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來首BGM吧!
https://youtu.be/wCqIpif0lZg
〈張伍feat薛詒丹—正義的快感〉
你有沒有肉搜過別人?
肉搜的快感很棒吧?站在道德制高處放大批評、檢視他人的感覺很快樂吧?
「你們當中誰沒有罪,誰就先用石頭砸她吧!」
所以,大家有想過發表言論時,心裡真正的想法是什麼嗎?
是出自於正義感?出自於關心社會?還是只是想趁亂吐一口口水,反正躲在假帳號後面,沒人知道誰是誰。
誒誒,千萬不要以為化身正義使者沒事, #網路霸凌、#肉搜 可能面臨的刑事責任,還是有的!
👉公開在網路上傳述不實事實、#人身攻擊,可能構成「#妨害名譽」的 #加重誹謗罪 以及 #公然侮辱罪 兩個構成要件有點不同,同一句話有可能同時兩者都構成,話母湯歐北共。
👉私訊人家叫人家小心一點,要去找人家灣,或者就要去散播對人家不利的照片、訊息,可能構成「#恐嚇危安罪」,因為本罪的要件不限於身體安全,名譽也是,所以威脅人家說要散布裸照或對話內容之類ㄉ,這樣也是母湯低。
👉人肉搜索,未經人家同意公布沒公開的姓名、電話、照片等等,都可能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啊你不爽就不爽,去報警就好叻,公布人家姓名是怎樣,你賞金獵人膩。
👉曾有人討論過,如果刻意以網路訊息一再激發他人自殺的念頭,是否有可能構成「#教唆自殺」、「#加工自殺」等罪,雖然看來是沒有前例,但其實在網公網婆交往後,謀為同死的情況下,還是有被認定為構成「#幫助自殺」的案例,值得思考。
相關新聞連結: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874445
👉阿除了刑事責任,我還能怎麼救濟咧?
#性騷擾防治法 第2條:「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這條就不只公開了,還包含私訊他人不雅、冒犯的語言,包含私訊罵人、騷擾的行為,都會構成本條喔!
🤓這樣相關的法律責任大家都清楚了嗎🤓
其實最好的做法是,在發文前多想想,這麼做是為了攻擊別人,或者是為了闡述自己對於現象的想法,更站在當事人各方的立場想想,很多東西都是冰山一角,更多我們都沒看見的部分。
而且「死者為大」是一定的定律嗎?或者只是他們做出的選擇?選擇活著的人難道就沒有自己的難處嗎?值得思考。
不要淪於為罵而罵了,這樣就太浪費台灣這麼好的地方給我們的言論自由了!
#偶絕對沒有在影射任何事件顆顆
#雖然人家最近有感而發啦
#圖文不符不要在意 #可愛就好
#台中律師 #律師 #台北律師 #律師事務所 #司馬仲達國際法律事務所 #刑事律師 #辯護人 #告訴 #刑法 #性騷擾 #網路霸凌 #人肉搜索 #胡書瑜律師 胡書瑜
加重誹謗 構成要件 在 黑白告狀俠律師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只要我講的是真話就好?
大郎每天都辛苦出門去賣PIZZA,賺錢回家給老婆金蓮買PRADA,某日大郎提早收攤,到了市集買隻雞想幫金蓮補補身體,誰知一踏進家門就見春光四溢,定睛一看這春光還是綠色的照在自己頭頂!
大郎氣吁吁的吼著「金蓮!!!你....你竟然睡在別人身上」
金蓮和他身下的男子拉起了棉被,遮了遮身子...
「哎呀呀!仁兄,甚麼別人不別人的,老子叫西門慶,乃本地現任議員,我睡的人可多著,約著約著就約到你家來了,而且你老婆我睡這喜歡,怎麼了?」壓在金蓮身上的男子悠悠說道。
「大郎你也不照照鏡子,就你這模樣你再會賣PIZZA,也不會從大郎變大美郎打了沒阿,我就喜歡西門慶這種英俊瀟灑的怎麼了?」金蓮一身妖媚並輕蔑地對大郎說著。
大郎憤怒之下,沒忘記蒐證將三人間的對話錄起來後,便把兩人趕了出家門,並憤怒在網路上公開寫道:
「可惡的西門慶約炮約到我家來,在我家床上和我老婆翻雲覆雨的,還大言不慚說睡別人老婆他喜歡,像這種喜歡睡別人老婆約炮男,實在是人神共憤!應受眾人唾棄。」
西門慶看到後,西門慶便帶上律師去地檢署提告「加重誹謗罪」。
不久後,大郎收到了傳票,跑來詢問告狀俠:
「我講的都是實話,也有證據可以證明我所說的都是真的,他這樣告我誹謗罪,會成立嗎?」
接著就讓告狀俠用Q&A帶各位及大郎了解吧!
Q:什麼是誹謗罪?
A:簡言之,刑法第310條是處罰「意圖散布於眾,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之言論。
法律文字有點繞口,先舉個簡單的例子來理解:(改編司法院院字第2179號解釋意旨的例子)
『他跟妓男是一個樣』vs『他沿街叫賣自己的身體,做的是妓男工作』
甲在鄉民前罵乙『他跟妓男是一個樣』,如果甲的意思是乙這個人很賤,是要羞辱乙,那麼甲可能構成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
甲在鄉民前罵乙『他沿街叫賣自己的身體,做的是妓男工作』,那麼乙有没有從事『妓男』這個工作,是可以查證的,而有真實與否的問題,如果,乙的工作是沿街推銷保險套的工作(好害羞...不好賣吧...),根本不是妓男,那甲就有可能構成誹謗罪了。
(澄清啟事:告狀俠只是為了方便說明改編舊實務見解,在這平權年代,應稱為『性工作者』為宜哦。)
而實務、學說多以刑法第310條第1項誹謗罪之構成要件「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而將「言論」區分為「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二種。
今天所談的是,武大郎針對『具體事實』對西門慶進行責難、指述,而有損害到西門慶名譽的誹謗言論。這樣的誹謗言論係針對於具體之事實,有所指摘,很明顯的,事實陳述就有所謂真實與否的問題;意見表達或對於事物之「評論」,因為涉及個人主觀評價的表現,即無所謂真實與否之問題。
Q:武大郎會成立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嗎?(因為用文字PO文在網路上哦)
A:武大郎在網路上PO文的內容是西門慶約砲、睡自己老婆的事,是在指述具體的事實,而傳述睡他人妻子的事實,有可能使西門慶受到社會大眾一般性的負面評價,有人格名譽損害之可能。
可是武大郎說的都是確實發生過的事實吔,這個言論的內容和事實相符就應該依刑法第310條第3項:「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規定不予處罰啊?
不過別忘記了還有但書規定:「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依法院實務見解,所謂公共利益,是指有關社會大眾之利益;至於所謂私德,則指個人私生活領域範圍內,與人品、道德、修養等相關的價值評斷。
所以就算大郎說的言論的內容和事實相符,但因個人之間的性行為隱私應屬涉及私德問題(可以理解為隱私權保障的範圍)且與公共利益無關,法院就有可能認為那與公益全然無涉,沒有對外披露的必要,因此大郎故意揭露此事,顯然是要毀損他人名譽,而成立犯罪。
等等!可是西門慶是地方議員吔!這議員睡人妻子難道不涉及公益嗎?
西門慶是地方議員,可認為是屬於從事公共事務的人員,是與公共利益有關,但是法院有見解認為,從事與公共事務有關事務的人,其言行不致影響所執行公共事務的廉正性、純潔性、信賴性者,也不能認為與公共利益有關(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2208號刑事判決參照),所以,西門慶的外遇行為,是否會被認為「影響所執行公共事務的廉正性、純潔性、信賴性」?
這就有討論的空間了,各位看倌,可以腦力激盪,當一下法官來判斷哩。