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司律一試考題分析:EP3
#讀享周易刑事法
【108司律一試刑法第24題】
甲為請領保險理賠,利用在醫院看診時,假裝病痛向醫師為虛偽陳述,致醫師誤判其病情而開立錯誤內容的診斷證明。甲以詐術令醫師誤判而開立內容不實之診斷證明。依據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偽造私文書罪之間接正犯
(B)使從事業務之人為業務登載不實罪
(C)業務文書登載不實罪之間接正犯
(D)無偽造文書罪章各罪之適用
___________________
【答案】(D)
【分析】
本題測驗的是:刑法第215條業務登載不實罪在實務上有無成立間接正犯的可能性,答案是沒有,如以下判決所示:
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70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二百十五條之罪,以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為其成立要件。故如非從事業務之人,而係普通人使不知情之從事業務之人登載不實之事項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因刑法就此並無相類於同法第二百十四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處罰明文,#依罪刑法定原則,#縱認刑法第二百十五條之罪,#有排斥普通人成立間接正犯理論之適用;然若非從事業務之人與有此身分之人共同實施犯罪,依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仍非不得論以該罪之共同正犯。
綜上,答案選(D)。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71的網紅張耀中,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神明會」土地價值超百億卻難清查 張耀中建議內政部修法 【記者官達里/台中報導】宗教祭祀團體中,奉祀同一個神明的信徒組織稱為神明會,台中市各區域存在多處「神明會」土地。張耀中議員27日在議會質詢時指出,目前欲辦理神明會土地申報約有348筆,土地價值可能超過百億,因地籍清查需提出原始規約及信徒出資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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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司法特考四等法警第41題】
甲將竊得之汽車引擎拆下來,並將該引擎號碼全部塗銷,另行鑄造號碼嵌入。有關甲刑責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甲成立偽造私文書罪
(B)甲成立變造私文書罪
(C)甲成立偽造公文書罪
(D)甲成立公文書登載不實罪
【答案】(A)
老師認為,這道題目應該會困擾同學一陣子⋯⋯到底要選哪個選項呢?
我們來看看以下實務見解,就可以很清楚了解實務是怎麼區分偽造和變造的!
【相關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3472號刑事判決
1、汽車之引擎號碼及車身號碼,係汽車製造廠商出廠之標誌,乃表示一定用意之證明,依刑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應以私文書論。
👉🏻周易來解說:
這段主要告訴各位,依刑法第220條第1項規定可知,汽車引擎號碼應屬「準文書」,原因在於,其具備文書當中重要的「證明功能」,能表示一定用意之證明,而能成為偽造文書犯罪的行為客體之一。
2、行為人如擅自將其中 #部分號碼數字,予以變動更改,固應成立 #變造準私文書罪,但如擅將 #全部號碼塗銷,另以其他號碼代之,即係 #消滅原文書而重新製作完全不同之文書,則為 #偽造 而非變造。
👉🏻周易來解說:
此處是實務對於偽造和變造的區分方式(選擇題考試非常重要!!),也就是以「全部」或「部分」更改來認定,前者是偽造,後者則是變造。
因此,本題題幹已經說明「全部塗銷」,答案就只能選(A)囉~~
當然,選項如果要再出更好一點,應該寫偽造「準」私文書罪,不過如果太吹毛求疵,這題就沒有答案可以選了QQ 所以最佳解應該還是(A)啦,其他選項都不能選!(欸抖,如果這題選(D)選項的同學,那應該要好好複習刑法第213條的要件!甲根本不是公務員,怎麼可能成立這條罪XD)
透過這題練習,告訴我們一件事:選擇題就要選最適合的答案,真的不要太跟題目過意不去,不然會沒有答案可以選喔~~
(編按:標號及解說內容為筆者所加)
公務員登載不實偽造文書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扭曲的正義》第二部第七章 〈偉大的專案,盛大的績效〉描述的荒謬情境,並沒有隨著法院的判刑、案件的公開、書本的問世而結束(事實上,這是警察體系積弊多年的文化,和高層的升官圖綁在一起,沒有那麼簡單就可以改革,這要取決於讀者們一同了解問題、擴及周遭的公民、公民集體督促政府改革)。
台中地院109年簡字第1184號刑事判決,書寫的,是員警為了「線上立破」績效鋌而走險偽造文書的故事。
這篇作者今日在 鳴人堂 專欄新上線的文章〈「線上立破」的績效目標,是打擊犯罪還是製造犯罪?〉:http://bit.ly/3l0qPmK
書寫的是這個故事,以及背後的原因,也算是《扭曲的正義》成書後的番外章。
摘:
日前一則報導指出,有名通緝犯(下稱L)主動向台中某派出所投案,受理投案的警員(下稱P),為了拿到「線上立破」的績效敘獎,竟製作一系列內容不實的公文書,謊稱是自己巡邏時查獲,最後被台中地檢署檢察官識破而依法偵查起訴。
該案經台中地院審理後,以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由於在審判中自白犯罪,因此法院給予緩刑4年之寬典(台中地院109年簡字第1184號刑事判決)。但因P的行為破壞警察機關製作文書及調查案件的正確性,不但構成犯罪,也嚴重損及公務人員與公務機關的職責,因此除了以上刑事有罪判決的處罰外,台中市警局報由台中市政府把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經懲戒法院以110年度清字第3號判決認定屬《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之違失行為並有懲戒必要,而判決「降級改敘」。
〔 事實上,因為「線上立破」績效評比而產生的公務人員違法問題,也不只本文首揭的偽造文書騙功獎案件,這個案例也不是開天闢地第一樁,而只是長期以來積弊的冰山一角而已。
如果沒有其他比「法律成本」更高的誘因,公務人員理論上是不可能有動機在執行職務時違法的,更遑論員警與當事人素昧平生,實在沒有違法侵害當事人權利的動機。偏偏「線上立破」等越形盲目與不合理的績效評比與功獎,正是讓某些員警忘記初衷鋌而走險的「誘因」。〕
〔 除了成為違法誘因的法律風險之外,「線上立破」的數字要求,更成為員警執法的人身安全隱憂。警方高層長期以來炒新聞、塑造各種「戰神」級的英雄,尤有甚者,除了有些地方警局「每個月」要求評比外,他們所制定的績效數字目標還一季比一季、一年比一年高。
在這種一味追求數字、不求精緻的粗糙辦案文化下,員警只好鋌而走險地以有害人身安全的危險方式(例如追車)來想辦法達到長官設定的標準,近年來便發生過員警追車殉職、或是波及無辜路人的不幸憾事,迭經媒體報導。然而警界高層似乎依然無動於衷,透過「小編」或「警媒合作」以各種四兩撥千金的公關運作方式轉移焦點,改革永遠遙遙無期。〕
〔 至於那些不斷提高績效的數字要求,催逼下屬膨脹數字,好讓自己得以在數字競爭中脫穎而出升官的警官呢?他們固然可以厚著臉皮在下屬違法被檢察官發覺而起訴判刑時,揮舞著「次元切割刀」將下屬送去懲戒,對外宣稱「我們要求表現,但沒有教唆違法」來擺脫關係,接著繼續平步青雲地在畸形的官場上耀武揚威。
然而,《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7條宣示的誓詞「余誓以至誠,恪遵國家法令……依法執行任務,行使職權」,其實早在初任警察官時,就已畫下了那條不能逾越的基本底線。〕
〔親愛的台灣人,你們還要任由這些靠著下屬逾越那條界線而升官的人,繼續佔據高位、繼續制定不合理的績效要求、繼續對下屬製造間接壓力而踐踏法治國、繼續玩弄數字遊戲結合媒體愚弄大眾嗎?〕
〈「線上立破」的績效目標,是打擊犯罪還是製造犯罪?〉全文看這裡➡️ http://bit.ly/3l0qPmK
▍延伸閱讀:
「警政績效之亂」更詳盡的剖析請見《#扭曲的正義:檢察官面對的殘酷真相,走向崩潰的檢警與媒體》
第二部 崩潰中的警察體系
第六章 群鴿亂舞
鴿就是鴿,不要叫我進化
歪鴿是怎麼歪的?
第七章 偉大的專案,盛大的績效
到底是在做專案還是集點換贈品?
專案造出來的孩子──「騙票」
「騙票」是什麼?
斬手專案「騙票」三大招
盛產「騙票」的轄區
我辦過的「騙票」
第八章 和諧又美好的檢警關係
什麼是檢警關係?
是誰扭曲了檢警關係?
不要再說「誰挺誰,誰一定要挺誰」
「小鴿」的第一張搜索票
我們真的那麼絕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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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登載不實偽造文書 在 張耀中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神明會」土地價值超百億卻難清查 張耀中建議內政部修法
【記者官達里/台中報導】宗教祭祀團體中,奉祀同一個神明的信徒組織稱為神明會,台中市各區域存在多處「神明會」土地。張耀中議員27日在議會質詢時指出,目前欲辦理神明會土地申報約有348筆,土地價值可能超過百億,因地籍清查需提出原始規約及信徒出資證明,因此台中市竟只有1家完成地籍清理。呼籲市府向中央反映檢討現有條例,讓「神明會」申報正常化。
張耀中昨日在議會民政業務質詢時指出,神明會土地不乏坐落在精華地段的市區,但是神明會清查申報卻是困難重重,雖有中央的「地籍清理條例」可供團體參考,但民國97年通過以後,本市竟只有1家完成地籍清理,並公告會員(信徒)名冊在案。
張耀中認為,原因在於地籍清理條例第十九條內明定,欲申報的會需出示原始規約,無原始規約者,得以用成立之時組織成員或出資證明代替。而這信徒出資證明恐有因多在日據時代就已開立,距今已逾百年,如保存不當,在現有條例框架下,恐有偽造文書陷公務員登載不實之可能,建議民政局有必要向中央主管機關建議檢討現有條例,讓神明會申報正常化。
民政局長游湧志表示,縣市合併後僅有1家申報完成設立,目前依地籍清理條例申報的「神明會」約有11家,但多數「神明會」成立在日治前期,甚至更早的時間,距今已超過百年以上,許多文件並未保留下來,增加審查上的困難,對此,市府將彙整目前申請案上所遇到的困難,一併建請內政部修正相關審查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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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21日· 依刑法第214條規定:「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 ...偽造文書的罪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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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碰到一件案子
想問的是主管機關到底是誰
某a遞申請書說
14年前向某b買房子
而建商b係使用偽造的建築執照
使戶政事務所為依據
而編釘門牌
(該建照縣府大印、承辦人章都一樣、外表難以看出真偽)
經向建管科查詢
建管表示該建照確實與其留存的建照存根不一致
但未明確指稱該建照之真偽
那麼
假設該建照是偽造的話
建商b偽造縣府公文書
則:偽造公文書罪應由縣政府提起,這樣對嗎
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罪由戶所提起,這樣對嗎
還是兩者皆應由申請人提起?
刑法211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
刑法214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
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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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25.138.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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