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於2021年8月20日通過
更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九十一號
個人信息保護法明確了個人信息處理和跨境提供的規則、個人信息處理者的義務等內容。本法規定,任何組織、個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
咁咪冇得收人錢,唔發口罩,再威脅人公開佢個人資料,或者收人50歐羅公開佢「敵人」嘅個人資料囉?😚😚😚
公開他人 資料 在 巴毛律師混酥團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公開他人性向犯法嗎】
這兩天網紅黃氏兄弟發生的事情
道德上鏡周刊跟爆料者真的很令人唾棄
但除了道德之外
這樣的行為有沒有違法呢
首先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規定的「個人資料」包含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 #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而有關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又是相對限制較為嚴格的 #特種個資
網紅的「性傾向」
很有可能被認為是第6條所規定的 #特種個資
受到相對嚴格的保護
必須有個資法第6條的特殊目的
例如有法律明文規定或是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醫療、衛生或犯罪預防之目的,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等等。
鏡週刊的報導顯然是不可能符合這些要件
看起來鏡週刊最有可能主張的是這僅是一般個資並非特種
然後用第9條主張
「大眾傳播業者基於新聞報導之公益目的而蒐集個人資料。」以及第19條「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去避免責任
但網紅的性傾向到底跟公益目的或是公共利益有什麼相關?恐怕是鏡週刊自己難以說明清楚的
總歸來說
就以上看法
鏡週刊隨意公開網紅的性傾向
恐怕還是有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疑慮
而可能有民刑事上的責任(個資法第4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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瑋瑋昨天的影片真的讓人看了很難過
我看到一半太難過了 忍不住關掉了
到底為什麼現在還有人需要為了自己的性傾向道歉?
要愛誰 要喜歡誰 要跟誰上床
又沒有傷害別人
為什麼要道歉
需要道歉的應該是噁心的媒體
跟那個出來爆料的人吧
真的不要再哭了
你真的沒有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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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電單車撞人」
一般人:刑事調查及以《道路交通條例》37條「危險駕駛」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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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他人身份證」
一般人:刑事調查及以《私隱條例》64條「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的個人資料屬罪行」檢控
警察:斥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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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KTANG
#解散警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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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問,記者取得資料的來源應該是正當的吧。那個軟體是任何人都能下載,打開來看到的都是同志,沒有規定需要保守秘密。頂多可以懷疑瑋瑋被釣魚,那個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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