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謹慎檢討績效設定,有效達到毒品防制目的】
~累了嗎?休息一下,來看幾篇新聞好嗎?~
【說你違法就上銬】警方遭打臉! 北檢送驗確認影評人電子菸「不是大麻」尿檢也陰性:
https://reurl.cc/dVNoVk
【桃警爭議多】桃警挾人妻小迫簽同意書 法官痛批「恣意妄為不顧程序」:
https://reurl.cc/qm7qdD
警員再爆風紀案!調包驗尿搶績效 毒品列管人口都採陰 偵查佐遭法辦:
https://reurl.cc/zb3kze
長官要績效! 基層警硬辦毒品案 法院判無罪:
https://reurl.cc/Kx7oAm
「上頭交代要績效」 警拚業績遭控違法搜索、擔心反被告:
https://reurl.cc/rayV1N
警察遭爆「栽贓抓毒」!為了績效筆錄加料 法官直接打臉:
https://reurl.cc/Gd8Y4x
看完新聞,相信大家感覺更累了。而從這些執法人員涉及不當盤查搜索、烏龍逮捕到栽贓毒品的新聞,可以發現,許多基層執法人員,也被不當的績效要求逼得很累。
今天的司法法制委員會,主題是「從國內毒品氾濫問題,檢討毒品查緝作為」。我也從 #績效制定的政策角度,提醒執法機關注意不當績效可能造成的問題。
?問題是怎麼來的?
事實上,台灣的執法機關長期都藉由看似客觀的數據統計衡量治安成效,並取得民眾的信任和支持。
例如警政統計一定會有的「刑案發生率」和「破案率」,就是重要的指標。但是,這也衍生常見的「吃案」爭議。
延伸閱讀:杜絕吃案文化/南警︰評比破案數取代破案率
https://reurl.cc/qm7bmp)
近年關於毒品查緝的重大爭議,則和「新世代反毒策略」下,治安機關的績效壓力有關。
行政院在2017年推出「新世代反毒策略」,在過去的四年投入了100億經費,也取得了相當程度的成果。今年更繼續推出「新世代反毒策略 2.0」,預計在接下來的4年再投入150億元防制毒品。
規模如此龐大的政策,當然也要有相當的成果。這些成果怎麼生出來呢?就是靠各種績效評核機制。
?那績效和不當執法的關聯是什麼?
很簡單:#為達績效不擇手段。
當警政高層為了辦理毒品案件而推出績效計畫後,各地警局和所轄分局,就為了達到績效甚至競爭排名,將更鉅細靡遺的績效要求與壓力下放到基層身上。
如果績效制定不當,就會出現一個很弔詭的狀況: #績效悖理。
所謂績效悖理,指的是績效衡量無法反映組織的真正表現,無法辨識各個被評核組織的績效差異。被評核的人為了應付績效,可能會採取各種形式上能有效達成績效,但 #對於最終目的沒什麼幫助的行為策略。
以毒品查緝為例,在追查困難的狀況下,執法人員可能有「捨難取易」的因應策略,#針對藥腳與小藥頭濫行移送,而不是深入追查。
再舉一個例子:「#檢方聲押率」和「#院方裁押率」。
「警察機關經濟緝毒成效工作計畫」中,曾經將「檢方聲押率」和「院方裁押率」列入警察績效,希望能達到「鼓勵精緻偵查」的目的。
但是,羈押是保全證據的強制處分手段。而羈押原因與必性之判斷上,在於被告是否有逃亡之虞、是否有滅證等案情晦暗的風險,或者是防止再犯的預防性羈押,似乎與「精緻偵查」欠缺必然關係。
也有檢察官指出:「偵查如果太精緻,監聽譯文太清晰、證人具結後證述太明確、搜索扣押證據太齊全,被告沒有滅證的可能性,反而不符合羈押的要件!」此外,在一些個案中,不聲請羈押或許才是溯源的偵查策略,例如讓被告交保放回後,協助檢警找出更大的藥頭。
參考資料:「有毒」的毒品查緝政策(五):被績效牽鼻子走,焉能「安居」?
https://reurl.cc/YWgo7O
其實,從行政院到警政署,已經注意到績效導向可能帶來的問題。最新版本的「警察機關精進緝毒成效工作計畫」,更將「檢方聲押率」及「院方裁押率」取消。不過,從基層的反映看來,相關的績效規定,還有相當的改善空間。
?績效制度是個壞東西嗎?
事實上,績效是非常強而有力的工具。不然就不會有這麼多的基層執法人員被逼著不當執法。但也正是因為績效效力驚人,運用起來就要更戒慎恐懼。
如同考試引導教學,#績效也會引導查緝。績效訂得不好或評核方式不當,就會容易發生不當執法的狀況。但相對的,妥善訂定的績效,也能引領基層妥善達成目的。而藉由績效的分析,更可以修正政策方向。
?那要怎麼做呢?
在今天的質詢中,我提出三點建議:
一、首先,相關執法機關應確認有無不合理的績效要求,並檢討改善。
二、在績效制定與檢討階段,應該參考第一線基層的經驗和意見,並注意績效指標與相關法律制度有無扞格之處。
三、請各機關將與績效相關之爭議案件,列為檢討改善績效設定之參考。
畢竟,司法(包括警政)的資源有限。因此更應該謹慎面對績效可能帶來的問題,才能有效達成政策目的。
深入閱讀:有績效、沒成效?緝毒政策為何變成刑警和施用者的夢魘
https://reurl.cc/AgVevE
「列管人口驗尿」的推薦目錄:
- 關於列管人口驗尿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 關於列管人口驗尿 在 鏡週刊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 關於列管人口驗尿 在 廖小貓流浪日誌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 關於列管人口驗尿 在 [新聞] 警強制毒蟲插管導尿採驗憲法法庭宣告違- 看板TPC_Police 的評價
- 關於列管人口驗尿 在 通知行為人在指定的時間到場採驗尿液 的評價
- 關於列管人口驗尿 在 拒絕驗尿 :: 博碩士論文下載網 的評價
- 關於列管人口驗尿 在 疑毒駕就驗尿? 「車藏毒、舉止怪」才可強制 - YouTube 的評價
- 關於列管人口驗尿 在 列管驗尿沒過的問題包括PTT、Dcard、Mobile01 的評價
- 關於列管人口驗尿 在 列管驗尿沒過的問題包括PTT、Dcard、Mobile01 的評價
- 關於列管人口驗尿 在 列管驗尿沒過的問題包括PTT、Dcard、Mobile01 的評價
列管人口驗尿 在 鏡週刊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居然是用掉包的!🧐 王姓偵查佐不僅從未實際找人前來分局的驗尿室進行驗尿,卻能自動生出尿液樣品、檢驗報告。
▶ 全新改版新聞App iOS ➜ goo.gl/bWvmsn
▶ 全新改版新聞App Android ➜ goo.gl/2Ctu8A
列管人口驗尿 在 廖小貓流浪日誌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最新-新聞稿-
發稿單位:刑事警察大隊偵查組
內湖區隨機殺害女童案 為精神病患殺人
105年3月28日於臺北市內湖區發生震驚社會的殺害女童案,經查犯嫌王○玉僅於95年曾因持有安非他命遭警方查獲1次紀錄,惟95年迄今均未再遭查獲毒品案件紀錄,另查王嫌99年10月、103年10月曾因精神疾病與家人肢體衝突,由家屬送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就醫,就醫期間驗尿均未發現毒品反應,且王嫌皆非毒品調驗及治安顧慮人口,事實上,昨(28)日警方在其住處搜索時亦未發現毒品或吸食器等相關事證,反而起獲29本疑似精神疾病之筆記本。
精神衛生法之地方主管機關為衛生局,依據臺北市社區精神病患或疑似精神病患送醫作業流程規定,民眾或地區行政人員發現罹患或疑似精神病患有自傷或傷人之虞或怪異行為出現時,通知警消機關後得依精神衛生法第29條、第32條協助送醫,惟就醫後是否被評估為嚴重病人,而進一步由醫療院所實施通報列管,則屬專科醫師依其專業認定權限。如被鑑定為非屬精神疾病嚴重病人者,則無法依精神衛生法進一步實施「緊急安置」、「強制住院」,通常於症狀解除後隨即讓家屬帶走或自行離去,至於後續之追蹤,只能藉由家屬依病患發病情形自主管理,現階段對於居家治療(照護),仍須得病患之同意為前提。據警方查訪王嫌父親表示,王嫌自退伍後,近4、5年來在家中屢有精神病癥兆,如每日拿抹布擦拭大門數十次等,王父除不知如何處理疑似精神疾病之王嫌外,亦極度無奈,而王嫌亦成為社會之不定時炸彈。
近年來精神病患隨機殺人案件頻傳,本案已非首例,如2003年新北市陳嫌殺害女童姐妹,服刑6年出獄後,2010年再度殺害林女案、2012年12月臺南市發生曾○欽誘騙10歲男童以摺疊刀割喉致死案、2014年5月鄭○捷運殺人案、2015年5月龔○安於臺北市北投文化國小尾隨8歲女童割頸案、2016年3月29日(本日)詹嫌在北投捷運站砍傷警察案等,犯嫌均被診斷有精神疾病或持有精神障礙手冊,故如何強化精神病患前端管理及追蹤輔導,以防制未達精神衛生法所定義之「嚴重病人」脫管失控,是值得社會正視的問題。
列管人口驗尿 在 通知行為人在指定的時間到場採驗尿液 的推薦與評價
而警察機關在路上實施盤查臨檢時,不能只因為對象是毒品列管人口,就可以任意的要求帶回警局驗尿,甚至是強制驗尿,這些都是違反法律程序的行為,因此而 ... ... <看更多>
列管人口驗尿 在 拒絕驗尿 :: 博碩士論文下載網 的推薦與評價
博碩士論文下載網,驗尿通緝,警察通知驗尿,列管驗尿陽性,毒品列管人口期限,毒品驗尿程序,無事證採尿,列管驗尿沒過,國軍驗尿規定. ... <看更多>
列管人口驗尿 在 [新聞] 警強制毒蟲插管導尿採驗憲法法庭宣告違- 看板TPC_Police 的推薦與評價
新聞網址:https://reurl.cc/4pKzoj
----
新聞內容:警強制毒蟲插管導尿採驗 憲法法庭宣告違憲
2022/10/14 15:45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
一名毒品人口拒絕驗尿,被員警引用刑事訴訟法第205-2條強制插管導尿採驗。新北地院
質疑,警方在沒有檢察官或法官的令狀下做成此種處分,有違憲之虞,聲請釋憲,憲法法
庭14日對此做成111憲判字第16號判決,宣告違憲。
憲法法庭指出,檢察事務官或司法警察依刑訴法205-2條,強制嫌疑人導尿採驗,不符合
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牴觸憲法第22條保障資訊隱私權及免於身心受傷害的身體權意旨
,從本判決公告之日起,最遲屆滿2年,失其效力。但在本判決公告前,已依該規定採取
尿液而尚未終結的案件,仍依現行規定辦理。
憲法法庭諭知,相關機關應自本判決公告起2年內,依照判決意旨修法,而在修法前,警
察以非侵入性方式實施採尿,應報請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情況急迫時,警察可依刑訴
法第205-2條,以非侵入性的方式採尿,並應於採尿24小時內陳報檢察官許可;檢察官認
為不應准許者,應於3日內撤銷;受採尿者若不服,得於採尿10日內,聲請法院撤銷。
新北一名毒品人口被老婆檢舉吸毒,員警前往搜索,起出毒品吸食器,依現行犯將其逮捕
,並要求驗尿。男子拒絕驗尿,員警遂向檢察官請示可否強制採尿,檢察官回覆「犯嫌如
果有毒品前科或是毒品列管人口,得強制採尿...亦得由被告自行採尿」,但未核發許可
書。
男子被押解到醫院綑綁於病床,由醫師把尿管插入尿道導尿,警方再把採集的尿液送交化
驗,得到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檢察官據此提起公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新北地院簡易庭
判刑5月。
男子上訴,承審的新北地院第二審認為,強制導尿屬高度侵犯人身的處分,警方卻可以在
未拿到檢察官或法官的許可書下逕自進行,有違憲爭議,聲請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庭審理
後,14日公告並於同日下午3時宣示判決。
刑訴法第205-2條規定,警察為蒐集犯罪證據,可逕行對嫌犯採取指紋、掌紋、腳印、照
相、測量身高,甚至可以採取毛髮、唾液、尿液、聲調或吐氣作為犯罪證據。
部分員警把該法所稱的「採尿」解讀為包含「強制導尿」,在遇到不願配合的毒品嫌犯時
,即把他送往醫院,直接插管導尿採驗。新北地院這件毒品案就是警方在沒令狀的許可下
「侵入性」強制採尿而引發爭議。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217.0.15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PC_Police/M.1665734988.A.00C.html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