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8年台北市長選舉訴訟定讞】
今天各報刊出2018年台北市長選舉訴訟,提告人丁守中先生他以中選會、台北市選委會為被告,提起選舉無效之訴,一審敗訴;丁上訴,高等法院今再判丁敗訴,全案確定。
當時,我受命擔任台北市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並與台北市選委會諸位委員以及所有同仁,共同全力以赴執行2018年11月間的九合一大選作業。選後不久,台北市選委會即遭被告,歷經一年法院訴訟程序。如今高等法院判決定讞,我認為這也就等同是法院認證台北市選委會所有同仁以及當時參與第一線的所有選務人員,是秉持公正的選務作業。所有參與當年2018年選務人員(也包含各區公所、警察、消防、醫療等機關派出人員),順利地完成最艱鉅的選務工作,渠等辛苦與辛勞付出,必然會留在台北市民主選舉的歷史的一頁上。
在此,我也向台北市選委會劉瀚宇委員、林美倫召集人丶許敏娟總幹事以及余淑𡝮副總幹事致上敬意(也向盧律師致上感謝之意),感謝他們協助市選委會,從選前的籌劃到選舉後訴訟程序,堅忍挺過這場民主大是大非,並為台北市選委會作業立下典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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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侵權行為之共同訴訟型態
【作者】劉明生│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共同侵權行為依照民法第185條,各侵權行為人必須負連帶責任,也因此屬於連帶債務。在訴訟法中,連帶債務訴訟類型必須個案認定;而有認為因為該訴訟為理論上合一確定,因此屬於準必要共同訴訟。劉明生老師在本文中則分析連帶債務於實體法的規範,衡量處分權主義與辯論主義對當事人的影響,得出不同的訴訟型態,值得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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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 #臺北市長 #柯文哲
臺灣第一個硬幹藍綠兩黨的阿伯
2018年九合一地方選舉,台北市成為選情最為膠著的地方,在其他縣市都已經紛紛有確定結果之後,國民黨的候選人丁守中和爭取連任的台北市長柯文哲,2個人票從開始開票就一路拉鋸,中間一度甚至只差幾百票,直到凌晨2點30分,終於開完台北市全部的票箱。台北市長柯文哲得到58萬820票,丁守中得到57萬7566票,柯文哲以3254票,僅多0.23%的得票率險勝。
柯文哲也在凌晨2點40分到四四南村勝選晚會的現場,發表勝選感言:
這次的選舉,台灣政治文化的改革方向,改變已經成真,改革不會回頭,這是台灣民主政治的勝利,感謝所有市民朋友,用手中的選票匯集,支持務實對話、公開透明、永續的新政治文化,能在台北改變成真,也能在台灣持續發生,謝謝各位,我也要感謝參與選舉的每位市民,大家的意見都會成為市政團隊的改進參考,台北市是我們共同、也是唯一的家,在此我也要謝謝4位可敬的對手,以及史上最棒的競選團隊,我們是一個團隊,不管你們將來要做什麼,會帶著這份我們共創歷史的回憶繼續往前。
你們對政治的期待就是我從政的動力,選舉已經結束,我衷心希望,無論支持什麼顏色,哪個世代,所有成見停在那一刻,未來四年,請繼續監督我,繼續跨世代、黨派,攜手合作團結打拼面對更艱難的挑戰。我們有不同的過去、有共同的現在,只要我們願意,可以走向共同未來。超越藍綠不是要些滅藍綠,我會信守承諾、繼續秉持開放政府、全民參與、公開透明的價值,繼續推動改變,堅持清廉勤政,讓台北成為宜居城市,讓人民過更好的生活。
記得我在請假前一天晚上,我留字條給秘書感謝他4年幫忙,我也告訴他:「阿北一定會回來」,阿北回來了!而且明天還是依如往常,繼續工作,夜深了大家辛苦了,請大家回家休息,明天太陽升起的時候一樣繼續工作,還是要為台北更好的未來繼續努力,謝謝大家。沒有政黨財團的支持,全部靠大家的支持,除了感謝還是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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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訴訟合一確定 在 請問民訴:合一確定- 精華區LAW 的推薦與評價
請問:
民訴中共同訴訟中的「必要共同訴訟(含固有必要如類似必要)」,
其所指的「必須合一確定」是指什麼呢?
是指「訴訟標的」、「裁判」還是「當事人」或其他呢?
可以請有研究的人舉個小例釋疑嗎?十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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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skaryu (站在原地等你) 看板: LAW
標題: Re: 請問民訴:合一確定
時間: Thu Dec 11 21:14:47 2003
※ 引述《SophiaC (cat')》之銘言:
: 請問:
: 民訴中共同訴訟中的「必要共同訴訟(含固有必要如類似必要)」,
: 其所指的「必須合一確定」是指什麼呢?
: 是指「訴訟標的」、「裁判」還是「當事人」或其他呢?
: 可以請有研究的人舉個小例釋疑嗎?十分謝謝。
例子我一時還想不到
不過大致上可以告訴你的是
所謂的「合一確定」
是指參與共同訴訟的人必須「一同起訴或一同被訴」,
接受判決時,必須是「同勝同敗」;進行訴訟程序時,
必須「同進同退」,一同上訴或撤回上訴或起訴才可以。
如果記得沒錯,這跟當事人適格的判斷有點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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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鄉是心中最懼怕的來處
卻也是成功後最想到的去處~~<名揚四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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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Jescheck (法律人) 看板: LAW
標題: Re: 請問民訴:合一確定
時間: Sat Dec 13 12:07:11 2003
所為合一確定乃是指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若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則適用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加以解決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間之關係.
至於當事人適格之問題,再於再區別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和類似必要共同訴訟.若需全體一同
被訴或起訴使有當事人適格時,便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反之則為類似必要共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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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ophiaC (cat') 看板: LAW
標題: Re: 請問民訴:合一確定
時間: Sat Dec 13 16:32:42 2003
謝謝各位提供寶貴的意見,
我再問一下,
合一確定的重點是:
訴訟標的「相同」?故而法院下的「裁判」也必定「合一確定」?
(A債權)
ex.甲債權人-----→乙債務人----------→第三債務人丙
↗
丁債權人/
甲代位乙對丙提起給付訴訟,此際,丁加入甲與共同對丙提起訴訟,
於是,甲丁乃共同訴訟人,且按照一般通說,甲丁要共同訴訟關係應
該是「類似必要共同訴訟」,
理由:
甲的訴訟標的是:請求丙將A返還給乙
丁的訴訟標的是:請求丙將A返還給乙
兩者訴訟標的「相同」,故而法院下的「裁判」也必定「合一確定」?
唯甲丁本可以獨立各向提起訴訟 ,因此甲丁分別享有訴訟實施權,
故而非屬固有必要,而是類似必要共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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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言之,
我的核心疑問是:「訴訟標相同」是否就必然會有「合一確定」的「裁判」?
因為在共同訴訟中亦有可能訴訟標的相同,但是裁判對各共訴人不相同者。
(而前提問題是:合一確定的主詞是「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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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59.142.147
※ 編輯: SophiaC 來自: 61.59.142.147 (12/13 16:33)
※ 編輯: SophiaC 來自: 61.59.142.147 (12/13 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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