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司律一試考題分析:EP2
#讀享周易刑事法
【109司律一試刑法第2題】
甲女於醫院甫產下一子。因丈夫乙長年於外地工作,甲擔心無法獨自勝任養育責任,便連夜離開醫院。在尋得甲女之前,由醫院之醫師與護士照顧該嬰兒。關於甲之行為的犯罪評價,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嬰兒事實上仍由醫師與護士照顧,並無生命危險,甲因此不成立刑法第294條有義務之遺棄罪
(B)甲離開醫院之行為,成立刑法第293條遺棄罪
(C)醫師與護士對嬰兒並無扶養義務,因此甲離開醫院,即應成立刑法第294條有義務之遺棄罪
(D)除甲之外,因丈夫乙亦有扶養義務,甲離開醫院即不成立刑法第294條有義務之遺棄罪
___________________
【答案】(C)
【分析】
本題涉及刑法第294條有義務遺棄罪之性質,目前實務已定調為「抽象危險犯」,故甲只要離開醫院,該嬰兒之生命即具有抽象危險,甲成立本罪。白話來說,最高法院對於抽象危險犯的認定,只是單純從形式觀察,也就是在危險犯的類型中,如果立法者在條文裡沒有具體危險犯的文字規定,那就是抽象危險犯。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837號刑事判決揭示的態度即如此。當然,這樣的見解是否妥當,容有爭議,不過一試就按照實務見解選吧!
此外,醫院的醫師與護士對該嬰兒有無扶養義務?能否認為當下已有其他義務人扶養該嬰兒,而讓甲脫免有義務遺棄罪之罪責?從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837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362號刑事判決來看,應採否定見解,充其量只是(類似)無因管理而已。
綜上,答案選(C)。
【相關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837號刑事判決
1、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之違背義務遺棄罪,構成要件為「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屬身分犯之一種,所欲保護的法益,係維持生命繼續存在的生存權,而以法令有規範或契約所約明,負擔扶養、保護義務之人,作為犯罪的行為主體;以其所需負責扶養、保護的對象,作為犯罪的客體。又依其法律文字結構(無具體危險犯所表明的「致生損害」、「致生公共危險」、「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等用詞)以觀,可知屬於學理上所稱的 #抽象危險犯,行為人一旦不履行其義務,對於無自救力人之生存,已產生抽象危險現象,罪即成立,不以發生具體危險情形為必要(參照本院八十七年台上字第二三九五號判例)。
2、本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三七七七號判例所謂:「事實上尚有他人為之養育或保護,對於該無自救力人之生命,並不發生危險者,即難成立該條之罪」乙節,乃專指義務人不履行其義務「之際」,「業已」另有其他義務人為之扶養、保護為限(參照上揭八十七年判例),#自反面而言,#縱然有其他「#無」#義務之人出面照護,#但既不屬義務,#當可隨時、#隨意停止,#則此無自救能力的人,#即頓失必要的依恃,#生存難謂無危險,#行為人自然不能解免該罪責。
3、又上揭所稱其他義務人,其義務基礎仍僅限於法令及契約,應不包括無因管理在內,否則勢將混淆了行為人的義務不履行(含積極的遺棄,和消極的不作為)惡意,與他人無義務、無意願,卻無奈承接的窘境。行為人將無自救力的人轉手給警所、育幼院或醫院,無論是趨使無自救力之人自行進入,或將之送入,或遺置後不告而別,對於警所等而言,上揭轉手(交付、收受),乃 #暫時性,充其量為 #無因管理,自不能因行為人單方的意思表示,課以上揭各該機關(構)等公益團體長期接手扶養、保護的義務,而行為人居然即可免除自己的責任,尤其於行為人係具有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五條所定的法定扶養義務場合,既屬最為基本的法定義務,其順序及責任輕重,當在其他法令(例如海商法的海難救助、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肇事救護義務)或契約之上。
(編按:編號為筆者所加)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362號刑事判決
按刑法第294條第1項之違背義務遺棄罪,以負有扶助、養育或保護義務者,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為其要件。此所謂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係指義務人不履行其義務,對於無自救力人之生存有發生危險之虞者而言,係抽象危險犯,故不以果已發生危險為必要。又負有此項義務之人,不盡其義務時,縱有其他無照護義務之人為之照護,因該 #非出於義務之照護(#類似無因管理)隨時可能停止,對無自救力之人之生命既仍處於有可能發生危險之不確定狀態,自不影響該依法令負有此義務之人遺棄罪之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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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聯署聲明 | 6.26 聯合國國際支持酷刑受害者日 】
#呼籲國際持續關注中國酷刑問題
#敦促中國履行締約義務 #包括落實有效措施禁止一切形式酷刑
1987 年 6 月 26 日聯合國《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簡稱《禁止酷刑公約》)正式生效。至 1997 年,這一天被定為「國際支持酷刑受害者日」。
今年是《禁止酷刑公約》的 34 周年紀念,我們以下聯署團體及個人謹此呼籲國際社會團結一致並堅定不懈地監督中國的酷刑問題,這對推動中國政府正視其人權違反狀況,至為關鍵。
中國為《禁止酷刑公約》的首批締約國,卻從未顯示其消除酷刑的決心。我們不忘聯合國人權專家多年來透過與中國政府的對話,提出對中國酷刑與不人道待遇問題的關注和憂慮。即如專家多次強調作爲締約成員,中國政府務須依據國際人權標準及原則,為酷刑定義,修訂刑法及刑訴程序,規範行政及執法權力,整理數據,完善監督問責機制等。
但令人遺憾的是中國政府對專家的大部分建議和呼籲,置若罔聞,而酷刑受害人亦鮮有成功申訴、索償或是追究刑責的例子。
中國政府背道而行,近年不斷強化嚴刑峻法、以含糊虛泛的國安之名,拓張行政和執法權力、將諸如「指定居所監視居住」以及其他不同形式的長期羈押和任意拘禁合理合法化,縱容酷刑繼續存在,將申訴人滅聲,令司法制度進一步扭曲。
根據酷刑受害人的報告指出,他/ 她們在關押期間,曾遭遇的酷刑和不人道的對待包括受襲、毆打、電擊、強迫長時間固定動作、幽禁、剝奪睡眠和足夠食物以至言語侮辱、威嚇和脅迫等等。
就此,我們深切關注近期關於北京丁家喜律師、法律學者許志永、廣東人權捍衛者牛騰宇曾在羈押期間遭受酷刑的報道。
此外,我們仍然憂慮以下各人的身心以及精神健康狀態:
- 陝西人權律師常瑋平,疑因公開自己在 2020 年年初曾受酷刑後,同年 10 月被帶走,至今音訊全無。
- 長沙公益仨人程淵、劉永澤和吳葛健雄;從 2019 年 7 月被羈押後至今音訊全無。
- 北京女權倡議者李翹楚,研究員,2021 年 2 月被帶走,至 3 月正式逮捕,至今無法會見律師及家人。
- 北京人權律師余文生,被判四年徒刑,現於南京服刑中。
除牛騰宇外,上述各人均被控以國安相關罪名,並因而被其本國法律剝奪會見律師的權利,直接增加其遭受酷刑的風險。
我們要進一步指出,近年有報告揭露,在中國酷刑除了被用來針對個別異見和維權人士外,更已被發展成為臣服新疆少數民族的系統性手段,也是管控和鎮壓其他少數民族地區的工具。
就著這些嚴重的關切,我們呼籲中國政府與相關的聯合國人權專家充分合作;亦即是作爲優先事項,允許國際人權專家,包括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立即前往新疆,並在尊重高級專員提出的條件下,讓她不受限禁,進入當地維吾爾族、哈薩克族、回族、吉爾吉斯族及其他受影響社區作有意義的接觸探訪。
我們重申,作爲《禁止酷刑公約》的締約國,中國政府必須履行其締約義務,以積極認真態度面對聯合國專家的關切,並竭力消除其國内的酷刑和不人道對待問題。
我們再次確認國際人權原則和標準,呼籲中國據此改革其刑事訴訟程序和機制:
1. 立即釋放所有被不符合國際人權準則程序關押和囚禁的律師、人權捍衛者以及公民。
2. 承認不受酷刑為不可克減權利的特殊性,不能以國內法給予但書。
3. 以《禁止酷刑公約》爲本,將酷刑的定義納入中國法規;並據此檢視修訂其《刑事訴訟法》,包括但不限於廢除任意羈押和長期拘留、確保會見自選律師的權利等。
4. 制定可及、透明和有效的酷刑投訴機制,以確保受害人可以申索救濟和補償,而加害者得以被法律追究。
5. 設立包含官方和非官方專家的獨立委員會,監督《禁止酷刑公約》在中國有效落實。
作爲此聲明的聯署團體及個人,我們承諾將繼續為中國的人權狀況發聲,並共同努力,推動在中國和世界範圍內消除酷刑。
聯署:
團體
- 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Amnesty International Taiwan) 臺灣
- 無國界律師組織(Avocats Sans Frontieres)
- 改變中國(China Change) 美國,華盛頓
- 中國死刑關注(China Against the Death Penalty)(CADP)
- 中國政治犯關注組(China Political Prisoners Concern Group) 香港
- 中國人權捍衛者(Chinese Human Rights Defenders) 美國,華盛頓
- 全球基督教團結組織(Christian Solidarity Worldwide) 英國
- 中國律師之友(Committee to Support Chinese Lawyers) 美國,紐約
- 經濟民主連合(Economic Democracy Union) 臺灣
- 國際危難律師日(Foundation day of the Endangered Lawyer) 尼德蘭
- 前線衛士(Front Line Defenders) 愛爾蘭
- 香港邊城青年執行委員會(Hong Kong Outlanders Executive Committee) 臺灣
- Human Rights Now 日本
- 人權觀察 (Human Rights Watch) 美國
- 國際人權服務社 (International Service on Human Rights) (ISHR), 瑞士
- 國際西藏網路 (International Tibet Network) 美國
-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Judicial Reform Foundation) 臺灣
- 律師助律師 (Lawyers for Lawyers) 尼德蘭
- 律師權利觀察(Lawyers' Rights Watch) 加拿大
- 萊特納國際法暨正義中心(Leitner Center for International Law and Justice)美國,紐約
- Monitoring Committee on Attacks on Lawyers 法國
- 國際人民律師協會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People's Lawyers )(IAPL).
- 華人民主書院(New School for Democracy) 臺灣
- 台北律師公會(Taipei Bar Association) 臺灣
- 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Taiwan Alliance to End the Death Penalty)
- 台灣人權促進會(Taiwan Association for Human Rights) 臺灣
- 全國律師聯合會(Taiwan Bar Association) 臺灣
- 臺灣聲援中國人權律師網絡(Taiwan Support China Human Rights Lawyers Network) 臺灣
個人
- Jean-Philippe BEJA, 法國國家科學研究院-巴黎政治學院國際研究所名譽教授(Research professor emeritus CNRS-CERI Sciences po, France)
- Jerome A. COHEN, 美國紐約大學法學院 榮譽法學教授(Professor of Law Emeritus, New York University, US)
- Martin FLAHERTY, 美國普林斯頓大學國際公共關係部門 客座教授(Visiting Professor, School of Public and International Affairs, Princeton University, US)
- Eva PILS, Professor, 英國倫敦國王學院潘迪生法學院 教授(Dickson Poon School of Law, King’s College London, UK)
- Stuart RUSSELL, 澳大利亞麥覺里大學法學院 教授 (退休) Macquarie University School of Law, Australia (retired)
- TENG Biao, 美國芝加哥大學波津人權中心 客座教授 Pozen Visiting Professor, University of Chicago, US
(2021 年 6 月 26 日--臺北.日内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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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疫苗出問題怎麼辦?衛福部:疫苗接種受害救濟參考WHO標準,關聯性由審議小組負擔舉證責任】
AZ疫苗開打後,接連出現接種後死亡的案例。死亡和疫苗是否相關還有待調查,但已造成民眾的憂心。今天也有不少民眾,打到服務處詢問相關問題。
打疫苗出問題,在什麼情況下才會有補償?也就是 #預防接種受害救濟 該怎麼認定的問題,辦公室追蹤這個議題很久了,今天收到衛福部的函釋,以下就相關問題,簡單地向大家報告。
重點說在前面:
1. 如果接種疫苗「導致」不良反應,或「無法判斷」不良反應與接種疫苗是否關聯時,#依法都要給受害者補償。
2. 如果不存在醫學實證資料時怎麼判定?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審議小組還是會參酌各種狀況,#綜合研判疫苗接種和不良反應的關聯性。
3. 接種疫苗與受害情形的關聯性,#不是由人民負擔舉證責任,是由審議小組對所根據之事實或證據(如臨床檢查、實驗室檢驗結果、醫學實證等),負舉證責任。
簡單講,打疫苗出狀況,舉證責任在官方,只要不能確定與疫苗無關,依法都要給受害者補償。
———比較長的本文開始———
一、如果打疫苗出現狀況,我有什麼權利?
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因預防接種而受害者,得請求救濟補償。」衛福部也規定了「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依照不良反應的狀況嚴重程度和和與預防接種的關聯性而定。
依據上開規定,受害者可以依法請求救濟補償。如果無法確定關聯性,補償金額最高350萬元,具有關聯性的狀況下則是最高600萬元。
二、是不是沒有醫學研究認為打疫苗和不良反應相關,我就不能獲得補償?
今年二月修正的《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在「無關」的類型下,除了既有的「醫學實證證實為無關聯性」之外,增加「醫學實證未支持其關聯性」的情形,引發無關範圍被擴張等相關爭議。為了釐清爭議,我在月初也發函詢問衛福部。
在衛福部的回函中,清楚地引用WHO的相關文件,表示「醫學實證未支持其關聯性」的定義,必須「有已出版之證據反對疫苗和不良事件有關聯性」。而且該款事由以存在醫學實證為前提,不包括「不存在醫學實證」的情況。
而在「不存在醫學實證」的狀況下,還是會參酌其他相關因素來綜合研判。而如果綜合研判無法確定關聯性時,則是「無法確定」關聯性之情形,還是有補償。
三、我要申請補償,是不是要自己負擔舉證責任?
衛福部明確表示,舉證責任不在申請人身上。而是審議小組在鑑定疫苗和受害情形的關聯性時,對於所根據之事實或證據,如臨床檢查、實驗室檢驗結果、醫學實證等,負有舉證責任。
關於《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的相關規定,衛福部在依據WHO指引的前提下,明確採取不擴張解釋的立場。至於執行上是否與解釋一致,也是後續的監督重點。我也已經將相關資料提供給民間團體和專家學者,進一步彙整意見。
衛福部的回函在這邊:
👉https://bit.ly/3gHl3Vj
👉https://bit.ly/3iPZFQG
四、問題追蹤:相關醫療費用負擔的流程和規定
這個月初,發生我國首例接種AZ疫苗引發血小板低下和血栓形成的民眾,在獲得救濟補償前,籌錢自費負擔醫療費用的爭議。
而在爭議發生後,指揮中心也快速地在4號宣布,該個案會請健保署先墊付這筆費用,未來再進行代位求償。
👉https://bit.ly/35rU0rR
為了在制度面上確認發生接種疫苗不良反應時,有沒有協助民眾的相關措施,辦公室也在6月4日發函請指揮中心說明。如果未來有進一步的消息,也會再和大家報告。
——————
前情提要:
2021.04.10「打疫苗後出現不良反應,但是不知道和疫苗有沒有關係,國家要不要補償呢」
👉https://bit.ly/2S339Ea
2021.05.12「完善疫苗接種受害救濟制度」
👉https://bit.ly/3p80HbA
2021.06.01「『施打疫苗是達成群體免疫的公益行為』-請衛福部明確表態,疫苗接種受害救濟,不會縮小保障範圍」
👉https://bit.ly/2UdS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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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節重點:
【臺灣焦點】
00:33 臺灣中油的油輪遭遇不明攻擊
01:44 阿羅哈客運翻覆事故
02:53 聖文森當選聯合國安理會理事國
03:55 民進黨初選結果揭曉
【國際關注】
04:44 香港反送中遊行近況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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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趣味集錦】
09:00 巴塞隆納聖家堂終於取得建築許可
【溫馨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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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腳本:羊羊、土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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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集參考資料 】
→ 聖文森嗆中 ""台灣從來沒被定義是中國的一部分"" 在WHA上為台灣發聲!【國際局勢。先知道】:https://reurl.cc/ebKV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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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款不專用-慈濟專款哪去了?
專款專用的概念大家應該都很了解
但我們還是再重述一次它的定義
專款專用原則
是指對指定用途的資金
應按規定的用途使用
並單獨反映
簡單說就是這一筆款項只能使用在當初指定用途或地區上
並且不得轉出國外或其他用途
好啦,我們回到慈濟身上
2009年八八風災
慈濟在全球募了約48億元
賑災花了31億
換算成捐款執行率只有64%
隨著內湖開發案吵得沸沸揚揚
慈濟被要求公開收支明細
才發現當時花的31億裡
有多筆專款被挪用至其他地方
而慈濟挪用專款貌似已經不是第一次
我們把時間再往前推
早在2004年南亞海嘯
慈濟募了近30億
卻挪用10億到世界各地
像是北韓、大陸、美國、菲律賓、泰國等等
完全不符合專款專用規定
慈濟作為強調專款專用的慈善團體
每次重大災害救助後
常留有千萬或上億的巨額餘款
但對於這些餘款的使用流向
只有簡單說明而沒有明細清單
若我們用慈濟一年高達2億5千4百萬的利息收入來推算
慈濟存款資產高達約317.5億
這是否有善款變存款的疑慮呢
再看看慈濟在各地不斷買地興建會館
但官網上卻只有個別專案執行成果
沒有完整財務和資產報告
買這麼多土地 建這麼多會館
到底這麼多的資金從何而來
你說,叫人怎麼能不疑問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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