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的錯誤法律用語PART3 👈
服勞役、社會勞動、義務勞務?
本篇新聞指出:
薛被判緩刑及須「服勞役」確定後,檢察官發現他只在2014年2月至6月間「義務勞務」28小時。
怎麼前面是服勞役?後面又是義務勞務呢?(記者哥哥你搞得我好亂啊😵😵😵~~)
但這對於很多民眾來說,聽起來是一樣的阿,到底亂在哪?
也時常聽到民眾說「易科罰金繳不出來可以服勞役阿,不用進去監獄蹲」這樣的說法真的正確嗎?
👇
📙易服勞役:
1.刑法第42條,是罰金刑執行之替代措施。主要在使受純罰金刑之宣告者(不含易科罰金),逾越法定的完納期間未完納,經強制執行仍無效者,強制其提供無酬勞的勞務,以替代原應執行的罰金刑。
2.監內執行,服勞役不得逾一年。
📙易服社會勞動
1.刑法第42條之1,是以提供無酬的勞動服務,作為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及罰金易服勞役期間一年以下之一種替代措施。
2.監外執行,易服社會勞動履行期間不得逾兩年。
3.未履行情節重大,或期滿未履行完畢者,執行原宣告刑;如為罰金易服勞役再服社會勞動,未履行者,執行勞役。
📙義務勞務
1.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緩刑條件之一、刑事訴訟法253-2條第一項第五款緩起訴條件之一。
2.監外執行,得宣告義務勞務時間為40以上240小時以下。
3.違反情節重大者,或逾緩刑或緩起訴期間者,將撤銷緩刑或緩起訴。
所以本件新聞的薛姓當事人,所服的是緩刑條件的義務勞務,而非易服勞役。
而民眾常說不用進監獄執行的,則是易服社會勞動,而非易服勞役。
(吃葡萄不吐葡萄...喂~這不是饒口令啦!!!)
總之,聽起來差不多,但實際的法律效果可是大不同的!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311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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