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台最大礦場「亞洲水泥新城山礦場」,究竟跟原住民「還我土地」運動有什麼關係?
新城山礦場作為礦業修法的關鍵個案,除了因為它的面積和產量都是全台最大之外,也因為礦業法的各種不合理——霸王條款、免環評、原住民諮商同意、礦業權展限爭議...等,剛好都沾上邊。而當地原住民三代族人要不回的土地,故事要從大約70年前說起。
1960年代,政府為了管理原住民族的土地,要求原住民透過登記「耕作權」並證明有實際耕作10年(後改為5年,去年則改為無年限),作為取得土地所有權的要件,也就是所謂的原住民保留地,並且立法明文規定這些土地不能轉讓或租給漢人。
但法規中有開放數個「例外」,採礦就是其中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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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洲水泥1973年到花蓮的新城山設水泥廠與礦場時,發放幾千塊的補償金後,就在地主並不清楚其實會一直挖到礦產枯竭的情況下,很有爭議的取得土地使用權,也因為亞泥的使用,使得族人無法「持續耕作」,至今40多年過去,地主們仍無法取得土地所有權。
弔詭的是,亞泥在過程中取得地主們的「土地權利拋棄書」,且在接下來的幾年陸續進行了耕作權的塗銷,但這些拋棄書卻長年面臨有「偽造文書」嫌疑的指控。
這些背景,讓在地的太魯閣族人從民國80多年展開了「反亞泥還我土地」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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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0年時,花蓮地方法院判決確定族人們是土地合法的耕作權人,保住當時因為資料不齊全,而倖免於被塗銷的59筆耕作權,而這當中有兩筆土地在2014年時,族人取得了土地所有權狀。不過......就算拿回了土地,礦業法霸王條款仍然特許業者可以繼續佔用,一張權狀無法讓通電的圍欄倒下,也無法讓業者離開。
反亞泥還我土地運動快30年過去,第一代地主幾乎已經凋零,第二、第三代族人還沒放棄,礦業法修法有辦法還給大家正義嗎?台灣不只有新城山一個礦場,支持礦業修法,讓礦業法不再獨厚業者,讓其他受到採礦影響的人,可以有一些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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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塗銷登記 在 陳禾原律師.In Your Best Interest.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禾你說法—談最高法院最新關於債害債權要件的解釋>
依民法第244條規定,債務人如果將自己的財產處分給他人(無償或有償),有害債權人的債權的話,在符合一定條件下,債權人可以聲請法院撤銷。
不過,若是債權人享有的債權是對於特定物(例如針對特定不動產),而非一般金錢債權,此時是否還有上面撤銷相關規定的適用,最高法院歷來是有不同見解。面對這樣的爭議,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652號裁定表示此問題將交由大法庭裁判(如下),後續的發展如何,將嚴重影響實務上諸多債務糾紛的攻防策略,非常值得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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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652號裁定(節錄)
主 文
如理由二所示法律問題,提案予本院民事大法庭裁判。
二、本案提案之法律問題
89年5月5日民法第244條第3項修正施行後,甲基於借名契約終止後對乙之特定物返還(下稱特定物債權)請求權,於未轉換為金錢損害賠償債權(下稱金錢債權)請求權前,倘乙陷於無資力,甲得否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及第4 項規定請求撤銷乙、丙間系爭應有部分之贈與契約及贈與登記,並請求丙塗銷贈與登記?
三、本院先前裁判法律見解
㈠甲說:肯定說
理由:修正後民法第244條第3項規定,係基於債務人之全部財產為全體債權人之總擔保,債權人應於債權之共同擔保減少,致害及全體債權人之利益時,方得行使撤銷權,即撤銷權之規定,旨在保障全體債權人之利益為目的,此觀修法意旨固明。然於債務人違反特定物債權之履行,而得轉換為金錢債權時,倘債務人之資力已不足賠償損害,或其所為之無償行為,將引致不足賠償損害而有害及債權者,仍屬債權之共同擔保減少而害及全體債權人之利益,此時該特定物債權之債權人,自得行使民法第244 條之撤銷權(本院98年度台上字第1647號)。
㈡乙說:否定說
理由:修法後民法第244條第3項之立法理由為「債務人之全部財產為總債權人之共同擔保,債權人應於債權之共同擔保減少致害及全體債權人之利益時,方得行使撤銷權。易言之,撤銷權之規定,係以保障全體債權人之利益為目的,非為確保特定債權而設。爰於第3 項增訂不得僅為保全特定債權而行使撤銷權之規定」。故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特定物債權,倘未轉換為金錢債權,自不得依上開法條之規定行使撤銷權(103年度台上字第1214號判決)。
四、徵詢其他各庭之結果
經徵詢其他各庭意見後,見解仍有歧異。
判決塗銷登記 在 傾聽您的聲音 嘉義市議員鄭光宏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歷經12年5個審級漫長履約訴訟
#雙方於7月29日簽署和解備忘錄
#林務局以 7.58億元價購麗星飯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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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林業新聞
👍林務局與宏都阿里山公司終結促參履約爭議 取得嘉義北門車站飯店之所有權
在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調解下,農委會林務局與宏都阿里山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都阿里山公司) 於110年7月29日簽署和解筆錄,終結雙方逾12年之履約爭議,林務局將以7.58億元價購北門車站飯店取得所有權,期讓該建築能藉此契機重新活化使用。
民營計畫遇天災,致生履約爭議
95年6月19日,林務局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辦理「民間參與投資經營阿里山森林鐵路及阿里山森林遊樂區計畫」,將阿里山森林鐵路之營運、阿里山國家森林遊樂區沼平觀光旅館之興建暨營運、嘉義市北門車站多目標使用之興建暨營運等3個工作項目,以三合一方式招商,其後並與宏都阿里山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契約。
宏都阿里山公司雖依約於98年出資興建完成北門車站飯店,但沼平觀光旅館因環境影響評估未獲通過而無法動工,阿里山林業鐵路則在98年莫拉克風災中重創,衍生巨大復建費用應歸責何方等履約爭議,林務局與宏都阿里山公司乃自101年起進行訴訟,而座落於嘉義市忠孝路與林森路口其時甫興建完成之北門車站飯店,亦因此閒置迄今。
終結履約爭議,活化使用資產
履約爭議歷經近10年、5個審級之訴訟,仍無法獲得終局解決,嗣最高法院於108年度作成判決,界定莫拉克風災為契約所定不可抗力事項,並發回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更審。經該院調解,林務局與宏都阿里山公司於110年7月29日之臺南分院民事庭獲得和解共識,將由林務局給付約7.58億元,向宏都阿里山公司價購取得北門車站飯店,並塗銷地上權登記,退還風災後未能履約之開發權利金及履約保證金剩餘款約0.72億元,終結多年爭議。
林務局表示,將依據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之和解筆錄,循行政程序編列預算,完成價購北門車站飯店之作業程序,並積極活化該建物,促進大嘉義地區觀光遊憩之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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