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另一半一定是被小三帶壞的!小三負責就好?】
外遇是人類生活當中不斷在出現的事件,過去存在、現在存在,未來也不會消失。當婚姻當中有一方外遇時,常見的景象是:外遇的一方哭哭啼啼求對方原諒,道歉完後和配偶一鼻孔出氣,由配偶去告小王或小三「侵害配偶權」。實際上,是出軌的一方和小三或小王共同侵害配偶的配偶權,為什麼配偶可以只對小三或小王提告呢?小三或小王面臨賠償時,又應該如何接招呢?
🎸【是的,配偶可以只告外遇對象】
侵害配偶權的財產在實務上並非是「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如果一訴訟為「固有共同必要訴訟」,如:遺產分割,就必須要把所有人都列為訴訟的當事人,這也就是為什麼遺產分割的訴訟當中時常有一拖拉庫的當事人(幾十幾百人的都有);但因為侵害配偶權訴訟並非是所謂的「固有必要共同訴訟」,並不需要對所有侵權行為人進行提告,配偶可以自己決定愛告誰就告誰,因此當然配偶可以只對小三或小王提告。
🎸【可是明明另一半和小三一起黑皮,才侵害到原配的配偶權的啊!】
原配的配偶權事實上其實受到了外遇的一方和外遇對象的共同侵害,以法律的話來講,就是「共同侵權」,因此就侵害配偶權的賠償而言,外遇的配偶和小三對原配負有連帶債務,也就是說外遇的配偶和小三要一起對侵權行為(外遇事件)賠償。根據民法第273條第1項:「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原配(連帶債務的債權人)可以對小三(債務中之一人)請求侵害配偶權全部或者是只有小三那一部分的賠償。
🎸【這樣小三不就很倒楣,外遇的配偶反而黑皮到了還不用賠錢?】
如果說原配對小三請求了侵害配偶權全部的賠償,那外遇的配偶卻人財兼得(外遇後又不用賠),不是很不公平嗎?難道外遇的時候,都是小三錯?都是小三帶壞老公嗎?此時,小三若不想要自己把所有賠償都默默地吞下去(淚),小三在與原配的訴訟後,小三可以去跟外遇的配偶請求付清他應該要負責的那一部份。舉例來說,若小三遭判賠20萬,假設小三跟外遇的配偶應該付一半一半的責任,小三就可以再去跟外遇的配偶要10萬元。
結論上來說,原配可以只對小三提告,但是若原配對小三請求的是全部的賠償,小三就可以去跟外遇的配偶要回他自己應該要負責的部分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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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時報第108期 📌分割共有物之訴之聲明/林慶郎(臺北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
實務上常見之分割共有物案件,就訴之聲明撰寫中所牽涉之實體法與程序法之概念為分析。本文首先說明訴之聲明之一班原則後,進入分割共有物之訴訟性質討論,以及實際案例之撰寫模式,林慶郎老師分就不同之請求舉出不同之案例與訴之聲明撰寫方式。不論是對於考生或是實務工作者,本篇文章都具有十足之參考價值,對於分割共有物之訴之聲明撰寫,有全面之講解,供讀者參考。
✏關鍵詞:分割共有物、形成之訴、金錢補償、訴之聲明
✏摘要:
民事訴訟法採處分權主義,訴訟之開始、進行及審判之範圍,均由當事人決定。而訴之聲明之特定,是原告於起訴時之義務,也會據此特定審判之範圍。而當事人在決定訴之聲明時,其必須於實體法上之權利義務加以瞭解,亦必須針對訴訟法之法理加以研究,才能在綜合實體法與程序法之法理之後,妥適地作出合法、合適,且明確可執行之訴之聲明。
✏試讀
🟧訴之聲明撰寫一般原則
訴之聲明目的之一,在於特定審判之範圍,此為提供被告為攻擊防禦,及法院審理範圍之前提,因此,訴之聲明撰寫最重要在於特定,使法院及被告得以知悉原告主張之範圍。
又當事人於取得勝訴判決之後,得以勝訴判決為執行名義,因此,訴之聲明之撰寫,不得不考量日後強制執行之可能,倘若以一個無法為強制執行之聲明為起訴,縱然獲得勝訴判決,無法強制執行亦將使得訴訟所花之程序付之東流,因此,聲明必須得以執行,亦為訴之聲明撰寫之重要原則。
又訴之三要素,為當事人、訴訟標的及訴之聲明,因此,訴之聲明的內容,其實會包含當事人及訴訟標的之特定,亦即,訴之聲明不能脫離當事人與訴訟標的而存在,在研究訴之聲明時,也無法單獨解離當事人與訴訟標的,因此,訴之聲明的形成,就必須從當事人之特定開始。
🟧請求分割共有物訴訟之當事人
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應由同意分割之共有人一同起訴,並以反對分割之其他共有人全體為共同被告,於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為向來實務穩定之見解。因此,實務上針對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就當事人特定部分,差別只在於以「何人」為原告及被告。依最高法院37年度上字第7366號判決意旨,雖係以「同意分割之共有人」為共同原告,並以「反對分割之其他共有人全體」為共同被告,但因當事人間基於種種考量,包括訴訟費用及情感因素,實務運作上未必盡如最高法院意旨所採。因就分割共有物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向來司法實務及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之規定,均認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非以共有物或公同共有物全部之價額定之,且上訴利益亦依此標準計算,不因上訴人(被告)之應有部分之價額較低而異。然而,在此判斷標準之下,實務上衍生出當事人因為訴訟費用考量,往往選擇以「應有部分最少之人」為原告,其餘共有人為共同被告,……
🗒全文請見:分割共有物之訴之聲明/林慶郎(臺北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裁判時報第108期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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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你從小就很會吹】
🐭告死他們?報復他們?請選擇
你從小就很會吹。
尤其是細細長長的東西,像是笛子。你只要一吹,大家就會如癡如醉,不分物種都願意對你掏心掏肺,太多人愛你,你有點困擾。
於是你來到一個充滿 rats 的城市,那裡的人為此煩惱,他們承諾,能除鼠患就有 money,所以你吹了笛子,老鼠著了魔般跑到河裡全部淹死。
市民歡呼,你向他們要 money money,他們哈哈笑說 don’t be silly,我們不會給你 money,就算你叫我們 daddy。
「我可是人見人愛花見花開的魔笛手,這些愚民竟敢如此戲弄我。」你輕輕地說。
-
🐭他媽的我要告!死!他!們!
我們先來釐清一下這時候可以告誰。
首先,當時有很多市民同時答應魔笛手除鼠患有錢拿,所以市民跟魔笛手間成立了「承攬契約」,而且每個市民都是契約中的「定作人」,必須依照契約付錢,因此魔笛手可以告所有違約的市民。
BUT!有那麼多人要告那要寫幾張訴狀跑幾次法院啊?太累了吧!這時候 Do Re Mi So~就可以提起美妙的「共同訴訟」!
共同訴訟是指原告或被告有兩個人以上的訴訟,但要把兩個人「同時列為被告」還必須這兩個人有點關係,比如一起審可以節省時間或一次把案情搞懂(恐龍語:紛爭一次解決)。
在這個案件中,魔笛手可以同時把所有市民列為被告是因為他們每個人都是契約的定作人,都有義務給付除鼠患的報酬,彼此非常有關係全部一起審當然方便許多。
-
🐭這位市民太可愛!不想告他辣
我們剛剛說,這種情形「可以」將把全部市民一起告上法院,那「一定」要一起告嗎?如果其中一個市民長的太可愛魔笛手不想告他呢?這就牽涉到這是哪種共同訴訟的「種類」。
共同訴訟可以先分成兩種類型,分別是:
1⃣️
普通共同訴訟:這種類型的共同訴訟中,法官可以判部分被告勝訴,部分被告敗訴,被告們可能獲得不同結果的判決。
2⃣️
必要共同訴訟:跟普通共同訴訟相反,在必要共同訴訟中,法官必須給共同被告們同樣的判決結果,要嘛全贏要嘛全輸。
「必要共同訴訟」又可以再分成「類似必要共同訴訟」跟「固有必要共同訴訟」,不同的地方在於,類似必要訴訟的原告不用一口氣告全部的人,他可以先告一些人,之後再告剩下來的。
但是,「固有必要訴訟」的原告,就一定要一口氣把所有人告好告滿,不然訴訟會直接被法官駁回喔。
那麼,魔笛手告市民違約是哪種?這其實是一個大家一直在起爭議的問題。唯一可以確定的是,一定不是固有必要訴訟,所以,魔笛手只要把看不順眼的人告上法院就好囉😘
-
🐭他媽的我要報!復!他!們!
那這時候,要怎麼辦呢🥺
-
#法律白話文運動 #童話 #法律 #老鼠 #訴訟 #民事訴訟 #承攬 #笛子 #吹
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在 41台抗10) 「債權人以各連帶債務人為共同被告提起給付之訴 的推薦與評價
一、何謂必要共同訴訟?甲乙共同毆傷丙,丙向法院提起訴訟,是否為必要共同訴訟? ... 必須以全體利害關係人為原告或被告,否則當事人不適格。 ... 僅以其中一部分利害關係人為 ... ... <看更多>
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在 競合合併 的推薦與評價
(共同訴訟). X a. A b, 767 I by B455. - 預購合併. ①單純全都要判. 普遍. 必要 a. A b₁ BUMEMI. 民好 b2. 附条件合併. ④ 重疊. ⑤競合全都要判. 固有. 類似必要. ... <看更多>
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在 [問題] 有關民訴的類似必要共同訴訟- 看板LAW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民事訴訟法上面對於共同訴訟之規定有普通共同訴訟,固有必要共同訴訟,類似必要共同訴訟之分
普通共同訴訟跟必要共同訴訟的區分癥結點在於是否訴訟標的是否合一確定以及各共有人間於訴訟上是否獨立
而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和類似必要共同訴訟,一般的區分方法是以訴訟實施權是否獨立予以區分,是否須各共有人一同起訴或被訴方為當事人適格據以認定是固有必要還是類似必要共同訴訟
而問題來了
就類似必要共同訴訟的部分
由於訴訟標的須合一確定且共同訴訟當事人皆為判決效力所及
而此種類型的共同訴訟,由於不要求得提起共同訴訟之人一同起訴或一同被訴,會產生一種即使沒有起訴或被訴,仍會因為與實際訴訟的當事人間的訴訟標的合一,而遭到既判力所及
而這些沒有起訴或被訴卻要受到判決效力所及的人,到底該被歸類於什麼樣的法律地位?其有無程序保障之適用?
簡單舉個例子:
例如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數各該股東有獨立的訴訟實施權,得各自提起該撤銷之訟,皆不生當適人不適格之問題
惟此處之數股東若以其中之數人共同提起訴訟的情況,則為類似必要共同訴訟之模式
假設股東有100人,僅由其中10人共同提起訴訟,而剩餘的90人,雖非參加訴訟程序,卻因為該撤銷之訴本質上不可分,有合一之必要,而該90受另外10所提之訴訟之判決效力所及
亦及不論勝敗,該10人提起的撤銷之訴的判決效力皆會及於該90個沒有參加訴訟的人
對於該90個沒有參加訴訟的人,在法律上的地位應該如何定義?又該沒有參加訴訟的這90,未為參與訴訟程序,有無突襲性審判之虞?其有無程序保障之適用?
就該未參加訴訟之人,小弟得到以下幾種分類可能的結論:
是共同訴訟人?
但是這些人根本沒有起訴或被訴,換言之根本沒有參加訴訟程序,根本稱不上是訴訟,應該更不生共同訴訟的問題,且共同訴訟又稱訴的主觀合併,此處主觀乃指訴訟主體,須有數個當事人,而要成為當事人就必須要進入訴訟程序(形式當事人)
故應非共同訴訟人
是被擔當人?
訴訟擔當是藉有法定訴訟實施權的發生或意定訴訟實施權的授與,而使得原非實體法上權力歸屬的主體,仍因訴訟實施權的取得而對具體的個案當事人適格
但在此處訴訟標的合一確定的當事人,通常是以自己就實體法上的權力對該訴訟標的當適人適格,而非藉由法定或意定的訴訟擔當方式所得訴訟實施權而承當訴訟
是否得解為參加訴訟合一確定的當事人,是未參加訴訟而有同一訴訟標的且合一確定受判決效力所及之人的訴訟擔當人,不無疑問
是純為與訴訟標的有利害關係之訴訟外第三人?
此種認定方法感覺較無矛盾之處,但小弟所學不精,民事訴訟法只能算是剛入門不久,仍須高手解答
另外,不管如何區分這些未參加訴訟的人,都會面臨到一個問題,就是未參加訴訟仍受判決效力所及的問題
此處的問題是,判決效力所及的正當化基礎為何?有否程序保障?
適不適用程序保障理論裡面的事前程序保障及事後程序保障?
事前須否通知該未參加訴訟之人,以及該未參加訴訟之人有否再參加訴訟的機會?
事後有否得提起再審或撤銷判決之可能?
小弟在此跪求各位大大予以解答
由衷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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