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
這是我們自小到大所接受到的教育,身邊的大人在我們還是幼童時,就不斷地灌輸我們不要輕易相信他人;因為有些人心存惡意,他們會利用某些好處來引誘他人落入陷阱。
在寓言故事裡,那些扮演著傷害他人的動物多半是狐狸、狼、蛇,人類的話則是被形容為獐頭鼠目,或是長相兇惡;受害者多半是羊、兔子或其他看似溫馴的小動物,而人類則是純樸的老農夫、年幼的孩童等等。
於是,這個世界逐漸就被我們定義成充滿了危險,因為年幼的我們是脆弱的,若是一個不小心很容易就會受到壞人的傷害。而這樣的價值觀會一直伴隨到我們長大成人,即使肉體已經是成年人了,我們對於整個世界的戒心仍有如幼童一樣,無法信任這個世界。
我們尤其會去對那些「看起來不像好人」的族群特別不友善。
例如家長看到前方有個全身刺青又恰好相貌兇惡的人,總會急急忙忙地將孩子帶離現場,即便人家什麼事也沒做;那個人可能只是個客家菜廚師,而且看到路邊有小動物遭到路殺時,還會將祂們的遺體帶去安葬。
尚宇(小學三年級)昨天的回家作業要閱讀一本課外讀物,他帶回了「伊索寓言-狐狸與山羊」的故事書。故事大綱是一隻狐狸不小心落入井裡爬不上來,利用話術將經過的山羊給騙了下來,並且踩著山羊的背爬出水井;離開前還嘲笑山羊的愚蠢,這麼輕易就相信別人。
尚宇急著表示山羊不該隨便相信別人;尚謙則認為山羊可以用角攻擊狐狸。這樣的延伸思考都是建立在已經認定了狐狸是惡,而山羊則是受害者的邏輯上。我說,在故事的結局我們都知道,狐狸確實是利用了山羊讓自己脫離困境;但我們怎麼能夠知道,山羊不知道其實狐狸在利用牠呢?
「有沒有可能,山羊其實也知道狐狸只是想拿牠當成逃脫的工具,而牠是自願成為工具的;因為他相信會有其他動物經過看見並出手救牠逃脫,就像牠幫助狐狸逃脫一樣。」
我們不能否定這個世界上存在著許多心存惡意的人,但我們必須相信這些人並非打一出生就擁有邪念;每個人心中都有邪惡與善良的果實,需要透過環境的影響,才能決定哪一株會開花結果。「害人之心不可有」雖然抑制了邪惡的果實生長,但「防人之心不可無」卻也同樣讓善良的果實無法順利成長。
當我們與他人相處是心存戒心且處處防範時,就不可能建立起信任關係,更不可能成為合作互惠的夥伴。而合作關係,偏偏又是人類社會最需要的。沒有一個人能夠在不與任何一個人連結的情況下生存,不論再如何地邊緣化自己,都擺脫不了人際關係的問題。
“關於對方的思想信念,或是他所談論的話語,我們要保持懷疑的態度,要暫且留待自己深入思考。這並非壞事,而且是很重要的步驟。在這樣的基礎上,我們該做的是即使對方說了謊,我們也要連帶說謊的部分完整地相信他個人。”
“相信他人,並不是什麼都囫圇吞棗的被動態度。真正的信任,其實是具有徹底主動的影響力。”《被討厭的勇氣:二部曲完結篇-人生幸福的行動指南》,岸見一郎、古賀史健,台北市,究竟出版,2016年。(p.213)
淨空法師曾道:「在佛法裡,連防人之心也不可有;心真正做到純淨純善,防他幹什麼?」
即使是沒有出生證明的幽靈人口,只要想掙一口飯吃,就得想辦法透過社會局協助辦理身份登錄,或是尋找非法打工機會、乞食、偷竊、掠奪等方式讓自己活下來。這當中不論使用哪一種手段,都免不了與他人有所接觸,何況是大多數擁有身份與住所的平凡人。
資本主義的思想影響下,自己的信任也是有價的,就算有同等的條件都要再三考慮才能夠付出,更何況是要將信任送給明知道對方只是想利用自己的人。
於是我們竭盡所能地保護自己的一切資產,有形的無形的全都不願與他人共享;我們也拼了命的掩飾自己的缺陷,因為一但被發現自己的缺點,就會影響到自身的價值。
「一個理想且適合生存的人類社會,我希望是每個人都能夠不藏私也無需藏拙。」我這樣對兩個兒子們說著。
班上成績優異的同學,有幾個願意與他人共享自己的讀書心法?職場上的金牌銷售員,有幾個願意與同仁分享自己的談話技巧?在政治立場明確的企業下,哪一個員工敢表示雖然政治立場與老闆不同,但那不會影響到自己為公司效力的熱情與誠意?
因為我們都有了「防人之心不可無」的念頭,害怕自己的能力一但被他人學走,就會多出一個競爭對手,甚至變成打壓自己的敵人;害怕自己的缺陷一但暴露,將會使自己處境變得更加險惡。
從家庭到校園再到職場,我們都是全副武裝地在面對任何一個人,每個人都在等著他人先對自己釋出善意,自己才要決定是否也同樣以善意回應對方。
最後我們等到的,是一個越來越冷漠、各人自掃門前雪的社會。
一但出事了就開始咎責或是推卸責任,沒有人願意接受且承認自己也是這些社會案件下,間接的幫凶。而這也是我昨天所分享的生育率低的看法,這樣的社會風氣,你敢生嗎?
我提出了這樣的想法:「與他人建立信任關係可以克服經濟與就學資源,這些生育孩子會面對的外在困難。」
若是附近的街坊鄰居彼此都能互相幫忙帶小孩,家長偶爾需要加班時也能夠安心地處理公事,而不是懸著一顆心在那不上不下;若是家長們彼此發揮所長,在可以配合的時間教導社區內孩子們專業技能與知識,像是帶唱跳、說故事、本土語言與傳統技藝等等,皆能夠彌補偏鄉地區資源不足的問題。
人與人之間的信任,除了能夠讓生存變得更加容易之外,也能夠從中獲得喜悅;人類所有的喜悅,都是透過與他人的連結才得以產生。就連嘴巴說著討厭所有人類只喜歡照顧動物的人,也是因為有他人的存在,使自己能夠透過工作換取金錢,才能夠用金錢去購買飼料照顧那些動物。
若切斷一切與他人的連結,光靠一個人是無法存活的。
我與前夫離婚後,兩名兒子原先是由前夫家庭照顧,我前後花費了五年的時間才重新爭取到他們的獨立監護權。由於經歷了多變的環境與長輩有意或無意的肢體與言語傷害,兩個兒子的個性變得十分神經質,且對外界充滿不信任,尤其是小兒子尚宇。
因為在三歲到八歲期間缺乏環境的刺激造成遲緩,已經八歲的尚宇在生氣時,唯一能夠完整講出來的句子,是姦恁娘膣屄。他沒辦法透過語言表達他的不舒服,髒話也無法讓人理解他的想法,最終他只能夠透過生物最原始的戰逃模式來做出反應。
利用他的牙齒啃咬我的身體;利用指甲抓我的皮膚;用拳頭或是腳踢,全物理上的攻擊模式,最後當他發現力量不及我時,就會奪門而出逃離家裡。
他經常會光著腳丫打赤膊逃家,並在家附近的公園或超商裡,隨機問路人能不能給他一點麵包;他都是跟路人說:「我媽媽不要我了、我很久沒吃東西了。」
現在路上自導自演的詐財事件那麼多,遇到尚宇這樣的孩子,你敢幫助他嗎?
很幸運地,尚宇總會遇到善良的路人買麵包與牛奶給他。這幾十塊錢對路人而言可能連他五分鐘的收入都不到,就算被騙也不會影響到他的經濟問題。但對尚宇而言,卻是得到了一次重新信任這個世界的機會。
假如素不相識的陌生人都能夠這樣幫助他,那麼自己是否也能夠再重新相信,這一次被媽媽接回後,就不會再被任何人給拋棄了?
但這樣的信任關係不是一朝一夕可以改變的,除了將這樣的價值觀傳承給自己的孩子之外,也要將這樣的價值觀應用在生活中;不論是否能夠改變什麼,都要試著去影響環境。
不是只有對自己親人友善,而是對任何一個人都保持友善,並且在能力所及的情況下,就算知道自己可能被騙,也別拋棄善良的本性。就像不認識卻選擇相信並且幫助尚宇的那些陌生路人;就像明知道對方家長不喜歡我家,但還是開門讓忘記帶鑰匙的鄰居弟弟進來休息。
每當我提出這樣的觀點時,總會有反對的聲音表示「成就低是自己不努力」或是「管好自己的小孩就好」。若有去研究過教育心理學以及發展心理學等相關知識,就會明白一個孩子將來會變成什麼模樣,家庭或許佔很大的因素,但絕對不會是唯一條件。
自己的努力是必要的,但還得再加上整個環境的互相協助,才能共同建立一個越來越好的社會環境。否則,像我這樣原生家庭不佳,學歷又僅有國中畢業而已;我現在還是個單親媽媽,獨力扶養國二與小學三年級的兒子,這樣的我們這輩子只能抾捔了。
你說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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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扶養定義 在 Mr. 6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離婚後第二次當爸爸,才知道原來真正的「好爸爸」是OOOOOO】
離婚後獨力扶養兩個孩子,我對自己彷彿重新再認識了一次,我覺得,我這一生中當了爸爸「兩次」(不是因為我家有兩個孩子,若要那樣算,我就是當了爸爸「四次」)。
第一次當爸爸,是在孩子的媽剛生下他們的時候,當時的我還不到三十歲,在同儕中(尤其是同樣留學回來的朋友之中)是第一個當爸爸的,那時候,我的事業還沒起飛,月薪只夠付我們那間二房一廳的貸款,但,我和每個年輕的爸爸一樣,都很有把握自己絕對是準備好當一個「好爸爸」了。如果問當時的我,怎樣是一個「好爸爸」?我可以講出好多好多個漂亮的定義,除了財務以外,我幾乎都可以打包票:我一定做得到!
我的確也都做到了。結婚十三年,在各方面我應該都還算是一個好爸爸────在我自己的定義下。細節就不贅述了。只是,當我非常非常努力的做一個「好爸爸」,將整個和樂氣氛擴大延展至整個家族,努力做一個好兒子、好孫子、好女婿、好兄長等,我,似乎開始失去了「某個東西」。
直到與前妻離婚後,我才 #第二次做了爸爸。
因為,前妻離開了,我必須扛起所有的家事、所有的育兒責任,從早忙到晚;我試用從前經營公司的方法來經營我這個「家」,就發現,家裡的工作實在比辦公室工作還要急迫、無法打混又難以外包,我才更了解前妻過去待在家裡的那個角色,當她試著扮演「好媽媽」角色,該面對著多大的衝突與矛盾。
當有一個人問我,如何做個好爸爸?或,直接了當的問,你是一個好爸爸嗎?這問題,根本就是一個「陷阱題」,因為,當我們開心的舉證我們如何如何做個好爸爸的時候,我們有可能不小心排擠了另一半當個「好媽媽」的機會;當我們很專心很專心的要當一個好爸爸,我們也往往忽視了讓我們當初可以當爸爸的那個枕邊親密愛人。也就是說,當我慢慢變成一個愈來愈好的爸爸,我很有可能同時也正在慢慢變成一個愈來愈「差」的老公。
所以,什麼才是好爸爸?在我第二次做了爸爸以後,我才發現,一個真正的「好爸爸」,真正超厲害又無懈可擊的好爸爸,應該也會是一個「好老公」,因為,一個好爸爸,不只對孩子好,而是真正放下一己之私,真正能為另一半著想,透過兩人共榮來帶動孩子的幸福。
是的,好爸爸並不只對孩子好,那個誰都會,哪個爸爸對孩子不好?但,一個好爸爸,是可以為另一半著想,這時候,孩子會看到的,是一對美好的爸爸與媽媽,一起照顧他們,因為,從孩子的角度看,如果爸爸是100分,媽媽是60分,孩子得到的就是只有60分的幸福;唯有在爸爸與媽媽的分數都是90分以上,孩子得到的才會是一個「A+」級的幸福。
有了以上的體悟,我後來做了什麼事?
離婚後的夫妻,和孩子同住的被稱為「照顧方」,沒同住的就稱為「探視方」。在台灣,也不知道為什麼,探視方與照顧方,看到孩子的「時間比例」特別的懸殊,去找任何一間律師事務所,或讓法院來判,往往都是探視方僅能「兩個星期」看一次孩子。在我與前妻的協議中,我們是約好讓前妻每星期都探視孩子,單週看兩天,雙週看一天,一開始,說實在,我很在意這個───我怕,一旦亂掉了,會不會這些約定都慢慢失效不理了?所以我真的都照協議書上面的規定操作,佔盡照顧方的天時地利,一天都不多「讓」。
後來,當我重新當了一次爸爸,我開始能感受孩子的媽,於是,我開始做一件事───
那就是,我讓孩子完全自由自在的決定他們何時要找媽媽。只要放假,無論是放一天、放兩天或放三天,我都和前妻詢問「要不要帶小孩?」,也問孩子「要不要找媽媽?」。有時孩子不想去,我也會「敲邊鼓」:「今天天氣這麼好,一定有很好玩的地方去喲!」、「媽媽要帶你去參觀,一定很棒喔!」
離婚夫妻,即便已經離婚,關係有時仍是緊張的,以上那些動作,都不一定是我的「最佳利益」,但,當我將自己放在前妻的角度想,問自己「如果我是她,我會希望……。」很容易就知道應該怎麼做了。
天啊,這麼簡單,為何,當我過去還在婚姻中,我都做不到?直到第二次做爸爸,我才終於真正的了解,如何當一個「好爸爸」。最近在法院漸漸常聽到的「#友善父母原則」,大約也是這個概念,離婚的夫妻,對於孩子來講,永遠都是爸爸與媽媽,因此,這對無緣的離婚夫妻,最後的關係就是變成好像「夥伴」一樣,彼此無親無故、無牽無扯,卻繼續一起確保孩子的安好成長。
相較之下,離婚反而是簡單的,挑戰的,會是下一步如何當「友善父母」,第一件事,就是不再對對方指責,然後,給孩子面對兩個家長(爸、媽)共同的機會和權利,無論誰是照顧方、誰是探視方。
我用我的案例來告訴大家(也提醒自己),所有的照顧方,無論男、女,都要了解到照顧方的優勢,並給探視方更多的機會,這樣,我才配得上當一個好爸爸(或好媽媽)──畢竟我曾經無法當一個讓太太開心的好老公,如果連一個好爸爸都當不好,那才是真的要羞愧萬分的了。
請見全文:https://www.parenting.com.tw/article/5088073
共同扶養定義 在 屏東縣議員許馨勻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748施行法的六件事>
昨天,立法院三讀通過「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一共有27條,以下我們從6個方面來簡要介紹這部新的法律。
一、#同性婚姻的定義
民法就婚姻,其實並沒有特別的定義。
748施行法第2條規定:「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接著,第4條規定,這種關係的成立,必須符合和異性婚姻一樣的程序要件,包括書面、兩位證人,以及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雖然後面的條文都用「第二條關係」來指稱,但這個永久性結合關係,可以說就是「同性婚姻」。
二、#和異性婚姻間的對比
異性婚姻→同性婚姻,三種名詞的類比大概是這樣的:
1.「配偶」或「夫妻」→「第二條關係當事人」。
2.「結婚」→「成立第二條關係」。
3.「離婚」→「終止第二條關係」。
三、#規範的邏輯
關於婚姻所衍生的法律關係,主要是在民法的親屬跟繼承編。但延伸出去,還有民法其他編及其他各種法規。748施行法的邏輯是這樣的:
第一層的民法親屬、繼承核心,採列舉規定,有規定、準用到才有,這裡可能會造成同性和異性婚姻不同之處,像是收養就沒有全部準用親屬編規定,和異性婚姻相比,有的限縮、有的放寬,大部分是相同的。
第二層的民法總則、債編:全部準用。
第三層,民法以外的其他法規,原則全部準用,除非748施行法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
四、 #和異性婚姻比,#少了什麼?
和原本的異性婚姻相比,748施行法少了一些規定:
1.法定年齡統一:結婚男要滿18、女滿16,同性婚姻一律是滿18歲。
2.沒有婚約:現在應該已經很少人在訂婚,婚約並不能強制履行,只能在解除或不履行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同性婚姻沒有婚約的規定。
3.沒有互相冠姓:民法規定夫妻各保有其本姓,但得書面約定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這部分748施行法並沒有準用。
4.不能因性功能而撤銷:民法規定一方於結婚時不能人道而不能治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撤銷。這裡的不能人道,是跟性能力有關。
5.沒有辦法「共同」收養「其他人」的小孩:夫妻收養主要可以分成三種,完全無血緣關係、一定親等之外且輩份相當,這兩類原則上夫妻要共同收養;第三種則是繼親收養,夫或妻收養對方婚姻前所生的子女。這次的748施行法,只規定了「繼親收養」,也就是一方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時,準用民法規定,並沒有同性婚姻關係可以共同收養其他人的小孩。同性婚姻的一方,還是可以收養小孩,只是民法規定除了夫妻共同收養外,一人不能成為二人的養子女,而748施行法就欠缺了這個同性婚姻可以共同收養的規定。
6.婚生推定:在異性婚的情況下,女方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懷孕,之後生下的小孩就推定是婚生子女,這個婚生推定的民法1063條第1項規定,沒有被748施行法準用。不過,如前面提到的繼親收養,一方是可以收養他方的親生子女。
7.沒有和對方的家庭成立姻親關係:民法的親屬有三種,血親、配偶跟姻親,所謂的姻親是指配偶的血親、血親的配偶跟配偶的血親的配偶。由於,748施行法並沒有準用到民法第969條關於姻親的定義,同性婚姻關係因而和對方的血親比如父母,並未成立姻親關係。
8.對同住配偶父母的扶養義務?民法1114條規定親屬間的互負扶養義務,其中第2款規定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這個部分並沒有在748施行法中準用到。如前面提到,同性婚姻配偶對他方的父母不成立姻親關係,是不是就沒有扶養義務?這倒是未必,因為民法規定家長家屬相互間,也負有扶養義務。而家長跟家屬並沒有一定要有親屬關係。民法規定同家之人,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因此,雖然748施行法並未規定到此,但從其他方面來解釋,同家之人的家屬關係,比如同住的對方父母,可能還是有扶養義務。
五、#同性婚姻,#放寬了什麼?
1.旁系血親結婚:原本旁系血親六親等以內者,不得結婚。但由於同性婚姻間無法自然受孕,沒有優生學顧慮,因此將旁系血親放寬至四親等。
2.離婚事由:離婚法定事由中原本包括「有不治之惡疾」、「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748施行法改為成為「有重大不治之病」,不再限於「惡」疾、但要「重大」。此外,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對應到同性婚姻關係的「因重大事由,難以維持」而終止的規定,並沒有前面但書的「應由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六、#和異性婚姻比,#什麼是一樣的?
包括:結婚、離婚及後續事宜、繼承、互負扶養義務、同居義務、協議住所、夫妻財產制等等,這些不管是異性婚或同性婚,都沒有不同。
至於民法以外的其他法規,如前面提到的,除非後續法規另有規定,不然都是準用的。
http://casebf.com/2019/05/18/748law-over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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