tw.justin.tv/pnnpts )
傷害未遂 在 【刑法法普】【也是謠言澄清】普通傷害「未遂」不是刑事犯罪 的推薦與評價
民眾濫告,檢方也只能不起訴,卻變成人人都在罵司法,哪裡知道是律師的問題? PS. 【更新】比較法補充: 德國刑法§223II(傷害罪)確實是有未遂犯的處罰 ... ... <看更多>
傷害未遂 在 #討論律師:傷害未遂罪 - 法律人板 | Dcard 的推薦與評價
B8 你的刑法體系亂七八糟的什麼叫「不罰」?成罪後才有處罰與否的問題吧⋯⋯ 傷害就根本沒有未遂,沒有成罪...何來處罰問題? ————— 構成要件違法性有 ... ... <看更多>
傷害未遂 在 Re: [課業] 關於刑法278重傷害之未遂犯- 看板Examination 的推薦與評價
※ 引述《wallis20096 (wallis)》之銘言:
: [課業] 國考課業相關問題,非歷屆考題的討論,如學理觀念的釐清。
不才愚見如下:
刑§278重傷罪和刑§277傷害罪
(一) 行為者意圖方面
前者:肇因於「行為者」的不法意圖、預謀、有計畫
後者:肇因於「行為者」可能是覺得憤恨或是基於沒有使人重傷之意圖
(二) 手段方面
前者:行為者會用使受害者的身體、耳朵、或其他(例如皮膚)受到重傷
(重傷定義參考刑§10-4)
後者:行為者使受害者受到皮肉上的傷害,但是整體而言,不會使生理機能受到影響
(三) 加重結果面
先參刑§17 所謂加重結果為「故意+有預見的過失結果」
以此推論
前者:
1、行為者之不法意圖、預謀或有計畫→出於行為者之故意
2、縱使,被害人之受傷程度未必如行為者所願,但行為者應能預見手段之殘暴會致
被害人於死或使被害人暴露於死亡之風險→加重結果之程度
後者:
1、行為者非出於故意,有可能是情緒來了,打了對方一拳或一掌
或是想教訓對方,然後拳腳相向
2、行為人用拳腳相向,若有預見拳腳相向的程度,會造成對方暴露於死亡的風險,
就會成立加重結果犯
但是,假使對方本身有痼疾,使之不能承受任何外力侵害,例如打一掌或一拳
就可能掛點,這非行為人預見範圍,故不屬於加重結果犯
(四) 未遂犯
何謂未遂,詳參刑§13
行為人「著手」但是未達其目的或行為還未完成稱之為「未遂」
如甲要殺乙,但最後的結果是乙為重傷住院
那甲的論斷就是「殺人未遂」,唯有行為產生了,但未達其目的或是行為還沒有完成
如甲要殺乙,雞絲都準備好了,結果砍了乙一刀後,就被警方抓去了
這也算是未遂
但尚未著手,僅屬於預備階段者,則不罰未遂,除非刑法有處罰預備犯
尚屬預謀階段者更不罰未遂犯
這也是刑法第一條規定「行為之處罰,以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預備犯→以刑法有特別規定處罰者,為限
預謀犯→以刑法有特別規定處罰者,為限
然傷害罪屬「既成犯」、「結果犯」
有傷害結果了,才會加以論斷
但是重傷害罪→
屬行為人有預謀或準備讓受害人重傷
例如甲要讓乙斷手斷腳,結果乙只有身體受了些刀傷,手腳全沒事
甲在重傷罪就屬於未遂犯,但在傷害罪屬於既成犯,還是要論以傷害罪
最後再加以競合
希望有幫到你喔^^
: 刑法第278條重傷害有處罰未遂犯,請問為何要處罰未遂犯?
: 刑法第278條規定:
: I.使人重傷
: II.犯前項之規定者,因致人於死
: III.犯第一項未遂犯罰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154.37
※ 編輯: babyyama 來自: 218.166.154.37 (09/15 00:23)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