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排審公務人員相關法案,因此邀請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到會備詢,我也藉此機會,質詢銓敘部有關「趙怡翔黑官」議題,以及保訓會有關大法官釋字第785號修法進度等問題。
當年趙怡翔以「具機要性質之聘用人員」聘用,銓敘部前於105年5月31日以部銓五字第1054108795號書函說明,駐外機構只有聘用、沒有機要任用,部長在答復我的質詢時,僅是重申這個說法,卻未說明:既然我國駐美處沒有機要兼聘用這種人事,當年為何卻未更正外交部的錯誤?大家都知道,駐美處政治組在對美工作關係上相當重要,外交部卻這樣破格進用,怪不得許多專業外交官都被此案打擊士氣。更荒唐的,聘用人員法規須具一定工作年資,外交部竟把在民進黨的工作經歷算成聘用資格!民進黨還敢通過「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清算過去的黨職併公職年資,如今民進黨上臺,自己不也是黨國不分嗎?
因應大法官釋字第785號解釋,超勤補償部分要修正公務人員保障法,未來加班超勤不能以核予「嘉獎」了事,一定要補休或支付加班費等實質補償。保訓會郝培芝主委告訴我,這部分沒有修法障礙,但保訓會曾提供書面資料,說明各機關其實都是抗拒修法,因為得增加預算編列加班費,希望保訓會能正視此問題,不要避重就輕,執法人員都很希望釋字785,能終結血汗加班,需要保訓會努力克服障礙!
年金改革後公務人員職涯延長,保訓會為了公務人員持續發展自我成長,提出「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修正草案,修法延長選送國外即自行申請全時進修期間,雖然與會委員,對於鼓勵公務人員進修普遍具有共識,但對於是否會因為在外求學而增加機關其他人員的負擔,部分委員仍有疑義,我只好宣告保留送黨團協商,希望未來持續為公務人員努力。另外,「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的修法,是配合軍、教相關修法的最後一個法案,就課稅公平比照勞工部分,順利通過委員會審查了;但許多公務同仁期許,依據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年金給付、退休再任私校不停發年金,以及課稅規定於110年生效等等,民進黨仍有許多意見,難以達成共識,我也宣告保留送黨團協商。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萬的網紅陳其邁,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終結黨職併公職 提案說明 1971年9月17日,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發函考試院,以「業務係受政府委託辦理」,「實質與公務人員並無差異」,一紙文書就要求考試院於其專職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時,服務年資得採計為政府公職年資。在無任何法源依據的情況下,當時的考試院長孫科批示「准予照辦」,開啟黨職併公職的大門,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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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網友問我,如果公務人員想離職轉到民間上班的話,之前的公保年資會怎麼算,能領退休金嗎?
這個問題我之前在PTT寫過,順便分享給有需要的朋友,先說結論,公保年資會保留,未來符合條件可以領,但就算能領應該也很有限
現行法主要規定在公保法第26條、48條、49條
簡單來說,公保被保險人於94年1月21日後離職退保而未請領公保養老給付者,除第49條另有規定外,其保險年資予以保留,等到符合下列請領條之一時,可依退保當時之保險年資及規定,請領保留年資之養老給付
1.於參加勞工保險或軍人保險期間依法退休(職、伍)。
2.領受國民年金保險老年給付。
3.年滿65歲。
至於第49條規定,被保險人符合下列情形者,得於年滿65歲時,併計其曾參加勞工保險之保險年資,請領本保險養老年金給付:
1.99年1月1日以後退保。
2.繳付本保險保險費及曾參加勞工保險各未滿15年之保險年資合計達15年以上。
3.符合第16條第1項或第26條所定養老給付請領條件。
另外依同法第48條規定,目前僅有「私立學校被保險人」及「離退給與法令未定有月退休(職、伍)給與,亦未定有優惠存款制度者」適用公保年金規定。所以目前公務人員無法適用公保有關年金相關規定,僅得請領 #一次 養老給付
至於未來修法相關規定在第39條、第70條及第74條
主要開放公務人員可以適用公保 #年金 的規定,也可併計其他職域社會保險或國民年金保險之保險年資,請領公保年金
不過公保應該是職業保險中給付條件最差的,養老給付不管是年金或一次領都很少,加上又要等到退休後才能領,到時錢都不知貶值多少了,所以其實也不必花心思去算,趕快自己去賺比較快XD
#最近好多人問我離職規劃問題
#可以改當專職顧問了XD
公務人員退休年資併計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原來發生過這黨事?】
▍ 以前原來發生過這黨事?
曾經,有一群人用偷天換日大法,把國家的財產變成自己的,到現在都還沒還。
曾經,也有人把自己在黨部工作的年資,算進當公務人員的年資裡,所以多領了一大堆退休金。
前陣子,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舉辦了「轉型正義與它們的產地」研討會,討論了大法官解釋 793 號,還有過去那些奇怪的事情是怎麼發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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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薛丁格的工作年資?這黨事是如何發生的?
「黨職併公職」?當年有一些單位,例如「救國團」認為說「我們雖然不是公務人員,但我們也做了很多對國家社會好的事。
所以這些工作年資應該也等於公務人員的年資一起計算」,所以考試院在民國 60 年時發布「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專職人員暨公務人員服務年資互相採計要點」(名字好長)
說「為國家貢獻真的辛苦ㄌ,所以在這些單位工作的年資可以合併到公務人員的年資,並能一起計算領退休金」,所以後來這些人都多領了很多不屬於自己的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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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手賣起來,黨部發大財
在過去,有一套獨特的「先佔有再轉賣掉」發大財秘訣。
例如臺北市中正區的「舊中央黨部」,原本是國家的財產,但當年被國民黨長期占用當作自己的辦公室,再找黨員當保證人承租。
之後在 1990 年以 3 億 7 千多萬買下,而到了 2006 年,再以 23 億賣給張榮發基金會。
只要重複使用這套轉手模式,就能一直「房子賣出去,黨部發大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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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親愛的朋友什麼時候要還錢?
台灣一直到 2016 年,才通過《黨產條例》並成立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要來處理過去那些被偷天換日的財產。
但黨產會在追討黨產的過程中,被追討的單位就很不爽,覺得「我們的財產都是正正當當清清白白得到,還有拿去做公益,你們這樣是國家機器迫害。」
所以就到行政法院吉黨產會法官們就決定,來請大法官解釋一下,結果大法官作出解釋說:
「沒有違憲唷。」所以未來這些單位,根據計算,總共有七百多億的不當黨產,都要依法好好還錢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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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要還錢就 = 轉型正義嗎?
實際上,追討不當黨產不只是要要回當年國家被用奇怪手段的A走的財產而已,也是要促進「政黨公平競爭」。
也就是不能再有像過去那樣因為黨國體制下,有特定政黨取得了特別多的財產,導致在選舉或是其他方面有「不公平競爭」。
因此還錢只是第一步而已,仍需要更多的努力,才能更促進轉型正義。
公務人員退休年資併計 在 陳其邁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終結黨職併公職 提案說明
1971年9月17日,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發函考試院,以「業務係受政府委託辦理」,「實質與公務人員並無差異」,一紙文書就要求考試院於其專職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時,服務年資得採計為政府公職年資。在無任何法源依據的情況下,當時的考試院長孫科批示「准予照辦」,開啟黨職併公職的大門,讓國家45年來平白無故地替國民黨,負擔其黨工黨職期間的月退俸及18%利息。
黨職併公職從頭到尾都是違法行為,因為按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條「本法所稱退休之公務人員係指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之現職人員」,公務人員年資應指依法任用為公務人員後之年資,並無任何合併其他社會團體服務年資的空間,黨職併公職明顯違反上位法規公務人員退休法之規定。
以胡志強為例,他的教職與公職年資合計不到15年,依法原本僅能請領一次退休金。但併入10年11個月的黨職年資後,胡自強便得以請領月退休金,一來一回就多請領5406萬元。針對這個問題,我也特別在第五條中明訂,重新計算年資後若從月退變成一次退者,應該扣除已經領取的月退。
至於重新核算退休年資、溢領繳還,有無涉及信賴保護的問題,大法官釋字第525號說得很清楚,經廢止或變更之法規有重大明顯違反上位規範情形者,其信賴即不值得保護。黨職併公職自始違法公務人員退休法,其信賴當時不值得保護。
本次我和時力的版本,其實大方向都一致,只不過有些處理的細節上不同,其中兩個比較大的不同是「名詞定義」與「追討對象」,針對這兩個問題我的看法是:
第一,我的第二條,與時力的第3條,我用的是「附隨組織」,時力是直接列出團體。考量「附隨組織」已成為不黨黨產處理條例的專有名詞,而要成為附隨組織需要經過認定程序,我認為本條可以以時力的版本去修改。
但應該加入我的第三款,將「優惠存款利息」列為退職、退休給與的一部份,不然會有定義上的疑慮。
第二,我是向「政黨」與「受領者」追討,時力則是向「受領者」追討,我認為有兩個原因,應該用我的版本:
1. 黨職併公職的背景是威權時代,國民黨當然要負上最大的責任。
2. 不管是黨職年資或公職年資,受領人本來就都可以依據不同法令請領退休金,只不過國家替國民黨付掉了黨職年資的部分(勞工與公職計算方式不同先不論),既然國家替國民黨付掉,所以當然是向國民黨討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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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公務員越來越不好當
要工作到60歲或65歲領退休俸
除非單位敬老尊賢
不然年紀大了體力跟腦力越來越不行
大家認識的同事有很多滿25年資就退休
把政府該給你的錢領走以後
就離開公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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