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非字第194號刑事判決】
1、
票據權利之發生、移轉及行使,與票據之作成、占有及提示具有不可分離之關係,故有效之票據為有價證券,並具有(財)物之性質,簽發票據之人於合法轉讓交付前,為該票據之原始所有人,該有效之票據自得為財產犯罪之行為客體。然包括本票在內之票據為要式證券,提供市售空白本票由相對人簽發後加以強取,其本票之作成,須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規定,記載該條項各款所列事項,倘有缺漏,除同條第2項至第5項另有關於未記載同條第1項第3款(受款人姓名或商號)、第5款(發票地)、第7款(付款地)及第8款(到期日)之擬制規定外,其中關於「(第1款)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第2款)一定之金額」、「(第4款)無條件擔任支付」及「(第6款)發票年、月、日」之絕對必要應記載事項須填載完備,並由發票人簽名,始克成為有效之票據,否則除有授權執票人填載相關應記載事項之情形外,依同法第11條第1項前段「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絕對必要)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之規定,乃 #當然無效之票據,#不能認係有價證券,#而不具有(#財)#物之屬性,#自無從為財產犯罪之行為客體,#行為人縱予非法取得,#亦難謂其犯罪已屬既遂。
2、
查本件原判決依憑被告莊士國供承:伊夥人強押剝奪少年黃○皓之行動自由並予施暴成傷,且強令黃○皓簽立金額新臺幣(下同)6萬6,000元之「本票」1張(下稱系爭「本票」)交由謝金吉取得保管等情……上述黃○皓所簽發系爭「本票」之狀態,乃被告與謝金吉共同被訴本件犯行具有相同訴訟利益之待證事項,究竟系爭「本票」上經黃○皓填載之事項為何?其中諸如發票日期等絕對必要應記載事項已否記載完備?是否係有效之票據而為有價證券?以上疑點攸關系爭「本票」是否具有(財)物之屬性,而得為被告本件被訴犯行之行為客體,影響其犯罪既遂或未遂之認定,客觀上允有調查釐清之必要,否則不足以為判決之基礎。乃原判決法院未予詳查釐清究明,遽行判決,而論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結夥強盜(既遂)罪,揆諸上揭說明,洵難謂無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法,且上揭違法情形,足致適用法令違誤,而顯然於判決有影響,依前揭司法院解釋意旨,自有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適用。案經確定,且於被告不利,非常上訴意旨執以指摘,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即關於被告之確定部分)撤銷,惟因其前揭違法致事實未臻明瞭,為維護被告之審級利益,並求事實之真切,由原審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以資糾正及救濟。
(編按:標號為筆者所加)
_____________________
看到這則判決,讓我想到一個爭點:強盜他人「價值輕微之物」,是否構成強盜罪「既遂犯」?102年司法官考題也有測驗類似考點,如題所示(題目節錄),甲拿到一疊「玩具鈔票」,財產價值較輕微,甲之行為能否評價為強盜既遂,即值得討論。
甲向曾在○○農會信用部服務過的乙詢問搶劫此農會信用部的可能性,乙告訴甲有關農會信用部的作業情形。甲說服丙共謀搶劫計畫,由丙事先偷走他人停放路邊的機車,得手後置放在甲住處。行搶前一天,丙的父親住進加護病房,丙告訴甲無法參加搶劫。甲缺錢孔急,獨自騎乘丙偷來的機車前往○○農會信用部,入內以幾可亂真的金屬製玩具槍抵住櫃檯前的客戶A,對行員B大喊「給錢馬上走」,B立刻將平時防搶的玩具鈔丟給甲,甲拿到一疊上面有農會信用部封籤的玩具鈔,轉身朝門口跑,卻遭到趕來現場的警察逮捕。原來乙得知甲決定行搶後,心生不安,透過他人向警察通報。試問:
(一)甲之刑責如何?(10分)
回到本判決,涉及的爭點亦是:被害人被迫簽發的「本票」內容欠缺絕對必要應記載事項,乃當然無效之票據,不能認係有價證券,到這裡的論證都沒問題,但是否即認為「不具有(財)物之屬性」,進而無法構成「強盜罪既遂犯」,筆者覺得有商榷餘地。學說一般認為,竊盜、搶奪、強盜這類所有權犯罪,客體解釋的重心應置於「所有權(權能)的歸屬」,而非財產價值的高低。也因此,這類犯罪既遂與否的認定,在於行為人是否「取得財物的持有」,而非財產價值的高低。基此,當行為人透過強盜手段取得玩具鈔票,或如本判決所示取得(無效的)本票,由於該物已置於行為人的實力支配下,即應構成強盜既遂,而非僅論以未遂犯。(註) 筆者亦較為贊同此見解,此觀點較符合這類財產犯罪的解釋脈絡。
註:整理並改寫自謝開平,強盜價值輕微之物,《強盜罪之構成要件及區辨》,2019年8月初版,頁7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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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330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今天來介紹《#周易的司律二試刑法解題書》這本優質好書啦~~
▋ 寫作心得
在我個人出版的書籍中,一開始好像沒有單一本書專門是解題,而且又較符合司律程度的。不過,司律二試改制後,題分變高(刑法變成一題100分)、要求考生寫個人意見,還有400分門檻等政策夾攻下,單純爭點的背誦可能沒辦法讓你拿到高分,必須寫的更深入才行。因此,我覺得有必要出一個符合國考題目要求的解題書(也就是要寫出實務、學說之外,還要附上個人意見,這非常重要)。為了讓本書更能凸顯主要是給司律考生使用,就以「司律二試」為書名其中幾個字。
不過這幾年觀察下來,有些同學買這本書的當下,可能沒有立即要準備當年度的司律考試。其實有點出乎我的意料之外,原本以為同學是考前幾個月才會選購。但後來細想,推測同學可能是想找一本刑總、刑分都有解題,然後又不會過度厚重的書籍吧!也說不定是為了期中期末考抱佛腳XD 總之,這本書原先預設給司律考生,但後來的客群慢慢有變大(希望啦),雖然意外,但卻也很欣慰,因為自己的書又能被多一點同學看見,是很值得驕傲的事。
▋ 內容架構
主要跟以一般市面上解題書常呈現的要素沒差多少,收錄考古題是一定要的。我想特別介紹的是「#延伸專題」部分。
為什麼要加這個專題?延續前面提到的,司律二試的制度調整後,答題內容要寫的更深入,我希望同學能更廣泛地學習與該題相關的知識,但總不可能通通塞在擬答裡面吧XD 所以折衷一下,透過延伸專題來補充。此外,司律二試出題多變,完全一樣的考點再出題,在司律二試刑法會有點低(畢竟太多東西可以考了),但該考點的兄弟姐妹叔叔伯伯阿姨都有可能成為命題範圍,所以能將考點家族們一網打盡,是較有效率的做法。因此,最近的延伸專題有做些增補,念完前面,還可以繼續看後面來複習。
另外,這本書還有附上「#模板」,以及「#文章改編題」。一個是彙整書上出現過重要的模板,考前方便你改成自己的模板,並再次複習;另一則是改編我覺得重要的文獻題目,將它寫成擬答,讓同學看看老師們的見解為何。
總之,這本書因為是給「司律二試」考生使用的,所以會比較難一點,建議有刑法底子再來服用。
而如果要準備更困難的「法研所刑法組」同學,也可以參考參考本書,裡面有解法研所題目,但沒有很多,且須自行增補(你要考的學校的)刑事法老師見解在裡面,畢竟書裡無法廣泛搜集各校老師的見解,有些部分只能割愛,這點要留意。
▋ 總結
目前市面上刑法解題書蠻多的,同學要選購刑法解題書,建議親自挑幾本有興趣的書籍,互相比較後再做決定,畢竟自己看合不合頻率是最準的,別人講再多,也只是推薦而已,最後的判斷還是在你身上。
我沒有說大家一定要買我的書(事實上也不可能),我只是盡力把這本書寫好來,提供大家一個選擇,但還是要看同學接不接受我的寫作風格。書籍要改版時,我會抱持著「下一版要帶給讀者更多、更豐富的內容」的心態在處理。我想,每一本解題書的作者,應該都是懷抱這個心情在寫書,期待用書與同學對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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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書網址
新學林:https://www.sharing.com.tw/product.php?isbn=TPC01
博客來:https://www.books.com.tw/products/0010885965?sloc=ma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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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附上幾則有提到這本書的心得文
109非法律應屆司律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628519489.A.3AD.html?fbclid=IwAR1lqGIA9ZJRkB7m3dv4D1shoTKVei_fZlxyAMjBW-Pc6x-k9DXX-dfxJtw
109年非本科系律師及司法官二試上榜心得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608287958.A.B24.html
109律師司法官(智財)上榜心得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611209339.A.330.html
109司律二試及格心得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608485789.A.AC7.html
109年律師上榜心得(勞社)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608128364.A.831.html
108司法官考取心得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79672475.A.428.html
108律師上榜心得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82804046.A.633.html
刑法330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上週嘉義某國中的「硼砂」霸凌事件,引起許多民眾關心。
今天宜瑾特別就校園霸凌的議題質詢教育部。
我們發現,現行的霸凌處理機制,很容易讓學生 #求助無門。
第一、校方能處理霸凌問題的人力不足。大部分的老師不知道如何處理學生霸凌事件,且學校體制內沒有一套完整的受害者保護機制。
第二、縣市政府教育局的人力也不足,校方就算往上通報,也沒有人處理。
第三、「校園霸凌防治準則」裡面,竟規定霸凌檢舉一定要 #具名檢舉!這無疑是讓眾多旁觀者們不敢挺身而出。
教育部潘部長也是基層教師出身,他非常理解第一線教學現場的困境。我們都知道霸凌很難解決,但為了孩子的身心健康,當然還是要一起努力杜絕校園霸凌。
除了要求教育部補足應有的人力,並且給予受害者立即的保護之外,我也建議教育部,應該從小教導學生法治教育。例如常見的言語霸凌、肢體霸凌,倘若以刑法討論的話,就可能觸犯公然侮辱罪與傷害罪,非常嚴重。
作為大人的我們,如果聽到孩子求救的聲音,一定要提高警覺!
如果你是受害者家長,了解到孩子在學校受委屈,除了通報老師之外,也可以適時替孩子請假、甚至轉學,讓孩子遠離加害者的威脅。千萬不要對孩子說「他只是開玩笑,忍一下就好」,這種姑息加害者的態度,只會讓加害者繼續犯錯。
如果是老師或加害者家長,請務必告訴加害者事情的嚴重性。打人、罵人、甚至像上週的新聞「加硼砂」,都是非常嚴重的犯罪行為,不能仗著自己年紀小就為所欲為。
雖然是很難解的問題,但我們要一起加油。
#宜瑾質詢報告 #教育部
刑法330 在 綜口味娛樂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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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影片-構成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條之一的妨害祕密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威脅言語-構成刑法第三百零五條的恐嚇罪,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
散布影片-構成刑法第兩百三十五條的散布猥褻物品罪,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竊錄影片-構成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條之二第三項的製造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內容罪,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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