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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229」的推薦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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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229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那位在雄檢期間以「人形立牌」作秀著稱,但卻獨裁推翻檢察官會議、拒絕辦案,還自稱讓檢察長辦一件案件「檢察體系會崩盤」的周檢察長,
一路高升到北檢後,繼續不改其作秀本色,搞了這齣「防疫英雄」的大戲。
最後還要讓士檢來擦屁股。
「領口罩逼藥師磕頭道歉掀波 婦人罪證不足不起訴」:https://bit.ly/3lgM9UL
〔檢方則因 #李婦沒對藥師施加任何暴力妨礙藥師執行業務工作,要求下跪雖然值得譴責,但 #未達違法程度,因此處分 #不起訴。〕
https://bit.ly/32in8zW
〔檢察官也傳喚了在同一間藥局工作的其他藥師,對方表示 #沒有聽到婦人要求王姓藥師下跪,只有聽到女藥師說「好,我跪下磕頭道歉」。〕
各位當初在螢幕/電腦/手機前瘋狂罵人家「刁婦」的鍵盤國民法官、媒體,要不要想一下,問題到底在哪裡?
被害人真的是被害人?加害人真的是加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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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文重貼〈檢仔聊齋(十):防疫刷存在?被權力宰制的檢察指令與偵查作為〉: https://bit.ly/2WI1QKM
〔本應客觀中立而具有司法屬性的檢察機關,也加入「刷防疫存在感」的行列,並引來「向來關注於檢方動態」的媒體,特別為新上任的北檢檢察長寫一篇精彩事蹟,連「有祕方保養身體」都成為報導事蹟。〕
〔就在北檢「跳出來從嚴偵辦」一躍成為防疫英雄,引來媒體報導「北檢檢察長一上任就好忙」以及其人生功績後,才赫然發現,案發地點在士林地檢轄區,且案件由南港分局「火速」調查,於3月14日傍晚通知該民眾到案說明,並擬報告士林地檢署偵辦。換言之,該案北檢似無管轄權,於是趕快把監視器勘驗完畢,把案件移轉給士林地檢署善後。
這件事情,不只在法律圈內引發議論紛紛,有人疑惑:「北檢這次真是作秀作過頭(難道是換新檢察長的緣故?)」「一開始都還沒有蒐證就跳出來說要『從嚴』查辦,就已經預設不利被告的立場,顯然有害於司法應有的中立及公正形象,而且作秀之後才發現自己根本沒有管轄權,你說尷尬不尷尬?」更因疑似無管轄權的地檢署跨轄指揮,而淪為警界私下議論的笑柄。 〕
〔 該新聞除了以「刁婦」來形容這名被警方報告偵辦的被告,並在報導特別強調「北檢不願細究整起風波」。然而,在北檢「不願細究」的情況下,報導中的資訊來源究竟是從何處而來,耐人尋味。整篇報導或許可讓外行人繼續盛讚北檢的「主動出擊」精神,但看在了解檢方體系文化的人眼裡,反而更多疑惑。
曾幾何時,本應以客觀義務守護刑事訴訟法精神的檢察官,竟然必須靠著「網友的按讚」來捍衛檢察尊嚴?〕
〔 而被媒體報導「一上任就好忙」的周檢察長,對於辦案到底多有熱誠呢?讓我們回顧〈德不配位的檢察體系「綿羊軍頭」〉,其正是該文中那位否決檢察官會議決議「要求檢察長辦『一件』案件」的前雄檢檢察長。
一位自稱辦案就會導致「檢察體系崩盤」的檢察長,一路順風順水地被拔擢為「天下第一檢」的檢察長後,苟如媒體所褒揚,上任一天就發生「三起重大社會矚目事件」(其中一件還無管轄權,是自己「主動出擊」來的),那忙的到底是不必辦案的檢察長,還是個別承辦檢察官?〕
〔 在這「紅人升官」的文化下,這波防疫熱潮,到底是由檢方的哪個層級主導、指令權到底如何行使?如果北檢真的覺得「被司法界酸爆」很是委屈,或許應該說清楚,這等撈過界、搶功勞,且顯然淪為作秀的偵查作為,究竟出自於何人、何層級之手筆,而不是透過媒體為其洗白。
曾經對於「檢察官」這個角色充滿熱情、最後卻選擇離開的我,過去對於檢方內部升官圖所形塑的文化感到無能為力,時常懷疑,「無欲則剛」,難道只是官場現實中的烏托邦?
儘管知道是狗吠火車,但還是想再次呼籲提醒那些在權力中迷失的檢方高層:「如果要對於權力無懼,前提是他要對於權力無慾」。刑事訴訟法所建構與期待的檢察官圖像,是對於權力無所畏懼,公正、客觀進行偵查、公訴與執行的檢察官。如果被權力的慾望宰制,而走向作秀導向的路線,那麼面對權力時,也不可能作到無所畏懼。
在民粹當道的現在,更應該保持獨立思考以及堅守法律的清明——如果檢方還自認是司法官的話。〕
刑事訴訟法229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通姦罪違憲 #法客電台
其實法白早就邀請「婦女新知基金會」董事郭怡青律師,跟大家分享「通姦罪」所涉及的性別不平等,以及其背後的許多問題。
收聽法白Podcast談通姦罪除罪化
https://apple.co/2yIRssR
https://spoti.fi/36Gd0Tj
這一集談這次釋字
Apple podcast https://apple.co/3gI7qon
Spotify https://spoti.fi/2TPwakI
在節目中郭怡青提到通姦應該除罪化的理由:因為通姦罪是一個目的看似在於維護家庭,實際上卻無法挽回破碎家庭的矛盾法條。
除此之外,對配偶權的保障有核心到需要用刑罰來保護嗎?用刑事手段來處罰私人的感情問題是否違反了比例原則?比起施以刑罰後仍然無法彌補家庭的裂痕,透過提高民事賠償來保障婚姻弱勢一方在婚姻結束後的生活,是否更加具有實益?
通姦罪還有許多衍生的問題,例如刑事訴訟法告訴不可分的規定,通姦罪是唯一的例外,使得配偶可以單獨對通姦的配偶撤回告訴,留下第三者單獨接受刑事訴追;而通姦罪因為犯罪行為具有高度的隱密性,若想取得配偶通姦的證據,往往會侵害配偶以及第三者的隱私權,最高法院又有判決認為隱私權的保護是高於配偶權,因此在取證上相當困難;另外也有許多案例,女性受到侵犯後提告妨害性自主,因為證明困難而不成立,卻反遭元配以不成立強制性交為由而提告通姦來逼迫和解。
因此郭怡青認為,比起透過刑事制度來試圖維持破裂的婚姻,如何讓受害人能夠在離開這段失敗的婚姻後,仍然能後獲得生活上的保障迎向接下來的人生,才是制度上更應該去關注的重點。
https://bit.ly/36Er4gl
刑事訴訟法229 在 守望家園.改變金門董森堡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廉政透明是縣長的政見之一,但本案基於下述理由,森堡建議將本案不通過:
一、法案沒有上行法源基礎,且牴觸地方法規標準自治條例
依憲法110條「縣立法並執行事項」,並不包含調查權之賦予。
另參考釋字第38號意旨,縣立法不得為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
縣議會行使縣立法之職權時,若無憲法或其他法律之根據,不得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
此外,依照地制法43條所述,縣 (市) 議會議決自治事項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牴觸者無效;議決委辦事項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牴觸者無效
二、功能與政風處重疊,且無論政風或委員會成員,皆無調查權利。
政風人員,並非屬於「刑事訴訟法」第229條第1項,具有偵查犯罪權限的司法警察,故對機關內部的貪瀆,也僅能為「不具有強制性」的調查。且依依釋字585號意旨,以外部人員進行內部行政調查,更是毫無依據。
三、該自治條例係屬任務編組,且無獨立預算,依前述本縣法規標準自治條例之規定,不需設有自治條例,若縣府有委員會成立需求,可採自治規則辦理即可。
若小組討論未明確,應先建請議會發文向司法院就本案法律疑義,聲請解釋,避免通過後遭主管機關函告無效,令議會蒙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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