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在臉書跟大家分享了有公務員兼職開計程車還領補貼的新聞,大概是抱著看看能不能領的心情?結果居然領到了🤣,不過順便公務員其實不能兼職開計程車(圖二(登愣)。
總之,想以開車當職業要有職業駕照,那就算是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規定的業務,所以公務員就算只是兼職開計程車也不行,除非法規說你可以啦☝🏻
然後就想到另外一個我自己覺得很類似的職業,就是現在正夯的外送員(還夯嗎?),外送員的規定那麼寬,公務員下班的時候可以跑跑外送不無小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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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下班可以當foodpanda或Uber Eats的外送員嗎?
如果是不具經常性、持續性等常態性質,只是偶爾為之,又沒有妨礙公務用本職或尊嚴的話,ᴏᴋ!
不過是不是偶爾?算不算經常?這標準是由公務員服務的機關依照個案來認定喔!
➜#你工作的機關說可以就可以啦😆
不過建議不要參加勞保,《公務人員保險法》第6條有規定重複加保的話,#發生事故不給付、#保費不退還、#年資不採認,只能併計成就請領養老給付,蠻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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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務法》 第14條
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
依法令或經指派兼職者,於離去本職時,其兼職亦應同時免兼。
#銓敘部
《#部法一字第1094882612號》e-mail(函?)
一、依公務員服務法第 14 條第 1 項及本部歷來解釋,對於公務員利用公餘時間偶以按件計酬方式打工賺取薄利(按:於 UberEats 或 foodpanda 等外送平台接單外送提供勞務即屬之),未具經常、持續等常態性質,且未有與本職性質或尊嚴有妨礙之情形(如對本職工作有不良影響、有損機關或公 務員形象、有營私舞弊之虞、與本職工作性質不相容等)者,尚非不得為之;惟對於「偶一為之」或「經常、持續等常態性質」之界定標準,因需就各該公務員兼職之工作情形、時間長短及頻率等,審視其如從事該等工作後是否仍得專心從事本職工作,爰應由其服務機關本於權責就個案具體事實依法審認之。
二、另依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第 2 條、第 6 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29 條規定略以,法定機關(構)編制內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私立學校編制內有給專任之教職員,係公保法強制加保對象,應一律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且除依規定得另受僱於固定雇主,擔任具有固定工 作及薪給且屬其他職域社會保險應加保對象之職務者(以下簡稱依規定得 重複加保者)外,不得另行參加勞工保險、軍人保險、農民健康保險或國 民年金保險,如重複參加其他保險,其重複加保期間如發生公保法所定保險事故,不予給付,該段年資亦不予採認,所繳之公保保險費,概不退還, 僅得併計成就請領養老給付之條件;又上開依規定得重複加保者不包含按日、按次或按件計酬之工作。基此,公務員利用公餘時間偶以按件計酬方 式於外送平台兼任外送工作,如因與該平台成就僱傭關係致須依勞工保險條例參加勞工保險,因該等外送工作非屬公保法第 6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29 條規定所稱依規定得重複加保之情形,於重複加保期間倘發生公保法所定保險事故,不予給付,該段年資亦不予採認,僅得併計成就請領養老給付之條件,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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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啟瑞律師 #劉雅雲律師 #翁毓琦律師 #hugowulaw
#law #法律 #無聊的法律 #沒有為什麼我就想放一張泰熙
#公務員 #兼職 #司機 #外送平台 #外送員 #Uber #Taxi #foodpanda #UberEats #公保 #公務人員保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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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𝗙𝗢𝗟𝗟𝗢𝗪 𝗨𝗦 ◢
▸𝗙𝗕 ⇨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𝗜𝗚 ⇨ @hugowulaw
▸𝗟𝗜𝗡𝗘 ⇨ @hugowulaw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萬的網紅陳其邁,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終結黨職併公職 提案說明 1971年9月17日,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發函考試院,以「業務係受政府委託辦理」,「實質與公務人員並無差異」,一紙文書就要求考試院於其專職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時,服務年資得採計為政府公職年資。在無任何法源依據的情況下,當時的考試院長孫科批示「准予照辦」,開啟黨職併公職的大門,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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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年資併計 在 立法委員葉毓蘭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今天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排審公務人員相關法案,因此邀請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到會備詢,我也藉此機會,質詢銓敘部有關「趙怡翔黑官」議題,以及保訓會有關大法官釋字第785號修法進度等問題。
當年趙怡翔以「具機要性質之聘用人員」聘用,銓敘部前於105年5月31日以部銓五字第1054108795號書函說明,駐外機構只有聘用、沒有機要任用,部長在答復我的質詢時,僅是重申這個說法,卻未說明:既然我國駐美處沒有機要兼聘用這種人事,當年為何卻未更正外交部的錯誤?大家都知道,駐美處政治組在對美工作關係上相當重要,外交部卻這樣破格進用,怪不得許多專業外交官都被此案打擊士氣。更荒唐的,聘用人員法規須具一定工作年資,外交部竟把在民進黨的工作經歷算成聘用資格!民進黨還敢通過「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清算過去的黨職併公職年資,如今民進黨上臺,自己不也是黨國不分嗎?
因應大法官釋字第785號解釋,超勤補償部分要修正公務人員保障法,未來加班超勤不能以核予「嘉獎」了事,一定要補休或支付加班費等實質補償。保訓會郝培芝主委告訴我,這部分沒有修法障礙,但保訓會曾提供書面資料,說明各機關其實都是抗拒修法,因為得增加預算編列加班費,希望保訓會能正視此問題,不要避重就輕,執法人員都很希望釋字785,能終結血汗加班,需要保訓會努力克服障礙!
年金改革後公務人員職涯延長,保訓會為了公務人員持續發展自我成長,提出「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修正草案,修法延長選送國外即自行申請全時進修期間,雖然與會委員,對於鼓勵公務人員進修普遍具有共識,但對於是否會因為在外求學而增加機關其他人員的負擔,部分委員仍有疑義,我只好宣告保留送黨團協商,希望未來持續為公務人員努力。另外,「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的修法,是配合軍、教相關修法的最後一個法案,就課稅公平比照勞工部分,順利通過委員會審查了;但許多公務同仁期許,依據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年金給付、退休再任私校不停發年金,以及課稅規定於110年生效等等,民進黨仍有許多意見,難以達成共識,我也宣告保留送黨團協商。
公務人員年資併計 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有網友問我,如果公務人員想離職轉到民間上班的話,之前的公保年資會怎麼算,能領退休金嗎?
這個問題我之前在PTT寫過,順便分享給有需要的朋友,先說結論,公保年資會保留,未來符合條件可以領,但就算能領應該也很有限
現行法主要規定在公保法第26條、48條、49條
簡單來說,公保被保險人於94年1月21日後離職退保而未請領公保養老給付者,除第49條另有規定外,其保險年資予以保留,等到符合下列請領條之一時,可依退保當時之保險年資及規定,請領保留年資之養老給付
1.於參加勞工保險或軍人保險期間依法退休(職、伍)。
2.領受國民年金保險老年給付。
3.年滿65歲。
至於第49條規定,被保險人符合下列情形者,得於年滿65歲時,併計其曾參加勞工保險之保險年資,請領本保險養老年金給付:
1.99年1月1日以後退保。
2.繳付本保險保險費及曾參加勞工保險各未滿15年之保險年資合計達15年以上。
3.符合第16條第1項或第26條所定養老給付請領條件。
另外依同法第48條規定,目前僅有「私立學校被保險人」及「離退給與法令未定有月退休(職、伍)給與,亦未定有優惠存款制度者」適用公保年金規定。所以目前公務人員無法適用公保有關年金相關規定,僅得請領 #一次 養老給付
至於未來修法相關規定在第39條、第70條及第74條
主要開放公務人員可以適用公保 #年金 的規定,也可併計其他職域社會保險或國民年金保險之保險年資,請領公保年金
不過公保應該是職業保險中給付條件最差的,養老給付不管是年金或一次領都很少,加上又要等到退休後才能領,到時錢都不知貶值多少了,所以其實也不必花心思去算,趕快自己去賺比較快XD
#最近好多人問我離職規劃問題
#可以改當專職顧問了XD
公務人員年資併計 在 陳其邁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終結黨職併公職 提案說明
1971年9月17日,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發函考試院,以「業務係受政府委託辦理」,「實質與公務人員並無差異」,一紙文書就要求考試院於其專職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時,服務年資得採計為政府公職年資。在無任何法源依據的情況下,當時的考試院長孫科批示「准予照辦」,開啟黨職併公職的大門,讓國家45年來平白無故地替國民黨,負擔其黨工黨職期間的月退俸及18%利息。
黨職併公職從頭到尾都是違法行為,因為按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條「本法所稱退休之公務人員係指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之現職人員」,公務人員年資應指依法任用為公務人員後之年資,並無任何合併其他社會團體服務年資的空間,黨職併公職明顯違反上位法規公務人員退休法之規定。
以胡志強為例,他的教職與公職年資合計不到15年,依法原本僅能請領一次退休金。但併入10年11個月的黨職年資後,胡自強便得以請領月退休金,一來一回就多請領5406萬元。針對這個問題,我也特別在第五條中明訂,重新計算年資後若從月退變成一次退者,應該扣除已經領取的月退。
至於重新核算退休年資、溢領繳還,有無涉及信賴保護的問題,大法官釋字第525號說得很清楚,經廢止或變更之法規有重大明顯違反上位規範情形者,其信賴即不值得保護。黨職併公職自始違法公務人員退休法,其信賴當時不值得保護。
本次我和時力的版本,其實大方向都一致,只不過有些處理的細節上不同,其中兩個比較大的不同是「名詞定義」與「追討對象」,針對這兩個問題我的看法是:
第一,我的第二條,與時力的第3條,我用的是「附隨組織」,時力是直接列出團體。考量「附隨組織」已成為不黨黨產處理條例的專有名詞,而要成為附隨組織需要經過認定程序,我認為本條可以以時力的版本去修改。
但應該加入我的第三款,將「優惠存款利息」列為退職、退休給與的一部份,不然會有定義上的疑慮。
第二,我是向「政黨」與「受領者」追討,時力則是向「受領者」追討,我認為有兩個原因,應該用我的版本:
1. 黨職併公職的背景是威權時代,國民黨當然要負上最大的責任。
2. 不管是黨職年資或公職年資,受領人本來就都可以依據不同法令請領退休金,只不過國家替國民黨付掉了黨職年資的部分(勞工與公職計算方式不同先不論),既然國家替國民黨付掉,所以當然是向國民黨討回來。
公務人員年資併計 在 銓敘部- 110.8.30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小常識 ...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聽說銓敘部在110年8月24日作了1個休假年資採計的令,那這個令到底在解釋什麼咧? ... 核計公務人員休假日數的時候,不要忘記把這些年資也併計進公務人員休假年資中唷! ... <看更多>
公務人員年資併計 在 [請益] 臨時人員併公務人員休假年資? - 看板PublicServan 的推薦與評價
今天辦公室的阿姐跟我說臨時人員的年資要併入公務員必須不能中斷我做到11/30 (剛好約就到11月底) 就算12/2報到,中間有隔一天臨時人員的年資都不算而本所的人事主任則 ... ... <看更多>
公務人員年資併計 在 Re: [請益] 有關休假年資併計問題- 看板PublicServan 的推薦與評價
※ 引述《yuling77124 (yuling77124)》之銘言:
: 標題: 有關休假年資併計問題
: 時間: Sat May 11 17:21:01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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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家好
: 最近遇到一個問題,想請問大家的經驗,看看是否得以解惑,先在此謝謝大家。
: 根據新法規定,106年始任公務人員者只有12大類年資才可併計休假,但106年前已經核定
: 有案的年資繼續維持。
: 本機關有一位剛調任來的同仁(103任職),突然拿出臨時人員的服務證明要求我們幫他
: 併計,但是,他自己也說,前機關都沒幫他計(一開始是說他不知道,所以沒提供)要叫
: 我們追認,我們以該段休假年資從未核定為由拒絕併計,但當時人卻以他不知情,且他是
: 103年任職者覺得必須併計,當然我們也有打給前機關詢問,前機關也不太想管,請當事
: 人去問前機關,他也不願意。後來沒辦法只好請他詢問銓敘部,結果銓敘部卻以他提出來
: 的當下認定(?),又說我們的做法是最正統的,但他件事可當個案處理(?!),也沒
: 相關函釋可供參考,就是電話一通就要叫我們認,實在難以接受,畢竟這種事蠻嚴重的,
: 影響的不只是本機關而已,且我們主管機關也是認為不可採計,但銓敘部的言論讓人很挫
: 折,所以想請問版上人事同仁,可有類似案例可供解惑呢?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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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8.173.179.90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557566463.A.AC6.html
: ※ 編輯: yuling77124 (218.173.179.90), 05/11/2019 17:25:00
: → Ct730d: 分類 05/11 18:13
: → opm: 個案處理跟一定要採認兩回事吧? 05/11 18:53
: → maniaque: 分類.... 05/11 19:42
: → maniaque: 有什麼好挫折的?? 05/11 19:42
: ※ 編輯: yuling77124 (218.173.179.90), 05/11/2019 20:05:22
: ※ 編輯: yuling77124 (218.173.179.90), 05/11/2019 20:06:26
: → mikami1027: 可以當個案處理就是也可以不當個案處理吧? 05/11 20:07
: → mikami1027: 那這件事就結束了吧 當事人覺得不行請他再去行政救濟 05/11 20:08
: ※ 編輯: yuling77124 (218.173.179.90), 05/11/2019 20:09:19
: ※ 編輯: yuling77124 (218.173.179.90), 05/11/2019 20:12:43
: → maniaque: 呵呵~~~~看來有人沒看懂銓敘部的意思 05/11 20:13
: → maniaque: 我要出門,晚一點再寫一篇吧(所以才要樓主把分類先改好) 05/11 20:14
: 推 heartily: 臨時人員按月支薪應該有算,按時計薪沒有,均有函釋,既 05/11 20:43
: → heartily: 然103任職(如經銓敘),前機關就該處理,既未處理,已 05/11 20:43
: → heartily: 來到貴機關,計入尚無不可,供參。 05/11 20:43
: 推 heartily: 個人也是103錄取,今年調任,只有臨時計時年資未計,函 05/11 20:48
: → heartily: 釋一併送人事存參 05/11 20:48
: → ezmantalk: 他來到本機關就是在106.1.1之後 現在那些相關函釋已經 05/11 22:12
: → ezmantalk: 主管機關廢止適用 你用廢止的函釋去認定 於法無據 05/11 22:13
: → ezmantalk: 要作的不留手尾 就正式去函詢問前單位休假年資 05/11 22:13
: → ezmantalk: 請前單位查明復註 前單位如果有回給你該段年資依當時 05/11 22:14
: → ezmantalk: 法規可併入休假年資 你可以開一條路給他走 不是要你問 05/11 22:14
: → ezmantalk: 前單位是有採計該段年資哦 兩個是有差的 當然對方如果 05/11 22:15
: → ezmantalk: 白目的回你 我當時就沒採 就作依據不符函釋不給 你要打 05/11 22:16
: → ezmantalk: 申訴到時也是要答辯的… 05/11 22:16
: → ezmantalk: 前單位拉的屎 你要擦也要儘量找他碴 責任為何要全扛 05/11 22:19
摸魚摸到爽...現在才來回
先來看銓敘部 105.5.9 部法二字第1054104228號函寫啥(我折成兩段方便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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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baphiq.gov.tw/files/web_articles_files/hcbaphiq/1334/1601.pdf
自106年1月1日以後始任公務人員者,曾任所列12大類服務於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
^^^^^^^^^^^^^^^^^^^^^^^^^^^這是關鍵點.
之年資,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
公務人員於106年1月1日前已依原規定核定有案之休假年資仍予維持。
(這段沒啥,就是避免一堆人事拔掉已經簽准的,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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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到了嗎?
"銓敘部未律定" 106.1.1前,已任公職,
但尚未依據原已有之各種休假年資採計向機關請求併計休假年資的作業方式
(亦即原PO碰到的態樣).
(核定休假年資幾多,就是回歸到機關權責手上,系統還是允許你登進去)
當事人是"漏"申請(存有權利救濟的條件)
不是無權申請(106.1.1始任公務員,原各解釋函均已停止適用)
這個停止適用,是對"任職時點晚於發布此令生效日的公務員"講的.
因此銓敘部才會說"個案認定"
(講白一點就是老話啦,請本權責卓處),
(自己內部簽一簽,年資給一給啦~~)
因為你們家是用嘴巴問的,所以銓敘部也只有這樣講.
若你們正式打公文上去問,銓敘部大概也是正式回答
"個案認定,本權責卓處"
你們要怎操作?
是我的話,就請當事人寫張切結書
大概就是說:當事人是 103 年前單位任職公務員,
當時確實是漏申請(或者是前機關不給申請),現在請求補併計,
所言如有不實,願負民刑事及行政責任,
剩下的,你們自己內部簽一簽,簽准就把年資登上去.
就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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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問我為什麼,幾十年前已經停的XX作業要點,我們都補辦過一大堆...
ps.若真看得懂銓敘部令的二寫的意思的,就大概知道我為何這樣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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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00.36.22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557600599.A.C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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