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產條例通過了,
就來舊文重發一下,
把這個爭議是怎麼發生的說清楚~
《黨產的故事》
每逢選舉,
國民黨黨產事情一定會被拿出來吵一遍,
國民黨說這個老梗已經吵30年了,還想怎樣?
民進黨說你看苗頭不對,選前就儘速將土地出脫,
還以為我不知道,
等我上來就弄一個不當黨產條例來逼你吐出來~
其實黨產爭議已經70年了
(台灣光復有幾年,黨產爭議就有幾年~)
1945年(民國34年)8月15日,
日本天皇宣布投降,
聽完天皇玉音後,
日本子民固然痛哭流涕,
台灣日本人也是驚慌失措,
這時國民政府準備接收臺灣,
並宣布日本人的公、私有財產由國民政府接收,
以待日後求償時之用(就是抗戰損失拉!)
為了確保可以完整接收日本人財產(公有或私人),
國民政府立即宣布在台灣日本人財產
自1945年8月15日起禁止移轉給他人
(避免日本人脫產),
嗣後國民政府指派官員踏上台灣土地,
遂開始接收日本人資產
公有資產固不必言,日本人私有財產也是一樣~
這時日本已經統治台灣50年,
除了一堆日本官員家屬之外
日本政府也積極推動移民,
鼓勵本土居民到台灣定居,
光是花蓮那裡就建立了幾十個日本村,
根據"灣生回家"這本書,
(這是一本述說在台灣出生的日本人的故事)
那時在台灣的日本人大約有50~60萬人,
當時台灣原本住民的人數約500多萬人,
等於是十個台灣人裡就有一個日本人,
算是很龐大的族群~
如果當時國民政府度量大一點
不把他們趕走的話,
現在台灣族群裡,
除了閩南客家原住民外省人之外,
還會有一個日本族群~
而國民政府強制這些日本人回日本
(日語為引揚歸國),
每個人只准攜帶很少量的財物離開,
至於留下來的土地及貴重物品,
國民政府開立了私人財產清冊,
允諾他們日後可以領取,
後來當然是沒有下文,
而日本人留下的那些私人財產,
貴重物品,大多不知去向,
房屋的話固然是充公,由政府分配,
齊邦媛教授寫的巨流河一書裡,
就提到當時他們來台灣任教,
台大分配給他們位於青田街那一帶的宿舍,
就是日本人留下來的日式房舍~
k大學時去老師溫州街家裡聚會,
那個台大宿舍,也是一個典雅的日本庭院!
另外國民政府為了清查有無日本人財產,
甚至從地政資料去調查,
只要地主是日本人名字的,一律充公,
這也造成社會很大的動盪,
因為皇民化時期,很多台灣人都取了日本名字,
比如李登輝就叫做岩里政男,
這樣的措施引起了人民非常驚恐,
台灣人遂紛紛將名字改回中文,
不過在過程中也不少
因為無法順利改名,
或來不及改名財產就被充公的情況
國民政府固然接收了龐大的財產,
而在那個黨國不分的年代
(黨職年資甚至可以視為公職年資,計算退休金,
比如關中的退休年資就被質疑過,明明僅有14年,
為何可以加上國民黨職年資12年,以26年計算退休年資?)
國家就是我家,
國民政府的財產,就是國民黨的財產,
所以很多日本人資產就這樣跑到國民黨的名下,
這就是黨產的由來~
回到法律,
如果要透過司法追討,確實已經罹於時效,
基於法的安定性,也不可能回溯到70年前,
把當時不當取得宣告為無效取得,
不然後面70年間的相關交易,全部秩序大亂,
顧立雄之前也試圖提告過,不過失敗了,
法院判決很好寫,罹於時效~
所以透過立法方式,不啻是一個好方式,
不過勒,立法也要考慮法安定性,
頂多是針對
現在國民黨名下剩餘的財產裡有不法取得的
(比如:70年前不法取得的某土地)
至於已經處分掉的,那就沒辦法了~
所以勒,國民黨現在拼命賣,
民進黨現在拼命嚇阻
現在這些爭執,火種在70年前就已經種下了~
附帶一提的是,
連戰的爸爸連震東當時擔任接收大員之一,
返台沒有幾年就發了,
其取得土地的過程也是非常有趣,
如果去查閱土地資料,
其中若干土地之前都是日本人的,
後來歸於國有,
過幾年,ㄟ,怎麼就過到連震東名下?
(我有時也希望有這種好康阿~)
只能說那是個最壞的年代,但也是最好的年代!
公有土地時效取得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黨產爭議哪裡來?----那些年的日本人跟他們的財產>
每逢選舉,國民黨黨產事情一定會被拿出來吵一遍,
國民黨說這個老梗已經吵30年了,還想怎樣?
民進黨說你看苗頭不對,選前就儘速將土地出脫,
還以為我不知道,等我上來就弄一個政黨法來逼你吐出來~
其實黨產爭議已經70年了
(台灣光復有幾年,黨產爭議就有幾年~)
1945年(民國34年)8月15日,日本天皇宣布投降,
聽完天皇玉音後,
日本子民固然痛哭流涕,台灣日本人也是驚慌失措,
這時國民政府準備接收臺灣,
並宣布日本人的公、私有財產由國民政府接收,
以待日後求償時之用(就是抗戰損失拉!)
為了確保可以完整接收日本人財產(公有或私人),
國民政府立即宣布在台灣日本人財產
自1945年8月15日起禁止移轉給他人(避免日本人脫產),
嗣後國民政府指派官員踏上台灣土地,
遂開始接收日本人資產
公有資產固不必言,日本人私有財產也是一樣~
這時日本已經統治台灣50年,
除了一堆日本官員家屬之外
日本政府也積極推動移民,鼓勵本土居民到台灣定居,
光是花蓮那裡就建立了幾十個日本村,
根據"灣生回家"這本書,
(這是一本述說在台灣出生的日本人的故事)
那時在台灣的日本人大約有50~60萬人,
當時台灣原本住民的人數約500多萬人,
等於是十個台灣人裡就有一個日本人,
算是很龐大的族群~
(如果當時國民政府度量大一點不把他們趕走的話,
現在台灣族群裡,除了閩南客家原住民外省人之外,
還會有一個日本族群~)
而國民政府強制這些日本人回日本(日語為引揚歸國),
每個人只准攜帶很少量的財物離開,
至於留下來的土地及貴重物品,
國民政府開立了私人財產清冊,
允諾他們日後可以領取,
後來當然是沒有下文,
而日本人留下的那些私人財產,
貴重物品,大多不知去向,
房屋的話當然是充公,由政府分配,
齊邦媛教授寫的巨流河一書裡,
就提到當時他們來台灣任教,
台大分配給他們位於青田街那一帶的宿舍,
就是日本人留下來的日式房舍~
k大學時去老師溫州街家裡聚會,
那個台大宿舍,也是一個典雅的日本庭院!
另外國民政府為了清查有無日本人財產,
甚至從地政資料去調查,
只要地主是日本人名字的,一律充公,
這也造成社會很大的動盪,
因為皇民化時期,很多台灣人都取了日本名字,
比如李登輝就叫做岩里政男,
這樣的措施引起了人民非常驚恐,
台灣人遂紛紛將名字改回中文,
不過在過程中也不少
因為無法順利改名,或來不及改名財產就被充公的情況
國民政府固然從日本人那裡接收了龐大的財產,
而在那個黨國不分的年代
(之前黨職年資甚至可以視為公職年資,計算退休金,
比如關中的退休年資就被質疑過,明明僅有14年,
為何可以加上國民黨職年資12年,以26年計算退休年資?)
國家就是我家,
國民政府的財產,就是國民黨的財產,
所以很多日本人資產就這樣跑到國民黨的名下,
這就是黨產爭議的由來~
回到法律,
如果要透過司法追討,確實已經罹於時效,
基於法的安定性,也不可能回溯到70年前,
把當時不當取得宣告為無效取得,
不然後面70年間的相關交易,全部秩序大亂,
顧立雄之前也試圖提告過,不過失敗了,
法院判決很好寫,罹於時效~
所以透過立法方式,不啻是一個好方式,
不過勒,立法也要考慮法安定性,
頂多是針對現在國民黨名下剩餘的財產裡有不法取得的
(比如:70年前不法取得的某土地)
至於已經處分掉的,那就沒辦法了~
所以勒,國民黨現在拼命賣,民進黨現在拼命嚇阻
http://newtalk.tw/news/view/2015-12-24/68358
民進黨的主張就是要把原本歸於國家的黨產還給國家,
而國民黨也是自覺無辜,
因為過去幾年已經將幾十筆土地回贈給縣市政府了,
那你還想怎麼樣?(民進黨:不夠不夠!)
現在這些爭執,火種在70年前就已經種下了~
附帶一提的是,
連戰的爸爸連震東當時擔任接收大員之一,
返台沒有幾年就發了,
其取得土地的過程也是非常有趣,
如果去查閱土地資料,其中若干土地之前都是日本人的,
後來歸於國有,
過幾年,ㄟ,怎麼就過到連震東名下?
(我有時也希望有這種好康阿~)
只能說那是個最壞的年代,但也是最好的年代!
公有土地時效取得 在 【國有財產署】國有非公用土地專案設定地上權介紹 - YouTube 的推薦與評價
廠商如何以專案設定地上權方式取得特定國有非公用 土地 使用. ... 完成 時效取得 地上權之要件,尚未辦理完畢地上權登記, 土地 所有人可否主張拆屋還地? ... <看更多>
公有土地時效取得 在 [心情] 台大依法行政?紹興與時效取得地上權- 看板NTU 的推薦與評價
關於這次飽受爭議的紹興社區,我想或許可以從時效取得地上權的問題來作一些探討,若
紹興社區能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台大即無權主張該地居民遷離並返還土地。
由於法律條文多如牛毛,我已經竭盡可能尋找有關於此案的特別法,但目前還沒找到,因
此就回歸原則性的民法來適用條文,如果有人找到民法之外的特別規定請告知,這篇會自
D。
Q:什麼是地上權?
根據民法第832條規定,普通地上權即是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
的權利,又按民法第772條規定,地上權與所有權同樣有時效取得的規定。簡單來說就是
長時間無權使用別人的土地,符合一定要件後就可變成有權利使用之人。
Q:台大的地是公有土地,有民法的適用嗎?
並根據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第八點所述,實際上公有土地也是有時效取得的可能
。
Q:可是紹興社區很多都是違章建築,還可以主張嗎?
依釋字第291號所述,時效取得地上權並不以該建物合法為必要,即使是違章建築亦可有
主張實效取得的可能。
Q;會不會因為土地所有權的移轉導致時效必須重新計算?
由於對於紹興社區所位於的土地,所有權的演變史多方說法不一,但其實這並不影響時效
取得地上權的可能,按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第九點,時效取得的時效經過時間並不
因土地所有權的移轉有異。
小結:紹興社區可能具備能主張地上權時效取得的初步資格。
以下是時效取得的要件流程:
具備行使地上權之意思→10年(善意,即不知該土地非其所有)
20年(惡意,知土地非其所有)
→和平→繼續→公然占有→他人之不動產→得請求登記為地上權人
1. 蓋紹興社區的居民以該地居住地,地上權的核心概念為「使用他人土地的權利」故居
住行為難謂其不符合此概念,然與所有權不同的是,地上權的行使並不受民法944條規定
的推定,故居民必須對此負舉證責任。
2. 相信居民在當地生活的時間皆已超過20年,故此部分不需討論。
3. 和平,蓋以非暴力之行為為之,相信這點也不會有人有疑義。
4. 繼續,大多數居民的確在過去的40-50年間接持續的住在該地,故無疑問。
5. 公然,居民並無以其他防免他人知曉其使用土地事實的方法(例如在他人土地下挖地洞
占有),故為公然無疑。
6. 他人之不動產,土地為台大校產,這也不用討論。
7. 該地居民應該也沒有民法第771條等時效中斷規定,無變為不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而為
占有、無變為非和平或非公然占有、無自行中止占有或非因己意喪失占有的情形。
小結:紹興社區居民得請求登記為地上權人
Q;但是該如何登記為地上權人?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18條規定,居民須提出行使地上權而占有的證明文件,再加上占有土
地的四鄰證明(詳細規定見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第六點),向地政機關聲請之,審
核通過後15日內該機關會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如其未異議即可登記為地上權人,並須與所
有權人協議地租;若所有權人表示異議,則須進行雙方調處程序。
Q:但目前台大已經起訴了怎麼辦?登記來不及了啊?
根據最高法院96年台上2303號判決,若占有人在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之訴訟繫屬中提起反訴
,請求確認地上權登記請求權者,法院應就地上權時效取得之要件為實體裁判。故就算在
被告之前來不及去登記,只要備妥證明文件在訴訟中提起反訴,還是可以主張其該有的權
利。
Q:假設真的取得土地地上權,違建還是必須拆除吧?
蓋違建有分為實質違建與形式違建,實質違建是指不符合行政機關頒布的有關建築物實際
上影響居住安全等法規,而形式違建是指該建物業已符合該等安全法規,僅無申請建造執
造而以,因此形式違建實際上是有補正的空間,並不是違建就非得面臨拆除的命運。故台
大主張紹興社區拆屋還地,還地部分由於時效取得地上權因此無理由,拆屋部分為行政機
關作出行政處分的問題,亦與台大無關,故仍無理由。
雖然目前就我所能竭盡掌握的資訊,可能還是無法拼湊出事實的原貌,
但是這篇文章的目的在於告訴那些主張台大在依法行政的人,
台大的行為可能沒有想像中的那樣具有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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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2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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