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衝擊下的公共工程不可抗力約款/謝定亞(中央大學營建管理研究所教授) #月旦法學雜誌第316期
本文著眼於當前covid-19疫情衝擊下工程廠商遭遇的困境,深入探討公共工程契約中,不可抗力條款的解釋與適用。全文以公共工程委員會針對疫情影響發布的各函釋為核心,詳盡分析行政機關意見與公共工程契約範本中「不可抗力條款」的規範內容,解讀「不可預見且無法合理防範」之自然災害要件適用於疫情的可能與困境,再說明不可抗力條款諸如展延工期、停工、調整價格等效果,佐以比較FIDIC國際工程範本,內容充實,值得讀者細讀。
✏關鍵詞:不可抗力約款、公共工程、COVID-19疫情衝擊、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摘要: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為減輕疫情對於國內公共工程造成之衝擊,於2020年3月6日針對履約中政府採購案件,提供各機關相關處理方式之函示。綜合觀察公共工程委員會近期函示,可大致歸納公共工程因應疫情之重點,包括此次疫情屬不可抗力事由、已通案性影響履約進度、造成部分個案考慮停工,及影響公共工程之履約成本。本文分析公共工程委員會相關函示內容,比較相關採購契約範本約款,以解析機關依據前開函示因應疫情相關處理方式之潛在立場衝突點,並嘗試由FIDIC等國際慣例之角度,檢討相關配套措施,並提出具體建議供各界參考。
✏試讀
🟧不可抗力約款分析
檢視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其中「不可抗力」字眼共出現11次,集中在第7條履約期限、第12條災害處理、第16條保固、第17條遲延履約及第21條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就本文之角度而言,最關鍵之約款則為第7條第3款第1目與第17條第5款,後者涵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對於「不可抗力」之例示內容;比較工程採購契約範本(下稱「契約範本」)第4條第8款有關給付廠商所增加之必要費用約款與第17條第5款所列舉之不可抗力情事,可知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對於不可抗力事由之分類,仍未統一。第4條第7款第4目「善盡管理責任之廠商不可預見且無法合理防範之自然力作用」為不可抗力之抽象認定標準;而第17條第5款「其他經機關認定確屬不可抗力者」則提供機關認定不可抗力事由之裁量依據。若將機關裁量範圍與此抽象認定標準結合,則其他不可抗力事由即是「善盡管理責任之廠商不可預見且無法合理防範之自然力作用」。此外,由於第4條第7款第4目僅限於「自然力作用」,則上表中第17條第5款相異之事由,因多屬人為因素造成,故排除於適用範圍。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在制定前述條款時,究係因何種政策目的而制定出前後不一致之不可抗力事由,值得另外推敲。
綜合前述,工程會函示內容,大致可歸納如下:
一、就延長履約期限部分:廠商可主張疫情乃範本第17條第5款第5、10、12或13目等不可抗力事由,依據第7條第3款主張延長履約期限;
二、就停工部分:延長履約期限之依據同上;倘因疫情衝擊停工而不能履約者,得主張免除契約責任;倘停工達一定期間,有權請求終止解除契約。
三、就延長履約期間增加之必要費用部分:依據第4條第8款第4目之不可抗力事由請求為完成契約標的所需增加之必要費用。
1999年版FIDIC紅皮書第19.1條為不可抗力約款。就抽象標準而言,共有四個準則,即該例外事件或狀況:a.已超出一方當事人之控制;b.該方當事人於訂約前無法合理慮及;c.該方當事人於事件之發生亦無法合理避免或克服;d.且係非可歸責於他方當事人之事由所致。此定義較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善盡管理責任之廠商不可預見且無法合理防範之自然力作用」更為細緻。第19.1條另外例示五項不可抗力具體情事:(1)戰爭、敵對行為(不論宣戰與否)、入侵、外敵行動;(2)叛亂、恐攻、革命、暴動、軍事奪權或政變或內戰;(3)暴亂、騷亂、混亂、罷工或與承包商無涉之停業;(4)與承包商無涉之軍火、爆炸性物質、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及(5)自然災害如地震、颶風、颱風或火山爆發。第19.4條則規定,若承包商已通知業主並因不可抗力造成遲延及/或受有損失者,承包商有權依據第20.1條之規定,向業主請求工期展延及/或費用。
相較於FIDIC第19條,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17條第5款之不可抗力範圍似較FIDIC為廣泛,例如納入意外性質事由:「3.墜機、沉船、交通中斷或道路、港口冰封」、「6.履約標的遭破壞、竊盜、搶奪、強盜或海盜」、「7.履約人員遭殺害、傷害、擄人勒贖或不法拘禁」;與政府行為相關事由:「8.水、能源或原料中斷或管制供應」、「10.非因廠商不法行為所致之政府或機關依法令下達停工、徵用、沒入、拆毀或禁運命令者」、「11.政府法令之新增或變更」、「12.我國或外國政府之行為」等。工程機關在適用上,顯然較為明確,亦減少機關須自行認定不可抗力事由之頻率。
🟧工期衝擊之舉證
公共工程受疫情衝擊最顯著的影響是勞動力與施工材料的供應短缺問題。依據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7條,廠商之工期因而受衝擊時,應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可歸責於廠商),致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即舉證:一、非可歸責於廠商;二、已影響網圖要徑。相對的,機關就廠商之可歸責性問題,亦須確認廠商已「善盡管理責任」,且該事件確係「不可預見且無法合理防範」。
參考工程會函示內容,廠商倘未能依時履約者,廠商得檢具相關事證向機關申請延長履約期限。此「事證」須足以建構疫情衝擊與不能依時履約之因果關係。工程會的函示已明確定性疫情衝擊為「不可抗力」事件,機關與廠商即應以此為前提協商如何進行契約權利義務之調整。但在執行實務上,廠商仍有幾項舉證障礙必須克服,分述如下……
🗒全文請見:公共工程上不可抗力約款之分析──以當前COVID-19疫情衝擊為核心,謝定亞(中央大學營建管理研究所教授),月旦法學雜誌第31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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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施工廠商履約情形 在 陳智菡 Vicky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如果您好奇 #所謂的 北藝群聚 #北市府試圖隱匿事件,我要請您耐心看完這一篇
6/8 黃郁芬議員向北市索資提問:
1.請說明北藝中心工地停工之原因為何? 營造廠商曾經於何時開始提出停工需求?
2.新工處起初反對停工之原因為何?
3.最後在廠商第幾次提出停工需求後,新工處始允許停工?
4.請提供歷次往來公文及最後同意停工之公文。
議員在6/8下午1635索資,要求限辦期限是6/9下午1500, 等於 #不到24小時,同仁在非常忙碌的工作中努力提供資訊。
6/9,20:44同仁回覆,議員同意將
限辦時間延長至6/16。
———————
即使時間緊急,6/9 新工處已回覆以下資訊:
一、現場有1名施工人員PCR確診, #施工廠商已先行自110年5月28日起至110年6月4日止進行工區及辦公室環境全面消毒作業;後續發生多起PCR確診案例,為確保工地施工人員安全,施工廠商自110年6月4日起再次辦理全工區環境消毒,施工廠商亦請自110年5月15日以後曾到北藝中心之所有人員積極配合篩檢,本處已請施工廠商按中央疫情指揮中心規範之防疫措施確實執行工地防疫作業。
6/15再度回覆
(一)據施工廠商於110年5月28日函報表示,工地清潔人員1名經疾管局於5月27日通報5月19日確診,該名確診者曾於5月4~12日期間於本工程進行清潔工作,惟工地人員並無被匡列,故施工廠商提報自 #110年5月28~#30日暫停施工進行工區及辦公室環境全面消毒作業,並針對有接觸之施工人員列入自主居家隔離管理。
(二)後據施工廠商於5月31日及110年6月4日分別再來函表示,2名施工人員於5月28~30日工地暫停施工消毒期間進行COVID-19快篩陽性,工區鄰標亦於6月2日通報2名PCR檢測確診者, #故提報自5月31日至6月18日暫停施工全面消毒。
(三)本案據施工廠商提報110年5月28日至6月14日期間進行防疫消毒工作並無工班進場施工,故感染者與本工程關聯性尚難認定;本處業於110年6月2日函復施工廠商,請其依據中央疫情指揮中心規範之防疫三級措施做好工區防疫工作外,並將依據工程會110年5月25日函示及後續市府對各履約中公共工程受疫情影響所訂定之因應作法辦理後續事宜。
0617第三度補充回覆:
一、有關本處代辦北藝中心工程工地疫情發生後辦理情形說明如下:
(一)據施工廠商於110年5月28日函報表示,工地清潔人員1名經疾管局於5月27日通報5月19日確診,該名確診者曾於5月4~12日期間於本工程進行清潔工作,惟工地人員並無被匡列,故施工廠商提報自110年5月28~30日暫停施工進行工區及辦公室環境全面消毒作業,並針對有接觸之施工人員列入自主居家隔離管理。
(二)後據施工廠商於5月31日及110年6月4日分別再來函表示,2名施工人員於5月28~30日工地暫停施工消毒期間進行COVID-19快篩陽性,工區鄰標亦於6月2日通報2名PCR檢測確診者,故 #提報自5月31日至6月18日暫停施工全面消毒。
(三)本案據施工廠商提報110年5月28日至6月14日期間進行防疫消毒工作並無工班進場施工,故感染者與本工程關聯性尚難認定;本處業於110年6月2日函復施工廠商,請其依據中央疫情指揮中心規範之防疫三級措施做好工區防疫工作外,並將依據工程會110年5月25日函示及後續市府對各履約中公共工程受疫情影響所訂定之因應作法辦理後續事宜。
二、有關確診人數與日期部分,本處將另函請施工廠商檢具相關依據文件提送本處彙整回復貴席。
在議員索資之前,北市府已經多次發函承包單位處理,停工了、處理了。而議員明明知道多日前,人都匡列隔離期滿復原了,還硬要發文,混淆視聽,意圖營造北市蓋牌的印象。
為何議員為何要把已經處理完畢的事件描繪成現在進行式呢?為何要趁亂製造市民的恐慌呢?為何要營造北市府防疫不力的印象呢? #為何明明有滿手資訊還裝作一無所知呢?
到底是用心監督北市府,還是用心抹黑呢?
#濫權索資
#進步青年
公共工程施工廠商履約情形 在 酸酸時事鐵絲團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之前要林佳龍下台負責的突然都沒有聲音了!#中華民國最美的風景
一「開黨內第一槍!高嘉瑜:下台才是負責態度 還要檢討事故原因 | 聯合新聞網:最懂你的新聞網站」【時代力量】、【民眾黨】#國共一家禽_看不出你跟共產黨有什麼不一樣系列
一「快訊/台鐵51死林佳龍爆「向總統府請辭」部長秘書回應了 | 政治 | 三立新聞網 SETN.COM」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1960786214061448&id=584986081641475
【台鐵出軌爆黑幕6】李義祥其實是小咖 他說幕後老闆能直通花蓮縣長
https://www.mirrormedia.mg/story/20210405soc007/
Patato Hsieh:花蓮王老婆不用閃了啦
廢到這種程度 建議您乾脆自己辭一辭
讓蔡碧仲再去代理你老公
幫妳清掃這些花蓮官員如何
周軒:花蓮縣政府發了三點聲明想要甩鍋,但其實破綻百出:
"第一、本次引起太魯閣408車次事故之臺灣鐵路管理局「鐵路行車安全改善六年計劃(北迴線K51+170~500山側邊坡安全防護設施工程)」之得標承包廠商為「東新營造有限公司」,實非「義祥工業社」或是「義程營造」,相關得標廠商有無轉包,或是非法行為,應由承辦機關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查核,或主管機關公共工程委會,非花蓮縣政府。"
早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專題報告就說了,義程營造在104年間履行花蓮縣政府採購案期間,有履約請款文件登載不實行為,經法院判決有罪了,如果花蓮縣政府有通報,義程營造不僅不能標政府工程,連當東新營造的分包商都不行,花蓮縣政府是在哈摟?
"第二、「義程營造」在履行花蓮縣政府採購案期間,有履約請款文件登載不實行為,經花蓮縣政府主動移送檢調並提起告訴,經法院審理才在110年2月19日判決有罪確定,一切依據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倘在訴訟中尚未有罪定讞之廠商亦須通報,或是不同家公司卻同一負責人有問題要通報,工程會應修法統一規定讓全國遵守。"
花蓮縣政府是不知道採購法101條怎麼寫?
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理由及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所定期間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四、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訂約或履約,情節重大者。
抱歉,是"辦理採購的機關"發現廠商有這樣的情形就要通報了,還要工程會修法?是要修什麼法?
"第三、工程會吳澤成主委立院答詢時,以張冠李戴,魚目混珠之方式,將重大工安意外之責任甩鍋花蓮縣政府,實為模糊焦點,企圖規避工程會應負起之責任,特此聲明。"
別想閃,這一次的悲劇,你們應該是躲不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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