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網路安全日
#關注兒少性私密
#修法打造安全環境
從小,我們教導孩子認識馬路及交通規則,讓他們注意安全。
數位時代,讓孩子多了一條虛擬高速公路,可以隨時通往一個有好有壞、寬廣複雜的世界。但是我們還沒來得及教導孩子認識數位世界,因此他們可能在過程中受傷或遇到危險。
可能遇到騙取兒童性私密影像的偽裝誘拐者、親密關係中拍攝影片後被威脅或外流、在不知情狀況下被偷拍或側錄等。
根據衛福部的統計,近年 #兒少性私密影像 在網路上遭誘騙、散布、販賣、甚至勒索的狀況愈來愈嚴重,平均每天有2.38件。占所有兒少性剝削案例的比例更逐年攀升,從2018年的44%,到2019年的59.1%,去年上半年更增加到77.6%,已成為大宗。
感謝 台灣展翅協會 ECPAT Taiwan 邀請我和Google、微軟、Line等網路通訊業者因應全球網路安全日一起站出來,關注兒少數位安全,一起改善愈來愈嚴重的兒少性私密影像散布問題。
💛 Microsoft
特別在今年做了一個網路安全日的全球調查,台灣也包含在內,其中兒少部分可發現,不當性邀請、聯繫、騷擾、誘騙等風險仍舊存在。
跟國際相比,台灣的風險比國際高了17%。為了協助防治,微軟之前便開始無償提供PhotoDNA的技術給展翅協會及台灣的執法單位,用以比對兒少性剝削影像,在網路上找到相關影像並下架。
🧡 Google
今天凌晨美國Google總部發布了2020年Google在全世界打擊兒少網路性剝削的透明度報告。
去年Google提供了500萬個的兒少性剝削報告給美國的失蹤與被剝削兒童中心,用以提供各國執法單位偵辦使用;還一併刪除50萬筆涉及兒少性剝削的Google Search結果。
💚 Line
去年和iWIN舉辦了許多防治兒少網路性剝削的活動,也在貼文串上成立「你登上頭條的機率有多高」的小遊戲,將近15萬人次使用,藉此提高兒少防治性私密影像外流的意識。
今天展翅協會公布的繪本數位化影片「遇到網路誘拐者會發生什麼事」(https://youtu.be/gbN3Y96FOXk ),也是去年和Line合作製作的。
感謝這些具有影響力的網路通訊業者一起為兒少努力,身為立法委員,我上會期也已提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修正草案」,並通過一讀,也希望在這個會期能盡快審查通過。法案重點包括:
❶影像下架機制要能「及時處理」,否則難以快速阻擋散布狀況。
❷網路平臺業者必須設立相關申訴及求助管道;若是完全靠業者自律,較易使受害者求助無門。
❸規範警方可協助受害者的職權內容,包含協助取回影像、要求網路平台下架相關影像、針對國外網站協助提出國際刑事司法互助等必要協助。
❹對於無正當理由持有兒少性私密影像的成年人,加強處罰及輔導教育。
❺強化學校內的兒少性剝削防制教育,納入完整性平教育;並加入對成年人的社會教育。
守護兒少,守護台灣的未來!
#實質監督
#提出解方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立法理由 在 法學博士石人仁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第十屆第二會期優先法案記者會_2020-09-23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於今(23)日召開記者會說明第二會期共 26 個優先法案,涵蓋深化立院職權、落實援港行動、踐行司法改革、維護新聞自主、守護人民食安、保障兒少權利、守護社會弱勢、促進性別平權、強化環境保護、貫徹土地正義、推進轉型正義等 11 個面向。
黨團總召邱顯智委員表示:
為了深化立院職權,從美豬美牛議題中顯示《行政程序法》的不足,因此我們將目前函釋入法,規範行政命令預告原則上至少 60 天,緊急情況下的例外情況可以另行討論,但須敘明理由,且經過行政院會議通過。同時,從今年臨時會監察委員審查的過程,也可以看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中針對人事同意權的規範,仍有許多完善補強的空間,因此我們也已經提出相應修法。
而在落實援港行動部分,上會期已推出《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讓救援受迫害的港人可以有更具體的操作標準,以實際行動聲援香港。
另外,踐行司法改革的部分時代力量黨團已提出《公益揭弊者保護法》,也針對《貪污治罪條例》中增訂不法關說罪、不法餽贈罪。此外,在維護新聞自主的部分,時代力量長期主張應盡速通過《反媒體壟斷暨多元維護法》的立法,只有明定制度防止媒體壟斷,並確保媒體生態與文化的多元環境,才有最低底線的新聞自由,沒有新聞自由就沒有當代的民主。
黨團幹事長王婉諭委員接著表示:
針對美豬美牛的議題我們推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範禁止食用場所、相關標章,以守護人民食安。
在保障兒少權利方面,上會期已提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希望新會期有機會排案,同時因為網路發展導致兒少性剝削的影像有逐漸上升的現象,也希望透過《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修法能給予更多保障。
在守護社會弱勢方面,我們推出《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提供符合被害人需要的個別化協助讓司法不再冰冷、而《精神衛生法》則是希望在憾事發生前就能預防。
另外在促進性別平權方面,提出《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法規範一定規模以上企業,沒落實托嬰設施要有對應罰則,以及《就業保險法》修法讓育兒父母得以平衡家庭與工作的重擔 。最後在《跟蹤騷擾防制法》規範跟蹤騷擾行為之定義、警告命令、防制令及緊急防制令機制及內容,以及行政罰、刑事處罰等,具體周全保護跟蹤騷擾之被害人。
黨團副總召陳椒華委員最後則是提到:
在強化環境保護部分,提出《廢棄物清理法》修法彌補行政單位執法能量不足之問題、《能源管理法》明定政府單位節能與使用綠能等作法,實現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協助減緩地球暖化、《水土保持法》則希望公開水土保持審查的資訊並公開審查、《銀行法》將赤道原則入法,規範有涉及違反環保等法規的企業,不予補助。而《礦業法》更是時代力量長期關心之議題,要實踐原住民族諮商同意,並落實礦權展限之環評。
在貫徹土地正義部分,攸關實價登錄2.0的三個法案,《平均地權條例》與《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在第一會期已提出修法,本會期會繼續提出《地政士法》的修正草案,落實房地交易透明化,遏止炒房行為。而現行《土地徵收條例》有許多漏洞,尤其在聽證部分除了特定農業區之外,其餘並無相關規範,因此提出修法。
在轉型正義部分,因為現行國徽和國民黨黨徽非常相似,國人期待已久的護照封面更新仍存在這個國徽,社會各界都認為應該進行修正,因此應該要盡速針對國徽國旗法進行修法。此外,中正紀念堂的轉型,是轉型正義推動的重要議題,台灣社會討論已久,國人期盼甚深,且目前文化部及促轉會也都已經提出相關方案到行政院,因此我們希望組織法的部分也盡快修正,回應社會各界的期盼。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立法理由 在 潤滑液男孩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台灣為什麼還不能拍片? 一片男優的告白
(前情提要)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雖已翻修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但新法尚未施行,目前有效的仍是前者。關於該次修法,請參閱本文第五點。
以下概以「兒少條例」簡稱之,並注意非指【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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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拍片是性交易
依照施行中的【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條,性交易是「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A片、G片的演員與片商之間即成立性交易。
要特別注意的是,一個人打手槍也是猥褻,因此「打手槍給我看,我就給你錢」也是性交易。
這個條例最初是針對雛妓現象,因此這樣的規定還算是合乎當時的脈絡。
然而,成人性交易的處罰條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在修正時,卻也援用了這個規定(參閱立法理由第四點),因而造成「即使打手槍不是性交,卻仍然成立性交易」的反直覺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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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性交易有處罰
(一)規定於【社會秩序維護法】(以下簡稱「社維法」)第80條
關於該法於 2011 年的修法,請參閱拙作:
http://law-learning-note.blogspot.tw/…/fju-prostitution.html
(二)
社維法關於屬於行政處罰,比較類似於交通罰單,不會有前科。
但兒少條例對於「與未滿18歲進行性交易」者,規定了刑事處罰,則會有前科。(舊法第22條,新法第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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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性交易媒介也有處罰
規定在【刑法】第231條,其要件為「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
本意是在處理妓院與皮條客,不過其實片商甚至星探也符合。
這個的處罰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比性交易本身還重。
換言之,皮條客其實才是性產業中最被剝削的一群人,既要處理第一線的瑣事,被抓時的法律責任還比小姐們重。(同理,我不建議有在做情色按摩的朋友們接店家的行政業務)
不過,就拍片而言,有兩個情形不符合這條要件(但仍然要注意其他條文):
(一)手槍片
(二)片商只有一個人,而演員就是跟導演兼攝影師做愛
更新:另有 CEDAW 誤譯的問題,請見後面五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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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性交易廣告也有處罰
所以片商沒有辦法發徵人廣告。
規定在兒少條例,舊法第29條、新法第40條。
本條最為人詬病的原因有三:
(一)規定在「兒少條例」,但卻連成人性交易訊息也要管。
依照大法官釋字第623號解釋,即使是對象是成人的性交易訊息,只要「有可能」被兒少看到,也是有罪。
注意解釋文中的「必要之隔絕措施」用語與釋字第617號的「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不同,司法實務常認為「設有限制及警語的網站,因未能有效確認身分,故兒少仍有可能看到」,而認定在成人論壇的援交訊息也有罪。
(二)處罰比性交易本身還要重。
性交易訊息應該只是性交易的前置作業,換言之比較像是「預備犯」,最多說是「未遂犯」,於是本罰則的規定就被批評為「未遂犯比既遂犯還嚴重」。
(三)「暗示」如何定義?符合法律明確性嗎?
這在「罷免不得宣傳」的規定備受質疑之後,特別有趣。敬參拙作〈性交易不得宣傳〉:
https://www.facebook.com/kong.sex/posts/326517657554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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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兒少條例修法
(提醒:兒少條例修正了很多東西,本文僅針對新法第40條)
(一)將「性交易」擴張為「性剝削」
參閱新法第2條第1項。
然而,「性交易」的定義卻從此消失了。
(二)將散布性剝削訊息的構成要件,視是否「意圖營利」而有不同罰則。
但是,大法官釋字第623號的立論基礎是「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固為商業言論」。
這樣的話,立法院的意思是「商業言論也可以不是『意圖營利』」嗎?那各自的定義為何?
更重要的是,這樣沒有逾越釋字623號宣告的合憲範圍嗎?
(三)新法處罰範圍沒有縮小
有些論者認為,新法將「性剝削」的客體定為兒少,即是有意要允許針對成人的性交易訊息。
然則,依照釋字第623號解釋文「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縱然並非以兒童少年性交易或促使其為性交易為內容,但因其向…不特定年齡之多數人廣泛傳布,…亦具有使兒童及少年為性交易對象之危險」,也就是說那樣的訊息仍然符合新法第40條「使兒童或少年有遭受性剝削『之虞』」。(還是說「虞」跟「危險」是不一樣的?)
(四)新法的處罰範圍有擴大
同樣套用釋字第623號的邏輯,「促使人為『拍攝猥褻照片』之訊息,縱然並非以兒童少年性交易或促使其為『拍攝猥褻照片』為內容,但因其向…不特定年齡之多數人廣泛傳布,…亦具有使兒童及少年為『拍攝猥褻照片』對象之危險」。換言之「促使人為『拍攝猥褻照片』之訊息」只要有可能被兒少看到,也仍然是新法第40條的處罰範圍。
說白話文就是:在網路上發文說「想無償拍人做愛」就有罪。
**************** (2016-11-12 更新)
五之一、 #CEDAW 誤譯
CEDAW (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雖然已經國內法化(訂有施行法),但是關於該公約的中文翻譯,卻是有錯誤的。
聯合國文件基本上都有簡體中文版,官網的 CEDAW 第六條要求的是「禁止一切形式贩卖妇女和『强迫妇女卖淫对她们进行剥削』的行为。」
然則外交部送給立法院的卻是「禁止一切形式販賣婦女及『意圖營利使婦女賣淫』的行為。」
這個誤譯也造成無法修正或限縮刑法第231條。
詳參拙作:
https://www.facebook.com/sexandlaw/posts/427773470713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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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律以外的現實面
其實,台灣之所以極少有人願意拍片的最主要原因是:網路時代盜版猖獗,誰要花錢買啊?
拍片除了是「性產業」之外,同時還是「媒體產業」,才是實務面上最需要傷腦筋的地方。
真要做的話,也許還是得參考唱片業或是其他媒體產業,例如 Netfli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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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實說我是「一片男優」有點不太對
除了 BRAVO! 的《筋肉BANANA》是以我為封面的專輯之外,其實 AJITO 的《ヤガイガタイ -ガタイ狂襲3-》和 OutLaw 的《筋縛-kinbaku-》也都有我的片段啦。
(請不要問我到哪裡抓,除非你會在阿妹的粉絲頁問下載 MP3 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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