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時報第98期
🔶本期裁判時報欄位公法部分,蕭文生教授以一則行政法院判決探討行政機關溢發或以不依規定項目及數額支給費用,經審計機關發現而事後剔除追繳時,應如何救濟之難題。
🔶在民商法部分,林誠二教授賜稿評析目前一則高院見解承認侵害他人飼養動物時飼主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如何評價其在我國人格權保護與發展上之難題;葉新民教授以重要的最新最高法院判決,深入剖析物之使用可能性或者抽象使用利益喪失時,究竟為財產上損害抑或非財產上損害之比較法難題;邱玟惠教授針對法院最新判決研究贈與契約規定贈與人之任意撤銷贈與權,是否專屬於贈與人而不得為繼承標的之爭議。陳重陽教授則以最高法院有關於確認收關係存在之訴訟為對象,探討實務上運用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減輕舉證責任之推論正當性。黃立教授則選擇一筆法院判決探討透過政府採購法「先調後仲」而生撤銷仲裁判斷之相關爭議問題。商法戴銘昇教授以一再受到公司法學者矚目的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329號民事判決(台○金併彰○案)為對象,從美、日法例檢討判決內容論證股東表決權拘束契約之妥適性。
🔶刑法部分,張天一教授賜稿討論違法吸金行為在適用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刑法詐欺罪以及銀行法等罪名之要件檢討。蘇凱平則教授撰文反思司法院量刑資訊作為量刑之內部性界限或外部性界限在平等原則上之難題。
🔶此外,其餘欄位部分,臺灣大學法律資料分析室提供之「從未成年監護之相關裁判分析我國制度之缺失」之實證研究,亦屬重要司法實務具現時社會意義之研究成果,可供讀者逐篇細細品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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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時報》
◾限期追繳審計機關剔除事項之救濟途徑──評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187號判決/蕭文生 教授
◾侵害他人飼養動物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消上易字第8號民事判決評釋/林誠二 教授
◾物之使用可能性喪失得定性為財產損害的要件──論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02號民事判決中所隱含的法之續造/葉新民 教授
◾贈與契約撤銷權之可繼承性與繼承人之拒絕履行──臺灣高等法院 108年度重家上更一字第5號民事判決之評析/邱玟惠 教授
◾自由心證與經驗法則──評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743號民事判決/陳重陽 教授
◾撤銷仲裁判斷的爭議──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上字第62號民事判決評析/黃立 教授
◾股東表決權拘束契約──評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329號民事判決/戴銘昇 教授
◾違法吸金行為之罪名適用──評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649號刑事判決/張天一 教授
◾以司法院量刑資訊作為量刑之內部性界限?──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728號刑事判決/蘇凱平 教授
【#法律大數據】
◾從未成年監護之相關裁判分析臺灣制度之缺失/臺灣大學法律資料分析研究室
【#實務法學】
◾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僅限「主刑」(108台上大2306裁定)/林鈺雄 教授、王士帆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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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506號刑事裁定
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為民事訴訟法第 137 條第 1 項所明定,此項規定依刑事訴訟法第 62 條,於刑事訴訟程序亦在準用之列。
惟此所稱之「同居人」,雖不必有親屬關係,亦無庸嚴格解釋為須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然須與應受送達人居住在一處,且繼續為共同生活者,方為相當。
若送達之處所,雖為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而代為收受送達者,並非共同居住生活之人,自不能認為已合法送達。於此情形,其送達之效力應以代收判決書之人,將判決書實際轉交於應受送達人之時間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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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人團體於刑事訴訟上是否有當事人能力,而得提起自訴?
外國公司如未經我國政府認許,在我國不能認其為法人,無法取得權利能力,僅能認其係非法人之團體;具體以言,未經我國政府認許之外國公司,除法律有特別規定(例如公平交易法第47條、著作權法第102條、商標法第99條等)外,不得提起自訴。至於非法人之團體,因非屬有行為能力之法人,而刑事訴訟法復無如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項之規定,是非法人團體縱然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仍不得提起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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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62條: 送達文書,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是以,再查民事訴訟法第138條:「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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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資料夾: ... 第62 條. 送達文書,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相關大法官解釋· 相關判例· 相關法條. | 刑事訴訟法§62 相關法條-全國法規資料庫法院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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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sc929 (錢少事多離家遠)》之銘言:
: 101四等書刑訴考題及擬答分享
: 【題目】
: 住所在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之某甲於民國(下同)101年2月5日具狀,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
: 察署檢察官提出告訴,主張某乙於100年5月間以投資生意為由向某甲借款新臺幣200萬元,
: 嗣屆清償期並未返還,因認某乙涉有詐欺罪嫌。檢察官某丙偵查後,以某乙並未對某甲實施
: 詐術,本件純屬民事債務糾紛,而於101年3月15日對某乙為不起訴處分。書記官某丁於101
: 年3月18日製作不起訴處分書正本,並於同月19日以掛號郵件送達不起訴處分書給某甲,惟
: 郵差某戊於同月20至22日六度前往某甲之住所按捺門鈴多時均無人回應,某甲居住之公寓復
: 無設置管理員,郵差某戊乃於同月22日(星期四)將該不起訴處分書寄存某甲住所地之派出
: 所,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某甲住所之門首,另一份投入某甲住所之信箱內,以
: 為送達。試問:
: 1.某甲並未前往派出所領取不起訴處分書,惟據告訴代理人即律師某己告知本件檢察官已為
: 不起訴處分,乃於101年4月9日(星期一)親自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遞狀聲請再議,
: 試問其再議有無逾期?
: 2.如某甲已於3月23日親赴派出所領取不起訴處分書,嗣於4月9日始遞狀聲請再議,試問其
: 再議有無逾期?
: 【解題要點】
: (一)寄存送達
: 1.依刑事訴訟法第6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定,不能依本人送達、補充送達之
: 規定(同法§136、§137)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
: 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置於
: 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此即寄存送達,發生效力所應經之十日期間,
: 自寄存日之翌日起算。(94.07.05第1次民刑事庭會議決議)。
: 2.本件郵差戊將不起訴處分書送至告訴人甲之住處,因多次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可受領文書
: 之同居人或受僱人,故以寄存送達方式,將該判決書正本寄存甲住所地之派出所,並作送達
: 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甲住所之門首,另一置於信箱,以為送達。戊寄存之日為3月22日
: (星期四),自3月23日起算,4月1日為第十日,惟適逢星期例假日,依民法第122條之規定
: ,應以其次日即4月2日星期一代之,故於4月2日發生送達之效力。
: (二)再議之期間
: 依刑事訴訟法第256條之規定,再議之不變期間為七日,其計算方式,依民法規定,有同法
: 第65條可佐;又依民法第120條第2項之規定,以日定其間者,其始日不算入。本件寄存送達
: 於4月2日生效,故應自同月3日起算七日之再議期間,又甲之住所,位於台北市中正區之故
: ,故本件無須加計在途期間。綜上,再議期間於4月9日屆滿。
: 1.本件告訴人甲於4月9日親赴地檢署遞狀聲請再議,依上開說明,仍於再議不變期間內,故
: 再議並未逾期。
: 2.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即發生效力,至應受送達人何時領取應送達之文書,於
: 送達之效力不生影響(99台抗884、99台抗878等裁定;100台上3275判決)。本件告訴人雖
: 早在3月23日即領得不起訴處分書,仍無礙前述寄存送達之生效日與再議期間之屆滿日,縱
: 其晚至4月9日方遞狀再議,仍未逾期。
: 3.民訴第138條立法理由謂「應受送達人如於寄存送達發生效力前領取寄存文書者,應以實
: 際領取之時為送達之時」,惟刑事實務並不採此觀點,此由上述諸裁判可之,請務必注意此差
: 別。
此處似乎理解起來不一樣
首先先看99台抗884、99台抗878等裁定;100台上3275判決這3個裁判
100台上3275判決
又寄存送達,自
寄存之日起,經十日即發生效力,亦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
條第二項所明定。故應受送達人何時領取應送達之文書,或並未
前往領取,於送達之效力均不生影響。於此情形,能否以游火旺
未提起第三審上訴,即推認其已將賄款交付予上訴人?非無研求
之餘地。原判決逕以游火旺未提起第三審上訴,認游火旺「絕無
自願入監服刑而不再上訴之理,其竟折服而不上訴。」(見原判
決第一六頁第三、四行),並因此推論游火旺確已將賄款交付上
訴人,所為論斷難謂與論理法則無違。(
99台抗878裁定
寄
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亦為民事訴訟法第一
百三十七條前段、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所明定。上述
寄存送達規定,依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於刑事訴訟程序之送
達文書準用之。至應受送達人何時領取應送達之文書,於送達之
效力不生影響。本件抗告人甲○○因妨害自由案件,經第二審判
決後,於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二日向其住所地即台北市北投區○
○○路○段五十三號送達判決正本,因未獲會晤其本人,亦無受
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因而將該判決正本寄存其住所地之警
察機關即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長安派出所,以為送達,並
依法製作送達通知書,分別黏貼在其住所門首及置於其住所信箱
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此項送達,
自寄存翌日即同年七月十三日起算,經十日於七月二十二日發生
送達之效力(原裁定誤載為七月二十一日,應予更正);則抗告
人之上訴期間應自七月二十三日起算,因抗告人居住於原審法院
所在地,無在途期間,計至八月一日原已屆滿,但因期間之末日
係星期日,應延至星期一即八月二日始行屆滿。惟抗告人之第三
審上訴狀遲至九月八日始送達原審法院,有其上訴狀上所蓋該院
收狀章戳可憑,顯已逾法定上訴期間,且無從補正,原審乃依刑
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規定,裁定駁回其上訴。經核於法
並無不合。
99台抗884
寄
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亦為民事訴訟法第一
百三十七條前段、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所明定。上述
寄存送達規定,依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於刑事訴訟程序之送
達文書準用之。至應受送達人何時領取應送達之文書,於送達之
效力不生影響。...
此項送達,自寄存翌日即二月十二日起算,經十日於二
月二十一日發生送達之效力;則再抗告人之上訴期間應自二月二
十二日起算,依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二條規定加計在
途期間二日,計至三月五日(星期五)已屆滿。惟再抗告人之第
二審上訴狀遲至四月二十日始送達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有其聲明
上訴狀上所蓋該院收狀章戳可憑,顯已逾法定上訴期間,且無從
補正,該院乃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規定,裁定駁回
其上訴。原裁定維持第一審裁定,駁回再抗告人之抗告,經核於
法並無不合。
從第一個判決還看不太出來
但從後兩個裁定
可以看出此2裁定中所謂「至應受送達人何時領取應送達之文書,於送達之
效力不生影響。」
其實指得是「縱使當事人於10日期間經過後才領取文書,送達時間也不因此變更」
至於「當事人於10日期間內來領」的情形 這3個裁判似乎都沒有談到
就「當事人於10日期間內來領」的情形
我搜尋最高法院似乎沒有找到相關刑事裁判
但有以下高院刑事裁判可參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侵上訴字第8號
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又第二審法院認為
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喪失
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84條前
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
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
受僱人時,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
達通知書2份,1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
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1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
當位置,以為送達;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
效力,固為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惟辦
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41項規定:寄存送達自寄
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但受送達人於10日內領取受送
達文書者,於實際領取之日發生效力。而上開關於寄存送達
之規定,依刑事訴訟法第62條規定,於刑事訴訟準用之。再
參酌民事訴訟法第138條之立法理由載明:「當事人因外出
工作、旅遊或其他情事而臨時不在應送達處所之情形,時有
所見,為避免其因於外出期間受寄存送達,不及知悉寄存文
書之內容,致影響其權益,爰增訂第2項,明定寄存送達自
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至應受送達人如於寄存送
達發生效力前領取寄存文書者,應以實際領取之時為送達之
時,乃屬當然』。」等語,足見:民、刑事訴訟文書以寄存
送達方式為送達者,因受送達人非必得以即時領取而知悉文
書內容,故法律規定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始發生送達效力,
惟若受送達人於10日內已實際領取寄存文書,因受送達人自
領取之日起,即處於得知悉文書內容之狀態,則於受送達人
實際領取該文書之日起發生送達效力,而非仍自寄存之日起
經過10日始生送達效力。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交上易字第359號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第二審法院認為上
訴有第362前段情形,應以判決駁回,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
段、第367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
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亦無受領
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時,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
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2份,1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
、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1份置於該送達處
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
起,經10日發生效力,亦為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第2
項所明定。又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41項規定
,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但受送達人於
10日內領取受送達文書者,於實際領取之日發生效力。而上
開關於寄存送達之規定,依刑事訴訟法第62條規定,於刑事
訴訟準用之。參酌民事訴訟法第138條之立法理由可知,以
寄存送達方式送達文書時,受送達人非必得以即時領取而知
悉文書內容,故規定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始發生送達效力,
惟若受送達人於10日內已領取文書,因受送達人自領取之日
起,即得知悉文書內容,是於受送達人實際領取文書之日起
發生送達效力,而非仍自寄存之日起10日後始生送達效力。
以上不同理解 酌參~~~
: 【考古題/97法警】
: 何謂「寄存送達」?若某甲戶籍地在高雄,長年在外縣市工作而未居住於戶籍地,於是在其
: 戶籍地的門上掛著「有關甲的文件請送達於某地址」的牌子註記。司法警察向甲送達訴訟文
: 件,送達於高雄時無人收受,亦無法在高雄戶籍地會晤甲本人與任何其他可受領文書之同居
: 人或受雇人,試問該如何送達此訴訟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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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NBAdog (海虎) 站內 HwangYih
標題 [閒聊] 浪翻雲一開始外掛就開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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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10.24.96
※ 編輯: Jackoneone 來自: 123.110.24.96 (12/22 00:38)
※ 編輯: Jackoneone 來自: 123.110.24.96 (12/22 0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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