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間 #強行帶走孩子 也會有法律問題嗎? 我們接過幾件祖父母 #略誘罪 的案件,真的會有祖父母強行帶孫的事件
最近新北市發生了一個離奇的事件,有位外婆北上帶孫女到南部去玩,結果之後便沒有了下落,直接搞失蹤,讓孩子的父母都很擔心,四處協尋。
不過這個女童的父母現在選擇報警並對外婆提出 #略誘罪 的告訴,他們表示雙方可能是因為對女童的健康狀況處置方式有不同意見,而外婆為了堅持自己的方式來照顧孫女就直接把孫女帶離父母身邊。
外婆雖然可能是因為太愛孫女了而想要給孫女自己認為比較好的照顧方式,然而,這樣強行把孩子帶離父母身邊的行為其實並不妥當,而且還真的可能有觸法的疑慮,像是在刑法中就有規定所謂的略誘罪,假如以強行帶走小孩的方式,讓小孩 #脫離家庭,就可能會成立該罪。
儘管不少人認為孩子是 #自己願意 跟著外婆走,認為只是跟外婆出去玩,但在實務判決以及刑法中也有另外規定,假如對象是 #未滿十六歲 的未成年人,儘管是自己同意跟對方一起離開家中,但仍會因為年紀還小,在 #判斷能力 以及 #心智發展 上 #尚未成熟,對於很多事情的辨別上也還沒辦法有確切獨立的思考,容易受到他人影響而做出 #同意離家 的決定,因此無論是否是受到對方同意而將對方帶離家中,仍會有略誘罪的問題產生。
而目前兩人的仍然下落不明,希望他們目前都是安全的狀態,並且能夠快點出現跟孩子的父母好好地 #進行溝通,雖然長輩們可能都是為了孩子好,但有時候在方式上可能會有點 #過度強硬與干涉,畢竟孩子的父母是平時最主要的照顧者,對於孩子的情況也多少會更了解一點,若對於孩子父母的做法有不同想法,可以給出自己的建議與看法,讓對方能夠去參考,但如果像是這樣強行將孩子帶離父母身邊並失去聯繫,這不只可能會讓孩子有陷入危險的可能,孩子的父母也會一直提心吊膽,擔心孩子的現況,對孩子與父母來說反而可能會造成一些內心的陰影,更可能讓雙方關係出現裂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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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離家法律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選擇適合的愛】
關於愛,我們都有一個衡量,關於親情,關於友情、關於愛情、關於各式各樣關係的愛,每一種,我們都有自己的判斷與作法。
這沒有對錯,只是單單的顯示出我們每個人對「愛」的觀點及採取的行動不同而已。
對於背叛者,我們慣於以恨來對待,用意在於保護自己,何錯之有?
對於長年暴力相向的伴侶,我們以逃離或冷漠來回應,這也是保護自己,何錯之有?
對於成年的孩子粗暴的感情與金錢勒索,我們斷絕法律上的關係,這也是保護彼此,何錯之有?
關於愛,無論我們選擇以什麼樣的方式來回應,我想說的是,「於我們而言,絕對都是對的事」,因為我們才是那個最知道該怎麼保護自己的人。
不同關係的愛,對大部分的人而言,都有不同的作法與判斷。
但,也因為太過理解自己,久而久之我們也成為最傷害自己之人。
環顧過去,我們所選擇的愛的方式,是否讓我們感覺幸福?
展望未來,我們是否還要以這樣的方式繼續活著?
讓我們以此來檢視我們的愛,是否為理想(符合自己想要)之愛吧!
曾經,我的一個非常要好的朋友,國中時期便遭逢她最敬愛的父親過世,從此她墜入黑暗之中,歷經了長年的憂鬱侵襲,我與她相遇時,她已然從黑暗的時光中稍稍走出陰霾。
朋友從不回顧那段時光的歲月,亦不和那時期的同學交談,為了處理她內心深處的痛,她在她的內心深處,她選擇將那段時光,硬生生的拔除,不去回想、不去碰觸、不去談論、不去看見。
朋友笑起來的時候燦爛開朗,但她不願任何人碰觸她失去父親的傷痛。
走過歲月,朋友看起來沒事了,但她知道我也知道,傷痛一直在那兒,始終沒有復原過,而她選擇背過身去不看它。
朋友曾說:死亡就是死了,永遠的不見,過去所有的一切都不存在,別跟我說什麼死者有靈,來世可見這種話,死亡代表煙消雲散。
朋友這番話說完,我感覺她陷入深深的絕望與黑暗之中。
這是朋友對待父親之愛的方式,她以此方式活著,固執的守著她的觀點與信念,痛苦而無法自拔。
過去的我未曾想過要撼動朋友對於愛的形式,一部分乃尊重她的個人意志,一部分也因她從未表達過想改變,因此她始終以疏離而又充滿了痛苦的方式,紀念她與父親的愛。
這是朋友的親情之愛,亦是她選擇下的愛的方式。
過去,我對待關係中的愛,經常以痛苦、憤怒、仇恨、自責來表現。
由於母親自小的離家,讓我害怕他人從關係中離去,因此面對朋友的友情之愛,我總特別討好,希望他們因此喜歡我,回應我的愛。
過去,遭男友背叛時,我陷入深深的痛苦中,一年的時光,我以自責與痛苦,連結這份愛而無法自拔。
和曾經是要好朋友的友情因彼此認知不同,朋友負氣離去之後,竟也帶走我們之間的共同朋友,讓我嚐盡孤單與被遺棄之感。
愛,在遭遇背叛與離棄之後,還存在嗎?
那些曾經得到又失去的愛,讓我痛苦極了,對於這樣的方式,我深刻的明白,這並不是我想要的愛。
漸漸的,我領悟了我想要的愛,是超越關係,超越時間與空間,只要我願意,愛就能永遠延續的方式。
我想要的愛,必定不是讓我活於痛苦之中,而必是能讓我與幸福為伍,那才是我想要的真正的愛。
2015年底,我的父親在聖誕節之前遠行了,我從錯愕的震驚中醒來,我開始細細的回想過去與父親的點點滴滴,往日的時光,彷彿一部老舊的紀錄片,在我腦海裡開始播放起來。
我想起父親在元宵節為我用油罐扎出燈籠的愛;想起父親每日忙碌於廚房煮飯之愛,想起
國中時的某年過年,我和父親一起守歲,無聊的我們兩,因為哥哥們都出去玩了,顯得特別寂靜。突然我跟父親說「來拍照吧!過年要有喜氣,見紅會發大財,老爹你把一百元的紅鈔拿出來攤成扇子形狀,我幫你拍張富貴大老爺在算錢的照片吧!」
那時父親應該也是無聊了,玩心大起,配合著我的要求,穿著棉襖,翹著二郎腿,就著一展檯燈,攤開一疊紅色百元鈔票,那豪氣的土樣,笑壞了我和父親自己。
愛的暖流在畫面播放之後穿透了我,那不是緬懷的傷心,也不是懊惱的後悔,而是一種沈靜凝斂的幽長之愛,在我心裡發著晢晢之光,我能感覺到父親隨著過去的愛,依然存在,未曾離開。
只要我願意,我始終在父親慈藹的愛裡。
這是我的選擇。
從那一刻起,我明白了,不管我有沒有選擇,我都會就我挑選的愛裡活著,因為過去的觀點將會主導者我們去選擇。我已經厭倦了以恨、以憂傷、以憤怒回應愛的日子,過去我以為那是保護自己,實際上卻是一次次的受著傷。
我因為不願意再以痛苦的方式活著,所以決定選擇愛的方式,這無關乎對錯,只關乎選擇,我想活在愛裡,於是我祝福遠去的朋友能找到比我更適合擔任她的朋友與她為伍。因為想活在愛裡,於是我明白背叛的戀人雖然背叛了我,卻是忠於他自己的想望,他曾對我的愛,已經永恆的給了我,不會消失,而我也祝福他能去追求他自己的愛。因為想與永遠的與父親的慈愛為伍,於是每一次回憶,於我而言都是愛的再生,使我一次又一次的在愛裡滋長。
漸漸的,我懂得真正愛自己。
想讓自己寬廣的活在幸福中,必寬廣的善待他人,珍惜彼此的愛,此為真正的愛,不限制於時間、空間和關係之中,凌駕一切之上。
許多人問我,該如何愛自己,這是我愛自己的方式。
如果你們願意,也可以開始選擇你想要的愛的方式,只要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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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離家法律 在 巴毛律師混酥團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陳律師,你幫我看看,這個社會局寄來這什麼意思,說我爸被安置要我付安置費用,可是我根本從小沒有看過我爸欸,我可以不要付錢嗎」
「陳律師,我媽說他賭博把積蓄輸光,叫我給他錢,不然要告我遺棄,但我媽從我小時候就離家出走我是阿嬤帶大的,我真的會被告嗎」
很常遇到這種諮詢,明明父母小時候沒有善盡照顧義務
長大以後發現子女長大了有收入有工作能力,反而反過來要錢
這種時候,子女一定要付錢嗎?
#天下並非無不是的父母
#當父母沒有盡到父母的義務
#子女其實可以聲請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
根據民法第 1118-1 條
I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 #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II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簡單來說就是當父母對小還有虐待或是重大侮辱,譬如性騷擾、性侵、家暴這些行為
或是沒有盡到扶養義務,譬如小孩才滿月就跟小三同居在也沒回過家,也沒有付扶養費
依照情節重大程度,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 聲請免除或是減輕對父母的扶養義務
之前我處理過的案子
媽媽從小孩幼稚園就離家出走
等子女成年,就開始回來要錢,不斷的用遺棄罪恐嚇子女,說不給錢就要告他們,子女受不了了才來找我
開庭的時候媽媽堅持子女不孝,他以前都有接送他們上下學,
結果法官一問「喔,那你小孩哪間小學畢業?」
媽媽完全答不出來,最後順利免除了扶養義務
不過要特別注意的是
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的效力都是「判決時間點往後生效」
所以要特別注意一個狀況
就是如果當父母有特殊狀況 譬如生病、變成遊民等等狀況
被社會局安置照顧
這時候社會局會向扶養義務人請求安置費用
通常很多網友都是到這時候才跑來詢問,才知道可以去聲請免除扶養義務
但問題就是在判決免除扶養義務前,子女都應負擔安置費用!
所以如果父母110/1/1被安置,判決110年8月才出來
那1-8月的安置費用還是要子女支付
現在一個月安置費用我上次看到大概也要三萬多
幾個月下來也是十幾二十萬的
所以建議如果有我上述所說這種狀況,都要趕快去諮詢律師,
看看有沒有聲請免除或是減輕扶養義務的必要
#免除扶養義務
#減輕扶養義務
#家事案件
#權麒法律事務所
#陳宇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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