嗨嗨大家,今天是週三,又要來送上我們與 法律百科 Legispedia 合作的貼文啦!上週與大家聊到了雇主是否可以預扣薪資做為補償,不知道大家都看了嗎?今天的貼文想要來聊聊,有時候發生勞資爭議的時候,最難的就是舉證且找出適合的法規,並有條理地闡述自己的訴求,尤其是舉證,到底哪些資料可以作為輔助之用呢?有興趣的讀者請趕快往下看吧
❶ 出勤紀錄
舉凡是簽到簿、出勤卡、打卡機、指紋或臉孔辨識系統、電腦打卡系統或其他可記載出勤時間的紀錄,都能作為推定工作時間與休假情形的依據。另外,依法勞方是可以請求雇主要發給出勤紀錄副本的,雇主拒絕可是會有相關罰則喔!
(延伸閱讀:工時與工資的基石—讓你知道「出勤紀錄」有多重要!)
❷ 薪資單
依法來說雇主「應」主動提供勞方每月的薪資明細,其中需要包含薪資總額、薪資結構中各項目的金額、雇主代扣的勞健保自付額或職工福利金以及實際發放的金額,當面臨的是涉及工資給付或加班費計算等等爭議時,薪資單就成為了很重要的事證之一了,此外,如果是採匯款方式領薪的話,存摺中的薪轉紀錄也可以搭配運用。
❸ 勞動契約
勞動契約目前法令並無強制規定應以書面方式約定,因此雖然不是每份工作都一定會簽訂書面的勞動契約,但如果有的話,遇到部分爭議時也是一個有利的證據,特別是在需要舉證有無試用期、工時與休假、工作內容、工作地點、薪資結構與發薪日等情形時,都能有不小的幫助。
(延伸閱讀:不簽勞動契約,會有哪些問題呢?)
❹ 勞保投保與勞退提繳明細
當遇到勞保高薪低報或勞退提繳短少的狀況時,勞工便可以自然人憑證查詢投保紀錄,或攜帶證件至勞保局申請調閱,再搭配上述的薪資明細或發薪紀錄後,雇主是否有高薪低報就一清二楚了!
(延伸閱讀:老闆不幫員工投保勞健保,會有哪些問題呢?)
❺ 工作規則
依法來說滿30人的公司或單位就應該要有工作規則並向勞工局核備,而且該規則應該要在事業場所內公告並印發各勞工,當勞資爭議是涉及到獎金發放或獎懲等情況時,可能就得從工作規則中找出蛛絲馬跡。
❻ 公告、通知、電子郵件、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或甚至錄影錄音等
除了上述幾項資料之外,當今天勞資爭議涉及到的不只是薪資或工時等問題,而是諸如職務調動、請假准駁、排班調整、強制加班或常見的資遣爭議等等,就可能需要這些紀錄來拼湊出勞資雙方真實的約定情形與爭議全貌。
以上就是Workforce勞動力量做的小整理,其實也不免會遇到讀者問到,若今天真的要運用到公司內部文件或是錄影錄音的資料,是否會有違法的疑慮,或涉及到洩漏營業秘密等問題呢?這部分的內容,就請大家至 法律百科 Legispedia 那邊看看更詳細的說明囉:)祝大家安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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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就沒有要修這條!
業務員希望金管會可以修法刪除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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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金管會強調
18條並不在這次修法範圍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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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獎懲公告 在 彭振芳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單純工安命案,因不與廠長許永禎串供做偽證一直遭受到欺凌。為了維護名譽與工作權,不得不向地檢署告發查明真相。在這過程中發現下列問題,請有正義责任感的官員能發揮其能力去改其弊端,讓無權無勢的小市民能安居樂業,造福下一代。
1,這些經過考試及格取得權勢的中高階公務員,明知犯罪事實還包庇,更運用其權勢唆使下屬串供做偽證,如不與同流就運用其權勢亂加罪行,散播不實言論讓其他同事排斥你,讓你孤立無援。
2,本是單純四個小時將所有相關人員公開當面對質訊問,既可得知犯罪事實真相,但檢察官每次傳訊時間只有一小時,毫無頭序,避重就輕。實有浪費相關人員的寶貴時間。
3,證人依據事實真相不與串供做偽證,卻得不到最基本的保護,還被搞到身敗名裂連工作都不保。
4,人事,政風單位一條鞭的超然地位已失焦,淪為首長打擊不與同流異己的工具。
5,工會與考績獎懲委員會本是為法律公理正義仗義直言的聖地,現卻變成個人追逐升官發財,表赤心展熱忱擁戴君王表现的場所。
一,102年12月13日烏日啤洒廠發生工安命案。當天李世俊己死在94號儲洒桶内但檢查表氧氣含量欄卻填寫20.3高於合格。(
如附件1)
二.102年12月14日至103年3月30日期間廠内由廠長許永禎、製造課長邱金生、糖化股吳韋民、醱酵股陳玟瑀、曾瀚群.涂金森、林清景組成調查會(這些成員都直接、間接要負監督失職),和中區勞檢所李一龍調查會。二會中本人就命案當天的情形陳述,廖木火也就當天的過程做說明並說了他們從來沒有做測量桶内氧氣含量就派人入桶工作才造成人員死亡。他是因林芳村去年住院才開始幫忙排八點上班人員工作分配,其他工作如測氧氣等工作是林芳村與其代理人練光廣二人所要做,他祗有他們二位都請假才有去測氧氣。但林芳村等人都說誰排工作誰就要測氧氣。結果廖木火被依被告送地檢署也己經被判緩刑。但每日的缺氧自動檢查表含氧量欄卻是林芳村親自填寫。(如附件2) 。領班黃鴻藻等人明知入桶收酵母的黃宗岳,許振賢上七點班,那為何排應在入桶前要測氧氣含量的林芳村與練光廣上八點班呢?從廠長到全廠人員都知道林芳村與練光廣沒有遵照標準作業程序在人員入桶作業前要測氧氣含量,竟然在檢查表偽造数據。
三、103年3月31日下午要到台中地檢署出致股102年度相字第2042號刑事證人庭(如附件3)。為了方便從家中出發所以上午也請休假。手機早上連接二通由廠内黃仁豐小姐打來,說廠長請我回廠内有事要跟我說,我回答請他在手機中告訴,我不會回廠。大家想也知道就是要幫人脱罪串證嗎?第一位入庭證人是班長林芳村他在庭上陳述什麼我無法知道。第二位證人是我,檢查官問第一個問題是:你是否與李世俊一同共洗桶槽。我回答:我從來不知有過二位一同去洗一個桶槽。(後來才知規定是要一位入桶清理一位在桶外警戒。他們排是洗儲洒桶早、中午每人要各洗3~5桶,洗醱酵桶早、中午每人各洗大桶一桶小桶二桶)而林芳村卻說我是亂說(所有資料都是由他們保管他們敢拿出來反駁嗎)。由此可知他們為了卸責除罪就是要陷害我說與死者是一同去洗桶而無故去他處致使他死亡。檢查官問第二個問
題是:入桶前他們有無測定氧氣含量,林芳村急得回答說他每一桶都有測定。
我回答我去洗桶時發生過,桶内未洩壓與己洩壓但人孔蓋還是栓死;己洩壓但人孔蓋祗落下一小縫隙,我回問檢查官林芳村他們是如何測定請告訢我。(洗桶人員正常是去洗桶時人孔蓋己因七點清理酵母人員入桶前取下,不應該有我發生上述的情形,因為水果啤洒是沒有酵母要處理的,所以才有上述的情況發生),102年工會舉辦秋季會務旅遊,林芳村、廖木火二位都有参加。工作指派由練光廣代理。那一天指派我洗三桶儲酒桶,剛好其中有一桶是水果酒又是沒有洩壓,我又將出酒閥打開噴得附近都是;還要等40~50分。我專程還去找練光廣來看。他看了一看祗說桶槽洗好地面附近也要沖洗,說了就走了。我就先去洗另外二桶。最後回來洗這桶,因為洩壓忘了要將人孔蓋的栓子放鬆,所以人孔蓋還是沒有打開。
第三位證人入庭是廠長許永禎,他說他剛接廠長一個月,要管理很多部門,他不清楚。(他在該股、該製造課任職於10餘年與林芳村、練光廣有20餘年的部屬情誼,怎麼會不知道呢)。第四位證人董事長因公缺席。第五位是被告廖木火,他在庭上陳述:他們從來沒有做測氧氣的工作。他是因為林芳村生病才請他排班,他本身也有自己的工作是負責儲酒管理。林芳村的代理人是練光廣所以其他的工作(除了排班指派工作)應由練光廣來做,結果他們都沒做才造成李世俊死亡。
檢查官說你與死者家屬已達成合解只要你協商認罪我可以判你緩刑。廖木火的律師說:從陳給檢座的資料,林芳村的代理人是練光廣,廖木火祗是幫他排班,從來没有犯罪,何來需要協商認罪。最後檢查官說:林芳村下次出庭你將從證人轉為背告。有一天邱金生課長到儲洒辦公室可能要問出庭的情形,這時剛好進去倒茶水聽到林芳村跟課長說我在庭上做偽證。我對他們說:認為我做偽證可以去法庭告我、不要在後面講。為了殺雞警猴什麼手段都做。有一天因周平定洗完桶沒有在當天記錄表上少簽了一次名。(聽說是和林芳村發生一些事)隔天邱課長召集所有儲洒同仁在辦公室討論。在會議中對周平定說這是最後一次原諒你,接著對我說彭振芳你先去包裝課隨後我也會去。因為帶有恐嚇的口語,我立旣舉手發言說:課長在這裡沒有真相,我去法院找真相給你看。
四.103年5月1日正式向地檢署對林芳村提起偽證罪及偽造文書罪與練光廣提
起偽造文書罪。
五.103年7月31日下午出致股103年度他字第3006號偽造文書等案件(如附件4)。廖木火開完庭後接下就我們。檢查官問第一個問题:彭振芳。林芳村他們是不是上八點的班。我回答我沒有資料請檢座向本廠要他們的打卡入出廠資料(出勤記錄表)。我問檢查官請他代問林、練二人,他們說每一桶都有測定氧氣。請問他們是什麼時候、用什麼方式測。我還是舉上一庭練光廣排我洗那三桶儲酒桶的情事再次請他們說明。(因為他們有排練過所以練光廣没有否認)檢查官問他們工作程序怎麼測:練員回答上班時先問過濾工廠過濾桶號然後換裝去該桶號測氧氣,全部測完後再回辦公室將剛測的桶號寫在白板上,在依上班人員排入。彭先生所說那一桶洩壓後我也有去測。我說練員所說不矛盾嗎,才剛去測的桶號為什麼會有没有洩壓人孔蓋是要如何打開如何測桶內氧氣呢?接着林芳村說一些話,檢查官對他說:我去現場你給我的資料與你現在所說己經涉及到偽證罪。林員不知又說了什麼話檢查官一連說三次你已涉及到偽證罪。檢查官又問誰可當證人:我說政府都沒有證人保護法嗎,我因做證人已經被這些人搞了快做不下去了。那些同仁誰還敢出來作證呢。我曾經問過周平定、黃宗岳、陳慶照等人。我說我從來没有看過他們有測過氧氣。問過的人都跟廖木火所說的一樣,他們從來沒有測過。練光廣回答吳鸿章他可以替他作證。而林芳村始終說不出來也没有在正常的庭上說他是什麼時候用什麼方式去測氧氣。(到今日為止我還是不知道,命案發生前他們是怎樣做)。此時林芳村的律師拿出林
員的出勤記錄說:林芳村平時都上八點的班,命案那天剛好他請一小時他本來也要再講李世俊是因為用氮氣才造成死亡。我看到律師陳給檢查官的出勤記錄。就說你看他八點上班,人家七點就入桶清理酵母了,七點入桶的人沒死,八點後再次入相同桶的人還會缺氧而死嗎。你說他們會有測嗎?
問後檢查官要我們看完書面後簽名旣可回家。我想庭上都有錄音錄影可存證應該不會有問題才對。在文件上簽了名就立刻離開。並不知他們跟檢查官說了檢查官並不明瞭的工作内容而影響了他的判決。
過了三天賴富彬在廠內看到我就跟我說我在檢查官所說的三位周平定、黃宗岳、陳慶照都被叫到廠長室報到。在次遇到周平定時他說廠長跟他們召見對他們說了一些話,還說在德國啤酒廠是没有在測氧氣濃度的。(最大的廠長是否在2O餘年前就己經知道他們都沒有在做這個工作,還在包庇隱瞞事實真相)
104年1月聽賴富彬說檢查官要傳訊曾經洗過桶槽的人員,股長兼代理課長劉滋涼,領班黃鴻藻在工具箱會議中明白暗示不要說出真相。隔月再次遇到賴富彬又説了他們出庭的情形。說檢查官對證人們說他都己經知道你們都與長官串供好了。
六,104年7月24日收到104年度偵一字第9372號檢查官不起訴處分書(如附件5)。其内容可說疑點重重,第一點林芳村、練光廣均說他們七點二十分去測氧氣(這一點在出庭時他們並沒陳述,不然我一定會請檢查官去本廠調102年7月1日(該日是我去該地方報到的第一天)到102年12月13日(命案發生日)他們的出勤記錄。如果没有竄改他們都是在早上7點半以後入廠,我每天約七點半左右入廠刷卡,將車停在停車埸才看見林芳村的車入廠停在打卡室讓車上糖化股陳福勝下車打卡怎麼能7點20分就在做測氧氣的工作,這樣推算他們要竄改的入廠刷卡記録應在7點之前。第二點:命案當天林芳村請一小時,九點前到辦公室就依白板排的桶號依序填入醱酵糟貯洒桶洗桶及缺氧作業自動檢查記錄表上之桶號欄、氧氣含量欄、測定者簽名欄填入完畢,此時吳鸿章發現李世俊己倒在貯洒桶内,立刻跑到二樓辦公室向林芳村報告。檢查官到現場堪驗時那張檢查表還陳給檢查官看正是偽造文書,人都己死在那號桶内,還記载氧氣是20%以上。事後又說,誰排班誰就要測氧氣,所以廖木火成了背告。奇怪我到該單位都是由廖木火排班而所有表格記錄都是由林芳村填寫簽名。
七,104年8月至105年1月將發生的所有經過及不起訴處分理由的顯着重大瑕疵陳述於陳請文(如附件6)向行政院院長信箱,財政部,各民意代表,媒體陳請。請行政自清移送,請檢調重新認真調查,請媒體報導不法行為匡正官員要守法守律。
八,104年8月13曰下午16:50中區勞檢所原承辦人李一龍來電說本人向行政院陳情案件又回到原先承辦人員的手中,問我原因。我說林芳村他在刑事庭說他每一桶都有測氧氣,聯合一些人串證作偽證。我回問他之前調查的情形。他說林芳村、廖木火都沒測。請他據實陳報行政院。
九,104年9月10日地檢署中檢秀勤104調100字第093703號(如附件7)有調查之必要,故本件陳情案予以結案。另簽分他字案續行調查,以維公正。
十,104年11月11日賢股104年度他字第5805號偽造文書等案件(如附件8)。告訴人我到庭。請檢查官查明林芳村與練光廣上班刷卡資料旣可知真偽,與林芳村所說他沒有測氧氣時會請人代測,那代测人是誰?
十一, 105年1月7日廠長召見我在辦公室對我與葉宗柱課長說。我因向行政院,民意代表及向媒體陳請之陳情文要記我過(因怕妨礙司法調查.失職瀆職等事跡敗露)。我回答我所逑陳情文都是事實真相我沒有串供做偽證沒有犯法為何要被記過,整個事件廠長你最清楚的。廠長卻說李世俊死亡是因為用氮氣做抗壓才發生此一命案,德國是沒有測氧氣就直接入桶清理工作,没有人比他更了解現場設備,是有人建議用氮氣較便宜才發生命案。103年8月也曾對證人黃宗岳,周平定,陳慶照召見時說過此話。
十二,105年1月14日考核委員會。本人在會中重申我沒有串供及做偽證,我的陳情文所述都是真相事實大家也都知道,為何做偽證與偽造文書都沒事,而說出真相不做偽證卻要被記過。人事主任江頂師說我的陳請文己破壞公司名譽影響廠之績效考核成績害本廠還要多做億元的產量。主席副廠長說如有不服可向政風室提出申訴,並請我離席。
十三,105年1月18日臺菸酒烏啤人字第1050000306號公告彭振芳散播不實言論記大過一次(如附件9)。
十四,向人事與工會要申訴書都說没有,經正義的同仁得知才向考試院要到格式知道是
按層級而非向政風室提出申訴。105年2月15日向本課提出申訴書(如附件10)。
十五,105年2月召開考核委員會,人事助理陳秀平對我說因總公司要求對我錄影錄音,所以全程用手機對我錄影我所說的話。向委員會委員陳述我的陳請文所有人都知道是事實亦可受社會公評公議,何來散播不實言論,到底是誰在傷害公司名譽,大家心知肚明,我是小人物沒有那麼利害,可以害本廠多做億元產品,依據是什麼法規,是那位長官所說。主席副廠長重覆並問在埸委員誰可正面回答我的疑問,結果是無人回答,接着說這是委員制非首長制,決議後果是大家要共同承担。並請我離席。
十六,105年2月25日臺菸酒烏啤人字第1050000810號(如附件11)對於申訴結果倘有異議,得於收受之次日起30日内依程序向總公司提起申訴。
十七,105年3月1日賢股104年度他字第5805號(如附件12)出庭有黄宗岳.周平定.陳慶照.吳鴻章.曾祥鲸.李燕欽,我等人。庭上陳给檢查官資料有(如附件13)。所有上八點班的同仁都說因上八點班對於林芳村與練光廣有無在早上七點20分在收酵母前測桶内氧氣含量並不知道。
十八,請問人事主任林怡華再申訴程序與受理單位。主任回答直接郵寄總公司人力資源處收。105年3月8日將再申訴書郵寄出。(如附件14)。
十九,105年3月向地檢署為民服務中心提待證事實資料(如附件15)。
二十,105年3月22日臺菸酒烏啤人字第1050001170號(如附件16)己向本廠提起再申訴,不得就同一事由再向總公司或其他單位提起再申訴。
二十一,105年3月24日向地檢署 告發廠長許永禎,醱酵股長劉滋涼,前領班黃鴻藻,公務員明知犯罪事實,瀆職,包庇唆使下屬做偽證。
二十二,105年4月13日賢股104年度他字第5805號(如附件17)。出庭人有:案發時課長邱金生,廖木火,我三人。檢察事務官一再詢問邱金生誰是現場作業主管。邱金生最後才說是林芳村,測桶内氧氣含量也是他工作。
二十三,105年4月27日賢股104年度他字第5805號(如附件18)。出庭有:邱金生,廖木火,我,練光廣,林芳村與其律師。林芳村因拿不出每日七點10分前的入廠資料在庭上又翻供扯謊推翻不起訴處分書的主要理由,說每天早上七點20分收酵母入桶前測氧氣含量工作是廖木火要做,他們沒有做。廖木火回答說祗有林芳村與代理人練光廣同時請假時他才有測氧氣含量工作填寫檢查表。林芳村說是我要做,請他拿出每日檢查表來證明是我要做還是林芳村要做?
二十四,105年6月23日向地檢署告廠長許永禎公告記我一大過誹謗罪。
二十五,105年8月2日課長葉宗柱拿了一張公務員非因公務在外與人發生車禍,因不與對方和解,上法院欲請公假,被該人事單位聲請詮敘部釋疑之文(如附件19)非執行公務而不淮我請半天公假上地檢署應訊。我回問我是因廠內工安命案依證人身分因不與長官串供與做偽證才被搞到這樣。請問課長如果財政部的員工被長官性騷擾提起告訴,是請公假還是私假出庭,難道國家有被性騷擾的職位嗎?
二十六,105年8月3日賢股105年度他字第1008號偽證案件(如附件20)。出庭有:廠長許永禎,股長劉滋涼,領班黃鴻藻與我等4人
。劉與黃二人陳逑在廠内工具箱會議有說要出庭的人要說實話。許永禎陳述有對證人説他在德國受訓,德國是沒有测氧氣含量就進桶工作,因為德國是用純氧做抗壓。 突然檢察官問許永禎為何記彭振芳一大過。許員回答:彭振芳多次向媒體散播不實言論,嚴重影響公司聲譽。檢察官反問許員何謂不實言論?。許員回答不出,改說這是廠內獎懲委員所做出的決議與他無關。我陳逑:我因不與他們串供及做偽證,現己被記一大過被搞到快做不下了。领班黄鴻藻排班排入桶收酵母的黃宗岳與許振賢固定上早上七點班,而需在他們入桶前要測氧氣含量的班長林芳村與練光廣卻是上八點班。所以說他們早就知道林與練二人從來沒有測桶内氧氣含量,還找了曹昌田,周永豐,葉營坤,陳信吉等四人串供做偽證(105年4月27日林與練二人在刑事偵訊中己承認早上7點20分與中午12點50分他們沒有去測桶內氧氣含量),如果正如他們所說要證人實話實說林等人早就被起訴,我也不用被他們搞到這種程度。煩請檢察官查是誰唆使那四位證人串供與做偽證,旣可知整件事,誰是主謀者與共犯。廠長許永禎從頭到尾都知道事實與真相。是他在廠務會議要獎懲委員記我過,這時又要將责任推給下屬。
我向行政院與財政部與向民意代表陳請之陳請文所述都是整個事件的經過,也經過了刑事調查都己證實我所述是真實。這些涉案的長官為了怕案件擴大而被調查出。就運用其權勢說如果在搞下去要我連退休金都領不到就開除我。並陳给檢察官資料(如附件21)。
二十七,105年8月4日葉課長與人事陳主任在本人假簿上批了不准請公假事由(如附件22)。
二十八,105年8月10日將下文傳至行政院院長信箱,請釋疑這種無法無天的行為。屬彭振芳為財政部所轄台灣菸洒公司烏日啤酒廠純勞工。手機0928一658701。廠址台中市烏日區光華街1號。102年12月13日工廠發生工安命案,經過了調查才知班長林芳村與代理人練光廣從未按照標準作業程序sop,在人員未入桶前要測桶内氧氣含量要在18%以上才能派人入桶作業。
林員與廠內長官對我不與他們串供並作偽證,就運用其行政指揮權來壓迫我並散佈我做偽證。為了名譽與工作權於103年5月1日到台中地檢署告發林員與練員二人偽造文書與林員偽證罪。
廠長與其他官員明知犯罪事實,故意隱瞞真相,還運用其權勢迫使下屬不敢說出真相,出庭做偽證。本人迫於追求真相與维護名譽及工作權不得向檢察署告發其妨害司法調查,經傳喚出庭欲請公假半天,卻被退回不准請公假,理由是與執行公務無關。本人舉公務員在上班中被其長官性騷擾提起訴訟不是請公假是請什麼。請長官函釋並製做標準作業程序sop,讓我們這無權無勢的小百姓能有所遵循。
二十九,105年10月27日將上述資料在台中松竹郵局以限時掛號第979102 400066 20 10000 1號寄至監察院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一段2號張博雅院長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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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定期會第一組總質詢,森堡挑選了十個主題質詢,並要求縣府相關單位在兩週內提具相關的報告或應對措施與議會,十個主題如下:
1. 海洋污染,石蚵與吊蚵同蚵不同命。
縣府核准的吊蚵範圍與實際面積差距甚大,且多數採用保麗龍浮具,除造成海洋污染外,也沒有任何獎懲制度、補助照領,且金門以石蚵聞名,但石蚵與吊蚵的輔導與補助卻有失衡現象。
2. 合法不合理,標案誰處理。
「得標公司甫成立,沒有相關實績,即可標得縣府案件」、「20萬小吃店華麗轉身可標得500的攝影資訊案」、「工策會僱員可承接縣內公部門的委託案」等,合乎採購法但多數不合理,不管廉委會成立與否,請縣府能從最基本的標案管理做好。
3. 不用納管沒有考評稽核的社團,該如何服眾?
縣府工策會所領的社團補助破千萬(今年度1280萬),不需績效,也不用考核,業務內容與委外的三創平台幾近相仿,兩者今年預算編列約近二千餘萬,似有檢討之處,森堡建議未來建設處進行組織再造,是否應全面檢視工策會與三創平台。若工策會確有存在必要,也應針對預算補助建立相應的稽核制度,以善用每一份公帑支出。
4. 工程品質的惡性循環
某設計監造單位在106-108年間金門接案16案,工程規劃設計含監造,總金額近8億,107-108被查核扣點50點,其中一工程案依底價設計服務費用約1400萬,該案記點卻扣罰金額僅5萬餘元,相關單位應加強查核,建立廠商接案能力評鑑機制以及不良廠商的淘汰機制。
5. 是辦學還圈地?
銘傳大學在金門校地15公頃,目前開發面積未及15%,學生人數更與金門大學全然無法比擬,該校不僅校地利用率明顯偏低,憑著一紙公文縣府就要配合向國產署辦理撥用三獅山營地,膨脹需求的作法實不合理,銘傳大學若有戶外探索教育場地教學需求,理應可向縣府租用柳營營區,不僅可增加柳營使用率,也可讓縣府有財政收入。
6. 狀元地與牛屎埔
同樣地段與地目租賃金額相差30倍,請縣府請全面清查縣府所有私有地租用及公有地出租的狀況,並檢討「金門縣縣有非公用不動產租金計收標準」,平衡價差與公庫損失。
今日承辦處室回應是決標公告價格誤植(決標金額多了一位數)
7. 牧場無管理,全民喝屎尿水
作為民意代表,森堡不忍整個山外區的居民長期飲用糞便與屍體污染過的生活用水,太武山下一處違法養牛場,不僅侵佔公有地且鄰近水源區,縣府還要協助為他解套,另外縣內還有多處鄰近水源與水庫上游的大型養牛場,森堡強烈要求立即處理,否則我們將以民意代表的身份告發並檢舉至相關單位。
8. 野生動物不分貴賤,明星物種
因為明星物種獲得關注,而取得資源是好事,但金門還有很多野生動物也是全台少見的資源,水獺保育中心目前還在規劃中,各項軟硬體還有機會可提高層級,變成「野生動物保育中心」,請不要錯失良機。另外,金門的獸醫培訓制度也沒有對應政策,地方特考缺額難補,若沒有確實處理以後將可能發生有保育中心無獸醫的困境產生。
9. 藝文特區於法何據?
雙乳山營區在戰地史蹟學會與文資局的努力下,成為全國第一個具備文資身份的近代戰役史蹟,縣府卻在沒有建立相應保存計畫的情況下,就發包藝文特區相關規劃設計與調查案,讓金門珍貴戰地資源成為雞肋,司法大道得標的規劃廠商甚至在文資審議會上,省略部份資料欺瞞委員,曾呼籲相關單位正視金門頻傳的戰地文化資產悲歌的楊縣長,應立即實現承諾比照傳統建築風貌獎助自治條例建立相關法令讓戰地史蹟,另外府內相關單位可按照國產法28條規定或是特別法的促參法,讓已撥用的營區部分租用民間業者,增加縣庫與國庫收入,重要文物更需善加利用國產法的「珍貴財產、珍貴不動產」,讓我們可以保留下更多珍貴的文物資源,轉化為觀光助力。
10. 此外,7月26日是大膽戰役70週年紀念日,請縣府重視這個日子,並與金酒研擬高端紀念酒銷售,除可對戰役紀念,亦可增加金酒營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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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年度第 2 次公開招考甄試簡章
一、 報名時間:.
即日起至 112 年 8 月 14 日(一)中午 12:00 收件截止。
二、 報名方式:
限以電子郵件通信報名。
三、 甄試方式及期程:
(一)甄試方式:分兩階段進行,第一階段為報名資料書面審查,符合資格條件者擇優以
電子郵件方式通知。
(二)招考期程
項目 時間 說明
報名寄件
公告日起至
112 年 8 月 14 日(一)
中午 12:00 止
報名文件一律以電子郵件通信方式辦理
(附件檔案大小以不超過 5MB 為限,並
請以常用之電子信箱郵件辦理,以利快
速獲知相關試務訊息),並於 112 年 8 月
14 日(一)中午 12:00 前(以寄出時間
為憑,並請再提供寄出時間畫面為佐證,
逾期不予受理)。
第
一
階
段
寄發第一階段
通過通知
112 年 8 月 21 日(一)
至 8 月 25 日(五)
第一階段審查結果符合資格及需求者以
電子郵件方式通知第二階段測驗及面試
之時間、地點及準備事項。(報名時請以
常用之電子信箱郵件辦理,並務必詳填
相關聯絡資訊,以免遺漏通知)。
第
二
階
段
筆試及心理測驗 112 年 9 月 2 日(六) 請攜帶貼有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辦
理報到,逾時者視同棄權。
面試 112 年 9 月 4 日(一)至
9 月 8 日(五)
請攜帶貼有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辦
理報到,逾時者視同棄權。
錄取通知 112 年 9 月 15 日(五)
本公司以電子郵件方式通知錄取者,錄
取通知配合公司政策及實際通知時間調
整之。
報到 112 年 9 月 28 日(四)
報到時間配合公司政策實際時間調整
之。
第2頁,共 21 頁
(三)報考注意事項
1.各類組表列學歷須為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學校畢業,不得以同等學歷報考。(曾取
得本公司相關技能合格證,並經本公司審查通過者,不在此限。)
2.各類組表列需用名額得視考試成績及用人需要,擇優增減錄取。
3.畢業證書如係國外學歷須加附中文譯本(可自行翻譯或委由翻譯社翻譯)。國外學
歷影本應經我國駐外單位,包括我國駐當地使、領館或派駐當地之文化、貿易、商
務機構或其它經我國政府認可之機構或公證人簽證。目前無我國駐外單位認證者,
請及早申請,以免損及本身權益。
四、 人員資格、錄取名額及工作業務說明:
本次甄試預計錄取 57 名,各類別職缺、工作地點、名額、學經歷要求及主要工作內容說
明如下表,錄取名額視業務性質安排進用梯次及工作單位,並配合公司政策調整之,說明
如下:
第3頁,共 21 頁
(一)報名職缺說明:
1.營運類組(行車人員)
代號 類別 職缺 工作
地點 名額 學經歷 主要工作
D01 運務類 控制員 新店區 7名 1.國內外研究所理工學
院、交通運輸、交通管
理、運輸管理、物流管
理、資訊管理及工業
管 理 等 相 關院 所 畢
業。
2.熟諳中運量捷運系統
營運事務尤佳。
1.監控正線及機廠轉換軌
之號誌、通訊設備功能正
常。
2.監控列車之運行狀況。
3.營運時段進入軌道工作
人員之安全防護措施及
夜間維修工作之配合。
4.正線事故處理。
5.需接受指派擔任行車人
員工作。
6.其他交辦事項。
※需配合輪班、機廠駐地
調 派 及 依 特 定 專 案 於
部分例假日 / 夜 間 出
勤。
D02 車務類 司機員 淡水區 4 名 1.國內外大學以上畢業
者。
2.熟諳輕軌營運事務,
且須具備普通小型車
(含)以上駕照。
3.具職業小型車(含)以
上駕駛執照尤佳。
1.列車駕駛、故障排除、運
轉異常回報處理及紀錄
作業。
2.列車內旅客廣播、安撫、
緊急求助回報及協助等
列車旅客服務作業。
3.機廠管理及進出廠管制。
4.車站設施設備巡查、故障
通報及車站安全維護。
5.其他主管指派及交辦事
項。
※需配合輪班、機廠駐地
調 派 及 依 特 定 專 案 於
部分例假日 / 夜 間 出
勤。
第4頁,共 21 頁
2.維修類組(行車人員)
代號 類別 職缺
工作
地點 名額 學經歷 主要工作
E01 機械
維修類
技術員 新店區 4名 1.國內外大學畢業或高
中(職)以上畢業具4年
以 上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者,相關工作經驗擇
一:
(1)具交通運輸或軌道
相關機關(構)等相
關工作經驗。
(2)具車輛維修等相關
工作經驗。
2.熟諳捷運維修事務尤
佳。
3. 須 具 備 普 通 小 型 車
(含)以上駕照。
1.車輛、機廠系統等設備
維修業務。
2.維修作業工作說明書、
教育訓練手冊及相關表
單修訂。
3.維修物料、備品、耗材、
儀器、工具管理。
4.其他主管指派及交辦事
項。
※需配合輪班、機廠駐
地調派及依特定專案
於部分例假日 /夜 間
出勤。
E02 電子
維修類
技術員 新店區 8 名 1.國內外大學畢業或高
中(職)以上畢業具 4
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
者,相關工作經驗擇
一:
(1)具交通運輸或軌道
相關機關(構)等相關
工作經驗。
(2)具號誌、通訊及中央
監控系統維修等相關
工作經驗。
3.熟諳捷運、輕軌維修
事務尤佳。
4. 須 具 備 普 通 小 型 車
(含)以上駕照。
1.號誌、通訊、中央監控系
統維修。
2.維修作業工作說明書、
教育訓練手冊及相關表
單修訂。
3.維修物料、備品、耗材、
儀器、工具管理。
4.其他主管指派及交辦事
項。
※需配合輪班、機廠駐
地調派及依特定專案
於部分例假日 /夜 間
出勤。
第5頁,共 21 頁
代號 類別 職缺
工作
地點 名額 學經歷 主要工作
E03 工務
維修類
技術員 新店區 10 名 1.國內外大學畢業或高
中(職)以上畢業具4年
以 上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者。相關工作經驗擇
一:
(1)具交通運輸或軌道
相關機關(構)等相
關工作經驗。
(2)具輸電、配電、變電
或軌道電路設備工
作經驗尤佳。
(3)具軌道、橋梁、架空
線設備或結構檢測
工作經驗尤佳。
(4)具土木建築、水電、
消防、環控、電(扶)
梯、環境監測系統
設 備 工 作 經 驗 尤
佳。
2.熟諳捷運、輕軌維修
事務尤佳。
3. 須 具 備 普 通 小 型 車
(含)以上駕照。
1.車站供電設備、變電站
設備、列車牽引動力用
電設備、水電、消防、環
控、電(扶)梯、環境監測
系統設備維修業務。
2.土建、軌道、橋梁、架空
線等設備維修業務。
3.維修標準程序、工作說
明書、教育訓練手冊及
相關表單修訂。
4.其他主管指派及交辦事
項。
※需配合輪班、機廠駐
地調派及依特定專案
於部分例假日/夜間出
勤。
E04 常年大
夜班維
修類
技術員 新店區 2 名 1.國內外大學畢業或高
中(職)以上畢業具 4
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
者。
2.熟諳中運量捷運系統
營運事務尤佳。
1.捷運軌道相關設備維修
工作。
2.其他交辦事項。
3.需輪常年大夜班。
第6頁,共 21 頁
3.經管類組(非行車人員)
代號 類別 職缺 工作
地點 名額 學經歷 主要工作
F01 法政類 專員
|
資深
專員
新店區 2名 1.國內外相關科系(法律
學、專業法律學、其他
法律學相關等)研究
所畢業;大學畢業需2
年 以 上 相 關 工 作 經
驗,相關工作經驗可
擇一:
(1)具行政機關法制或
政 風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2)具企業法務或法律
事務所相關工作經
驗。
2.具政府採購專業人員
證照尤佳。
1.採購案件監辦。
2.公司採購制度及規章建
立、管理。
3.各類業務法律風險評估
及適法性研析。
4.法律訴訟及非訟、追
(賠)償、強制執行等案
件處理。
5.廉政業務。
6.其他主管指派及交辦事
項。
※需配合特定專案時間於
部分例假日出勤。
F02 計畫類 專員
|
資深
專員
新店區 2名 1.國內外相關科系(交通
運輸、交通管理、運輸
管理、其他運輸相關
等)研究所畢業;大學
畢業需2年以上相關
工作經驗可擇一:
(1)具捷運現場維修工
作經驗尤佳。
(2)具捷運營運規劃相
關工作經驗尤佳。
2.具政府採購專業人員
證照尤佳。
1.計畫型專案撰寫與分析
應用。
2.票務支付數據資料分析
應用。
3.未來路網營運策略訂
定。
4.採購與收入案件承辦與
策略擬訂。
5.公共運輸相關資料提報
與策略規劃。
6.其他主管指派及交辦事
項。
※需配合特定專案時間於
部分例假日出勤。
F03 事業類 助理
專員
|
專員
新店區 2名 1.國內外相關科系(行
銷、觀光、其他行銷相
關等)研究所畢業;大
學畢業需2年以上相
關工作經驗,相關工
作經驗可擇一:
1.媒體行銷策略規劃與執
行。
2.企業品牌宣傳規劃與執
行。
3.協處媒體及公共事務。
4.辦理行銷採購案件,專
案履約控管。
第7頁,共 21 頁
代號 類別 職缺 工作
地點 名額 學經歷 主要工作
(1)具政府公標案、計
畫案等相關執行流
程且具2年以上實
作經驗者。
(2)具土地開發、商品
開發經驗、行銷策
略 規 劃 經 驗 者 尤
佳。
2.具政府採購專業人員
證照尤佳。
5.其他主管交辦事項。
※需配合特定專案時間於
部分例假日出勤。
F04 資訊類
(資安)
工程員
|
資深
工程員
新店區 2名 1.國內外相關科系(資訊
管理、系統設計、系統
管理、資訊工程、資訊
管理及理工學院等)
研究所畢業;大學畢
業需 3 年以上相關工
作經驗,相關工作經
驗可擇一:
(1)具有輔導公司導入
ISO 27001或取得
ISO 27001 LA證照
者。
(2) 具有稽核 ISO
27001 系統經驗
者。
(3)具採購經驗及履約
管理經驗者。
2.具資訊管理、系統設
計或系統管理等工作
經驗或熟諳軌道運輸
人事訓練事務尤佳。
1.各捷運路線資安管理。
2.資安系統維運管理及教
育訓練執行。
3.電腦系統資訊安全評估
作業執行及設備維護與
操作。
4.資 訊 安 全 管 理 系 統
(ISMS)維運。
5.資安檢測工具維護與操
作。
6.資 訊 安 全 監 控 中 心
(SOC)維運作業。
7.資訊安全事件通報、應
變與處理。
8.其他主管指派及交辦事
項。
※需配合特定專案時間於
部分例假日出勤。
F05 人資類
(人力資
源)
助理
專員
|
專員
新店區 2名 1.國內外相關科系(社
工、教育、人力資源、
勞工、心理等)研究所
畢業需具 1 年以上相
關工作經驗;大學畢
業需具 3 年以上相關
1.諮商輔導、員工診療室
等員工協助方案規劃及
執行。
2.人力資源政策、人事制
度及規章制定及執行。
3.人員招募、甄選及任免
作業。
第8頁,共 21 頁
代號 類別 職缺 工作
地點 名額 學經歷 主要工作
工作經驗,相關工作
經驗可擇一:
(1)具交通運輸或軌道
相關機 關 (構 ) 人員招
募、薪酬管理、訓練發
展、勞資爭議、員工關係
等人力資源實務工作經
驗。
2.具政府採購專業人員
證照尤佳。
3.具社工、諮商、心輔經
驗者尤佳。
4 人員差勤、薪酬、獎懲、
考核及績效管理。
5.員工訓練及職能發展。
6.員工關係與服務、性別
平等、人事申訴及性騷
擾案件處理相關業務。
7.年度專案規劃與推動。
8.其他主管指派及交辦事
項。
※需配合特定專案時間於
部分例假日出勤。
F06 人資類
(系統)
專員
|
資深
專員
新店區 2名 1.國內外相關科系(資訊
管理、系統設計、系統
管理等資訊相關)研
究所畢業需具1年以
上相關工作經驗;大
學畢業需具3年以上
相關工作經驗,相關
工作經驗可擇一:
(1)具資訊管理、系統
設計或系統管理等
工作經驗或熟諳軌
道運輸人事訓練事
務尤佳。
(2)具企業人員招募、
薪酬管理、訓練發
展、勞資爭議、員工
關係等人力資源實
務工作經驗。
2.具政府採購專業人員
證照尤佳。
1.人事多元系統(差勤、訓
練、表單、招募、考核及
檔管等)設計、流程優化
及管理維護工作。
2.擔任人事多元系統(差
勤、訓練、表單、招募、
考核及檔管等)管理員。
3.協助建置或管理人事多
元系統(差勤、訓練、表
單、招募、考核及檔管
等)。
4.人員招募、甄選及任免
作業。
5.年度專案規劃與推動。
6.其他主管指派及交辦事
項。
※需配合特定專案時間於
部分例假日出勤。
第9頁,共 21 頁
代號 類別 職缺 工作
地點 名額 學經歷 主要工作
F07 財會類
(會計)
助理
專員
|
專員
新店區 2名 1.國內外相關科系(會
計、企管、財務金融或
經濟相關科系)研究
所畢業需具1年以上
相關工作經驗;大學
畢業需具3年以上相
關工作經驗,相關工
作經驗可擇一:
(1)具交通運輸或軌道
機關(構)財務、會
計、總務或招商等
相關工作經驗。
(2)具企業財務、會計、
總務或招商等相關
工作經驗。
(3)具各項會計系統優
化 導 入 實 務 者 尤
佳。
2.具政府採購專業人員
證照尤佳。
1.審核有關各項費用支付
之發票、收據。
2.會計帳務處理。
3.會計師查帳之相關配合
事務,編制各項調節表。
4.提出各項作業流程改善
建議。
5.預算編制及執行預算分
析。
6.其他主管指派及交辦
事項。
※需配合特定專案時間於
部分例假日出勤。
F08 財會類
(總務)
助理
專員
|
專員
新店區 2名 1.國內外相關科系(企
管、財務金融或經濟
相關科系)研究所畢
業需具 1 年以上相關
工作經驗;大學畢業
需具 3 年以上相關工
作經驗,相關工作經
驗可擇一:
(1)具交通運輸或軌道
機關(構)總務等相
關工作經驗。
(2)具裝修、營繕及採
購 等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3)具備採購及履約管
理經驗。
1.財產清冊維護、辦理財
產點移交作業。
2.財產管理制度執行、作
業流程優化、財管系統
建置。
3.各項總務採購、比議價、
合約議約及履約管理。
4.各類總務庶務相關事務
支援工作。
5.其他主管指派及交辦事
項。
※需配合特定專案時間於
部分例假日出勤。
第10頁,共 21 頁
代號 類別 職缺 工作
地點 名額 學經歷 主要工作
2.熟悉 MS Office,公文
撰寫及文書處理能力
者尤佳。
F09 工安類
(護理)
護理師 新店區 2名 1.國內外相關科系(護理
相關科系)研究所畢
業需具 1 年以上相關
工作經驗;大學畢業
需具 3 年以上相關工
作經驗。
2.具備普考護士或高考
護理師執照、勞工健
康服務護理人員。
3.取得勞工健康服務護
理人員訓練課程結業
證書(52 小時)。
4.具 1 年以上勞工健康
服務護理人員經驗。
5.具企業端或軌道營運
機構職業衛生護理工
作1年以上經驗尤佳。
6.具政府採購專業人員
證照者尤佳。
1.辦理職場健康促進活動
與職業安全衛生指導之
策劃及實施,以維護同
仁健康。
2.提供職業傷病防治、一
般傷病之處置,以及健
康諮詢與急救及緊急處
置。
3.勞工體格、健康檢查紀
錄之分析、評估健康分
級管理。
4.協助雇主與勞工安全衛
生人員實施職業病預防
及工作環境之改善。
5.推動四大計畫及廠區健
康教育、健康關懷、個案
評估等健康管理業務。
6.可配合法令報備,熟悉
相關法規與勞工健康保
護規則指引。
7.其他主管指派及交辦事
項。
※需配合特定專案時間於
部分例假日出勤。
F10 工安類
(職安衛/
勞安)
工程員 新店區 2名 1.國內外相關科系(工業
安全衛生、交通運輸、
資訊、電子、電機、機
械、通訊、管理等)研
究所畢業需具 1 年以
上相關工作經驗;大
學畢業需具 3 年以上
1.釐訂職業災害防止計
畫、緊急應變計畫,並指
導有關部門實施。
2.規劃及督導各部門辦理
勞工安全衛生稽核及管
理及安全衛生設施之檢
點與檢查。
第11頁,共 21 頁
代號 類別 職缺 工作
地點 名額 學經歷 主要工作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可 擇
一:
1.具高等考試工業安全
(衛生)類科錄取,或具
有 工 業 安 全 技 師 資
格,或具有工礦衛生
技師資格,或領有職
業安全(衛生)管理甲
級技術士證照,或曾
任勞動檢查員
2.具有勞工安全(衛生)
檢查工作經驗滿 3 年
以上,或修畢工業安
全(衛生)相關科目十
八學分以上並具有國
內外大專以上校院工
業安全(衛生)相關類
科碩士以上學位。
3.規劃勞工健康檢查,實
施健康管理;督導勞工
疾病、傷害、殘廢、死亡
等職業災害之調查處理
及統計分析。
4.實施安全衛生績效管理
評估,並提供勞工安全
衛生諮詢服務及有關勞
工安全衛生管理資料及
建議。
5.職安衛管理系統維護及
運作及執行公司安全衛
生督導及稽核。
6.建立、修訂及執行專案
相關安全衛生政策、計
畫、程序書及標準。
7.辦理職業安全衛生之教
育訓練。執行四大計畫
與職業災害事故之調
查、處理及統計分析。
8.其他主管指派及交辦事
項。
※需配合特定專案時間
於部分例假日出勤。
第12頁,共 21 頁
4.身心障礙類組(非行車人員)
代號 類別 職缺 工作
地點 名額 學經歷 主要工作
G01 身障類 事務員 新店區 2名 1.國內外高中(職)畢
業。
2.領有政府機關核發有
效之新制淺粉色身心
障礙證明者。
1.辦理各單位公文收發及
管考業務。
2.辦理檔案及物品之管理
事宜。
3.辦理公文交換及郵遞作
業。
4.協助處理營運及維修一
般行政庶務及文書等事
務。
5.協助營運後勤作業。
6.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錄取人員將由本公司
視業務需求分發各部
門單位。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194.162.18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691476620.A.795.html
※ 編輯: wer11 (123.194.162.185 臺灣), 08/08/2023 14:3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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