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見解,分享!】
⭐最高法院109年台上字第1551號判決
📍民法寄託契約的短期時效究竟範圍為何?
👉法院怎麼說:
(一) 按民法第614 條規定:倉庫,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於寄託之規定;同法第601條之2(88年修正前為第605 條)明定:
關於 #寄託契約之報酬請求權、費用償還請求權或損害賠償請求權,自寄託關係終止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二) 其立法理由係謂:「本條為消滅時效之規定,為保護受寄人之利益計,應使受寄人對於寄託人有報酬請求權、費用償還請求權及損害賠償請求權。然此種權利亦不宜永久存在,故規定自寄託關係終止時起,1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蓋使權利狀態得以從速確定也。」,#可知第601條之2所指短期時效,#係指同法第595條、#第596條、#第601條規定之受寄人之權利而言,#不包括寄託人對倉庫業者之寄託物滅失所生損害賠償請求權在內。
📍案件事實:
一、本件被上訴人主張:伊自民國103年2月起,陸續委託上訴人承運機具至中國大陸;嗣於同年7月24日將義大利進口Polie型號LBS76、每套共分裝為四箱、每箱編號No.1至4之放大機機台兩套(機身號碼為LG13226T 與LG132228T),委託上訴人安排保管暫置,其後除編號LG132228T之No.3/4 因與其他機台合組而另行出貨外,其餘No.1/4、2/4、4/4三箱機台(即系爭機台),仍繼續由上訴人保管。詎上訴人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擅自將系爭機台放置於第一審共同被告晉越國際有限公司(下稱晉越公司)之農舍倉庫,致同年8月8日因該倉庫發生火災(下稱系爭火災)而燒燬,伊受有歐元 9萬8,718.53元,換算新臺幣(下同)為337萬5,187元之損害,上訴人其後僅賠付84萬4,116 元,尚欠253萬1,071元拒不給付等情。爰備位之訴依民法第590條、第592條、第593 條第1項、第614條及第226 條規定,聲明求為命上訴人如數給付,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利息之判決(原審判決駁回被上訴人關於請求上訴人返還系爭機台之先位聲明,及備位聲明逾上述金額之請求後,未據被上訴人聲明不服,其餘未繫屬本院者,均不予贅述)。
二、上訴人則以:兩造間就系爭機台訂立運送契約,應適用運送契約相關規定;系爭火災係於103 年8月8日發生,被上訴人迄至106年1月5日始為請求,已罹於1年之短期時效。兩造已於104年1月間達成和解,被上訴人不得再為本件請求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審理結果,以:上訴人係經營海運承攬運送業、航空貨運承攬業及倉儲業。香港中諾集團有限公司於103年5月間以被上訴人為受貨人,自義大利進口Polie型號LBS76、每套共分裝四箱、每箱編號No.1至4 之放大機機台兩套,除系爭機台尚未出貨,存放在晉越公司位在桃園市○○區○○路0000
0 號之倉庫(下稱系爭倉庫)外,其他機台已委由上訴人封板包裝出貨。依證人王承偉證述及卷附之相關資料,足證存放於系爭倉庫之系爭機台已於103 年8月8日因失火而燒燬。
依卷附兩造不爭執之電子往來郵件所示,被上訴人進口機器後,原本先存放在自己租用之倉庫,再由上訴人依指示至該倉庫取貨後運送至指定之地點,其後則改將進口之貨物直接運送至晉越公司之倉庫存放,核與證人簡玉婷證述之情節相符。可知兩造間為辦理進口機器運抵臺灣後之保管、通關及運送等事宜,所議定之契約係涵蓋倉庫、委任與運送性質之單一混合契約,而非單純之運送契約。證人林英偉、簡玉婷所證,雖與王承偉所證其代表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洽談和解賠償內容,係以運費的三倍做理賠者不同,然被上訴人收受上訴人以三倍運費計算之支票後,既未明示放棄其餘請求,難認兩造已就系爭火災造成之損害達成和解。兩造成立涵蓋倉庫、委任與運送性質之混合契約,系爭機台於交付上訴人之保管期間因失火而燒燬,上訴人復未能舉證證明其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該損害之發生係不可歸責於己,被上訴人主張依民法第226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上訴人賠償系爭機台遭毀損所受之損害,洵非無據。系爭機台遭毀損之損害為337萬5,187元(兩造同意依起訴時歐元兌換新臺幣之匯率換算新臺幣),扣除上訴人已賠償84萬4,116 元後之金額為253萬1,071元。系爭貨損並非因貨物運送而造成,並無運輸契約限制責任之適用,即應適用有關倉庫之規定。系爭機台滅失所生之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請求權,並無民法第601 條之2規定之1年短期時效之適用,從而,被上訴人主張依民法第226條第1項之規定,求為命上訴人給付253萬1,071元本息,洵非無據,為其心證之所由得,並說明上訴人其餘抗辯及聲明證據為不足取及無須再予審酌之理由,因而將第一審就上開部分所為被上訴人之敗訴判決廢棄,改判命上訴人如數給付。
👉判決連結這邊走: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V,109%2c%e5%8f%b0%e4%b8%8a%2c1551%2c20201014%2c1
#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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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tech
前言
以反追蹤為名的廣告大仗
98%, 80%, 1% 。
這是數位廣告營收在臉書、谷歌、蘋果三家公司的全年營收占比。這或許也解釋了為什麼在數位隱私權戰爭中,蘋果公司看似站在消費者的這邊,臉書站了個代表『中小企業』的位置,而號稱不作惡的谷歌立場卻有點搖擺,一會兒跟在蘋果後面阻斷追蹤工具(Chrome停用Cookie, Android系統的AAID追蹤也即將可選擇退出), 一會兒延後發生時間。
喔,還有三個配角你可能也會想知道 5% & GDPR
前者是Amazon & Microsoft 的廣告占總收入比(其實是Amazon 5.57% 與Microsoft 6.60% ,而且Amazon 還在急起直追中。但我們饒了自己的小腦袋,先記得數量級就好)
後者GDPR 則是歐盟的隱私權保護規範(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精神就是你收集消費者什麼東西都需要經過消費者同意,而且要讓消費者有隨時反悔餘地。
一切都是為了更多錢啊:鞏固現有利益、球員當裁判、入侵他人領地。
用技術、商業聯盟、輿論、法院,用盡一切方法擴充領土,打擊對手。
圍繞著數位廣告的Adtech 發展脫離不了這場反追蹤大戲;Martech 在大池旁邊不免老是收到波折影響。
本週的重要新聞仍是大巨頭間的反追蹤作戰。
/科普時間:Cookie、IDFA與AAID
跨網頁時的追蹤會使用第三方Cookie。蘋果陣營的Safari早先已阻斷其使用。Google 陣營的Chrome原定在2022年停止接受第三方 Cookie,但2021年七月初聲明將會延後到2023年才實施。
跨App的追蹤,在蘋果陣營是IDFA(Identifier for Advertiser),iOS14後使用者可以選擇不被追蹤。在Android陣營是AAID (Android Advertising Identifer)/
#AppleiOS14後廣告費用流入android
根據華爾街日報報導,Apple iOS14 可以選擇退出追蹤後,只剩下不到33% 的Apple 用戶選擇接受追蹤。五月下旬以來,持續有報導顯示Android 裝置的廣告收入上漲幅度高過Apple 裝置。
評:看起來令人費解,可追蹤的蘋果用戶變少了,蘋果用戶廣告單價不是應該上漲嗎?為什麼結果相反?我的推論是,國外廣告主大量採用的是指定使用者樣貌購買方式,當一邊(安卓)仍可以指定使用者樣貌(我要買住在灣區喜歡衝浪的人)另一邊則否(總之就是一個不知道性別年齡使用偏好的Apple用戶)的狀況下,前者的廣告單價變高,後者則會讓既有的廣告投放者無從買起。
這狀況還會持續一陣子,直到廣告界找出新投放方式,或是善用Apple的SKADNetwork(由蘋果推出,可以在iOS追蹤轉換率的方法。詳情等我這週了解下再說明)
廣告商不愛蘋果用戶的高消費力了嗎?當然不是,只是暫時還沒找到方法愛。
#Apple阻止中國廣告協會支持的CAID相關App上架
根據英國金融時報報導,蘋果阻止搭載中國廣告協會推出的CAID (CAA Advertising ID; CAA 是中國廣告協會China Advertising Association )的app 更新到應用商店。被阻止的字節跳動、百度、騰訊等公司沒有回應,或者拒絕評論此事。
早前金融時報亦曾報導,P&G 或將支持CAID 在蘋果用戶的追蹤,藉以投放廣告。
評:中國是蘋果的存量市場,廣告是蘋果的潛在增量市場。若蘋果此舉遭遇最糟結果(在中國被下架;但我認為是不至於啦),會不會影響它對iOS阻止追蹤的決定呢?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由臉書贊助的研究顯示Apple應用商店的排行前四名程式均由Apple開發,Android亦同
Comscore 發表從去年底開始針對4000個手機用戶的追蹤調查,顯示App store 上面排名前四的App 均為原生開發。Apple 手機上的前四都是Apple 開發,Android 的也是。Apple 佔了排行前二十名的七成,Google 的也有六成。此報導暗示兩家業者在app store 上面進行不公平戰爭,對其他競爭業者不利。
Apple 反擊指出,同一家機構在今年四月的報導顯示狀況並非如此(註:其顯示Android 手機前四名app 的開發商,除了Google 之外還有臉書。完全是種二哥別笑大哥的反擊方式)
評:上週提到臉書面臨的反壟斷大戰,用反壟斷大招阻止對手也是種手法;至少你得浪費時間打官司或者回覆記者。
#Google表示將在Android12(2021年下半)後讓消費者選擇不被追蹤廣告ID
根據金融時報以及谷歌Play Store 管理中心資訊,谷歌也將在今年下半年後讓消費者選擇不被追蹤其廣告ID(AAID)
『谷歌補充說,在大修之後,試圖訪問那些選擇退出的人的廣告 ID 的開發人員“將收到一串零而不是標識符”』
評:“000000000 ”,不知道你覺得怎樣,我是覺得挺幽默的縫補措施。一來Android 用戶的更新幅度一直沒有蘋果那麼全面(現在去查,有多高比例的Android 使用者已經使用最新版OS,一定遠低於蘋果使用者。不但因為Android 裝置的向下支援做得比較保守,手機商不會主動推送也是另一個原因),就算Android 12採取跟iOS 14 一樣策略影響幅度也比較小。二來因為顯示為000000000 對廣告平台來說,仍不是空值(但代表什麼意思我就得查查了,至少可以解讀為『這是買得起新手機,換得起最新版OS使用者』,跟前面提到的iOS狀況不太一樣)
#Cyberbiz與Foodpanda合作提供企業級用戶半小時送達服務
台灣開店平台三巨頭之一的Cyberbiz 上週開始大舉推廣其與Foodpanda 合作的新服務,使用Cyberbiz 的商家可以搭載熊貓送貨服務,讓店家半徑五公里內的消費者選擇立即到貨,還可以進行低溫配送。
評:相較於國外的反追蹤大仗,我認為台灣未來兩年會發生的是物流大仗。除了上週提到的iKala與本週的Cyberbiz 加入戰局外,另一個新聞是韓國電商龍頭Coupang 也在上週來台,首波上市的就是生鮮雜貨外送。
*****
別擔心,我只是慢,沒有不寫。
就像王永福老師週末寫的:『不求連續,但求持續。』我好不容易在這場商業大戰中看出一點方向與端倪,可以的話,會盡量寫下去(但也得拜託大家幫我留言按讚分享等等,有人看才會有寫的動力啊)
一樣立下志願在這邊,可以連續寫十期後,再來推出訂閱服務。
好了,我繼續去把內文寫完了。光前言就寫了一千字... 內文不能再超過一千字啊。
果然又超過25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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