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國小外聘直排輪教練張姓男子,假裝帶孩子參加溜冰活動,將7個孩子誘拐到汽車旅館拍裸照,逼他們口交、打手槍。」從去年10月《自由時報》的報導中觀察,常見兒少性侵的新聞中,加害者竟是孩子信任的對象。
根據衛福部保護服務司統計,在2020年未滿18歲兒少性侵加害者的身分中,「認識的人(熟人)」佔所有兒少性侵加害者超過8成,顯示成年人需要對於孩子身邊的熟人提高警覺,其中很重要的技巧就是分辨大野狼可能伸出狼爪的手法。這篇文章,歸納了學者、第一線服務的專業人員認為常見的迷思和手法,給家長和老師作為提高警覺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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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三歲的小女孩在公園玩,被一名男子利用一杯飲料,疑似乘家長看手機時,誘拐到廁所裡面,被脫光衣服。大家都會教孩子:「不要隨便跟陌生人說話」。但是往往會綁架或侵犯兒童的,不一定是陌生人,有可能是熟悉的家人或朋友......有什麼措施可以預防孩子被誘拐呢?▶https://cplink.co/282gFB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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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 法 誘拐 在 葉大華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大法官昨作成805號解釋案,直指「少年事件處理法」未給被害人陳述意見權,違反憲法的正當法律程序。此也與刑事訴訟長期「重被告、輕被害人」的設計,近年來讓被害人炸鍋,相關機關修正訴訟程序時,開始側重兩造權益。
以我七月初所提出的"羅姓保全犯兒少網路誘拐及性侵案,法官涉交保裁定違失調查案"為例,正好凸顯出未成年被害人訴訟參與權及表意權的重要性。由於本案羅男以脆弱少女為目標,反覆實施計畫性的犯罪,其再犯危險性明顯高於其他性侵害類型。承審法官屬臺北地院性侵專股,理應優先考量被害兒少的最佳利益及其程序主體權、表意權及資訊獲知權的保障。然其未審酌被害兒少之最佳利益,也未適時尋求專家證人提供兒童觀點之意見,以及參酌兒童人權公約之相關見解,又未酌定足以防制被告再犯之適當事項,逕依被告聲請將全案移付調解,均有欠妥適。目前大法官805號釋憲案算是回應了兒少作為訴訟主體的權利,接下來就看何時修法完成!
💢💢同場加映:羅姓保全犯兒少網路誘拐及性侵案,監察委員要求司法院對承審法官為職務之監督 https://www.cy.gov.tw/News_Content.aspx?n=125&s=20476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大法官昨作成805號解釋,直指「少年事件處理法」未給被害人陳述意見權,違反憲法的正當法律程序。律師廖芳萱認為,少事法的立法保護對象是非行少年(加害人),使得規範通篇圍繞在非行少年權益上論述,但近年來被害人權益逐漸獲得重視,司法院可趁此修法賦予被害人訴訟參與權。
廖芳萱表示,少事法的程序規範部分參考「刑事訴訟法」而來,我國刑訴法的適用客體主要是被告,從程序上而言,多以被告角度出發,移植到少事法,也多從非行少年保護面向設計規範。
刑事訴訟長期「重被告、輕被害人」的設計,近年來讓被害人炸鍋,相關機關修正訴訟程序時,開始側重兩造權益,去年已讓被害人或家屬可聲請「訴訟參與」,保障陳述意見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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