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上接到一個110的報案現場,
「機車騎樓違停,要求拖吊。」
到場發現報案地址是一處公寓大廈的門口,
乍看像騎樓,行人能走、也有遮蔽的天花板,
但仔細一看地板的磁磚款式跟前後地段不同,
明顯重新裝潢過,也在周圍做了不少綠色造景。
大廈門口的信箱旁的確停了一台普通重型機車,
距離機車旁約兩三步的距離則停了一台休旅車,
一位穿著汗衫的阿伯站在休旅車前激動嚷嚷,
要求警方「拖吊」這台普重機車。
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所述的定義,
騎樓應屬「道路」範圍,且應暢通供行人通行,
而縣市自治條例則規定,騎樓應屬公有地,
任何人皆不得擅自圍堵使用。
所以,首要工作是打開「建築e點通」,
查詢後發現報案人阿伯所描述的「騎樓」,
其實是私有地,非屬道路,跟我想像的一樣。
既然非屬道路範圍,警方就無權作舉發的動作,
無法透過道交條例製作罰單,當然更無法拖吊,
只能告訴阿伯,我們可以協助通知機車的車主,
致電告知請他來移車、或是轉知私有地等資訊。
但此舉卻引來阿伯的不滿,霹靂啪啦更激動了。
「我不管甚麼私有地還是騎樓啦!」
「你們警察不是說騎樓不能停車嗎?」
「還設立什麼退出騎樓的告示牌不是嗎?」
「所以現在是說一套做一套嗎?」
我試著一邊安撫阿伯,一邊向他解釋職權範圍,
向他建議可以以貼紙條的方式告知車主、
亦或是將私有地周邊加裝欄杆或鍊條等物件,
用來防止無使用權限的車輛進出等等方法。
很多時候民眾有求於警察時,耳朵是關上的,
只要處理方式不如他的意,警察就是「沒用」。
「我就是管委會啦,你們派出所不知道我?」
「跟你說啦,這一塊地我們住戶都有繳費!」
「他又沒繳管理費,憑甚麼停這裡?」
眼看說服不了他,阿伯口沫橫飛地開著大絕,
剛好被我抓到把柄,落入了我的圈套之中。
「既然是住戶繳稅維護的,那就是私有地啊!」
我笑著回應他,欣賞他逐漸漲紅的臉繼續說道,
「況且要拖這台機車,那旁邊那台休旅車呢?」
「比起機車,這台休旅車完全擋住行人耶…」
我向搭檔學妹使了眼色,學妹聰穎的get到了,
「對啊,我們一視同仁哦,兩台一起拖!」
看著阿伯瞪大的雙眼,我在心裡跟學妹擊掌,
準備把這段不良性的溝通做個ending時,
阿伯又出招了。
「好啊,你拖啊,反正這台休旅車是我的車,」
「要拖吊前我開走就好,你們就拖那台機車。」
然後補充一句「反正要先勸導才能開單嘛!」
Well,天才有極限,愚蠢則無,
法律有明文規定哪些輕微違規是可「勸導」的,
當然,很多時候制定與實際操作上的確有落差,
只好好聲好氣繼續溝通、討論了相關法條後,
臉紅脖子粗的阿伯祭出第二大絕:
忍術─「你態度幹嘛這麼差」之術。
最後,因為通知不到機車車主,
還是硬著頭皮告知了阿伯相關權利,
就匆匆離開去處理其他現場了。
誰知道呢,過兩天等著我的,
大概又是張交查執勤態度不佳的交辦單了(攤手
騎樓人行道停車與否已經是個吵到爛掉的話題,
但在開始靠北警察不處理、不開單之前,
先搞清楚是不是道路,好嗎?
0716 1952補充 網友George Rex 表示:私人土地是能舉發的,精確用法是非屬道路範圍無法舉發。
非常感謝!
#我寫他們的故事
#他們過自己的人生
#一線三的日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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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ritten by 一線三
Post by M編
延伸閱讀:
道交條例第3條 騎樓定義
https://reurl.cc/V69LMY
騎樓可以停車嗎? By吳于安律師
https://reurl.cc/yZq7va
騎樓是私人地還是公有地 Mobile01討論串
https://reurl.cc/WdnGAD
交通違規勸導作業注意事項
https://reurl.cc/WdnG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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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權的約定
依照建築法規「區分所有建物」規定,公寓大廈建物可分為「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約定共用」四種類型。
1.室內空間就屬於「專有部分」,
2.屋頂多屬於「共用部分」,
3.一樓騎樓、警衛室屬於「約定共用」,
約定專用
露臺、花臺、一樓庭院等就經常是「約定專用」給特定戶別使用。
以購買「約定專用」露臺戶來說;
1.簽約時必須同時簽定「分管契約」(其他全體住戶也要簽署)
2.平面圖須註明約定專用區域屬於哪一戶專用
3.約定專用的空間並不算進權狀面積內
4.露臺坪數價格一般是市價1/2到1/3
由於約定專用的部分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所以住戶若是想加蓋遮雨棚或是花架,都必須經過管委會同意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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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明小教室 #一圖秒懂 #房屋所有權的約定
依照建築法規「區分所有建物」規定,
公寓大廈建物可分為「專有部分」、
「共用部分」、「約定專用」、
「約定共用」四種類型。
1.室內空間就屬於「專有部分」,
2.屋頂多屬於「共用部分」,
3.一樓騎樓、警衛室屬於「約定共用」,
4.而露臺、花臺、一樓庭院等就經常是
「約定專用」給特定戶別使用。
以購買「約定專用」露臺戶來說;
A簽約時必須同時簽定「分管契約」
(其他全體住戶也要簽署)
B平面圖須註明約定專用區域屬於哪一戶專用
C約定專用的空間並不算進權狀面積內
D露臺坪數價格一般是市價1/2到1/3
由於約定專用的部分只有使用權,
沒有所有權,
所以住戶若是想加蓋遮雨棚或是花架,
都必須經過管委會同意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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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住商不動產淡水團隊 林翰聰 專案副理
協助校正圖卡內容
感謝 @大麥克 提供資訊
約定專用區域的修繕、維護、管理是由約定專用人負責,所以如果該區域水管漏水了,是要由約定專用人負責修繕,不是由所有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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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qualo1 (只能潛伏)》之銘言:
: ※ 引述《kqqr2 (kqqr2)》之銘言:
: : 事實經過:
: : 某天我在我家附近的(約30秒路程)一棟約7層樓的大公寓前的騎樓
: : 正要遷我的機車
: : 突然有一位那棟大樓的住戶跟我說
: : "這裡不能停,只有本棟住戶才能停,我們自己停都不夠了"
: : 語氣還極度的差
: : 劈頭就說
: : "你幹什麼的"
: : "你幾樓的"
: : 當然我是相當不高興,但是當下我也摸摸鼻子就走了
: : 但我想雖然是他們家"前面"的騎樓
: : 也不代表他們如此的權利能夠禁止非他們住戶的人停
: : 問題:
: : 想請問就一般常見的騎樓,它的"所有權"是屬於政府的還是那棟大樓住戶的?
: : 就一般的情理上來說我想那棟大樓的住戶或店家擁有比較大的使用權
: : (ex別人店家做生意要留多一些好走的路給客人走)
: : 所以如果騎樓的所有權在政府手中的話
: : 就算他們可能在情理上擁有較多的使用權
: : 我想他們並沒有如此的權利去禁止他人來使用
: : 想請問我這樣的說法在法律上站得住腳嗎?
: : 若是騎樓的所有權在住戶手中
: : 那麼也想請問他們有合理的權利限制非他們住戶的人停嗎?
: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我也有一樣的疑問,但是對象是針對公營銀行
: 該公營銀行的騎樓有畫停車格
: 過去停車似未有此規定
: 但是現在警衛說規定非行員或客戶不得停於騎樓
: 並指名騎樓牆面上貼有告示
: 我的疑問是公營銀行或是公家單位的騎樓
: 算是公用地還是私有地
: 既有畫停車格
: 是否可以限制停車人的停車目的究係為何?
:
依據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64號解釋認為:騎樓通道建造係為供公眾通行之用者,所有人雖
不因此完全喪失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之權能,但其利用行為原則上不得有礙於通行,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一款即本此而將騎樓納入道路管制措施之適用範圍。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
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同條項第3款規定: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
「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不管「騎樓
」是屬於「道路」或「人行道」,總括來說,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騎樓
」均屬供公眾通行的道路。
簡單來說,騎樓「所有權」雖屬住戶「私人所有」,但「使用權」卻是屬於「公眾」的,
至於騎樓是否可以停放機車,這就必須向大大所在的交通主管機關詢問了,如果該騎樓確
實屬於主管機關核定可以停車的話,一樓住戶是沒有權力阻止他人停車的。
以下提供大法官釋字第564號解釋文給大大參考:
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憲法第十五條設有明文。惟基於增進公共利益之必要,對人民依
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國家並非不得以法律為合理之限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
二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在公告禁止設攤之處擺設攤位者,主管機關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
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台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就私有
土地言,雖係限制土地所有人財產權之行使,然其目的係為維持人車通行之順暢,且此限
制對土地之利用尚屬輕微,未逾越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意旨並無牴觸。
行政機關之公告行為如對人民財產權之行使有所限制,法律就該公告行為之要件及標準,
須具體明確規定,前揭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授予行政機關公告
禁止設攤之權限,自應以維持交通秩序之必要為限。該條例第三條第一款所稱騎樓既屬道
路,其所有人於建築之初即負有供公眾通行之義務,原則上未經許可即不得擺設攤位,是
主管機關依上揭條文為禁止設攤之公告或為道路擺設攤位之許可(參照同條例第八十三條
第二款),均係對人民財產權行使之限制,其公告行為之作成,宜審酌准否設攤地區之交
通流量、道路寬度或禁止之時段等因素而為之,前開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尚
欠具體明確,相關機關應儘速檢討修正,或以其他法律為更具體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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