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強制處分到證據排除】(7-1) 「以臨檢為名,行搜索之實」
——「加強」臨檢盤查、「自願」接受採尿
在本系列上一回貼文中:https://bit.ly/36MGikO
我們提出:值得警職人員好好研究與思考執法為何不遵守法律的問題。
對於以上的觀點,本粉專在此要向偉大的中華民國警察體系道歉--對於我們「貶損警察尊嚴」的行為道歉!
中華民國各個警局的「內部宣導」顯示(如圖所示,這是某個分局的內部宣導內容,但據了解這分局不是少數,諸多單位的「宣導」大同小異):
長官並「沒有」要你各位員警違法搜索、違法逮捕、違法強制驗尿。
長官只是進行排名比賽,要你們「加強」臨檢盤查,針對「有前科的人」要人家「自願」驗尿。
至於要如何「合法」的「加強」、「自願」,以達到長官評比績效的標準,長官沒說,請你各位 #善用執勤技巧,謝謝。
這就是臨檢盤查實務出現違法搜索逮捕驗尿,證據排除判決的由來(背景因素之一)。
本粉專為我們「貶損警察尊嚴」的貼文致上十二萬分的歉意。
編按:
針對毒品定期調驗人口,警方本得依照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及採驗尿液實施辦法,定期以「書面」通知應受尿液採驗人到場採驗,經合法通知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強制採尿許可書。
為什麼要多此一舉的宣導「加強」盤查和「同意」驗尿?
為什麼法律賦予權限的正規方法不用,老是搞一些奇技淫巧?
百思不解。
大家有沒有注意到前一回 https://bit.ly/36MGikO 提到的新北地院109年度簡上字第389號刑事判決( ttps://bit.ly/37yszxm ),法官還特別貼心在判決中暗示:「警方仍可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之規定,通知被告到場採尿,或報請檢察官許可強制採尿......」
判決中這段話代表什麼?
代表 #很多司法人員早就知道警方這些假裝法盲的小把戲了,只是「給你們面子」隱而不發而已。老虎不發威,還真被當好騙的病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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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強制處分到證據排除】系列:
(1)桃園保安大隊連續兩件「跟著學長亂搞」的違法搜索「遮羞布」案:https://bit.ly/3eVf1ic
(2)桃園保安大隊連續兩件「跟著學長亂搞」的違法搜索「遮羞布」案_Part.2 深入桃園保大探討違法誘因:https://bit.ly/2VG7rAE
(3)新北警叱吒桃園:「要讓你痛苦我只要放聲出去,一群人就讓你死了。」:https://bit.ly/358b4T0
(4)派出所所長帶頭無搜索票強闖民宅、抓人逼驗尿:https://bit.ly/2KJhCOw
(5)幽靈拘票:https://bit.ly/35fAEp6
(6)被告在驗尿同意書寫下「非自願」?--強制處分「同意」的判斷標準:https://bit.ly/3ot2FSA
(7)「以臨檢為名,行搜索之實」--新北地院109年度簡上字第389號「證據排除」無罪判決分析:https://bit.ly/36MGik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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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毒」的毒品查緝政策系列( 鳴人堂
專欄 )
〈(一):績效催生警方違法惡習〉: https://bit.ly/3evPBq6
〈(二):放聲「出去讓你死」的警察〉: https://bit.ly/39fN5mJ
〈(三):強闖民宅違法抓人三部曲〉: https://bit.ly/31ivxTu
〈(四):無視程序違法「上訴到底」的檢察官〉:https://bit.ly/3kN0Squ
〈(五):被績效牽鼻子走,焉能「安居」?〉: https://bit.ly/3mTYYW9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8,770的網紅誠實大叔張誠博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警方的無奈你看到了嗎? 談到毒癮犯吸食毒品的社會問題,您一定覺得和您的生活距離遙遠,或者說會有警察能夠保護您的生命安全,然而誠實大叔走訪警局,了解實際狀況,發現太多的不合理讓警察無執法公權力,打擊警察士氣,近期從北到南更是頻頻發生,警察與毒癮犯追逐,發生傷殘的悲劇! 這不該是民主法治的現代生活日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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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強制處分到證據排除】(7) 「以臨檢為名,行搜索之實」
——新北地院109年度簡上字第389號「證據排除」無罪判決分析
為什麼要分析這則判決?
這則判決中最重要的爭議事實是警方執行盤查臨檢卻變成「車輛搜索」、全車駕駛與乘客「通通帶回驗尿」的合法性爭議。
這則新北地院判決最重要的是法律見解為,法官明白地提出 #檢查交通工具與搜索之區別 、#臨檢與搜索之區別 的判準。
而本案新北地院合議庭法官認為警方沒有搜索票、警方緊急搜索的核備經法院裁定撤銷、警方又沒有取得真摯同意(所有被搜索人均拒絕簽署同意搜索書)的情況下,在車上翻箱倒櫃、把人全部帶回警局驗尿……法院認為這一連串的行為是從違法搜索、違法逮捕到違法驗尿的程序一步錯、步步錯,而且錯得嚴重,因此賦予最嚴重的法律效果-- #證據排除。
所有證據都被排除了,因此為無罪判決。
一模一樣的法律問題與案例,我在新北警2018年上半年度警職法講座講義第23頁以下,不但重新溫習警職法第8條條文,也有做完整的「檢查車輛」釋義與案例解析。(【警職法講義索取與使用說明】:https://bit.ly/3kxNju1 )
關於這系列「毒品盤查臨檢案件」違法強制處分「證據排除」的問題,在之前鳴人堂專欄已經有一系列的文章討論(請見本貼文文末所附的文章連結),不過類似的事情,還是一再發生。可見這已經不是「學校有沒有教」的問題了。
值得警職人員好好研究與思考執法為何不遵守法律的問題。
所以本粉專選出這則判決,提供給時常在我們版上流連忘返(不管是找繁忙生活中的樂趣或是被上級派來「查水表」)的警職讀者參考——
願意看、願意學、願意反思與檢討法律規定的意義的人,才能在下次的執法時朝向合法方向精進;
至於那些不願意看、不願意學、不願意檢討,只會怨天尤人罵法條、罵法院,自以為好正義好棒棒,只要不挺警察就說別人「仇警」的人,我們就等著看他們下次踐踏法治國後的法律效果會是什麼。
此外,本案其實還隱藏了一個問題:本案警方的搜索事後其實有報新北地院核備「急搜」,但是經新北地院以108 年度急搜字第37號 #裁定撤銷警方核備之逕行搜索確定在案。檢察官身為偵查主體、偵查程序合法性控制的關鍵角色,不知道在起訴前是否有注意到這個程序問題?
以下為判決的事實與法律見解分析:
本案事實分析:
1. 被告搭乘親友所駕駛之車輛一行5人於某日凌晨兩點多行經板橋某路口,因為駕駛「違規吸食香菸」被警方盤查。
2. 員警稱車內有「散發毒品味道」,警方查證車內5人身分發現他們都有毒品前科,警方以此為由主張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簡單檢查」車輛,並讓車上5人全體下車。
3. 不料,「簡單檢查」變成車輛搜索,員警不但進入車內「檢查」,還動手打開駕駛座置物箱搜索(!),發現裡面有毒品注射針筒,於是把車上全部的人都逮捕了(!)。
接著繼續進行全車大搜索,連車輛地毯也被打開,發現地毯下有夾鏈袋(毒品殘渣袋)。
4. 車上5人被帶回警局,他們拒絕簽同意搜索書,也拒絕驗尿。
警方沒有報請檢察官開鑑定許可書,主張刑事訴訟法205-2條對該5人強制採尿。
法院見解:
一、以上事實3的過程,為違法搜索:
(一)本案無搜索票
(二)警職法的「檢查」職權行使範圍:檢查交通工具與搜索之區別
「按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
⒈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
⒉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
⒊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警察因前項交通工具之駕駛人或乘客有異常舉動而合理懷疑其將有危害行為時,得強制其離車;有事實足認其有犯罪之虞者,並得檢查交通工具,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 條定有明文。
惟該條第2 項「檢查交通工具」與「搜索」之區別,在於 #警察僅得以目視之方式檢查交通工具,並 #不得為物理上之翻搜,例如僅得以目視車內有無犯罪之物品、自小客車車牌是否有偽造、變造等節,蓋依本條項之文義解釋,均未包括屬於強制處分之取證行為即搜索行為,而僅限於「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
否則,如認檢查車輛亦包括屬於強制處分之「物理上翻搜」行為,無異以不需法官保留之檢查行為取代應經法官保留之搜索行為,對於人權之保障即有所戕害。
又按「臨檢」與刑事訴訟法之「搜索」,均係對人或物之查驗、干預,影響人民之基本權,惟 #臨檢係屬非強制性之行政處分,其目的在於犯罪預防、維護社會安全,並 #非對犯罪行為為搜查,無須令狀即得為之;搜索則為強制性之司法處分,其目的在於犯罪之偵查,藉以發現被告、犯罪證據及可得沒收之物,原則上須有令狀始能為之;是臨檢之實施手段、範圍自不適用且應小於刑事訴訟法關於搜索之相關規定,僅能對人民之身體或場所、交通工具、公共場所為目視搜尋,亦即只限於觀察人、物或場所之外表(即以一目瞭然為限),若要進一步檢查,如開啟密封物,即應得受檢者之同意,不得擅自為之(最高法院101 年台上字第763號判決意旨參照)」
因此,本案員警 #打開副駕駛座置物箱的行為已經超越盤查臨檢的範圍。
(三)本案不符合緊急搜索要件,且新北地院已經裁定撤銷警方核備之逕搜
本案警方未事先取得搜索票,且當時情狀並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31 條規定啟動逕行搜索(緊急搜索)之要件,業經新北地院以108 年度急搜字第37號裁定撤銷警方核備之逕行搜索確定在案。
*值得注意的是:起訴本案的偵查檢察官,有沒有注意到這個 #警方核備的搜索已經新北地院裁定撤銷?
如果該核備案經法院撤銷,偵查檢察官決定起訴,那麼對於本案證據取得的合法性又是如何自圓其說?又或者該偵查檢察官根本沒注意到這個程序細節?
最嚴重的問題是:檢察官為偵查主體,偵查主體的責任在於偵查中的合法性控制以及起訴門檻的篩漏。
本案的檢察官決定起訴,是不是採取對於這個「法院撤銷警方核備」的裁定不同的法律意見?如果是的話,又是如何自圓其說的?
這部分,新北地檢恐怕要給大家一個說明才是。
(四)本案被搜索人並未同意搜索。
因此法院認為本案為違法搜索。
二、違法搜索後的逮捕也是違法的,因此本案並無刑事訴訟法第205-2條之2 之規定強制採尿的基礎
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2 之規定,本應以被告經合法拘提或逮捕到案為前提。
本案逮捕程序不合法,因此本案強制採尿過程也是違法的。
三、證據排除
(一)「係以臨檢為名,行搜索之實,嗣在場被執行搜索人亦均拒絕在搜索扣押筆錄上簽名,本院依法益權衡原則及比例原則審酌後,認如未禁止使用警方因此取得之證據,將助長違法取證之情形,為促使警方日後偵辦是類犯罪時能嚴守規定,勿便宜行事,確實遵守正當法定程序,是認本案警方違法執行搜索所取得扣案之針筒1支、安非他命2 包及衍生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均無證據能力。」
(二)「本案雖無證據證明警方對於被告所為之採尿,係明知違法而故意為之,然其所為之採尿程序既已違反法定程序,侵害被告之人身自由及身體自主,且本案被告自始即明確拒絕同意採尿,有其拒簽之勘察採證同意書在卷可參(見毒偵卷第27頁),情節難謂輕微,而被告本案被訴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對他人或社會、國家法益尚無直接、具體之危害,且被告施用毒品後,於數日內尚能自尿液或毛髮中檢出毒品成分,並無保全證據之急迫性,警方仍可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之規定,通知被告到場採尿,或報請檢察官許可強制採尿,基上各情,本院認如未禁止使用此等證據,將益加助長違法取證之情形,實有必要導正警方執法之觀念,以確實遵守正當法律程序,準此,本案警方違背法定程序對被告進行採尿,所取得之尿液及衍生之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代碼對照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108 年11月12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均無證據能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簡上字第 389 號刑事判決,
判決全文請見:https://bit.ly/37yszx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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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通知驗尿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違法強制處分到證據排除】(5)幽靈拘票
收到一位律師來訊分享一則判決,建議我們進行偵查視角的分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審易字第 2746 號刑事判決:https://bit.ly/2ybcb8n
這則判決事實背景,應該是桃檢檢察官指揮偵辦的毒品案件,採取的是傳統毒品案的偵查方式:監聽或行動蒐證等證據-搜索被告-以施用毒品罪名拘提藥腳或以證人身分通知到案的模式,有些檢察官會要求一頭4-5腳、有些則一頭2-3腳。
然而事實中,詭異的是,承辦員警稱,偵查隊給了他們「拘提證人」的拘票來拘提本案被告。
但法院調檢方聲拘卷宗紀錄後,發現:「經檢察官審酌結果 ,批示『准就賈、鄒核發拘票,其餘僅涉施用,不予核發』...顯見檢察官並未核發執行拘提被告之「拘票」。」
#地檢署白紙黑字的紀錄是檢察官沒有核發拘提被告的拘票,那 #第一線執行員警拿到的拘票是怎麼來的???
總之,警察就出示了一張不知哪來的「拘票」,把被告抓到警局了,接著,要求被告驗尿。
所以,法官認定本案拘提違法,而違法拘提來的採尿與檢驗也通通證據排除。
這麼耐人尋味的「幽靈拘票」故事,到底有沒有深究必要?
到底是法官看不懂檢察官的在聲拘卷上的批示,還是檢察官忘記自己其實沒有開拘票,所以以為拘提合法?又或者是,檢察官其實也不知道這個人是怎麼到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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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據說我們的【違法強制處分到證據排除】這一系列,讓某地區的檢察官群體非常不開心,集體暴怒。
不過必須強調,這些判決都是網路公告的,截圖也是來自公開資訊(所以不要問我們「漏打馬賽克」,判決內容司法院都公告了),與其生氣,不如思考一下「判決公開」的意義。
不巧的是,這則判決又是桃園地院的判決。
我們道歉,下次儘量找找看其他法院的證據排除判決做分析,但不保證如此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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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強制處分到證據排除】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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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派出所所長帶頭無搜索票強闖民宅、抓人逼驗尿:https://bit.ly/2KJhCOw
警察通知驗尿 在 誠實大叔張誠博士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警方的無奈你看到了嗎?
談到毒癮犯吸食毒品的社會問題,您一定覺得和您的生活距離遙遠,或者說會有警察能夠保護您的生命安全,然而誠實大叔走訪警局,了解實際狀況,發現太多的不合理讓警察無執法公權力,打擊警察士氣,近期從北到南更是頻頻發生,警察與毒癮犯追逐,發生傷殘的悲劇!
這不該是民主法治的現代生活日常。
#張誠將以最堅決的心 #防治毒品漏洞,#捍衛家園的治安!
張誠進立法院要做的事,現在就告訴你!
一、#醫療機關通報
醫療機關在受理警方強制就醫案類中,若檢體結果有毒品反應,應該列入通報機制轉檢警通知複驗,若仍有毒品反應,檢卷移送法院審理,藉由司法處分達成勒戒目的。
二、#社區安居專案
大樓或社區住戶若有吸食毒品(k他命)行為其煙霧氣味瀰漫而明顯影響同社區住戶者,建請三人以上提出書面檢舉,警方可依職權入戶檢視及強制驗尿等作為,以達嚇阻作用。
三、#強制勒戒治療
毒品經現行犯遭警方逮補詢後犯行無訛,(無論販毒或食用者)直接接受勒戒處分3個月(逐次增加月次)勒戒所需費用由當事人繳交,拒付者拘役代勞;讓吸毒者有勒戒斷毒的機會。
四、#根絕毒品來源
販毒者事實明確者,直接收押管束審理至判刑確定直接執行,以儆效尤,讓販毒者不敢再犯。
我們一起推張誠進入國會修法,讓警察有執法的依據。
如果您的社區有類案,請立刻留言告知張誠。
→警察影片來自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毒品影片三部曲:
★關於毒品(上)-人民篇:生活在恐懼中!惡鄰「毒癮犯」拿菜刀在馬路上叫囂|反毒救治安【誠實大叔】
https://youtu.be/7WiOJ-hgoVA
★關於毒品(中)-警察篇:警察來回200趟也無法將毒癮犯法辦!警方的無奈你看到了嗎?反毒救治安【誠實大叔】
https://youtu.be/oZIXvQ_yb_k
★關於毒品(下)-政策篇:【誠實大叔-反毒救治安】反毒政策
https://youtu.be/0jaxt5_v7TA
#投張誠不要怕
#誠實大叔 #張誠 #平鎮 #龍潭 #立委 #雄三
#反毒救治安 #簡化警察搜索 #立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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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鎮龍潭區 立委候選人 誠實大叔 ③號 張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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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立法委員擬參選人張誠政治獻金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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