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在臉書跟大家分享了有公務員兼職開計程車還領補貼的新聞,大概是抱著看看能不能領的心情?結果居然領到了🤣,不過順便公務員其實不能兼職開計程車(圖二(登愣)。
總之,想以開車當職業要有職業駕照,那就算是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規定的業務,所以公務員就算只是兼職開計程車也不行,除非法規說你可以啦☝🏻
然後就想到另外一個我自己覺得很類似的職業,就是現在正夯的外送員(還夯嗎?),外送員的規定那麼寬,公務員下班的時候可以跑跑外送不無小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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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下班可以當foodpanda或Uber Eats的外送員嗎?
如果是不具經常性、持續性等常態性質,只是偶爾為之,又沒有妨礙公務用本職或尊嚴的話,ᴏᴋ!
不過是不是偶爾?算不算經常?這標準是由公務員服務的機關依照個案來認定喔!
➜#你工作的機關說可以就可以啦😆
不過建議不要參加勞保,《公務人員保險法》第6條有規定重複加保的話,#發生事故不給付、#保費不退還、#年資不採認,只能併計成就請領養老給付,蠻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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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務法》 第14條
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
依法令或經指派兼職者,於離去本職時,其兼職亦應同時免兼。
#銓敘部
《#部法一字第1094882612號》e-mail(函?)
一、依公務員服務法第 14 條第 1 項及本部歷來解釋,對於公務員利用公餘時間偶以按件計酬方式打工賺取薄利(按:於 UberEats 或 foodpanda 等外送平台接單外送提供勞務即屬之),未具經常、持續等常態性質,且未有與本職性質或尊嚴有妨礙之情形(如對本職工作有不良影響、有損機關或公 務員形象、有營私舞弊之虞、與本職工作性質不相容等)者,尚非不得為之;惟對於「偶一為之」或「經常、持續等常態性質」之界定標準,因需就各該公務員兼職之工作情形、時間長短及頻率等,審視其如從事該等工作後是否仍得專心從事本職工作,爰應由其服務機關本於權責就個案具體事實依法審認之。
二、另依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第 2 條、第 6 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29 條規定略以,法定機關(構)編制內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私立學校編制內有給專任之教職員,係公保法強制加保對象,應一律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且除依規定得另受僱於固定雇主,擔任具有固定工 作及薪給且屬其他職域社會保險應加保對象之職務者(以下簡稱依規定得 重複加保者)外,不得另行參加勞工保險、軍人保險、農民健康保險或國 民年金保險,如重複參加其他保險,其重複加保期間如發生公保法所定保險事故,不予給付,該段年資亦不予採認,所繳之公保保險費,概不退還, 僅得併計成就請領養老給付之條件;又上開依規定得重複加保者不包含按日、按次或按件計酬之工作。基此,公務員利用公餘時間偶以按件計酬方 式於外送平台兼任外送工作,如因與該平台成就僱傭關係致須依勞工保險條例參加勞工保險,因該等外送工作非屬公保法第 6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29 條規定所稱依規定得重複加保之情形,於重複加保期間倘發生公保法所定保險事故,不予給付,該段年資亦不予採認,僅得併計成就請領養老給付之條件,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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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啟瑞律師 #劉雅雲律師 #翁毓琦律師 #hugowulaw
#law #法律 #無聊的法律 #沒有為什麼我就想放一張泰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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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法養老給付 在 陳宜民教授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參加私校教職員退休權益座談會
會議地點,高雄醫學大學.済世大樓9F CS915A 教室
首先,感謝郭應哲理事長、李永明副理事長、陳秋瑩副理事長及林克亮理事、郭玉梅理事,前天(13日)下午至宜民立法院辦公室就「私校教職員退休權益」討論公教人員保險法及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之修法方向,提供寶貴意見到快七點,謝謝他們為全國五萬六千多名私校教職員的權益奔波與努力!
我國教師退休制度向來採取公私分立原則,民國84年教師法完成立法時,於第25條明定: 「教師退休撫卹基金之撥繳、管理及運用應設置專門管理及營運機構辦理」然直到民國98年6月12日於立法院完成三讀、並於99年1日1日開始實施「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才讓私校教職員納入退休年金制度,這是政府的怠惰,對私校教職員權益是有所傷害!
依據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公布之數據,現行台灣私校教師退休年金月退部分,與公校教師之落差極大,在未包括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情況下,單單是軍公教人員退休撫卹制度的保障,2016年公立大專院校退休教師平均月退休所得76,045元,而私校教師則僅為一次性給付223萬(換算成月領則為9,291元),私校教師即便再加上公保養老給付每月平均15,682元,也僅有兩萬多元。
另以純新制,年資25年之私立大專教師為例,其公保養老給付加計私校退撫儲金新制之總所得替代率僅為29.97%,遠不及公立學校。
然而,現行私校教師的本俸以及加給,依2016年正式上路的《教師待遇條例》,皆已明文「準用公校標準」,目的即在拉齊公校、私校教師待遇。退休年金兩者間卻仍存有如此巨大落差,早應有所改革。
昨天宜民針對勞保年金改革案所提出的修正草案,已經立法院院會一讀交衛環委員會審查,這是繼行政院版後,立法院第一個版本! 主要修正方向有:「打開天花板」、「墊高樓地板」、「每年撥補」等。
而為促進公校、私校教職員平等待遇,改善私校教職員之退休年金水準與所得替代率,拉近與公校教職員之差距,宜民將提案修正「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主要修正方向有:
1. 提高儲金管理會成員中,教職員代表及教職員推薦專家代表人數(第4條)
2. 退撫基金提撥率自12%提高為18%、刪除主管機關35年上限撥繳責任(第8條)。
3. 強制要求斟酌其財務狀況及學校發展重點,為其教職員增加提撥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給與準備金(第9條)
4. 增訂教師依規定借調辦理留職停薪,於借調期間符合本條例第十六條屆齡退休規定者,得於屆滿六十五歲之日起五年內辦理退休(第16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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