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靜音 和 #只是堵藍 的 #圖解idcc體 被打臉了
[轉錄] 焦佳弘 FB 足球協會副秘書長 https://disp.cc/b/1159-dRtO 『雖然還是很尊敬靜儀,但是有些東西還是要正視聽一下啦,應該說,#至少2017年以後,#就沒有所謂總統管不到單項協會的問題,至少,沒有體育署管不到單項協會的問題。但總統管不管得到體育署,這會是個好問題wwww
更精確地說,在2017年國民體育法修正後,單項協會在國體法的30-43條,對於單項協會的財務、行政、選舉制度以致於國家代表隊業務都被明確賦予了監督考核與輔導的權利。
而在2016年各種亂象中,每次要求體育署去整頓單項協會時,都被以"沒有法律授權的回應,也在修法中一併提供了體育署處分的法源。
國體法43條:
特定體育團體有違反法令、章程或妨害公益情事者,各該主管機關得予以警告、撤銷其決議、停止其業務之全部或部分,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情節重大者,得為下列之處理:
一、停止全部或一部之獎勵、補助。
二、撤免其職員。
三、限期整理。
四、移送人民團體法主管機關廢止許可。
五、移送人民團體法主管機關命令解散。
而體育署有沒有真的用過這條,有,不然,滑冰協會是怎麼被拔掉秘書長的?
https://sports.ltn.com.tw/news/breakingnews/2871825
但是除了這些鬧上新聞不得不處理之外的呢?改選人頭會員問題、依然是層出不窮的行政爭議、單項協會的財務透明以致於小英希望看到的全民參與......有沒有做,體育署不在意,反正做了也不會多一面奧運金牌。
#沒有管不到 #只有不想管
#良善治理的外部監督無涉插手人事
#政治不干預體育也不是無限上綱
當然,奧會的存在又是另一個狀態,在2017年的修法中,只有27-29條處理了奧會的法人地位,以及最低限度的補助跟委辦的監督。而人事行政組織,基於奧會做為國際窗口的特殊性,人事行政的監理與要求則不在當時的修法標的內。
#當你發現你們國家的奧會有著動不動就會去寄信告洋狀的長輩與從業人員
#真的搞不好修個鼻毛都會被說是政治干預體育
#所以就只能期待傳說中的人民團體會自律能夠出現了
#睡吧夢裡什麼都有
而更關鍵的,對於體育署內部行政的優化,這五年做了什麼?我也很想知道。
#看到靜儀用了idcc體真的嚇死我
#但我會相信這應該是當時委員沒有參與到2017的修法實際討論的印象
#問題也是即便法修了為什麼還是跟修法前單項協會的死樣子長一樣呢
#安安你好你聽過什麼叫做法不入朱崙街嘛wwwww』
#2021東京奧運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67的網紅李俊俋,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財團法人立法目的,在公開透明、避免洗錢! 《財團法人法》修法三讀,讓財團法人的改革向前邁進一大步。第一,原先由政府捐助成立、後卻被轉為民間的財團法人,未來經主管機關審核需要,將可透過政府捐贈補回基金差額的方式由政府買回股份,對人民權益是莫大的保障(不能公有變私有);反改革的政黨不樂見修法,無視於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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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團體財務透明 在 日本人的歐吉桑 ・台湾在住の日本人のおじさん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關於社團法人(公益團體)設立」
為了更多貢獻台灣,我打算要設立 社團法人(公益團體)。
設立動機,目標,問題,我要跟大家分享。
(如果有人比較熟悉設立的手續的話,請您幫忙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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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社團法人(公益團體)的計畫,其實從幾年前已經開始的。
因為我做的撿垃圾活動已經超過我個人可以控制的範圍。
但是申請跟手續太複雜,而且一年一次的活動,所以只好放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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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這次我們要做的「台灣向日本人傳達捐贈疫苗的感謝之意 PROJECT」,規模非常大。
而且會有更多發展的機會,透過這計畫可能可以更多貢獻台灣。
這些計畫都是以我們個人身份舉辦的。
我不想把這計畫當作一次性的活動。
我認為支持這活動的大家都是台灣的希望。
大家都是100%喜歡台灣,100%支持台灣的人。
我希望跟這些人繼續一起發展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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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非常希望設立一個團體,然後希望會有向一樣目標而行動的機會。
這次贊助費已經超過120萬。
真的不少的錢。
所以資金用途跟使用狀況,公開透明非常重要。
要不然大家不知道你們贊助的費用多麼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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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法人(公益團體)是非營利的組織,而且財務跟活動狀況必須公開說明,
所以對我們來說非常方便,大家也可以看得到我們使用大家的贊助費做什麼。
其實設立社團法人(公益團體)之後,我要做的事情是跟現在沒有什麼差別。
從 “我” 改變成 ”社團法人”,只是主角會改變而已。
台灣人在日本發生的糾紛的調解,撿武嶺垃圾活動,台日橋樑,推廣台灣腳踏車文化之前我個人做的事情也繼續做。
所謂可以貢獻台灣的事情,什麼都我們繼續做。
幸好我的旁邊都有 跟我一樣喜歡台灣的優秀的人們。
我希望跟他們一起貢獻台灣。
我自己調查台灣的社團法人(公益團體)。
但是還是有些部分 不太清楚。
所以我現在找 比較熟悉社團法人(公益團體)的人。
我想理解 關於社團法人(公益團體)的設立方法跟注意點。我願意付 協力費用(這費用是我自費的)
如果有人願意幫忙我的話,請介紹給我〜〜〜
公益團體財務透明 在 民意論壇:聯合報。世界日報。udn tv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科技與人文-方元沂
非營利組織X社會創新 能量加倍
(圖為示意)
每年節慶前都會買幾盒喜憨兒手工餅乾禮盒,一盒與家人分享,其他送朋友。好看設計和到位品質,確實自用送禮兩相宜。財團法人喜憨兒社會福利基金會以商業方式經營烘焙屋,不再只仰賴愛心捐款,讓組織發展永續穩定,成功從被服務者轉變為服務者;「喜憨兒」的自立,也逐漸突破了人們對心智障礙者的刻板印象。
不論歐盟或美國,愈來愈多非營利組織包括私人基金會、相互保險協會、慈善機構或非營利公司,都跟喜憨兒基金會一樣,結合社會創新概念,透過商業模式改善不同的社會問題,例如高齡化、移民潮、歧視排擠、環境或氣候變遷帶來的挑戰。
從歐美的經驗和趨勢觀察,非營利的社會創新組織要成功永續,有兩個重要關鍵。首先必須導入商業經營,逐步拉高靠產品或服務帶來的收益比例,降低對捐款的依賴,增強經營的效能並有效利用資源,達成自給自足。其次是治理面的精進,例如強化董事會職能、發揮監察人功能、健全內部控制與稽核,提高資訊透明度,讓組織制度運作健全完備。
依美國非營利機構「Independent Sector」建議的「良好治理與行為準則」,非營利組織應重視法規遵循及對外的資訊揭露,透過專業多元的董事,優化治理機制,嚴謹監督財務,對募款盡責,以契合捐款人的初衷和組織的設立宗旨。
台灣非營利組織型態,主要是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前者如協會、學會、校友會,後者如基金會、宗教組織、私立學校等。非營利組織的自律與責任信用度,主要透過台灣公益團體自律聯盟等民間組織推動。自律聯盟有二六七成員,年度責信總規模達二五五億台幣,約占全台捐款金額的三成。自律聯盟正計畫透過區塊鏈技術,建立「一站式」公益資源整合的好事大平台。
只是對非營利社會創新組織的法律規範,尚未跟上趨勢,相關法規散見在民法、人民團體法和財團法人法;非營利組織發展社會創新事業,缺乏專屬法律的保障和規範。若能制定社會創新事業專法,一方面可讓非營利組織發展社創事業、實踐社會使命時更有彈性,不受限於因法規不明而致其在設立公司的障礙;亦可結合自律聯盟等第三方組織,確保非營利組織發展社會創新事業時能符合標準,揭露責信。
法律是推進社會良性發展的力量,社會創新事業專法可望能引導非營利組織兼顧經營效能與治理,讓這群「獨立部門」承接與解決社會問題的能量更強大。進一步還可串聯不同類型的社會企業、合作社,以及潮流正熾的ESG(環境社會與公司治理)責任投資,共同拓展。從不同面向觀之,社會創新與非營利組織的鏈結共創,將是台灣永續發展令人期待的活水願景。
(作者為中國文化大學教務長)
公益團體財務透明 在 李俊俋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財團法人立法目的,在公開透明、避免洗錢!
《財團法人法》修法三讀,讓財團法人的改革向前邁進一大步。第一,原先由政府捐助成立、後卻被轉為民間的財團法人,未來經主管機關審核需要,將可透過政府捐贈補回基金差額的方式由政府買回股份,對人民權益是莫大的保障(不能公有變私有);反改革的政黨不樂見修法,無視於民意與潮流,勢必遭受民眾唾棄。
第二,這次宗教團體是否入法引發社會不同意見,還有許多不實指控,令人遺憾!我要說明:我國目前宗教團體法規規範有四個面向,包括寺廟登記管理條例、社團法人法、民法中財團法人、及完全不受任何規範的宮、壇;因此我主張應整合成為《宗教團體法》,針對其組成、財務、權利義務作完整規範,以便有效監督,這也是推動《宗教團體法》修法的大前提。
而此次《財團法人法》排除宗教團體適用,是期待儘速完成《宗教團體法》之立法,也避免掛一漏萬(社團法人登記之團體即不受財團法人法規範),至於避免宗教團體洗錢,立法前則由民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規範之。
我要再次強調,針對各類財團法人,執政黨一向希望保障人民基本權益,減少社會亂象,並對公有財團法人有效監督。這次《財團法人法》修法主要解決現行的法規不足;至於部分宗教團體鑽法律漏洞或者蓄意詐騙,假藉公益圖私利的問題,台灣需要一部更完善的宗教法規來處理。
因此《財團法人法》修正通過,讓財團法人更透明,均不應被錯誤解讀成放任或打壓,任何網路謠言、假新聞也無助於解決實際問題,推動《宗教團體法》早日完成立法,才是導正亂象的解方。
我也再次呼籲在野黨理性問政,站在全體人民的利益著想:宗教團體立法納管,絕不是像廟會趕場吹法螺,想到什麼吹什麼!更不需要為了政治目的,混淆不同層次的議題、個案,把宗教自由、言論自由摻在一起,藉機標籤化執政黨,詆譭政府反改革。這樣做只會失去在野黨的專業與格調。
公益團體財務透明 在 李俊俋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財團法人立法目的,在公開透明、避免洗錢!
《財團法人法》修法三讀,讓財團法人的改革向前邁進一大步。第一,原先由政府捐助成立、後轉為民間的財團法人,未來經主管機關審核需要,將可透過政府捐贈補回基金差額的方式由政府買回股份,對人民權益是莫大的保障;反改革的政黨不樂見修法,無視於民意與潮流,勢必遭受民眾唾棄。
第二,這次宗教團體是否入法引發社會不同意見,還有許多不實指控,令人遺憾!我要說明:我國目前宗教團體法規規範有四個面向,包括寺廟登記管理條例、社團法人法、民法中財團法人、及完全不受任何規範的宮、壇;因此我主張應整合成為《宗教團體法》,針對其組成、財務、權利義務作完整規範,以便有效監督,這也是推動《宗教團體法》修法的大前提。
而此次《財團法人法》排除宗教團體適用,是期待儘速完成《宗教團體法》之立法,也避免掛一漏萬(社團法人登記之團體即不受財團法人法規範),至於避免宗教團體洗錢,立法前則由民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規範之。
我要再次強調,針對各類財團法人,執政黨一向希望有效管理,以保障人民基本權益,減少社會亂象,這次《財團法人法》修法主要解決現行的法規不足;至於部分宗教團體鑽法律漏洞或者蓄意詐騙,假藉公益圖私利的問題,台灣需要一部更完善的法規來處理。
因此《財團法人法》修正通過,讓財團法人更透明,以及針對宗教團體的特殊性將來訂專法的主張,二者均不應被錯誤解讀成放任或打壓,任何網路謠言、假新聞也無助於解決實際問題,推動《宗教團體法》早日完成立法,才是導正亂象的解方。
我也再次呼籲在野黨理性問政,站在全體人民的利益著想:宗教團體立法納管,絕不是像廟會趕場吹法螺,想到什麼吹什麼!更不需要為了政治目的,混淆不同層次的議題、個案,把宗教自由、言論自由摻在一起,藉機標籤化執政黨,詆譭政府反改革。這樣做只會失去在野黨的專業與格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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