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一下嬰兒的小雞雞,強制性交?】
日前有位知名漫畫家在網路上PO出她和他的先生猜拳比賽輸的要含兒子的小雞雞的漫畫,並說小雞雞口感像粉腸,因而引發眾多網友撻伐,並認為該名漫畫家和她的先生的行為已經是性侵嬰兒的行為。
🎸【刑法上的性交定義】
刑法上的性交定義規定在刑法第10條的第5項,跟本案相關的是其中第二款規定:「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漫畫家和先生以嘴巴與嬰兒的小雞雞相接合,符合前述的性交定義。
🎸【「對嬰兒的性交行為」應討論刑法上第222條第1項第2款】
對嬰兒的性交行為應該討論刑法上的加重強制性交罪(第222條第1項第2款),還是用乘人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的乘機性交罪(第225條第1項)呢?最高法院99年度第7次刑事庭會議決議給出了答案(先不論該次決議有很~多~東西可以討論):只要是和七歲以下之人為性交行為,一律論以第222條第1項第2款的加重強制性交罪。所以在漫畫家的這個事件中,因為對象是嬰兒,根據這個決議,我們就要用加重強制性交罪討論。
🎸【修但幾類,所以會不會成立加重強制性交罪?】
這時候就要討論到刑法階層上的「故意」概念了。「故意」是很複雜的概念,但長話短說,跟本件相關的涉及兩種故意:一種故意是「構成要件階層」的故意,也就是對於現在發生了什麼事情都很清楚;另一種故意是「罪責階層」的故意,也就是想要破壞刑法的規定、與刑法作對的「法敵對意識」。漫畫家和先生對於自己用嘴巴含嬰兒的小雞雞的客觀情事當然一定很清楚(就是他們自己猜拳輸的要含雞雞的啊),但是至於他們是否有想要破壞刑法秩序的法敵對意識,是有疑問的。
我們應該只能說這對爸媽有點無聊過頭才去含雞雞,他們其實並沒有想要性侵小嬰兒的意思;當然以我們一般人的通念,我們應該也不會覺得他們就是想要對小嬰兒性侵害(應該只會覺得你們吃飽太閒才做這種事(翻白眼)。因此,漫畫家和先生並不會有上述的「法敵對意識」,也就是說有構成要件故意、但是卻沒有罪責階層的故意,而欠缺罪責階層的故意,也就無法成立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的加重強制性交罪。
順帶一提,漫畫家和他的先生不是第一個這麼無聊的人,過往也有覺得好玩含嬰兒雞雞2秒的例子,檢察官當時便是以沒有強制性交犯意而作出不起訴處分。
新聞連結:
https://www.mirrormedia.mg/story/20210630edi042/
https://tw.appledaily.com/headline/20210217/6XR5XJ5CVJBJRBQAAJ3B6WVAKA/
同時也有6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5,140的網紅Ghost Island Media 鬼島之音,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鏡週刊爆料網紅約炮事件:此風不可長! 大法官釋字第791號於5月29日下午4點出爐,由大法官作出解釋,宣告刑法239條通姦罪、刑事訴訟法239條但書,違憲!通姦罪正式走入歷史的山洞。 參與解釋的黃昭元大法官語出年度金句:「監獄關得住人,但還是關不住心。刑法第239條通姦罪規定,是該劃下句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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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0條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刑法司律一試考題分析:EP15(最終回)
#讀享周易刑事法
【109司律一試第20題】
甲駕駛藍寶堅尼跑車,於深夜在國道上,以200公里以上之時速,與另外三輛超跑競賽,隨即被國道警察攔獲。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以「他法」造成公眾往來之危險,故甲構成刑法第185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B)甲於深夜飆車,縱未生具體危險,亦成立刑法第185條之罪
(C)甲並未壅塞國道,故未構成任何犯罪
(D)甲構成殺人未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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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司律一試第20題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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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本題涉及刑法第185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的考點,要注意本罪為具體危險犯,以及構成「他法」的例子。重要實務見解如下:
最高法院79年度台上字第2250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損壞或壅塞陸路致生往來之危險罪,採 #具體危險制,祇須損壞、壅塞之行為,造成公眾往來危險之狀態為己足,不以全部損壞、壅塞或發生實害為必要。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266號刑事判決
按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罪,所謂「他法」,乃指除損壞、壅塞公眾往來設備外,其他足以生公眾人車舟船往來危險之一切方法。本罪係為保護社會公眾交通之安全,以確保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之生命、身體或財產安全,不因行為人妨害公眾往來安全之行為,而面臨直接、隨時可能發生實害之具體危險狀態。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不遵使用限制,而有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行為者,依其情節如已對參與使用高速公路之其他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之生命、身體或財產安全,致生往來之具體危險,因危害立法者預定之社會法益,已非單純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秩序罰而已,而應論以本罪。故 #如駕駛人彼此在高速公路上違規高速追逐、#競駛,#在車流夾縫中高速穿梭、#變換車道,#甚至以切進他人車道阻止對方前行之方式以求領先,#因其危險駕駛行為隨時可能直接導致車輛失控,#釀成車禍事故,#危及其他駕駛人或施工單位人員之生命、#身體或財產安全,#而有具體之危險性,#即得認屬本條項所稱之「#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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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餘榮獲優秀司法正義委員!
謝謝 #司法正義行動聯盟 肯定易餘在立法院表現,頒發 #優秀司法正義委員 對我問政的認同!
大家對司法正義的期待,是透過立法過程,才能夠得到實踐,而易餘當過律師有相關法律背景,於是上任後就致力推動司法正義,推動台灣社會公民,讓更多人參與到立法權與司法權發展過程。
這會期我也提了 #兩大法案,有為配合民法調降成年年齡,將和誘罪及略誘罪被害人的年紀,由20歲修正為18歲,並將刑責提高,希望符合現在社會青年身心發展現況。
此外,又提案修正刑法第 135 條、第 136 條,適度提高妨害公務罪的罰金、增列加重條款,並將公然聚眾的要件明確化,降低警察執行職務的風險及提高他們人身安全。
這五年以來一步一腳印在打拼,但這只是一小部份,未來將會在立法院繼續推動許多進步政策,還是要謝謝一直支持我的立法院同事和社會團體,我會加油,繼續衝衝衝!
#新會期還要大家多多照顧
#繼續服務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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鏡週刊爆料網紅約炮事件:此風不可長!
大法官釋字第791號於5月29日下午4點出爐,由大法官作出解釋,宣告刑法239條通姦罪、刑事訴訟法239條但書,違憲!通姦罪正式走入歷史的山洞。
參與解釋的黃昭元大法官語出年度金句:「監獄關得住人,但還是關不住心。刑法第239條通姦罪規定,是該劃下句點了。」不得不說,大法官真的好棒棒啊!
但,不少人聽到除罪化後,開始哭天搶地,以為除罪後大家都要出來通姦了,還懲罰不到那些該死小三小王 … 冷靜好嗎? 先別哭得太早。 你可能不知道,通姦除罪化之後,用《民法》第195條第3項之規定「侵害配偶權」,未來反而更好吉了呢!
段落摘要:
00:00 鏡週刊爆料網紅約炮事件
00:53 歷史性的一刻:通姦終於除罪啦!
02:00 既790後,緊接著791,大法官好棒棒!
02:50 年度金句:「監獄關得住人,但還是關不住心」
03:18 通姦 vs 相姦
04:37 通姦早已實質除罪?
05:19 告訴乃論罪:要吉就要一起吉
06:20 我要告死那個小三!
07:02 通姦要成罪難如登天呢~
08:13 通姦一開始只懲罰已婚女性?
08:40 「無夫姦」、「浸豬籠」
10:17 廢了通姦更好吉?民法萬歲!
11:30 廢了通姦更好賺?民法萬歲!
12:02 通姦除罪慶祝行情?
12:33 給保守團體的鼓勵:同性婚姻合法後,不見的爸爸媽媽現在還給你啦
12:56 剩大麻了啦 …
13:30 大麻籽油潤滑液(這跟好姐妹潤男聊啦~)
14:38 除罪化讓 Zoe 最悲痛的是 … 不能跟徵信社衝通姦了啦!
再強調一次:民法超好用,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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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目聲明:大麻雖有神奇療效,過度使用還是會讓你腦袋壞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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鬼島之音 Ghost Island Media 出品
嘖嘖集資:https://www.zeczec.com/projects/ghostislandme?r=99798cd2c6
#大麻煩不煩 #podcast #通姦除罪
主持 - 李菁琪律師 (有麻煩 Better Call Zoe)
製作人 - 凱西 Cathy Hsu + 湯瑪仕 Thomas Lee
剪接混音 - 湯瑪仕 Thomas Lee
聽眾信箱:web@ghostisland.media
MB01ACZJTKUYJO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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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性調查署第二季 #思覺失調
在面對重大社會案件時,常有討論認為「殺人者可以利用精神疾病來躲避死刑」,難道,精神疾病真的是傳說中的 #免死金牌 嗎?
讓我們從大家聽過的「思覺失調」來聊聊:我們是如何鑑定被告的精神狀況?精神鑑定在司法上究竟又具備什麼樣的意義?
🧠泛科學再度與「法律白話文運動」聯手出擊!帶你深度思考、理解議題。有任何想法,都歡迎在下方留言與我們討論。
⚖️【章節重點】
00:50 什麼是思覺失調?
02:00 我們與思覺失調的距離
03:52 罹患思覺失調的人們
05:15 思覺失調可以被醫治嗎?
06:15 思覺失調的鑑定
07:33 鑑定之後呢?
08:24 為什麼精神鑑定可以減刑?
09:06 誰向深淵推了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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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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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開資訊
(1)精神疾病患者門、住診人數統計_衛福部統計處|https://reurl.cc/R4X1nx
(2)您知道嗎?「精神分裂症」已經更名為「思覺失調症」_衛福部|https://reurl.cc/vDW1Do
(3)認識精神疾病_衛福部|https://reurl.cc/V61X16
(4)刑法 第 19 條_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reurl.cc/exOmLW
👉論文或研究報告
(1)Glutamate and dopamine in schizophrenia: an update for the 21st century|https://reurl.cc/5lpqO7
(2)Language in schizophrenia Part 1: an Introduction|https://reurl.cc/Y1X6qX
(3)Chapter 25 - Schizophrenia|https://reurl.cc/Wd135L
(4)John Nash, Game Theory, and the Schizophrenic Brain|https://reurl.cc/MvNk0K
(5)The environment and schizophrenia|https://reurl.cc/D93ZOR
👉其他相關網站或資料
(1)What causes schizophrenia? What we know, don't know and suspect|https://reurl.cc/8Gp3xg
(2)Schizophrenia|https://reurl.cc/ZObGmW
(3)什麼是思覺失調?_思覺基金|https://reurl.cc/9Eprld
(4)創造雙贏 "精神分裂症"更名 需要大家支持_台灣精神醫學會|https://reurl.cc/nzOoeX
(5)免死金牌或修復之路?——隨機殺人事件後的精神/心理鑑定_報導者|https://reurl.cc/E7RZng
(6)數學家奈許: 真實經歷比電影更意味深長——《有一天會成真!》_Pansci|https://reurl.cc/mn3vvj
(7)思覺失調症的藥物治療_臺大醫院健康電子報|https://epaper.ntuh.gov.tw/health/201801/project_3.html
(8)龍建宇|湯姆熊割喉案-思考刑法與精神疾病的關係_法律白話文運動|https://reurl.cc/R4Xbeg
(9)「思覺失調症」新療法!一個月打一針,不必每天吃藥,患者有望重返職場!_風傳媒|https://reurl.cc/5lp2Dv
(10)Schizophrenia中文譯名由「精神分裂症」更名為「思覺失調症」的歷史軌跡_台灣精神學會|https://reurl.cc/7Xp3bb
👉新聞
(1) 思覺失調症新型療法 可助六成患者重回社會|https://reurl.cc/oLQx8q
(2) 思覺失調殺了小燈泡父母竟叫兒別吃藥|https://youtu.be/31H8CpjNKdw
(3)訴求思覺失調 殺死牙醫嫌犯盼能減刑|https://youtu.be/50m6azpuZ2U
(4)思覺失調!開賓士撞死父 改輕判20年|https://youtu.be/lzvZ6vdnBps
(5)罹患思覺失調症 男失控打死老母!|https://youtu.be/vxdcBE3rMlg
(6)罹患"思覺失調症" 割喉龔嫌恐逃死 |https://youtu.be/ShUgXhF2cRg
刑法第20條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1.2017年司改國是會議決議增訂妨害司法公正罪,杜絕濫用權勢、關說司法的行為。行政院施政方針連續兩年宣示推動妨害司法公正罪、法務部更不時透過媒體放話,表示積極推動法案。
然而,本屆立法院會期將屆,行政部門至今根本未提出相關草案。前法務部長邱太三自己更涉入關說司法的醜聞。
2. 同樣的,司改國是會議決議增訂棄保潛逃罪。然而,2019年8月法務部「第四次司改國是會議半年進度報告」竟然表示,「具保潛逃被告之刑事責任,業增訂刑法第127條之1條文」。事實上,法務部不僅搞烏龍弄錯條次,也根本沒有增訂相關條文,實際上連法案都還沒送來。
3.現行《國家賠償法》第13條構成要件過於嚴苛,導致人民在法官、檢察官違法濫權時,請求國家賠償難如登天。法務部長蔡清祥雖坦承至今根本無人成功求償過,卻悍然拒絕改革。
2008年民進黨中常會上,前法務部長邱太三主張「刪除國家賠償法第13條排除《國家賠償法》第13條排除司法人員之規定,讓人民因司法人員的重大過失遭受損害時,可聲請國家賠償」。
面對前任部長當初的理想與主張,請問法務部為何轉彎改變立場?
附註:
2019-3-15 蘇貞昌內閣總質詢:司法改革的成效 蘇院長滿意嗎?
https://reurl.cc/oDVZOg
2018-3-30 司法及法制組總質詢:邱太三的表現 賴院長滿意嗎?
https://reurl.cc/724jOQ
2016-12-20 時代力量黨團記者會:建立遲延審判的國家賠償責任
https://reurl.cc/1QX0dV
刑法第20條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Lexcel Partners - 【法律一分鐘】刑法責任能力 ... 的推薦與評價
另外,依刑法第20條,瘖啞人之行為,亦得減輕其刑,惟依據實務見解,所謂瘖啞,係指出生或自幼時即同時欠缺聽能、語能之人,始得有本條之適用。 (本文之內容不代表本所 ... ... <看更多>
刑法第20條 在 【條文解說】刑法:第15-20條~責任能力是什麼 ... - YouTube 的推薦與評價
0:30 第15條不作為犯1:27 第16條違法性錯誤之刑事責任2:47 第17條加重結果犯5:25 第18條責任能力-年齡7:14 第19條責任能力-精神狀態9:13 第20條 責任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