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刑法老師們的文章不斷出爐,真的很佩服老師們的研究精神!!
身為作者和講者的我,也一直在follow老師們的文章,努力學習著。除了書籍改版需要之外,另一個就是準備2022年度文章題庫班刑法這科的教材。
以2022文章題庫班的刑法為例,由於這幾個月老師們文章產量很高,像石油一樣源源不斷冒出來,且似乎集中在幾個議題上的分析(例如刑法第185條之4)。正因為如此,刑法這科教材會稍作調整,針對特定主題的分析,除了基本概念的提點外,會將老師們的見解分門別類標示出來,並且在上課時做橫向的比較,盡量滿足準備法研所的同學考不同學校的需求。比如針對同樣的考點,如果是考A學校的刑法,採A老師的見解可能比較好;而如果是考B學校的刑法,則採B老師的見解可能比較好。見解本身沒有好壞,但法研所考試還是要投老師所好啦~~採取的學說為何,還是有一定的重要性。
不過,如果買文章題庫班的同學,目的不是要考法研所,而是針對司法官、律師考試做進階學習的話,採誰的見解其實沒那麼重要,但還是可以看看不同老師的見解有什麼差異,到時候寫題目時,論述基礎也會比較充分。
課程相關資訊在這裡:https://qiming-law.com/journals/ ,目前是早鳥階段,購買課程會比較優惠,同學們可以參考看看囉~~
周易老師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360的網紅吳志揚,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修法不能再等!】 法務部回應民意的速度如同牛車,每次修法時又持反對意見,遇到重大事件才覺醒跟風,我們不能再等。 志揚與國民黨團將於下週召開防堵酒駕修法公聽會,邀請法務部等部會與民間團體,對酒駕防制的執行困境與罰則進行研析。請各部會把立場講清楚!別再說空話! 上報:【直播】酒駕殺人零容忍 吳...
刑法185條之4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107司律二試刑法考題(節錄)】
甲開車到大賣場購物,將車違規暫停在大賣場外面道路旁劃有紅線處,並打雙黃燈提醒其他用路人注意。……適B騎著自行車靠近甲違規停車處,突然自己重心不穩而摔出,其頭部不巧猛烈撞擊到甲的車輛後車廂一角,倒地流血不止。甲走出賣場時正好目睹撞車過程,認為B受傷是因為自摔,與己無關,隨即駕車離開現場。雖經一旁路人即時送醫急救,B仍然傷重不治死亡。試問甲的行為應如何論處?
於修法後,本題甲能否適用刑法第185條之4第2項「無過失」減免其刑之規定?同學們要「舊題新解」的話,勢必要思考這個問題。
關於無過失減免其刑的理由,謝煜偉老師從「期待可能性減少」(責任減少)的觀點出發,基於人在緊急情況下處於自私與慌亂的人性考量,因而認為無過失發生交通事故而逃逸可減刑。由此可推論以下兩點:(註1)
一、判斷上,以行為人主觀心態為減免適用的認定標準,客觀上毋須果無過失才能適用。
二、法律效果上,應是「得減輕」,而非「必減輕」。
然而,王皇玉老師對於無過失的判斷,係認為應由法院認定,而非任憑交通事故參與者的一方自行認定。依此,必須由法院來認定發生交通事故者最終是無過失發生交通事故的情形,才能減免其刑。(註2)
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註1:該段整理並改寫自謝煜偉,簡評2021年新修肇事逃逸罪,月旦法學教室第227期,2021年9月,頁28。
註2:該段整理並改寫自王皇玉,自認無過失案,月旦法學教室第225期,2021年7月,頁15。
刑法185條之4 在 劉哥的律師日記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叫救護車,就可以離開車禍現場了嗎?>
劉哥最近看到一則新聞報導,
兩名機車騎士發生車禍後,
男騎士向女騎士說他有急事所以要先離開,
女騎士要求男騎士留下,
男騎士則回說:「你叫救護車了,所以我離開不會該當肇事逃逸罪。」,
但真的是這樣嗎?
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條的立法目的在於「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死傷,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
因此,肇事逃逸罪所要求的應為肇事後必須確保被害人處於受救助的狀態,
只要肇事者確認被害人的生命、身體已獲得確保,
即便離開現場也不會該當肇事逃逸罪。
然而,
在本案件的情形中,
雖然已有叫救護車,
但救護車還沒來,
男騎士在女騎士的生命、身體還沒獲得確保的狀態下離開,
仍然是會該當肇事逃逸罪的。
新聞影片連結:https://www.youtube.com/watch?v=K1ZHCjxMELU&ab_channel=%E8%80%81%E5%8F%B8%E6%A9%9F%E4%BF%B1%E6%A8%82%E9%83%A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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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85條之4 在 吳志揚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修法不能再等!】
法務部回應民意的速度如同牛車,每次修法時又持反對意見,遇到重大事件才覺醒跟風,我們不能再等。
志揚與國民黨團將於下週召開防堵酒駕修法公聽會,邀請法務部等部會與民間團體,對酒駕防制的執行困境與罰則進行研析。請各部會把立場講清楚!別再說空話!
上報:【直播】酒駕殺人零容忍 吳志揚促修法重懲別拖!
https://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57975
聯合報:吳志揚:支持酒駕肇事加重刑責 預防法案也不能等https://udn.com/news/story/6656/3630540
⭐107年3月吳志揚提案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35條」提高酒駕、再犯及拒絕酒測者之罰則
⭐107年4月吳志揚提案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35條」提高酒駕或毒駕,未依員警指示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之罰鍰
⭐108年2月吳志揚提案修正「刑法第185條之3」,酒駕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成處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再犯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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